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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21
证券代码:873163 证券简称:ST 镇艺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宁波镇艺文化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1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
《拟修改公司议事规则》
,对《股东会议事规则》进行了修订。表决结果:同意
票 5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进行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宁波镇艺文化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股东会的组织管理和议事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
”)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宁波镇艺文化娱乐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规则。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
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
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三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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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
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
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三)项持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第五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如公司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原因。
第六条 公司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或者董事长个人不得单独召集。
第七条 监事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
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第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
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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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临时股东会。
第九条 监事会或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下称“召集
股东
”)提议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会时,应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会议议题和
内容完整的提案。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当保证提案内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在股东会决议披露之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第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依法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应予配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
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依法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
承担。
第十三条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各股东,临
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各股东。
股东会通知发出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或者取消,股东会通知中
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确需延期或者取消的,召集人应当在股东会原定召开日前
至少二个交易日披露,并详细说明原因。
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十四条 股东会会议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书面委托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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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得多于七个交易日,且应当晚于股东会
通知的披露时间。股权登记日一旦确定,不得变更。
第十五条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
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
存在股东需在股东会上回避表决或者承诺放弃表决权情形的,召集人应当在
股东会通知中明确披露相关情况,援引披露股东需回避表决或者承诺放弃表决权
理由的相关公告,同时应当就该等股东可否接受其他股东委托进行投票作出说
明,并进行特别提示。
第三章 股东会提案
第十六条 股东会的提案是针对应当由股东会讨论的事项所提出的具体议
案,股东会应当对具体的提案作出决议。
第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
知,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
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
案股东的持股比例。
除前款规定外,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召集人不得修改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不得对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
程》规定的提案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合理设置股东会提案,保证同一事项的提案表决结果
明确清晰。
在一次股东会上表决的提案中,一项提案生效是其他提案生效的前提的,召
集人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披露,并就作为前提的提案表决通过是后续提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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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结果生效的前提进行特别提示。
提案人应当在提案函等载有提案内容的文件中明确说明提案间的关系、相关
提案是否提交同一次股东会表决,并就表决方式的选取原因及合法合规性进行说
明。
第十九条 需要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涉及的事项的,提案内容应当完整,不
能只列出变更的内容。列入
“其他事项”但未明确具体内容的,不能视为提案,股
东会不得进行表决。
第二十条 股东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股
东会职责范围;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三)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股东会召集人。
第二十一条 董事(指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下同)
、监事(指非由职
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下同)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董事候选人可以由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
提出,并经股东会选举产生。
监事会中的股东代表监事可由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
的股东提出候选人,并经股东会选举产生。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决议。提名人应事先征求被提名人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
监事候选人的提案。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
接受提名,承诺披露的个人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召集人
应在股东会召开前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
人有足够的了解。披露的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第二十二条 提出需股东会审议的涉及对外投资、重大资产处置和收购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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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提案的,应当充分说明该事项的详情,包括:涉及金额、价格(或计价方法)、
资产的账面值、对公司的影响、审批情况等。
第二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或解聘,由董事会提出提案,股东会表
决决定。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董事会应在下一次股东会说明原因;辞聘的会
计师事务所有责任以书面形式或派人出席股东会,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
第四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
股东会。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可以同时采用电子通信方式
召开。会议时间、召开方式、现场会议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
公司应当保证股东会会议合法、有效,为股东参加会议提供便利,给予每
个提案合理的讨论时间。
第二十五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
股东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
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
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有效身
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
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
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七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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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或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对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二十八条 召集人和律师(如聘请)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
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及其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二十九条 股东会要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三十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
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
续开会。
第三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主持人的主要职责是:
(一)维持会议秩序;
(二)掌握会议进程;
(三)组织会议对各项议案进行讨论并分别进行表决。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股东会
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除有权出席或列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董事、
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聘任律师(如聘请)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以
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士入场,对于干扰股东会秩序、寻衅滋事和侵犯股
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公司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三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
复召开股东会或者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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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股东会的议事程序、表决和决议
第三十四条 股东会会议主持人应保障股东或其代理人行使发言权,发言
股东或其代理人应先举手示意,经会议主持人许可后,即席或到指定发言席发言。
有多名股东或代理人举手要求发言时,先举手者先发言;不能确定先后顺序时,
会议主持人可以要求拟发言的股东办理发言登记手续,按登记的先后顺序发言。
股东或其代理人应针对议案内容发言。股东或其代理人违反本条规定的,会议主
持人可以拒绝或制止其发言。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发言前,应先介绍自己的身份、所代表的股份数额等情
况,然后发表自己的观点。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发言时,应简明扼要地阐述其观
点,发言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五分钟。
第三十五条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审议议题时,应简明扼要阐明观点,对
报告人没有说明而影响其判断和表决的问题,可提出质询,要求报告人做出解释
和说明。
对于股东提出的质疑和建议,会议主持人应当亲自或指定列席会议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答复或说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议主持人可以拒绝回
答或拒绝指定有关人员回答,但应向质询者说明理由:
(一)质询与议题无关的;
(二)质询事项有待调查的;
(三)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会上公开的;
(四)回答质询将显著损害股东共同利益的;
(五)其他重要事由。
第三十六条 除本规则第三十五条第二款所列情形外,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或说明。
第三十七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会作出报告。
第三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九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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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会议议程的内容,主持人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先报告、集中审议、集中表决
的方式,也可对比较复杂的议题采取逐项报告,逐项审议表决的方式。
股东会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按照提案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股东在
股东会上不得对同一事项不同的提案同时投同意票。
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不得对
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四十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
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一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者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可以出席股东会,
并可以依照会议程序向到会股东阐明其观点,但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其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另
有规定和全体股东均为关联方的除外。股东会决议应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
情况。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
如下:
(一)股东会审议的某一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该关联股东应当在股东会
召开前向公司详细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股东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事项时,会议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及
其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并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
事项进行表决;
(三)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过半数通过,如该事项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应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按上述程序进行关联关系披露或回避,股东会
有权撤销有关该关联交易事项的一切决议。
第四十四条 股东会审议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
事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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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会议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
应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出特别提示。
第四十六条 股东会决议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忠实、勤勉履行职责,保证决议内容的真实、准确
和完整,不得使用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
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
撤销;但是,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
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召集人资格、召集程序、提案内容的合法性、股东
会决议效力等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
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及时执行股东会决议,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
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
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七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股东以其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额行使表决权,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
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和符合有关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会上的投
票权。征集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且不得以有偿
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进行。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设置高于法律
法规规定的持股比例等障碍而损害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八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
“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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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 股东会对表决通过的事项应形成会议决议。决议分为普通决
议和特别决议。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应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
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五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之外的
其他事项。
第五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和变更公司形式;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股权激励计划;
(五)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单次或累计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
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
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二条 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期间,公司股东人数
如超过 200 人,公司股东会审议下列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提供
网络投票方式,对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披露:
(一)任免董事;
(二)制定、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或者审议权益分派事项;
(三)关联交易、提供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
、对
外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
(四)重大资产重组、股权激励;
(五)公开发行股票;
(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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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不得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
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五十四条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
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
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具体实施办
法按照公司制定的《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执行。
第五十五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如聘请)
、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
责计票、监票。
股东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决
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者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
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
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
所投票数组织点算;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
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
主持人应当即时组织点票。
第六章 股东会记录、签署及其保管
第五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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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如聘请)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
《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五十八条 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真实、准确、完整。会议记
录应当与出席会议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授权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有效
表决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五十九条 对股东会到会人数、参会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额,委托代理书、
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会议记录、会议程序的合法性等事项,可以进行公证。
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期间,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会议以及
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聘请律师对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会议情况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七章 股东会决议的执行和信息披露
第六十条 股东会形成的决议,由董事会负责组织贯彻,并按决议的内容和
职责分工责成公司经理层具体实施承办。
第六十一条 股东会决议的执行情况由总经理向董事会报告,并由董事会
向下次股东会报告。
第六十二条 公司董事长对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进行督促检查,必要时可召
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听取和审议关于股东会决议执行情况的汇报。
第六十三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披露,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
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
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六十五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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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并及时修改本规则。
第六十六条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生效实施。
第六十七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本规则的修订经股东会审
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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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