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通化耐博: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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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833126 证券简称:通化耐博 主办券商:恒泰长财 证券

通化耐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修订原有条款 □新增条款 □删除条款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具体 内容如下:

(一)修订条款对照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和其他有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通化耐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
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 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称公司)。
以发起方式设立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 公司发起方式设立;在通化市市场监督
司。 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
第三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 社会信用代码 9122*开通会员可解锁*3H。
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 第三条 公司于 2015 年 8 月在全国中
章规定为准。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第四条 公司经有关监管机构批准,可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通化耐博新材
以向境内外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票。 料股份有限公司 Tonghua Naibo New
第五条 公司名称:通化耐博新材料股 Material Co.,Ltd.。
份有限公司(简称为:通化耐博) 第五条 公司住所:通化市二道江区二
第六条 公司住所:通化市二道江区二 道江乡二道江村(大龙山),134000。
道江乡二道江村(大龙山) 第 六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第七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45,000,000 元。
45,000,000 元。 第七条 公司营业期限为永久存续的
第八条 公司营业期限:永久存续 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
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
务承担责任。 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代表人。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 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 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束力。依据本章程,股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
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法定代表
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 人存在违反法律或本章程规定的重大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 过错的,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
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 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
事、高级管理人员。 法定代表人追偿。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
员之间涉及本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 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
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 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是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
书和财务负责人。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以科技为 束力。
先导,以质量求生存,以信誉求发展。 依据本章程,股东对股东、股东对公司
第十四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对公
的经营范围:耐火材料和耐磨产品的制 司,以及公司对股东、董事、监事和高
造及售后服务;耐火材料工程总承包; 级管理人员均可依据本章程第一百七
耐火材料的砌筑施工及对应的钢结构 十六条的规定提起仲裁;对于不属于
制造和土建、安装施工;新型耐火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所规定的可
的技术研发和咨询服务;化工产品(危 以通过仲裁解决的纠纷可向公司住所
险品除外)的生产;编织袋加工;普通 地人民法院起诉。。
机械设备制造、维修;钢材销售。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五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以工商行 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政管理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准。公司 董事会秘书(如有)和本章程规定的其
根据自身发展的能力和业务需要,经有 他人员。
关政府机关批准,可适当调整投资方向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及经营范围和方式。 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
第三章 股 份 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
第一节 股份发行 件。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发行采取股票
的形式,公司股票采用记名方式。公司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以科技为
牌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是公 先导,以质量求生存,以信誉求发展。
司股票的登记存管机构。 公司应充分考虑职工、消费者利益及生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 态环境保护,建立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
普通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承担社会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股同权,同股同 责任。
利。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
同次发行的同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 围:耐火材料和耐磨产品的制造售后服
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和个人所认 务;耐火材料工程总承包;耐火材料的
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的价格。 砌筑施工及对应的钢结构制造和土建、
第十八条 公司的股票面值为每股人 安装施工;新型耐火材料的技术研发和
民币 1 元。 咨询服务;化工产品(危险品除外)的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由公司与 生产;编织袋加工;普通机械设备制造、
股东签署入股协议或采取其他形式,作 维修;钢材销售。
为持股证明。 第三章 股份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4500 万 第一节 股份发行
股,全部由发起人认购。第二十一条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
股东的姓名或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 式。
资方式、持股比例如下: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第二十一条 股东的姓名或名称、认购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
的股份数、出资方式、持股比例如下: 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
序 股东姓 认购股 出 出资 持股比 号 名或名 份数 资 时间 例 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
称 方 式 1邵建秋 2300万股 货币 2011年 51.11% 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
2 牟方善 货币 2011年 5.29% 238万股 额。
3 邹古秀 货币 2011年 5.18% 233万股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
4 蒋秀丽 货币 2011年 4.84% 218万股 币标明面值,每股人民币 1 元
5 曲洪涛 货币 2011年 4.76% 214万股 第十九条 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
6 马淑娟 货币 2011年 4.44% 200万股 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
7 王魁达 货币 2011年 4.44% 200万股 统")挂牌并公开转让后,在中国证券
8 王 伟 货币 2011年 3.71% 167万股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存管。
9 郝文正 货币 2011年 3.16% 142万股 10郑 艳 第二十条 公司发起人为邵建秋、牟方
货币 2011年 2.62% 118万股
12黄克凤 13高云凤 100万股 95万股 货币 2011年 2.22% 货币 2011年 2.11%
14李静春 15白双柱 93万股 80万股 货币 2011年 2.07% 货币 2011年 1.78%
合 4500万股 计 100.00%

第二十二条 公司将全部股东的信息 及持股情况记载于公司置备的股东名 册。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 公司股份的机构或自然人提供任何资 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需要,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可以采取下列方 式增加注册资本:

(一)经有关监管机构批准,公开发行 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配售股份;

(四)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五)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家证 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 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本

善、邹古秀、蒋秀丽、曲洪涛、马淑娟、 王魁达、王伟、郝文正、郑艳、于春有、 黄克凤、高云凤、李静春、白双柱、认 购的股份数分别为【2300 万股、238 万 股、233 万股、218 万股、214 万股、200 万股、200 万股、167 万股、142 万股、 118 万股、102 万股、100 万股、95 万 股、93 万股、80 万股】出资方式均为 货币,出资时间均为 2011 年,公司设 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4500 万股、面 额股的每股金额为 1 元。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4500 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4500 万股,其他类别股 0 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不得以赠与、垫资、 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 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符 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 定情形的除外。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本:

(一)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在下列情况下,经公司章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
程规定的程序通过,公司可以收购本公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
司的股份: 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序办理。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并;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三)将股份奖励给公司职工;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并;
股份的。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 权激励;
司股份的活动。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股份;
(一)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购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回要约;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二)通过公开交易方式赎回。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
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行。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购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该部份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
股份;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 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
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该 款第(三)项、第(五)项规定的情形
部份股份。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 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
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 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
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
付;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
职工。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
第二十八条 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 于第(三)项、第(五)项情形的,公
法转让。 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 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并
股份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十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节 股份转让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让。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以及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不得超过其所持的本公司的股份总数 第三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的 25%,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 人在挂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分
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上述人员 三批解除转让限制,每批解除转让限制
离职半年后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的数量均为其挂牌前所持股票的三分
份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转让给公司股 之一,解除转让限制的时间分别为挂牌
东大会决议决定的公司、公司股东或者 之日、挂牌期满一年和两年。
在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本公司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 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
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 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的收 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上述人员
益归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
所得收益。 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第三十一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 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 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上述规定执行的,负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票如不在依法设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立的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转让,公司股票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应当以非公开方式协议转让股份,不得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采取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份,并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明确股东协议转让股份后,及时告知公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司,同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
登记过户。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第一节 股东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司股份的法人和自然人。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股东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享有权利,承担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 责任。
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第三十三条 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股东 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
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 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证据,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公司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日期的,自原
(二)各股东所持股份数; 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直至公告日
(三)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 日终;
股票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股份的依据。 5 日内;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
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的 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
行为时,由董事会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登 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
记日,股权登记日结束时登记在册的股 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公司股东。 (四)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的其他期间。
(一)股东享有知情权,有权查阅本章
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 第一节 股东的一般规定
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向 第三十三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
公司董事会秘书书面提出上述知情权 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按
的请求,公司董事会秘书在收到上述书 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
面请求之日起 5 日内予以提供,无法 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
提供的,应给予合理的解释; 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二)股东享有参与权,有权参与公司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
的重大生产经营决策、利润分配、弥补 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
亏损、资本市场运作(包括但不限于发 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召集人
行股票并上市、融资、配股等)等重大 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
事宜。公司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其优势地 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位剥夺公司中小股东的上述参与权或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者变相排挤、影响中小股东的决策;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三)股东享有质询权,有权对公司的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生产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
询,有权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
人员超越法律和本章程规定的权限的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行为进行质询;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四)股东享有表决权,有权依法请求、 议或者质询;
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 (四)依照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
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让、赠与或者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
(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 事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
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
份; 计凭证;
(七)公司终止或清算时,按其所持有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八)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配;
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股份; 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九)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份;
10%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独立董事候选 (八)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
人,由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规定的其他权利。
(十)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 第三十六条 股东若要查阅、复制公司
予的其他权利。 相关材料,需遵循《公司法》《证券法》
第三十六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股东在提出查阅前
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 条所述相关信息或索取资料时,应向公
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 司提交书面文件,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
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核实股东身 的种类与持股数量。公司在核实股东身
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份后,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 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
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 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
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除此情形外,公司可按股东要求提供相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应材料。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 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
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 民法院认定无效。
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第三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方式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 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 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 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 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
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 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
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 会决议。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 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
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 运作。
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 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
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合执行。
第三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
民法院提起诉讼。 决议;
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项进行表决;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公司章程规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定的出资方式、出资时间,按期足额缴 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纳股金; 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三)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
不得退股; 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 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 第三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 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
人的利益;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 担赔偿责任。
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当赔偿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条第一款规定
责任。 的情形的,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
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
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 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前款规定情形
带责任。 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 民法院提起诉讼。
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监事会或者董事会收到本条第二款规
第四十一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 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
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 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
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 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
作出书面报告。 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第四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
制人对公司及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 诉讼。
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重组、对外投资、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 失的,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
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股 本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
地位损害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 诉讼。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并 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当赔偿责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
任。 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防止股东及关联 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
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公司 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
的资金和资源,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 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
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股东及关联方使 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
用: 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解公司的资金给 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股东及关联方使用; 起诉讼。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股 第四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
东及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律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
(三)委托股东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 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动; 第四十一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四)为股东及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
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五)代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 纳股款;
(六)以其他方式占用公司的资金和资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
源。 抽回其股本;
第四十四条 公司严格防止股东及关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
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并持 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
续建立防止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
长效机制。公司财务部门应定期检查公 人的利益;
司与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 (五)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
情况,杜绝股东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 的其他义务。
金占用情况的发生。在审议年度报告、 第四十二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
半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上,财务负责人应 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
向董事会报告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
资金占用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
第四十五条 公司与股东及关联方交 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
易时,应严格按照本章程及有关规定执 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行。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严格遵守本章程 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中对外担保的相关规定,未经董事会或 第四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股东大会批准,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对 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外担保。 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行使权
第四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利、履行义务,维护公司利益。
理人员应按照《公司法》及本章程等有 第四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关规定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 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资金和财产安全。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
第四十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按 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
照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股东及 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公司与股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
东及关联方有关货币资金支付严格按 项承诺,不得无故变更承诺内容或者不
照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进行管理。 履行承诺;
第四十九条 公司发生股东及关联方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采 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取有效措施要求股东及关联方停止损 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
害,并要求其赔偿损失。 的重大事件;
第二节 股东大会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第五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
董事、监事, 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
报酬事项; 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为;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
案、决算方案; 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
弥补亏损方案; 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出决议; (九)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其他规定。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
(十)修改本章程; 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
所作出决议; 规定。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五十一条规 第四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
定的担保事项; 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定。
资产 30%的事项; 第四十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
项;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中关于股份转让
(十六)审议需股东大会决定的关联交 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
易; 出的承诺。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 公司被收购时,收购人不需要向全体股
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东发出全面要约收购。
项。 第三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五十一条 公司下列重大对外担保 第四十七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
事项,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行使下列职权:
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
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供的任何担保; 弥补亏损方案;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象提供的担保; 出决议;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五)对往来单位、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及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修改本章程;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
第五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可以对除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对外投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的担保事项;
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授权 (十)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董事会决定。股东大会不得将其法定职 项;
权授予董事会行使。 (十一)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 计划;
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 (十二)审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
年召开一次,并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 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或者
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事项。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
时股东大会: 券作出决议。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 第四十八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三分之一时; 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十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份按股东提出书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累计
面要求日计算。 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第五十五条 临时股东大会只对通知 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中列明的事项做出去决议。 (五)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对控股子公司
第五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 的担保额度;
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者会议通知确定的 (六)对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
场所。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 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议形式召开。 (七)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
第五十七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可以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 第四十九条 公司下列关联交易行为,
见: 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 (一)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
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除提供担保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 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
格是否合法有效; 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三)验证股东大会提出新提案的股东 30%以上的交易;
资格; (二)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
(四)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 第五十条 公司发生的重大交易(除提
合法有效; 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
(五)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问题出具法 提交股东会审议:(一)交易涉及的资
律意见。 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
第五十八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
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3000 万
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 的。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 第五十一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
意见。 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会议每年召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 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六个月内举行。
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
第五十九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 时股东会会议:
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也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即董事人数不足三人)时;
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分之一时;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请求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 时;
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 件、业务规则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
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 形。
集和主持。 第五十三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方
第六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式为: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第四节 股东会的召集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第五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
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
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议。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 第五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
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 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
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 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
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
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 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出请求。 司百分之十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 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第五十六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 百分之十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
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股东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董事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 会、监事会应当在收到请求之日起十日
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内作出是否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决
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 定,并书面答复股东。同意召开的,应
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 当在作出决定后及时发出召开临时股
召集和主持。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之 东会会议的通知。
前,召集股东大会的股东合计持股比例 第五十七条 对于监事会或者股东自
不得低于 10%。 行召集的股东会,公司董事会和信息披
监事会或者股东依法自行召集股东大 露事务负责人将予配合,并及时履行信
会的,挂牌公司董事会、信息披露事务 息披露义务。
负责人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履行信息 第五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披露义务。 第五十八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
第六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 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
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事项,并且符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有
第六十二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 关规定。
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第五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
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的股东名册。 百分之一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
第六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 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
司承担。 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
第六十四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 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 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
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
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法规或者
第六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权范围的除外。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案。 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章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 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
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 作出决议。
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 第六十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会
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议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临时股东会会议将于会议召开十五
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第六十一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法律 内容:
法规和本章程第五十条规定的提案,股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第六十六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 (三)全体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
会召开 20 日前以电子邮件、传真、送 的优先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
达、公告或其他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 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
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上述 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
方式通知各股东。非专人送达的,应当 东;
通过电话确认收悉情况。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包括 日;
以下内容: (五)会议联系方式;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表决程序。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第六十二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第六十三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 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者取消,股
记日; 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出现延期或者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
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 并说明原因。
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 第六节 股东会的召开
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 第六十四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
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所有已发行有表决权的普通股股东等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 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且应当晚于公告 会,并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的披露时间。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 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及本章
得变更。 程的相关规定行使表决权。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
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充分 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 第六十五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
少包括以下内容: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 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代理他
人情况;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 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 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法人股东委托代
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 份证、法人股东单位依法出具的书面授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 权委托书。
提出。 第六十六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
第六十九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 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代理
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的事项、权限和期限。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 第六十七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
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 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并说明原因。 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者单位名
第七十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 称)等事项。
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 第六十八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
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 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
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 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
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及
第七十一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 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所有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 第六十九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监事、
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
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
行使表决权。 质询。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 第七十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
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应当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
第七十二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 决程序,股东会的议事规则应当列入公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司章程作为附件。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 第七十一条 在年度股东会会议上,董
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 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 职报告。
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第七十二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 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
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 出解释和说明。
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 第七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在表决前宣
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 布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
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合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出席会议的股
伙企业的自然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执 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视为法定代表 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人。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 第七十四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
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董事会秘书负责。
(一)代理人的姓名; 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 姓名或者名称;
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
示;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份总数的比例;
第七十三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
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 点和表决结果;
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及相
第七十四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 应的答复或者说明;
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六)律师(如有)及计票人、监票人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 姓名。
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 第七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
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 秘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议主持人
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
方。 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 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
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 有效资料一并保存。
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七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五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 第七十六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
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议和特别决议。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 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单位名称)等事项。 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第七十六条 召集人应依据公司的股 通过。
东名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
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 别决议通过:
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变更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 公司形式;
应当终止。 (三)本章程的修改;
第七十七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 (四)申请股票终止挂牌或者撤回终止
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 挂牌;
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 (五)股权激励计划;
席会议。 (六)发行上市或者定向发行股票;
第七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 (七)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变更;
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 (八)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 件、业务规则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以及
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 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
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主持,副 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他事项。
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 第七十八条 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
事主持。 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 享有一票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
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
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权的股份总数。
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该公司的股
一名监事主持。 份。确因特殊原因持有股份的,应当在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 一年内依法消除该情形。前述情形消除
举代表主持。 前,相关子公司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 的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
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 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
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 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
主持人,继续开会。 依照法律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七十九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 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
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 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
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 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
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
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 股东投票权。
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 第七十九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
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 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
定,股东大会批准。 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
第八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 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 第八十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会议、
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 审议公开发行并在北交所上市事项等
作出述职报告。 需要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
第八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聘请律师对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
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 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作出解释和说明。 表决程序和结果等会议情况出具法律
第八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 意见书。
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第八十一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
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
第八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 不实行累积投票制。
由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会议记录 第八十二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
记载以下内容: 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 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
姓名或名称; 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 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
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者
人员姓名; 不予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第八十三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对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法
份总数的比例;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提案进行表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 决并作出决议。
点和表决结果; 第八十四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 场、网络或者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的答复或说明; 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
(六)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投票结果为准。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 第八十五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
其他内容。 票表决。
第八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信息披 第八十六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露事务负责人、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 前,由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由股东代表
证会议记录真实、准确、完整。会议记 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当场
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和代 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
理出席的授权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 议记录。
有效表决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
于 10 年。 东或者其代理人,可以查验自己的投票
第八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 结果。
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第八十七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 得早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
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 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
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 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 第八十八条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
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
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 负有保密义务。
决议和特别决议。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 同意、反对或者弃权。
通过。 第九十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 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
通过。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
第八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
普通决议通过: 决议的详细内容。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第九十一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
补亏损方案; 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 第九十二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监
报酬和支付方法; 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间为该股东会选举决议生效之日。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 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
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第一节 董事的一般规定
他事项。 第九十三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第八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特别决议通过: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为能力;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三)本章程的修改;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四)发行公司债券;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六)股权激励计划; 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七)本章程第五十一条规定的重大担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
保事项; 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
过的其他事项。 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
第八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年;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
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 措施,期限未满的;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同一表 (七)被全国股转公司公开认定为不适
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 合担任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式中的一种。 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挂牌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有关 (八)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 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
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情形。
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

公告编号:2025-033

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务。
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九十四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者
全体股东均为关联方的除外。 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
执行关联交易时,遵从《通化耐博新材 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
料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 选连任。
具体规定。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
第九十一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 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
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 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
途径,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第九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 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 不得兼任监事,上述人员的配偶和直系
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
过半数通过。 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对所有提案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不设职工代表董事。
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 第九十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
的,应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 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
决,股东在股东大会上不得对同一事项 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
不同的提案同时投同意票。除因不可抗 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
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 益。
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 金;
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
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 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
第九十五条 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 非法收入;
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
第九十六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 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
投票表决。 事会报告并经董事会决议通过,或者公
第九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 司根据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
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 (五)未向董事会报告,并经董事会决
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 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
监票。 公司同类的业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股东 (六)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
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归为己有;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 (七)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载入会议记录。 (八)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第九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 益;
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 (九)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
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 公司所有。
股东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
密义务。 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
第九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 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
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
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 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
"弃权"。 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
第一百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 定的业务范围;
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
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况;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
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 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准确、完整;
第一百零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
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 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行使职权;
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
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 第九十八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
第一百零二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 辞任报告,公司收到辞任报告之日辞任
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 情况。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
示。 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在改选出的董
第一百零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 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
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
就任时间为该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 系统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
第一百零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 职务。
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 第九十九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
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 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施具体方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
第五章 董事会 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一节 董事 第一百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 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
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担赔偿责任。
为能力;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
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 第二节 董事会
逾 5 年; 第一百零一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由 5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不设
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副董事长。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 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作;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案;
清偿;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 亏损方案;
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届满; 本、发行债券方案;
(七)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 (六)拟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及变
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 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未届满;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
(八)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 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
的其他情形。 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级管理人员及其报酬事项;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十)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 (十一)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或更换,任期为三年。董事任期届满, 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本章程
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 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 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 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 第一百零四条 公司制定董事会议事规
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提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董事会议
董事可以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 事规则应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
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
董事总数的 1/2。 会议;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候选人应在公司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接受提名,承诺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
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 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
事职责。 况。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
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 事履行职务。
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 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第一百零八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 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
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储;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 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
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 会议的通知方式为:电子邮件、传真、
保; 送达;通知时限为:于临时董事会会议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 召开三日前通知到各位董事和监事。
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
行交易; 以下内容: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 (二)会议期限;
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 (三)事由及议题;
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
己有; 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益;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
(十)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其 议事项有关联关系的,应当及时向董事
应尽的职责; 会书面报告并回避表决,不得对该项决
(十一)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出席董事 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
会,对所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确实 使表决权,其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权总
无法亲自出席董事会的,可以书面形式 数。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
委托其他董事按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 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
票,委托人应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董事违反 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会
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 审议。
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会召开会议和表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决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可以电话会议形式或借助类似通讯设
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 备举行,只要与会董事能充分进行交
义务: 流,所有与会董事应被视作已亲自出席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 会议。
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 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
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 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
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 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载明授权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第一百一十五条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 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
况; 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
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
准确、完整; 以下内容: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
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 姓名;
职权;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三)会议议程;
第一百一十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 (四)董事发言要点;
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
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 (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者弃权
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 的票数)。
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
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 第三节 独立董事
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司暂不设立独立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 董事。若日后设置,将按照法律法规、
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
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 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规定修改章程,制
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定独立董事相关内容并执行。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司暂不设置董事
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 会专门委员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 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
内披露有关情况。 第一百一十九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 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公司根据经营需要,可设副总经理若干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 高级管理人员除总经理外,还有财务负
务。 责人、董事会秘书。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本章
发生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在 2 个月 程第九十三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
内完成董事补选。 形,同时适用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 财务负责人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
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 技术职务资格,或者具有会计专业知识
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 背景并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
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 第一百二十条 本章程第九十三条关
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 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 级管理人员。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第一百二十一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
承担赔偿责任。 东的最大利益。并承担勤勉义务。
第一百一十五条 经股东大会批准,公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的规定,同
司可以为董事购买责任保险。 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但董事因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 第一百二十二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
而导致的责任除外。 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二节 独立董事 第一百二十三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 责,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董事会的
制度,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 授权行使下列职权:
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 (一)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
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 实施董事会决议;
断的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的人数占董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
事会人数的比例不应低于三分之一。 资方案;
第一百一十七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
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案;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 (四)拟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 (五)制定公司具体规章;
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
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 理、财务负责人;
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除应有董事会决
等); 定聘任或者予以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人员;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
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权。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
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 秘书负责信息披露事务、股东会和董事
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会会议的筹备、投资者关系管理、文件
(四)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 保管、股东资料管理等工作。董事会秘
情形的人员; 书应当列席公司的董事会和股东会。
(五)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应当指定一
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职责,并
(六)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在三个月内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
其他人员; 指定代行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职
第一百一十八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责。
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 章、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及本章程的
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有关规定。
(二)具有法律、法规以及本章程第一 第一百二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百一十七条所要求的独立性; 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
(三)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 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 任。
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验; 律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五)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要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求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一十九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 第七章 监事和监事会
举和更换的方法 第一节 监事
(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三条
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0%以上的 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 监事。
东大会选举决定; 第一百二十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
(二)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
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 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
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 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的规定,同
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 时适用于监事。
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 第一百二十八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 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系发表公开声明; 第一百二十九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
(三)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 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
前,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 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
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 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
见。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二十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 第一百三十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
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 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
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 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年。 第一百三十一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
第一百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连续 3 次 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
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由董事会 或者建议。
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除出现上述情 第一百三十二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
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 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
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 第一百三十三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
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 时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
立董事认为公司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作出公开的声明。 偿责任。
第一百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
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 第二节 监事会
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
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 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
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成员低于 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
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最低人数的,在改 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独立董事仍应当 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一名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职务。 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董事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股东大会 监事会包括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
改选独立董事,逾期不召开股东大会 其中职工代表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监
的,独立董事可以不再履行职务。 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
第一百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 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
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 主选举产生。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 第一百三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
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 权:
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 (一)检查公司财务;
法权益不受损害。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
第一百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 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公
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 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
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 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
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应确保有足够的 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职责,其原则上 人员予以纠正;
最多在 5 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
第一百二十五条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 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
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 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
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独立董事 议;
的职权外,公司还赋予独立董事以下特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别职权: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 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
自然人达成的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 讼;
关联交易;拟与关联法人达成的金额在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1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 第一百三十六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
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 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
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讨论;独 时监事会会议。
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通
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 过。
依据。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制定监事会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 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
事务所; 程序。监事会议事规则应作为公司章程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 的附件。
会; 第一百三十八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 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妥善保
构; 存。
(六)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
东征集投票权。 括以下内容: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
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限;
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 (二)事由及议题;
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露。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
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审计、提
名委员会时,独立董事应当在委员会成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员中占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 第一百四十条 公司依照法律法规和
第一百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公 国家有关部门和全国股转公司的规定,
司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一)提名、任免董事; 第一百四十一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
(四)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
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
于 300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 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转公司的规
资产值的 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 定进行编制。
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
(五)在公司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 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金,
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 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发表独立意见;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
(六)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 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
权益的事项; 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
(七)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其他事项。 的,可以不再提取。
第一百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
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 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
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损。
第一百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
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 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
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应按法定 取任意公积金。
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
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 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的,可以要求补充。当 2 名独立董事认 配。
为资料不充分或需进一步明确时,可联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
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 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
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 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
采纳。 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独立董事 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人应当至少保存 5 年,公司保存的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
期限与公司的经营期限相同。 润。
第一百二十九条 公司应提供独立董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
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 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须在两个月内完
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成股利(或者股份)的派发事项。
提供协助,包括但不限于介绍情况、提 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
供材料等。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
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通知股东的,董事 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会秘书应及时办理通知事宜。独立董事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
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 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
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 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独立行使职权。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
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
由公司承担。 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一百三十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
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 第二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 第一百四十六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
公司年度审计报告中进行披露。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本公司 审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及主要股东或者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 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
人员处取得额外的、未经披露的其他利 师事务所,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
益。 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补 第一百四十八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
偿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 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
可能引致的风险。 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
第一百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提出辞职 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或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商业
保密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生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 第一节 通知
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
业保密的义务,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 形式发出:
息。 (一)以专人送出;
第三节 董事会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会由 5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人。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三十三条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
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关人员收到通知。
告工作;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会议通知,以公告进行。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监
案; 事会的会议通知,以电子邮件、传真或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专人送达方式进行。
决算方案;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
亏损方案; (或者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付邮局之日起第五个工作日为送达日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
股份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第 一 百 五
形式的方案; 十四条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
司对外投融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 并不仅因此无效。
易等事项;

公告编号:2025-033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第二节 公告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在符合《证券
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 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刊登公司公告
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 和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
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
项; 散和清算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解散。
(十六)制订独立董事津贴标准;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 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
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表及财产清单。公司自作出合并决议之
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 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
议事规则,明确董事会的职责,以及董 在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
事会召集、召开、表决等程序,规范董 台上公告。
事会运作机制,报股东大会审批,作为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
章程附件。 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
第一百三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 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抵押资产、对 的担保。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
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 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
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 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进行评审。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
第一百三十六条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 相应的分割。
由公司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选举产生和罢免。 清单。公司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
第一百三十七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在符合
权: 《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上公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 告。
会会议;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 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
有价证券; 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五)审议批准董事会确定的董事长拥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
有的在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抵押 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
资产、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 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
交易的权限内的事项; 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
(六)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
(七)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 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
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 供相应的担保。
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出资
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或者股份,法律或者章程另有规定的除
第一百三十八条 副董事长协助董事 外。
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
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 一百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 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
行职务。 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
第一百三十九条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 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召开两次会议(即年度董事会和半年度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
董事会各一次),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 本章程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召开十日前以电子邮件、传真、送达等 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
书面形式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非专人 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在符合《证券法》
送达的,应当通过电话确认收悉情况。 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告。
第一百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
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 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
主持临时董事会会议: 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分配利润。
提议时; 第一百六十三条 违反《公司法》及其
(二)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时; 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
(三)监事会提议时。 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
第一百四十一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 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
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电子邮件、传 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真、送达或其他方式。通知时限为:于 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临时董事会议召开五日前通知到各位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
董事和监事。 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
第一百四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 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
括以下内容: 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二)会议期限;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
(三)事由及议题; 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四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
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 散:
过。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第一百四十四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 或者被撤销;
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
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 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
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 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百分
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 之十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四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
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 百六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情
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 形,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
须亲自参加董事会会议。 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
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 续。
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
签名或盖章。 作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
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 百六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
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
董事会会议可以电话会议形式或借助 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
类似通讯设备举行,只要与会董事能充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
分进行交流,所有与会董事应被视作已 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亲自出席会议。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
第一百四十六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 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式为记名投票表决,每一名董事有一票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
表决权。 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第一百四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应 偿责任。
当真实、准确、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 第一百六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和记录人应当在 行使下列职权:
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当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
妥善保存。 债表和财产清单;
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括以下内容: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 业务;
方式;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生的税款;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五)清理债权、债务;
(四)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
况; 产;
(五)关于会议程序和召开情况的说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明; 第一百六十九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
(六)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董事对有 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
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 内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
的表决意见; 台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
(七)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 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
(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 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票数);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
(八)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 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
项。 债权进行登记。
如有应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
应单独说明。 进行清偿。
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 第一百七十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
律、行政法规或者章程、股东大会决议 当制订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
的规定,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 法院确认。
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
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 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
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对在 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
表决中投弃权票或未出席也未委托他 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人出席的董事,以及虽在讨论中明确提 配。
出异议,但表决中未投反对票的董事,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
仍应承担责任。 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
第四节 董事会秘书 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五十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七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 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事会负责。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
第一百五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掌握 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有关财务、税收、法律、金融、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
企业管理等方面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 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
个人品质,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 产管理人。
职业操守,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并且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
有良好的沟通技巧和灵活的处事能力。 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
第一百五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 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
职责是: 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一)准备和递交国家有关部门要求的 第一百七十三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
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出具的报告和文件; 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二)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并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
负责会议的记录和会议文件、记录的保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
管; 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
(三)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保证公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合法、真实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
和完整; 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
(四)保证有权得到公司有关记录和文 产清算。
件的人员及时得到有关记录和文件;
(五)促使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第十一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
人员明确各自应担负的责任和应遵守 第一百七十五条 若公司申请股票在全
的法律、法规、政策、公司章程等有关 国股转系统终止挂牌的,将充分考虑股
规定; 东合法权益,并建立与终止挂牌事项相
(六)协助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 关的投资者保护机制。
(七)为公司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及建 公司主动终止挂牌的,应当制定合理的
议; 投资者保护措施,通过控股股东、实际
(八)办理公司与证券登记机关及投资 控制人及相关主体提供现金选择权、回
人之间的有关事宜; 购安排等方式为其他股东的权益提供
(九)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保护。
规定的其他职责。 公司被强制终止挂牌的,应当与其他股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董事或者其他 东主动、积极协商解决方案,可通过设
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 立专门基金等方式对股东权益作出安
书。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 排。
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股东、董事、
司董事会秘书。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章程规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 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
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兼 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向中国国际经济
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 贸易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通过仲
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 裁方式解决。
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份作出。 第一百七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第一百五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辞职应 公司将修改章程:
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 (一)《公司法》或者有关法律法规修
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董 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
事会秘书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 法规的规定相抵触的;
会时生效。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
如因董事会秘书辞职未完成工作移交 载的事项不一致的;
且相关公告未披露。仍应当依照法律、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的。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 第一百七十八条 股东会决议通过的
行职务。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披露 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
后方能生效。 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
第六章 总经理 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 第一百七十九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会
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可受聘兼任 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
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员。 第一百八十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本章 公告。
程第一百零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
情形,同时适用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三章 附则
财务负责人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 第一百八十一条 释义:
技术职务资格,或者具有会计专业知识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
背景并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 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超过百分之五
第一百五十七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 十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
年,连聘可以连任。 超过百分之五十,但其持有的股份所享
第一百五十八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 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
责,行使下列职权: 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 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资方案;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案; 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系。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 第一百八十二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 其他任何语种或者不同版本的章程与
员; 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通化市市场监督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 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
惩, 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章程为准。
(九)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 第一百八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
权。 "以内"都含本数;"过""超过""低
第一百五十九条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 于""少于""多于"不含本数。
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 第一百八十四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
决权。 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六十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 第一百八十五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
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监 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
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 会议事规则。
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 第一百八十六条 国家对优先股另有
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规定的,从其规定。本章程未尽事宜,
第一百六十一条 总经理拟定有关职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 文件及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执行。
劳动保险、解聘(或开除)公司职工等 第一百八十七条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会
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 议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听取工会和职代会的意见。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总经理应当遵 通化耐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履行忠实和勤勉的义务。
第一百六十三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
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
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
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六十四条 本章程第一百零五
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
于监事。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六十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
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
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
产。
第一百六十六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六十七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
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
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
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
务。
发生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在 2 个月
内完成监事补选。
第一百六十八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六十九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
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
或者建议。
第一百七十条 监事有权了解公司经
营情况。挂牌公司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监
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
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
第一百七十一条 监事履行职责所需
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七十二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
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七十三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
会由 3 名监事组成。
监事会设主席 1 名,监事会主席由全
体监事过半数通过选举产生或罢免。监
事会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
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
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
不低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
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
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七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
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
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
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
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
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
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
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列席董事会会议,对董事会决议
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十)向股东大会提名独立董事候选
人;
(十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
程的规定应由监事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七十六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
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职责,以及监
事会召集、召开、表决等程序,规范监
事会运行机制,报股东大会审批,作为
章程附件。
第一百七十七条 监事会每半年至少
召开一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在会议召
开十日前通知全体监事。每次会议应当
于会议召开十日前以电子邮件、传真、
送达等书面形式通知全体监事。非专人
送达的,应当通过电话确认收悉情况。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
事会主席应当在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
集和主持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的通知方
式为:电子邮件、传真、送达或其他方
式。通知时限为:于临时监事会议召开
五日前通知到各位监事。
第一百七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
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
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七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
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监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的过
半数通过。
第一百八十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
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
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
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
限和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
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
会议,亦未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的,
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八十一条 监事会决议的表决
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每一名监事享有
一票表决权。
第一百八十二条 监事会应当对会议
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会议记
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出席会议的
监事、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出席会议的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
其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
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
会议记录保管期限为二十年。
根据有关主管机关的规定或要求,监事
会应当将有关事项的表决结果制作成
监事会决议,供有关主管机关登记或备
案。该监事会决议由出席会议的监事签
名。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家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
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
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股东大会报送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
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
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
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
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
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
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
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
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
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
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
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
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
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
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
润。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
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
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
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
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 25%。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
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
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
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的税后利润,按
下列顺序分配:
(一)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二)提取税后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法
定公积金;
(三)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向股东分配股利。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
及公司的经营状况和发展的需要确定
本条第(四)、(五)项所述利润分配的
具体比例,并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不得在弥补公司亏损和提取法定
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应实施积极的利
润分配办法,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股东的
合理回报;
(二)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的,公司应当扣减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
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二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
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
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
以续聘。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
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
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
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
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
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九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
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
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10 天事先
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
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
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
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
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传真方式进行;
(四)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电子邮
件、传真、送达或其他方式进行。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
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
(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
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或传真送出
的,电子邮件或传真发出日期为送达日
期。
第一百九十九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
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
该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
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告
第二百条 公司董事会应制订公司的
信息告知管理制度,以确保公司信息告
知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应主动、及实地告
知股东所有可能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
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
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
第二百零二条 公司告知的信息应当
便于理解。公司应保证使用者能够通过
经济、便捷的方式(如互联网)获得信
息。
第二百零三条 公司股份在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公司指定在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
平台(www.neeq.com.cn)为刊登公司
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
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百零四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
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
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
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
解散。
第二百零五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
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
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
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公司住所地报纸上公告。债权人
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
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
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保。
第二百零六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
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
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二百零七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
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
公司住所地报纸上公告。
第二百零八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
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
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
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零九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
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
内在公司住所地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
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
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
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得低于法
定的最低限额。
第二百一十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
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
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
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
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
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二百一十一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
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
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
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
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
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二百一十二条 公司有本章第二百
零七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
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
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二百一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百零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
(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
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
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
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
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
行清算。
第二百一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
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
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
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
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
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百一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

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 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 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百一十九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 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 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 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 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二百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 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二百二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 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

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 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 会修改章程的决议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二十三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 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 以公告。

第十二章 信息披露与投资者关系管

第一节 信息披露

第二百二十四条 公司股份在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公司依照 《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 司监管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 管指引第 1 号-信息披露》及其他规定 进行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百二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应当 包括公开转让说明书、定向转让说明 书、发行情况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 报告等。

第二百二十六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机 构为证券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 露事务。

第二百二十七条 公司的信息应当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 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第二节 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二百二十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 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 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 司的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 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工 作。

第二百二十九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以公平、公正、公开为原则,平

等地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
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二百三十条 公司应向投资者客观、
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
实际情况。
第二百三十一条 在开展投资者关系
活动时,对尚未公布的信息及内部信息
应当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
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时,应当遵守《通
化耐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
系管理制度》的具体规定。
第二百三十二条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
发生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提交证
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调
解不成,可向公司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仲
裁机构申请仲裁。
若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终止挂牌,将充分考虑股东的
合法权益,并对异议股东作出合理安
排。公司设置与终止挂牌事项相关的投
资者保护机制,其中,若公司主动终止
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该
制定合理的投资者保护措施,通过提供
现金选择权、回购安排等方式为其他股
东的权益提供保护;若公司被强制终止
挂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该与其
他股东主动、积极协商解决方案,可以
通过设立专门基金等方式对投资者损
失进行赔偿,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
受侵害。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二百三十三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
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
与章程的规定向抵触。
第二百三十四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
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
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公司登记机关最近
一次登记或者备案后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三十五条 本章程所称" 以
上 "、" 以内 "、" 以下 ",都含本数;
"过半数 "、"不满 "、" 以外 "不含
本数。
第二百三十六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
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上条款如与法律
法规相抵触,以法律法规为准。
通化耐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是否涉及到公司注册地址的变更:□是 √否

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前述内容尚需提交 公司股东会审议,具体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二、修订原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新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的《关于新配套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实施相关过

渡安排的通知》等相关文件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修订《公 司章程》。

三、备查文件

原《公司章程》《公司法》《证券法》

通化耐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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