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立德电子: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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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5-12-16
发布于
广西南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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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28

证券代码:

833713 证券简称:立德电子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绵阳立德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5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修订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表决结果:

5 名赞成,0 名反对,0 名弃

权。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绵阳立德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公司的银行信用和担保管理,规

避和降低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其他

规范性文件及《绵阳立德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

第三条 应当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

交股东会审批。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告编号:2025-028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担保;

(五)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

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

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四条 除本制度第三条规定的须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之外的其

他对外担保事项,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五条 公司在各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申请贷款,一般应以公司信用作

保证。重合同,讲信用,维护公司形象。需他人提供担保的,应慎重选择担保人,

特殊情况下,经董事长批准后办理。

第六条 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授权,董事、经理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署

对外担保合同。担保合同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并明确约定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金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担保的方式;

(四)担保的范围;

(五)担保的期间;

(六)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七)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它事项。

签订担保合同时,签订人必须对担保合同有关内容进行审查,对于明显不利

公告编号:2025-028

于公司利益的条款或可能存在无法预料的风险条款,应当要求对方删除或更改。

第七条 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对外担保合同。

第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

(二)被担保人应属于与公司在生产经营规模、资产经营状况、盈利能力水

平、偿债能力高低、银行信誉等级大体相当的企业。一般为三类企业:1、与本

公司有业务往来的企业;2、有债权债务关系的企业;3、与本企业有密切经济利

益的企业。

(三)担保总额控制在经济业务往来总额内。

(四)原则上公司不以抵押、质押方式对外提供担保,且担保形式应尽量争

取为一般保证。

(五)慎重审查担保合同。对主债权主体、种类、数额、债务人履约期限、

保证方式、担保范围及其他事项均应逐项审核。掌握债务人资信状况,对担保事

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第九条 公司应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信誉情况。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分析被

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审慎依法作出决定。对存

在下列情形的申请担保单位,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公司曾为其提供担保,发生过逾期还款等情况的;

(四)经营状况恶化、资信不良的;

(五)上年度亏损或上年度盈利甚少且本年度预计亏损的;

(六)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

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尽可能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谨慎判断反担保提

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第十二条 公司应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及时进行清理检查,

并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注意担

公告编号:2025-028

保的时效期限。在合同管理过程中,一旦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程序批准

的异常合同,应及时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应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收集被担保人最近一

期的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注其生产经营、

资产负债、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建立相关财务档案,

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

重大事项的,有关责任人应及时报告董事会。董事会有义务采取有效措施,将损

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第十四条 对外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公司应督促被担保人在限定时间内履行

偿债义务。若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义务,公司应及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第十五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作为

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比照上述规定执行。公司控股子公司

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担保信息的披露工作按照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制度》及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有关公司担保披露信息的保密、保存、管理、

登记工作。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相关人员未按本制度规定的程序擅自越权

签订担保合同,对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责任人违反法律规定或本制度规定,无视风险擅自担保,对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责任人未能正确行使职责或怠于行使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可视情节轻重给予罚款或处分。

第二十二条 担保过程中,责任人违反刑法规定的,由公司移送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

满”、“以外”、“低于”、“多于”、“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明确事项或者本制度有关规定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

公告编号:2025-028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相关规定、《公司章程》不一致的,按

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相关规定、

《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绵阳立德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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