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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49
证券代码:
874786
证券简称:嘉泰激光
主办券商:国联民生承销保荐
浙江嘉泰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浙江嘉泰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25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公
司独立董事,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的审核,现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独
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
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议案》的具体内容,我们认为:
公司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
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等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公司拟申请向不特定合
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上述事项符合公司和全
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
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及可行性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
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可行性方案
公告编号:2025-049
的议案》的具体内容,我们认为:公司拟定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可行性方案符
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该议
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前滚
存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
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的具
体内容,我们认为:除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实施利润分配方案外,公司在本次发行
完成后,本次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股票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同
享有,兼顾新老股东利益,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上述事项符合
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四、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事宜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
权董事会办理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事宜的议案》的具体内容,我们认为: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向不特定合格
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相关具体事宜,有利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北交所上市相关事宜的顺利推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侵害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
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的具体内容,我们认为: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
易所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充分考虑了公司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和广大股
东取得合理投资回报的意愿,建立了连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注重股东的
公告编号:2025-049
合理投资回报与公司的长远发展之间的平衡,保证了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
和稳定性。上述事项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
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
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的
具体内容,我们认为:该预案能够有效稳定股价,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上述事项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
利益,不存在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
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七、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摊薄
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
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的议案》
的具体内容,我们认为:为维护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
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拟定了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上述分析及相关
措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
存在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股东会审议。
八、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出具
有关承诺并接受相应约束措施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
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出具有关承诺并接受相应约束措
施的议案》的具体内容,我们认为:公司及相关主体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向
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相关事项作出了承
诺,该等承诺的内容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监管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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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的要求,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
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九、关于公司就虚假陈述导致回购股份和向投资者赔偿事项进行承诺并接受约
束措施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就虚假陈述导
致回购股份和向投资者赔偿事项进行承诺并接受约束措施的议案》的具体内容,
我们认为:公司及相关主体就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
易所上市的发行申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并对发行申
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作出承诺。公司及相关主体就
本次公开发行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发行申请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情形下导致回购股份和向投资者赔偿做出的相关承诺及相应约
束措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政策的相关要求,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
的利益,不存在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
案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十、关于聘请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有关中介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聘请公司向不特定
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有关中介机构的议案》的具体
内容,我们认为:相关中介机构具备相关从业资格,并具有丰富的经验和职业素
养,聘请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相
关中介机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
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十一、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
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的具体内容,我们认为:公司向不特
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并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保障募集资金合法、合规使用,符合相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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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侵害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十二、关于制定《浙江嘉泰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北京证券
交易所上市后适用)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制定
<浙江嘉泰激
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的议案》的
具体内容,我们认为:公司制定的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的《浙江嘉泰激光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政策的相
关要求,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
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十三、关于修订或制定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的需提交股东会
审议的公司治理制度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修订或制定公司股
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的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的
具体内容,我们认为:公司修订或制定的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的各项制度
的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政策的相关要求,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
利益,不存在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
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特此公告。
浙江嘉泰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戚程博、吴立、申志刚
2025 年 1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