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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64
证券代码:870818 证券简称:莱斯达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北京莱斯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09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修订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 2025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莱斯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与依据
为规范北京莱斯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信息披露行
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公平,根据 2025 年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
简称 “
《公司法》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
下简称 “股转系统”
)《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 以上股东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公告编号:2025-064
上述主体的信息披露相关行为均需遵守本制度规定。
第三条 信息披露基本原则
真实性原则:披露的信息必须基于客观事实,不得存在虚假记载、虚构交易
或隐瞒关键事实的情形,所有披露数据需有可靠依据支撑;
准确性原则:信息披露内容需精准无误,表述清晰明确,不得使用模糊性、
误导性语言,财务数据、业务数据等需与原始凭证、审计报告等资料一致;
完整性原则:全面披露对投资者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
对于风险因素、关联交易等关键事项需充分揭示;
及时性原则:重大信息需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披露,不得延迟、拖延,确保市
场能及时获取公司最新经营及治理动态;
公平性原则:信息需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特定对象泄露,严
禁进行选择性披露或向内幕信息知情人违规传递未公开信息;
简明性原则:披露文件需简明清晰、通俗易懂,避免使用过于专业的行业术
语堆砌,保障中小投资者能准确理解信息内容。
第四条 信息披露范围
公司需披露的信息分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同时可在不与法定披露信息冲
突的前提下,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价值判断相关的信息(如行业发展前瞻、核心技
术进展等)
,自愿披露信息需保持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五条 信息披露平台
公司信息披露的指定平台为股转系统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所有法定披露信
息需首先在该平台发布;公司在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指定平台,且
内容需与指定平台披露信息完全一致。若公司存在境外挂牌证券,境外披露信息
需同时在境内指定平台同步披露。
第二章 信息披露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信息披露决策与管理机构
董事会:是公司信息披露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审议信息披露管理制度、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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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信息披露方案,确保信息披露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直接责任人,负责统筹信息披露事务,协调
公司内部各部门信息归集、组织披露文件编制、对接主办券商及监管机构;
证券事务部:作为信息披露日常执行部门,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信息收集、
文件起草、披露报送、档案管理等工作;
各业务及职能部门:财务、法务、研发、销售等部门需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报
送,及时向证券事务部提供本部门相关的经营、财务、合规等信息。
第七条 相关主体信息披露职责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若无法保证披露内容真实性或存在异议,需在确
认意见中陈述理由,公司需对相关情况进行披露;不得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内幕
交易,发现内幕信息泄露需立即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采取补救措施。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时告知公司自身经营变动、股权变动、关联交易
等可能影响公司的重大事项;不得滥用控制权干预公司信息披露,不得要求公司
隐瞒或延迟披露重大信息;若作出公开承诺(如减持承诺、业绩承诺等)
,需及
时披露承诺履行进展,未按期履行的需说明原因及补救措施。主办券商:公司需
配合主办券商对信息披露文件的事前审查,对于主办券商提出的更正、补充意见,
需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
第三章 定期报告的信息披露
第八条 定期报告类型及披露时限
年度报告:需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其财务会
计报告需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创新层公司审计需执行关
键审计事项准则相关要求;
中期报告:需在每个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季
度报告:公司可自愿披露季度报告,若披露需在会计年度前 3 个月、9 个月结
束后的 1 个月内完成,且第一季度报告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
第九条 定期报告编制与审议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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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归集:证券事务部牵头组织各部门收集经营数据、财务数据、治理情况
等资料,财务部门完成财务报告编制;
审计审核:年度报告财务数据需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监事会对财务信息进
行审核并出具意见;
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需经董事会全体成员过半数表决通过,未经董事会审
议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监事会审核:监事会需对定期报告编制程序及内容合规性进行审核,出具书
面审核意见;
签署确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存在
异议的需按规定说明理由;
主办券商审查:公司将定期报告提交主办券商进行事前审查,根据审查意见
完成修改后,在指定平台披露。
第十条 定期报告特殊披露要求
业绩预告与快报
若预计净利润同比变动超 50% 且变动额大于 500 万元、发生亏损或由亏转
盈,可披露业绩预告,说明预计财务数据及变动原因;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
泄露或业绩传闻导致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需及时披露业绩快报,包含营业收入、
净利润、净资产等核心财务数据;业绩快报、预告数据与实际数据差异幅度超 20%
的,需及时披露修正公告并向投资者致歉,说明差异成因。
风险与行业信息披露
需充分披露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持续性有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未
盈利公司需披露未盈利成因及对现金流、研发、团队等方面的影响;创新层公司
需按行业信息披露规定,针对性披露技术水平、产业模式等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
息。
非标准审计意见处理
若定期报告财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董事会需针对审计意见涉及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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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作出专项说明,解释事项性质、影响及公司整改措施。
第四章 临时报告的信息披露
第十一条 临时报告披露范畴
发生以下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有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公司需
在知悉该事项后及时披露临时报告:
经营与财务重大变动: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重大合同签订或终止、重大
资产出售或收购、财务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等;
治理结构变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变动,董事会、
监事会换届或重大决议变更,公司章程修订等;
股权变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持股 5% 以上股东持股变动,股份
质押、冻结、回购等情形;
关联交易:与关联方发生的重大交易(如采购、销售、资金拆借等),需披
露交易定价依据、交易金额及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重大风险事件:发生重大诉讼、仲裁,受到行政处罚或监管措施,发生重大
安全事故、环保事件,控股股东资金占用或违规担保等;
融资与发行:股票发行、债券发行、可转债转股价格调整、股权激励计划实
施或变更等;其他重大事项:公司破产重整、暂停或恢复转让、终止挂牌,以及
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需披露事项。
第十二条 临时报告披露时限
常规重大事项需在事项发生或知悉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完成披露;
涉及股价敏感的紧急事项(如重大诉讼立案、行政处罚决定),需在第一时
间启动披露程序,确保不迟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完成公告发布;
事项存在不确定性且可能对股价产生重大影响的,需先发布风险提示公告,
待事项明确后再披露进展公告。
第十三条 临时报告编制与披露要求
临时报告需明确事项发生时间、具体内容、产生原因、对公司的影响及后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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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措施,内容需客观中立,不得夸大或淡化事项影响;
对于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如重大资产重组)
,若相关信息已泄露或股
票交易异常波动,需立即披露事项筹划进展及存在的不确定性;
临时报告需经董事会秘书审核,重大事项报告需提交董事长或董事会审议,
必要时需由法律顾问、财务顾问等证券服务机构出具专业意见。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保密与内幕信息管理
第十四条 内幕信息范围
内幕信息指尚未公开且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包括
但不限于:
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公司重大投资行为、重大资产购置或处置计划;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及薪酬重大调整;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第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公司需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对知悉内幕信息的
人员进行登记,明确登记范围、登记时限及保密责任;
保密培训:定期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开展保密及内幕交易防控培训,告知其法
律责任及违规后果;
保密协议: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保密协议,严禁知情人泄露内幕信息或利
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严禁向亲属、朋友等非相关人员传递内幕信息。
第十六条 保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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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内部需建立信息分级保密制度,对内幕信息采取加密存储、限制访问权
限等措施,仅允许必要人员接触;若发生内幕信息泄露,董事会秘书需立即组织
核查,及时向主办券商及股转公司报告,并视情况发布澄清公告或风险提示公告。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更正与补充
第十七条 更正与补充情形
当已披露信息存在错误记载、遗漏事项或误导性表述时,公司需及时发布更
正或补充公告,具体包括:
财务数据计算错误、统计口径偏差;
重大事项关键信息遗漏(如关联交易对手方未披露、风险因素未充分揭示)
;
表述歧义导致投资者误解;监管部门或主办券商要求更正、补充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更正与补充程序
证券事务部发现或收到更正、补充需求后,立即组织相关部门核实信息,确
定更正内容及原因;
更正、补充公告需经董事会秘书审核,重大更正事项需提交董事会审议;
在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更正或补充公告,说明原信息错误/遗漏的具体情
况、更正依据及对投资者决策的影响,若涉及财务数据更正,需同时披露对往期
财务指标的影响。
第七章 信息披露的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内部监督机制
监事会监督:监事会负责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监
督,定期检查信息披露制度执行情况,对违规披露行为提出整改建议;
内部审计监督:内部审计部门需将信息披露合规性纳入审计范围,对信息披
露文件的编制流程、数据来源进行核查,出具审计意见。
第二十条 责任追究
若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本制度及监管规定,导致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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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包括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经办人员等)需承担赔偿责任;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干预公司信息披露或泄露内幕信息的,除承担赔偿责
任外,公司可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情节严重的需向监管部门报告;
相关人员未履行信息披露职责,导致公司被监管部门处罚的,公司将按《公
司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处分(包括通报批评、薪酬扣减、职务罢免等)
,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制度修订
本制度的修订需由董事会提出修订议案,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修
订内容需符合最新法律法规及股转系统业务规则要求。
第二十二条 冲突处理
本制度如与国家后续颁布的法律法规、股转系统业务规则或《公司章程》相
抵触的,以最新的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为准。
第二十三条 解释权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生效日期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北京莱斯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