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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
2025-020
证券代码:
430031 证券简称:林 克 曼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北京林克曼数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30 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该议案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进行了修订,表决结果:
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林克曼数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北京林克曼数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明确股东会的职责权限,确保公司股东会会议依法规范地召开,
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证公司决策行为的民主、科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
(以下称“
《公司法》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称“
《证券法》
”
)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北京林克曼数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
司章程》
”
)有关条款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依据中国结算公司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按其所持有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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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
担同种义务。
第四条
股东会为本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
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
(三)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五)
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六)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
(七)
修改本章程;
(八)
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做出决议;
(九)
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
审议公司超过授权董事会决策权限金额以上的重大购买、出售资产、
股权等交易事项;
(十一)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
审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
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基本规则的相
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好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
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六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第七条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自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六个
月内召开。
第八条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事实发
生之日起两个月内按《公司章程》及本规则规定的程序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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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所定人数
的三分之二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请求当日其所持的有表决权的公司
股份计算。
第九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
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做出书面反馈
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第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提议董事会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董事会在收到前述书面要求后,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在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收到提议后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
的通知;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未做出反馈的,上述股东
可以书面提议监事会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在收到前述书面要求后,应当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监事会同意召开的,应当在收到提议后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未
在规定期限内发出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
90日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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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临时股东会并主
持。
第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告知董事会。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会议的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以配合。董
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
担。
第三章
股东会的提案
第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 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第十四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
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
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
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告知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
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
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
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对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章程前款规定
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做出决议。
第四章
股东会的通知
第十六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会议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会会议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位股东。
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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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全体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
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
的股东;
(四)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五)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交易日。股权登记日一
经确认,不得变更。
第十八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
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
召开日前至少二个工作日说明原因。
第十九条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
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做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第二十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
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
与公司或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
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股东会审议上述相关议案时,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五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日常办公地或股东会通知中规定
的地点。股东会除设置会场以现场形式召开外,还可以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
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采用网络或其它方式的,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
确载明网络或其它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第二十三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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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
,由监事会主
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的一
名监事主持。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
,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严肃
性和正常秩序。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聘任律师及召集人邀请的人员以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士入场。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
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五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
范围内行使表决权。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
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股东授权委托书。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
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法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代理投票授权委
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
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
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众指定的其他地方。
第二十六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应载明
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二十七条
召集人和/或公司聘请的律师应依据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
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
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之前,会议登记应当完成。
第二十八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 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二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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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做出解释
和说明,但解释和说明不得涉及公司商业秘密。
第三十一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在合理的工作时间内连续举行,直至形成
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异常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做出决议的,召
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通知
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
东会做出报告。
第六章
股东会的表决与决议
第三十三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
表决权,所持每一股份有一票表决权。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
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公司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第三十四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三十五条
股东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
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
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股东会对提案进行
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通过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
或者其代理人,可以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应对提案进
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
决。
第三十六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可以就该关联交易事
项作适当陈述,但不参与该关联交易事项的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全体股东均为关联方的除外;该关联交易事项由出席
会议的非关联关系股东投票表决,过半数的有效表决权赞成该关联事项即为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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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如该交易事项属特别决议范围,应由
2/3 以上表决权通过,股东会的决议应
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
在征得有权部门的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会决议中作出
详细说明。
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做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会做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三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
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做出的决定;
(七)需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的担保事项;
(八)需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的关联交易事项;
第三十九条
(九)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
外的其他事项。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变更公司形式;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申请股票终止挂牌或者撤回终止挂牌;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发行上市或者定向发行股票;
(七)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变更;
(八)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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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项。
第四十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不得与董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
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四十一条
股东可以亲自投票,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投票。董事会和符合
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会上的投票权。
征集人公开征集公司股东投票权,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二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
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十三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
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
第四十四条
董事候选人及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
提请股东会表决。
第四十五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和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
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四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决定股东会的决议是否通过,并应当
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会议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四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进行点算;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
持人应当即时点票。
第四十八条
会议提案全部审议并形成决议后,会议主持人可以宣布散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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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
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
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本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各方对
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九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
在股东会决议中作特殊提示。
第五十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的会
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
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做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
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第五十一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
将在股东会结束后二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十二条
股东会形成的决议,由董事会负责执行,并按决议的内容交由
公司总经理组织有关人员具体实施。股东会决议要求监事会办理的事项,直接由
监事会组织实施。董事会、监事会应将决议执行情况向下次股东会报告。
第七章
股东会会议记录及其他事项
第五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
律师(如有)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
《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
公告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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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
“内”
,含本数;
“过”
、
“低于”
、
“多于”
,
不含本数。
第五十五条
本规则的有关条款与《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
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
及时修订本规则。
第五十六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拟订,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
效并执行,修改时亦同。
第五十七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北京林克曼数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