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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35
证券代码:
837995 证券简称:华亨股份 主办券商:湘财证券
江西华亨宠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修订原有条款 √新增条款 √删除条款
根据《公司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具体
内容如下:
(一)修订条款对照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为维护江西华亨宠物食品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
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
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
《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保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
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系根据《公司法》和其他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成立的股
份有限公司。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由
江西华亨宠物食品有限公司整体变更
设立。公司在九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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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343 万
元。第八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
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
务承担责任。
第三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343 万
元,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公司股份
总数为 5343 万股。股东以其认购的股
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
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
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
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条 本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具有约束力。
第十二条 公司经营范围:生产经营
宠物食品、用品、玩具及皮革制品、棉
麻塑纺织品,机械及电气机械设备、金
属及非金属矿产品、农畜产品收购、批
发、调拨及进出口贸易(以上项目中需
取得经营许可或经营资格的,在未取得
许可或审批前不得经营)
。
第七条 本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具有约束力。
第十七条 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
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如下:
序号
发起人姓
名
(名称)
认购股份
数
(万股)
出资比
例
出资方式
1
江西华亨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550
51.00%
净资产折
股
2
周青标
1923
38.46%
第十六条 公司系由江西华亨宠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的股份有限公司。各发起人净资产折股情况如下:江西华亨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550 万股、周青标 1923 万股、瑞昌市中联创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200 万股、周玮玮 140 万股、周群140 万股、周仙花 25 万股、吴竹青 10万股、周平晋 5 万股、周慧萍 5 万股、鄢玉萍 2 万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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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瑞昌市中联创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
合伙)
200
4.00%
4
周玮玮
140
2.80%
5
周
群
140
2.80%
6
周仙花
25
0.50%
7
吴竹青
10
0.20%
8
周平晋
5
0.10%
9
周慧萍
5
0.10%
10
鄢玉萍
2
0.04%
合
计
5000
100.00%
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5343 万股,
全部为普通股。其中发起人持有 4115.1
万 股 , 占 公 司 发 行 的 普 通 股 总 数 的
77.02%。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登记存
管。股东名册根据中国证监会及证券登
记机构监管要求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
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
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
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
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公司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违反《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一)减
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
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用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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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 员 工 持 股 计 划 或 者 股 权 激 励 ;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
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
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需。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
公司股份。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述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前述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及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前述股份购回涉及的相关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
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
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
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
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三条 股东依照《公司法》第五
十七条、第一百一十条行使股东知情
权。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
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股
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股东大
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
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
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
撤销。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
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规的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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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
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
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
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
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
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
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
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
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
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
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
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
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
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行使诉讼权利。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按照前一款的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及本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给他人
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
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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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
式缴纳股金;(三)除法律、法规规定
的情形外,不得退股;(四)不得滥用
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
益;(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
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公司股东滥用
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
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
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
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
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
任。严禁公司股东侵占公司资产。公司
股东侵占公司资产给公司或者其他股
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四)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履行出资义务,使用自有资金入股公司,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委托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真实、准确、完整地说明股权结构直至实际控制人、最终权益持有人,以及与其他股东的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人关系,不得通过隐瞒、欺骗等方式规避监管; (六)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存在虚假陈述、滥用股东权利或其他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股东,不得行使股东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权等权利; (七)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任何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其适用的法律、法规、监管要求或其他政府要求的信息;
(八)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
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七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
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
押的,应当于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
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五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当在5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公司: (一)所持有或者控制的公司股权被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强制执行措施; (二)质押所持有的公司股权; (三)变更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四)变更名称; (五)发生合并、分立; (六)被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托管、接管或者撤销等监管措施,或者进入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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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破产、清算程序; (七)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八)其他可能导致所持有或者控制的公司股权发生转移或者可能影响公司运作的。
公司股东通过认购、受让公司股份或以
持有公司股东的股权及其他方式,持有
公司股份的比例可能达到或超过公司
注册资本的 5%时,应当事先告知公司,
在依法需要事先获得股东资格而未事
先获得的情况下,相应股权不具有表决
权,直至取得相关股东资格。
第三十九条公司积极采取措施防止股
东及其关联方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
资产及其他资源。
第四十六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员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相关监
管机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
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
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
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
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
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
准监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
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
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
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
第四十七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解任董事;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十)审议批准重大关联交易; (十一)审议批准重大对外担保的事项;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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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
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审
议批准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
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十二)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
议;(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
条的担保事项;(十四)审议公司在一
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五)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
决定的其他事项。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
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
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十三)审议批准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 (十四)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可以通过授权的形
式由董事会代为行使。
第四十一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一)单笔担保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的担保;(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
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
对象提供的担保;(四)按照担保金额
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的担保;(六)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第五十条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的规定,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
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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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七)中国证监
会、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担保情形。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
项担保事项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
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
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审
议前款第(六)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但为公司在金融机构借款
担保的情形除外。
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
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
集,董事长主持。董事会应当在公司章
程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在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并聘请独立董
事后,独立董事有权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
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
告。
第五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
集,法律或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二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第六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董事会、监事会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连续十二个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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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
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大
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
将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除前款
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
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股东大会通
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提
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
议。
交召集人。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会议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
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
出决议。
第五十三条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
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十五日
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
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
日。
第六十三条 董事会将在年度股东会会议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会议将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
开当日,但包括通知发出当日。
第七十四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
议和特别决议。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
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
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
过。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八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会议作出的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会会议作出的特别决议,应当由出
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 )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通
过。
第七十五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
通决议通过:(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
工作报告;(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
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三)董事会
第八十三条 本章程规定股东会职权的
第(六)项、第(八)项、第(十二)
项由股东会会议以特别决议通过,其他
事项由股东会会议以普通决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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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
方法;(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
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
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第七
十六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议通过:(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
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
司单独或一个会计年度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
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
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
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
其他事项。
第七十七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之股份数额行使
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同
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
决方式中的一种。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
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
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
应当及时公开披露。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
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
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
第八十四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控股子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
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
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
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
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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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
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公司董事会、独立董
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
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
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
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
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
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
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
股比例限制。
第九十七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
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
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
连选连任。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
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
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
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
行董事职务。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
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
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九十三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
第九十八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
务:(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
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三)不得
第九十四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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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公司资产或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其
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四)不得
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
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
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五)不
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
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
易;(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
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
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
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七)不得接
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八)
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九)不得利
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十)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忠实义务。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
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董事在执
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第九十九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
务:(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
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
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
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
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二)应公平
对待所有股东;(三)及时了解公司业
务经营管理状况;(四)应当对公司定
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五)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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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
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〇二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
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
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辞职生效或
者任期届满后五年内仍然有效。其对公
司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在其任职后仍
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第九十七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
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
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
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两年内仍然有
效。
第一百〇八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告工作;(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四)决定向金融机构借款及其担
保事项;(五)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制订公司的
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
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八)拟
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
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案;(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
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
交易等事项;(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
机构的设置;
(十一)设立分支机构;
(十
二)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
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会议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六)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八)根据股东会授权审议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和股份发行事项; (九)审议批准除股东会审议批准外的重大资产交易、关联交易和对外担保事项; (十)决定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一)决定公司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向他人融资事项; (十二)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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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
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
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三)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
四)制定本章程的修改方案;(十五)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十六)向股
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
会计师事务所;(十七)听取公司总经
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超过股东大会
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十五)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七)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〇三条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董
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部分职权的
授权原则和具体内容。重大事项应当由
董事会集体决策,董事会不得将法定职
权授予个别董事或者他人行使。董事以
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
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
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
场和身份。第一百一十五条董事会设董
事长一人,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
数选举产生。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
会会议;(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
的执行;(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
券及其他有价证券;(四)行使法定代
表人的职权;(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
第一百〇五条 董事长经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三)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四)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五)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六)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七)听取公司经营层的工作汇报,检查经营层的日常工作,并要求提出解决措施及办法;
(八)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
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
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
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九)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闭会期间,董事会应遵循守法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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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
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
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
东大会报告;(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
职权。公司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规、把握时机、高效灵活、利于运作、促进发展的原则,授予董事长在交易方面行使审批权:批准决定公司金额不超过净资产 5%的交易。 以上审批权限在一个会计年度内批准的同类上述事项的累计金额必须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10%以下,达到以上限额的任一事项的未完成部分及新增事项,应提交董事会批准。 董事长对上述事项行使职权应在下一次董事会会议上向董事会报告。
第一百三十七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
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
检查公司财务;(三)对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
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
罢免的建议;(四)当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五)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
《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六)向
股东大会提出提案;(七)提议召开董
事会临时会议;(八)依照《公司法》
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提起诉讼;(九)发现公司经
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
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
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
担;(十)要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内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并解
第一百二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六)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
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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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监事会关注的问题;(十一)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或股东大
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
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
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聘用和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董事会决定。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董事
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
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
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
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
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
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
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
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分立,依照《公司法》相关规定执行。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公告。
第一百九十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必
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
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
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
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
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资后的注册
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
应严格遵照《公司法》规定。可以通过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公告
期 45 日,应当于公告期届满后申请变
更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
定对公司注册资本有最低限额规定的,
减少后的注册资本应当不少于最低限
额。
第一百九十三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
七十九条第(一)项、第(三)项、第
(四)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
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
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解散清算,依照
《公司法》规定履行清算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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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
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
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二百〇三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
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
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
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八十九条 股东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九十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会修改
章程的决议和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
改本章程。
第二百〇六条释义(一)控股股东,是
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百分
之五十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
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持有的股份
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
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二)实际
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
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
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三)关联关
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
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
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
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
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一百九十二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超过百分之五十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超过百分之五十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低于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四)全国股转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公司,均指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二)新增条款内容
第四条 在公司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
展党的活动。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权的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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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
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日期的,自
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直至公告日日终;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
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期间。
第三十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得以下列任何方
式占用公司资金:
(一)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垫付工资、福利、保
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
(二)公司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偿还债务;
(三)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地从公司拆借资金给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
(四)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的担保
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五)公司在没有商品或者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控制的企业使用资金;
(六)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形式的占用资金情形。
第三十九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得在公司挂牌后新增
同业竞争。
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及时告知公司控制权变更、权益变动和其他重大事项,并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
得要求或者协助公司隐瞒重要信息。
第四十一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披露前负有
保密义务,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者其他欺诈活动。公司应当做好证券公开发行、重大资产重组、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当依法披露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通过接受委托或
者信托等方式持有或实际控制的股份达到 5%以上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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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禁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代持公司股票。投资者不得通
过委托他人持股等方式规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
第四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转让控制权的,应
当公平合理,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转让控制权时存在下列情形的,应
当在转让前予以解决:
(1)违规占用公司资金;
(2)未清偿对公司债务或者未解除公司为其提供的担保;
(3)对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承诺未履行完毕;
(4)对公司或者中小股东利益存在重大不利影响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八条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
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前款所书重大资产重组是指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
之外购买、出售资产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资产交易,导致公司的业务、资产发生重大变化的资产交易行为。包括:
(1)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
计报表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 50%以上;
(2)购买、出售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
计报表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 50%以上,且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 30%以上。
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触及上述指标的,应当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要求办理。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
或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
保和资助等,可免于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
生的交易,除另有规定或者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以外,免于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第四十九条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的规定,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
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交易,
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
议:
(1)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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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2)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
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3)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4)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以形成公允
价格的除外;
(5)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
受担保和资助等;
(6)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7)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
款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担保的;
(8)公司按与非关联方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
产品和服务的;
(9)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五十一条 为了更好地适应市场竞争和公司发展的需要,保证公司经营决
策的及时高效,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
(一)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二)对公司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作出决议;
(三)在三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十的股份。但以非货
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董事会依照前款规定决定发行股份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已发行股份数发生变化的,对公司章程该项记载事项的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五十二条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等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外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对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
或者追加财务资助。
第九十八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
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九十九条 公司适时为董事投保责任保险或者续保后,董事会应当向股东
会报告责任保险的投保金额、承保范围及保险费率等内容。
第一百二十九条 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
临时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 5 日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情况紧急,需要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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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采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监事会会议通知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信函、微信、短信、公告、电子邮件、
传真、特快专递或专人送达的方式。
对原章程中部分条款整合成一个新增专章,原章程中相应条款删除——
第九章 公司其他重大事项
第一节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一百三十三条 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系公司的法定代
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
定代表人。
第一百三十四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
司承受。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
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二节 公司营业期限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 50 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营业期限届满,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公司延长营业期限须办理备案登记。
第三节 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重视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加深投资者
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和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的良好关系,提升公司的诚信度、核心竞争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决策造成误导。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部
门规章、业务规则的要求,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者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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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一百四十条 公司董事长为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
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一百四十一条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协商解决不成的、可向赣
江新区国际仲裁院申请仲裁。
第四节 信息披露管理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
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做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
规则》的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指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网站(www.nee
q.com.cn 或 www.neeq.cc)为信息披露平台,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指定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的正式公告。
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
商业敏感信息,按照相关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
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相关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可能导致其违反法律法规或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五节 承诺事项管理
第一百四十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有关主体作出的公开承诺应
当具体、明确、无歧义、具有可操作性,并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要求。
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司应当及时将承诺人的承诺事项单独在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网站的专区披露。
第一百四十八条 承诺事项应当有明确的履约时限,不得使用“尽快”“时
机成熟”等模糊性词语;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时限。
第一百四十九条 承诺人作出承诺后,应当诚实守信,严格按照承诺内容履
行承诺,不得无故变更承诺内容或者不履行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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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五十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以及经董事会聘任的其他担任重要职务的人员。
第一百五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应当符合法
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一)《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
尚未届满;
(三)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四)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款情形的,公司应解除其职
务。
财务负责人作为高级管理人员,除符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
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具有会计专业知识背景并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
第一百五十二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违反前一条有关任
职资格规定或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要求提名人撤销对该候选人的提名,提名人应当撤销:
(一)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年内受到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
上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
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
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一百五十四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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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五十五条 董事应当充分考虑所审议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对公司的影
响以及存在的风险,审慎履行职责并对所审议事项表示明确的个人意见。对所审议事项有疑问的,应当主动调查或者要求董事会提供决策所需的进一步信息。
第一百五十六条 董事长应当积极推动公司制定、完善和执行各项内部制
度。
董事长不得从事超越其职权范围的行为。董事长在其职权范围(包括授权)
内行使权力时,遇到对公司经营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当审慎决策,必要时应当提交董事会集体决策。
对于授权事项的执行情况,董事长应当及时告知全体董事。
第一百五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等,
不得擅自变更、拒绝或者消极执行相关决议。
第一百五十八条 财务负责人应当积极督促公司制定、完善和执行财务管理
制度,重点关注资金往来的规范性。
第一百五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督促公司制
定、完善和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一百六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二条 变更登记事项,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
事项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属于依法须经批准的,申请人应当在批准文件有效期内
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变更备案事项的,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
之日起 30 日内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有前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且尚未
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公司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
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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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相关规定,制订《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以及公司监事会根据《公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相关规定制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作为本章程附件。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本章程未规定的其他事项,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三)删除条款内容
因《公司法》或《民法典》有明文规定无需重复罗列,不适用新公司法修订
立法本意或调整合并至新章程相关章节条款,原章程第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第
七十九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一
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八十条、第一
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二百 O 七条。
是否涉及到公司注册地址的变更:□是 √否
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前述内容尚需提交
公司股东会审议,具体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二、修订原因
根据《公司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关于新配套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实施相关过渡安排的通知》
《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拟对《公司章
程》中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公司章程》中涉及“股东大会”的表述更新为“股东会”
,以及具体条款
意思不变仅依据最新规定进行表述更新,在不涉及其他内容修订的情况下,上述
调整以及相关条款项目调整不再逐一进行列示。
《公司章程》的具体条款修订对比情况详见本公告。
公司已于 2025 年 11 月 10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公司章程>》议案,同意公司修订《公司章程》上述相关条款,该事项尚
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管理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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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后续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上述变更最终以工商登记相关核准内
容为准。
三、备查文件
《江西华亨宠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江西华亨宠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