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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150
证券代码:874553 证券简称:沛城科技 主办券商:国泰海通
深圳市沛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
定公司股价预案(修订稿)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
法律责任。
一、 基本情况
深圳市沛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拟申请向不特定合格
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为保护投资
者利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公开发行
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46 号——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司招股说明书》
等的有关规定要求,公司制定了《深圳市沛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
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具体如
下:
(一)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具体条件
1、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出现连续 10 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
息的,须按照北交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时,则触
发相关责任主体稳定公司股价的责任和义务,公司及本预案中提及的其他主体将依
照本预案的约定采取相应的措施以稳定公司股价,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2、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三十六个月内,如非因不可抗力
因素所致,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
净资产(若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
事项的,每股净资产价格作相应调整,下同)时,则触发相关责任主体稳定公司股
价的责任和义务,公司及本预案中提及的其他主体将依照本预案的约定采取相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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措施以稳定公司股价,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在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起至第 12 个月止、第 13 个月起至第
24 个月止、第 25 个月起至第 36 个月止的三个单一期间内,因触发上述启动条件 2
而启动并实施完毕的稳定股价措施,各相关主体的实际增持或回购公司股份的资金
总额超过本预案规定的其在单一期间的增持金额上限的,可选择在该单一期限内不
再启动新的稳定股价措施。
(二)中止实施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1、因上述启动条件 1 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
内,若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本次发行价格,则相关责任主体可
选择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后,如再次出现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价的,则相关责任主体应继续实施稳定股价之股份增
持计划。
2、因上述启动条件 2 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
内,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
相关责任主体可选择中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中止实施方案后,如再次出现公司股
票连续
5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则相关责任
主体应继续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三)终止实施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实施股价稳定措施期间,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
施
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
1、继续实施稳定股价措施将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交所上市条件。
2、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3、各相关主体增持或回购公司股份的金额或数量已达到本预案规定的上限。
4、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已届满。
5、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和有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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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达成时,将依次开展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
持、公司董事
(不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回购等措施以稳定公司股价,
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北交所的股票上市条件。控股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
(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出现需稳定股价的情
形时,应当履行所承诺的增持义务,在履行完强制增持义务后,可选择自愿增持。
如该等方案、措施需要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则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
其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应予以支持。
1、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
公司触发稳定股价预案启动条件后,应首先选择通过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增持股份的方式稳定股价,具体如下:
(
1)应在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北交所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获得监管机构的批准
(如需)且不应
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交所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份进行增持。
(
2)公司应在触发稳定股价的启动条件当日通知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票
的方案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披露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的计划。
(
3)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等相关事项,应遵循
以下原则:
① 若因上述启动条件 1 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用于增
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取得的现金分红金额的 10%且不低
于 100 万元(以二者孰高值为准),增持计划开始实施后,若未触发股价稳定措施
的中止条件或终止条件,则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需继续进行增持,其用于增持股
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取得的现金分红金额的 30%或不超过
200 万元(以二者孰高值为准)。
② 若因上述启动条件 2 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单次用
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取得的现金分红金额的 10%且
不低于 100 万元(以二者孰高值为准),增持计划开始实施后,若未触发股价稳定
措施的中止条件或终止条件,则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需继续进行增持。在公司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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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起至第 12 个月止、第 13 个月起至第 24 个月止、第
25 个月起至第 36 个月止三个期间的任意一个期间内,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用于增
持股份的资金总额不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取得的现金分红金额的 30%或不超
过 200 万元(以二者孰高值为准)。
2、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在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已履行稳定股价措施但仍需要采取稳定股价措施
时,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增持公司股票,具体如下:
(
1)应在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北交所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获得监管机构的批准
(如需)且不应
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交所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份进行增持。
(
2)公司应在触发稳定股价的启动条件当日通知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上述人员在接到通知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通知公司
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披露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增持公司股票的计划。
(
3)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等相关事项,应
遵循以下原则:
① 若因上述启动条件 1 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
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的 10%,增持计划开始实施
后,若未触发股价稳定措施的中止条件或终止条件,则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需继续进行增持,其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其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
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的 30%。
② 若因上述启动条件 2 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单次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担任董事或高
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的 10%,增持计划开始
实施后,若未触发股价稳定措施的中止条件或终止条件,则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需继续进行增持。在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起至第 12 个月
止、第 13 个月起至第 24 个月止、第 25 个月起至第 36 个月止三个期间的任意一个
单一期间,其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总额不超过其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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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的 30%。
3、公司回购
若根据稳定股价措施完成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和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增持股票后,公司股价仍低于公司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则启动
公司回购:
(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交所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和要求,
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
(
2)满足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 2 后,公司应在 3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
论回购公司股票的方案,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如须)。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是否回购
股票决议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如不回购需公告理由,如回购还需公
告回购股票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
3)公司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董事会中投赞成票;回购须经公司股东会
决议的,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会中投赞成票。
(
4)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外,
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① 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
金的总额。
② 在公司股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起至第 12 个月止、第 13 个月起至第
24 个月止、第 25 个月起至第 36 个月止三个期间的任意一个单一期间内,公司每期
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回购开始实施后,若未触发股价稳定措施的中止条件或终止条件,则公司需继
续进行回购,其每期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归属于母
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30%。
(
5)回购价格不超过公司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4、其他事项
(
1)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在履行上述增持或回购义务时,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其相应的信息披露
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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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本预案适用于公司未来选举或聘任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选举或聘任董事
(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应要求其就此做出书面承诺,
并要求其按照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时董事
(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提出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
3)为免疑义,在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同时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
情况下,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按照上述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的要求履行
稳定股价义务,无需基于其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身份,履行上述
“非独立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增持
”项下的义务。
(五)主要约束措施
1、公司承诺:
在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未按照稳定股价预案采取稳定
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公司股东会及证券监管机构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
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提出补充
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应尽快研
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公
司投资者利益。
自公司股票发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公司新聘任董事
(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公司将要求该等新聘任的董事
(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公
司发行上市时董事
(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2、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
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按照稳定股
价预案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公司股东会及证券监管机构指定的披露媒体
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
歉,并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如因不可抗力
导致,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
资者利益。公司有权将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拟根据上述预案中增持股票所需资
金总额相等金额的现金分红
(如有)予以暂时扣留,同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有
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按上述预案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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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在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未按照稳定股价预案实施稳定
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公司股东会及证券监管机构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
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提出补充
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应尽快研
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公司
有权将与本人拟根据上述预案中增持股票所需资金总额相等金额的应付薪酬、津贴
和
/或现金分红(如有)予以暂时扣留;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按
上述预案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六)本预案的适用期限
本预案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
起三年内有效。
二、 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28 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一届审计委员会第
十三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
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预案(修订稿)的议案》,该议案无需提
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三、 备查文件
《深圳市沛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深圳市沛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审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深圳市沛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
见》
深圳市沛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