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尼普顿:公司章程
变更
发布时间:
2025-12-22
发布于
--
收藏
公告内容
项目编号
立即查看
项目预算
立即查看
采购单位
立即查看
供应商
立即查看
采购代理
立即查看
公告详情
您当前为:【游客状态】,公告详情仅对登录用户开放,
登录/注册
后查看完整商机。全国免费咨询热线:400-888-7022

浙江尼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二五年十二月

浙江尼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 页

- 1 -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经营范围 ....................................................................................................................... 2

第三章

股份 ............................................................................................................................... 3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3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4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5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 6

第一节 股东 ........................................................................................................................... 6 第二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 9 第三节 股东会的召集 ......................................................................................................... 12 第四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 13 第五节 股东会的召开 ......................................................................................................... 14 第六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 17

第五章

董事会 ......................................................................................................................... 21

第一节 董事 ......................................................................................................................... 21 第二节 董事会 ..................................................................................................................... 24

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 ............................................................................................................. 28

第七章

监事会 ......................................................................................................................... 30

第一节 监事 ......................................................................................................................... 30 第二节 监事会 ..................................................................................................................... 31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33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33 第二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34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 35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35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35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36

第十一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 ..................................................................................................... 38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 39

第十三章

附则 ......................................................................................................................... 40

浙江尼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 页

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非上市公众公

司监管指引第 3 号——章程必备条款》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

公司【发起设立】设立;在【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

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开通会员可解锁*06301N】

第三条 公司于【2016 年 10 月 24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第四条 公 司 注 册 名 称 :【 浙 江 尼 普 顿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Zhejiang

Neptune Technology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祥园路 99 号 1 号楼 615 室,邮政

编码:310015】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460 万元(大写:肆仟肆佰陆拾万元整)。

第七条 公司营业期限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

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浙江尼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 页

2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

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

追偿。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

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

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

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本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

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人、董事会秘书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 经营范围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服务:计算机软硬件、计算机网

络系统、智能充电系统、物联网设备、空气源热泵热水系统、环保设备、太阳能

设备、消防设备、直饮水设备、水处理设备、水泵系统、机电设备、楼宇智能控

制系统的技术开发、设计、上门安装、维护(凡涉及许可证、资质证书的,凭有

效许可证、资质证书经营)

,热水供应(不含饮用水)

,洗衣服务,经济信息咨询,

合同能源管理,承接给排水工程、水处理工程、中央热水工程、暖通工程(凭资

质证书经营)

,物业管理,家用电器、机电设备、汽车、净水设备、开水器设备、

热水器设备、洗衣设备、空调的租赁;批发、零售:空调,空气源热泵热水系统,

洗涤设备,热水器设备,智能充电设备,物联网设备,直饮水设备,水处理设备;

其他无需报经审批的一切合法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浙江尼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 页

3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

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登公司”

集中存管。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以浙江尼普顿有限公司截至 2016 年 2 月 29 日经审计

的净资产 43,718,199.54 元,按照 1:0.914951 的比例折合成浙江尼普顿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股份 4,000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各发起人于 2016 年 2 月 29 日以其

拥有的浙江尼普顿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折合认购公司股份。公司各发起人在公司

设立时认购的股份数以及持股比例如下:

序号

股东

出资额(万元)

股权比例(%)

1

贾立民

1,404.8

35.12

2

胡顺利

1,404.8

35.12

3

茹杭利

348.8

8.72

4

徐立辉

55.6

1.39

5

杭州鑫尼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26.0

5.65

6

杭州昭晟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523.2

13.08

7

上海舞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9.2

0.23

8

杭州置澜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7.6

0.69

合 计

4000.0

100.00

浙江尼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 页

4

第十九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4460 万股,公司的股份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借款、担保等形式,为他人取得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任何财务资助,符

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

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浙江尼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 页

5

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

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情形的,公司合计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

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第二十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挂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分

三批解除转让限制,每批解除转让限制的数量均为其挂牌前所持股票的三分之一,

解除转让限制的时间分别为挂牌之日、挂牌期满一年和两年。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

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对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

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

浙江尼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 页

6

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责任。

第三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

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日期的,自

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直至公告日日终;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

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期间。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登公司提供的股东数据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

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

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

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结束后登记

浙江尼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 页

7

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 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 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

股份;

(五) 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

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

分配;

(七) 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五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

《证

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

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

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

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

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

会决议。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

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

浙江尼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 页

8

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

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

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

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三十八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监事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监事会或者董事会收到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

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

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

照本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

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

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浙江尼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 页

9

第三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 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 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一条 公司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

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二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

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

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

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二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浙江尼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 页

10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本章程;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 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 审议公司发生的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或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3000 万的事项;

(十五) 审议批准公司单笔对外融资(包括银行借款、融资租赁、向其他

机构或个人借款、发行债券等)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 30%(含 30%)

以上的事项;或在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内累计对外融资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

总资产 50%(含 50%)的事项;

(十六) 审议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 30%以上的交易;

(十七)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八)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九)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公司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

为行使。

第四十四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浙江尼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 页

11

(一)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三)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四)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 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

(六)对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 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

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

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第四十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办公地点或者董事会通知的地点,

方式为现场会议形式。

公司可以提供其他合法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

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

浙江尼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 页

12

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 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会的召集

第四十九条 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

第五十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

第五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浙江尼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 页

13

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在

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第五十三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

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东名册。

第五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

承担。

第四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五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

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

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

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

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七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

时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五十八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浙江尼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 页

14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 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前款第(四)项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

股权登记日一经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九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

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 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 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六十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

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

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通知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会的召开

第六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

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

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二条 股东会召开日登记在股东名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

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三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股东授权委托书。

浙江尼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 页

15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四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 代理人的姓名;

(二) 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 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五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

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六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

第六十七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八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如有)依据股东名册对股东资格的

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

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

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浙江尼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 页

16

第六十九条 股东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

议,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七十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

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

续开会。

第七十一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

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

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

第七十二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

股东会作出报告。

第七十三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

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五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

内容:

(一)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比例;

浙江尼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 页

17

(四)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 计票人、律师(如有)

、监票人姓名;

(七) 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

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及其他方式表决情

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七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

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

第六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八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 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 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公司年度报告;

(六)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七)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八) 对公司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

浙江尼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 页

18

其他事项。

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 本章程的修改;

(四) 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 股权激励计划;

(六) 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一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第八十二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

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审议关联交易事项,关联关系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会召开之日

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股东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大会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

东,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

(三)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

议、表决;

(四)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半数以上通过;如

该交易事项属特别决议范围,应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五)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按上述程序进行关联关系披露或回避,有关该

关联事项的决议无效,须重新表决。

浙江尼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 页

19

第八十三条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等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第八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

方式进行审议: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

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以形成公允

价格的除外;

(五)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

受担保和资助等;

(六)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七)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

款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担保的;

(八)公司按与非关联方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

产品和服务的;

(九)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八十五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

径,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六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

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七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董事会

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候选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 由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表决权股份总数 3%以上的公司股东向公司上

届董事会、监事会提出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

(二) 由公司董事会将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交由股东会选

浙江尼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 页

20

举;

(三) 代表职工的董事、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联席会

选举产生。

第八十八条 股东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

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

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九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

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九十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九十一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

股东会现场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等相关

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二条 股东会结束前,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

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第九十三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

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

浙江尼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 页

21

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五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

时间为该次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第九十六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

将在股东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

逾 5 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

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 《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七) 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

未满的;

(八) 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九)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以及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

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

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浙江尼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 页

22

第九十八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任期 3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

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

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

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

义务:

(一)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 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 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

存储;

(四) 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

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 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

(六) 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

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 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 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

义务:

(一) 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

浙江尼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 页

23

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

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 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 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 应当依法对定期报告是否真实、准确、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不

得委托他人签署,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签署。董事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说明具体原因并公告;

(五) 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

行使职权;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

形式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

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者放弃的意见。董事不得作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

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董事对表决事项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

董事出席而免责。

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超过二名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

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发生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在 2 个月内完成董事补选。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

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

浙江尼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 页

24

第一百〇四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

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

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

身份。

第一百〇五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〇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人。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 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

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

事项;

(十一)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 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浙江尼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 页

25

(十四) 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〇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

准审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另行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

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对外担保事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

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

会审议决定: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

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20%;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包括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

债务及费用等)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20%以上,

且超过 1000 万元。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

会审议决定: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

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包括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

债务及费用等)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

且超过 3,000 万元的。

浙江尼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 页

26

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

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公司的交易事项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应当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

公司的交易事项未达到本条前几款规定标准的,由公司董事会授权总经

理审批;总经理可以根据经营管理需要授权其他管理人员决定。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不得为本公司的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

附属企业、公司持股 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债务提供担

保。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债务担保。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

担能力。

公司对外担保应经董事会批准,符合本章程第 39 条规定情形的,还应经股

东会批准,但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

资产的 50%。

公司为自身债务需要而进行的担保,应经董事会批准;担保金额如超过或一

个会计年度内累计超过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 30%的,应经股东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 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 签署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 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 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 在发生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法律规定和公司利

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七)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浙江尼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 页

27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

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

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一十七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

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 5 日前通知全

体董事和监事、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情况紧急的,可以通过电话通知方式通知。

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通信方

式发出会议通知,通知时限可少于会议召开前五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

说明。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日期、地点和召开方式;

(二) 会议期限;

(三) 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 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五)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六)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

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

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

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

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

浙江尼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 页

28

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书面记名投票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进行并

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

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

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

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

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

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 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 会议议程;

(四) 董事发言要点;

(五)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

权的票数)

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 4 名,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七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员。

财务负责人作为高级管理人员,除符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

浙江尼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 页

29

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具有会计专业知识背景并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

第一百二十八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 3 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二十九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

报告工作;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

人员;

(八) 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 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三十条

总经理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三十一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 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 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

会的报告制度;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二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

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副总经

理协助总经理开展工作。

浙江尼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 页

30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应及时了解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公司

总经理应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

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在公司现金流、存货、应收帐款、预算超

支、投资损失等财务状况出现重大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向总经理报告,总经理怠

于处理的,财务负责人必须直接向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报告。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对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任期 3 年,可以连聘连任。主要职责为:

(一)准备和递交国家有关部门要求的董事会和股东会出具的报告和文件;

(二)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并负责会议的记录和会议文件、记录的保管;

(三)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合法、真实和

完整;

(四)保证有权得到公司有关记录和文件的人及时得到有关文件和记录;

(五)管理股东资料;

(六)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的工作;

(七)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其他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秘书辞职完成工作移交且

相关公告披露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生效前,拟辞职董事会秘书仍应当继续履

行职责。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三十八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浙江尼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 页

31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

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

产。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

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或者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

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的,公司应当在 2 个月内完成监事补选,在改选出的监事就

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的,公

司职工大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完成职工代表监事补选,在改选出的职工代表监事

就任前,原职工代表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

职务。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

或者建议。监事有权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公司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

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监事履行职责所需

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四十六条 公司设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非职工监事 2 名,

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监事 1 名,由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

生。

浙江尼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 页

32

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

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

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 检查公司财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或者公

司章程的,应当履行监督职责,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也可以直接向

主办券商或者全国股转公司报告;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六) 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七)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起诉讼;

(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

召开 10 日前送达全体监事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临时会议通知应当提前 5 日送达全体

监事。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会可以视具体情况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

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

浙江尼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 页

33

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

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 10 年。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事由及议题;

(三)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

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

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

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

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

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

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浙江尼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 页

34

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

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

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 25%。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

股东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和/或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实行连

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第二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进

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

聘。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

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

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六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会决定。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15 天事先

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

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浙江尼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 页

35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 以专人送出;

(二) 以邮件方式;

(三) 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

(四) 以传真方式送出;

(五) 以公告方式进行;

(六)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

(或盖章)

,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

局之日起第 7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送出的,自电子邮件到

达收件人指定的电子邮箱时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方式送出的,自传真送

出的第二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传真送出日期以发送传真的传真机的报告单显示

为准;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公

司多次公告的,以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通知,按本章程

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的方式进行,如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通过电话通知方式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

明。

第一百六十六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

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

浙江尼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 页

36

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

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

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

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

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

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

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

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

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 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浙江尼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 页

37

(二) 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

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 167 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

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

上通过。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 167 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

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

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七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 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 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 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 清理债权、债务;

(六)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七十八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

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

对债权进行登记。

浙江尼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 页

38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七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

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八十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

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八十二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

产清算。

第十一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一百八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是指公司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

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实现公司价值及股东利益

最大化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

营方针等;

(二) 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浙江尼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 页

39

(三)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

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

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 企业文化建设;

(六) 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

(一) 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 股东会;

(三) 公司网站;

(四) 业绩说明会或报告会;

(五) 一对一沟通;

(六) 电话咨询;

(七) 现场参观;

(八) 路演。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先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

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百八十七条 若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

的,应充分考虑股东合法权益,并对异议股东作出合理安排。公司终止挂牌过程

中应制定合理的投资者保护措施,其中,公司主动终止挂牌的,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应当制定合理的投资者保护措施,并对异议股东作出合理安排;公司

被强制终止挂牌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该与其他股东主动、积极协商

解决方案。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第一时间在证券监管部门指定的报刊和网站

上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规定应披露的公司信息。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第一百八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浙江尼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 页

40

(一) 《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

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 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 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条

股东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

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九十一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

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一百九十二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的,按规定

予以公告。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一百九十三条 释义

(一) 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

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

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

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

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一百九十四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

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最近一次备案登记的章程为准。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

“以内”

“以下”

,都含本数;

“不满”

“以外”

“低于”

“多于”不含本数。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

浙江尼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 页

41

会议事规则。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本章程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且公司经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同意挂牌后生效。

第一百九十九条 本公司章程的所有条款如与中国大陆的现有法律、行政法

规相冲突,以中国大陆的现有法律、行政法规为准。

以下无正文

浙江尼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12 月 22 日

潜在客户预测
点击查看详情>
合作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