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833126 证券简称:通化耐博 主办券商:恒泰长财 证券
通化耐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修订原有条款 □新增条款 □删除条款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具体 内容如下:
(一)修订条款对照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章 总 则 |
|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 |
|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
|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
|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
|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和其他有 |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 |
| 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
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
| 第二条 通化耐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 |
| 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 |
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
| 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
称公司)。 |
| 以发起方式设立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 |
公司发起方式设立;在通化市市场监督 |
| 司。 |
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 |
| 第三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 |
社会信用代码 9122*开通会员可解锁*3H。 |
| 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 |
第三条 公司于 2015 年 8 月在全国中 |
| 章规定为准。 |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
| 第四条 公司经有关监管机构批准,可 |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通化耐博新材 |
| 以向境内外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票。 |
料股份有限公司 Tonghua Naibo New |
| 第五条 公司名称:通化耐博新材料股 |
Material Co.,Ltd.。 |
| 份有限公司(简称为:通化耐博) |
第五条 公司住所:通化市二道江区二 |
| 第六条 公司住所:通化市二道江区二 |
道江乡二道江村(大龙山),134000。 |
| 道江乡二道江村(大龙山) |
第 六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
| 第七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
45,000,000 元。 |
| 45,000,000 元。 |
第七条 公司营业期限为永久存续的 |
| 第八条 公司营业期限:永久存续 |
股份有限公司。 |
| 第九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 |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 |
| 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
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
|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 |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 |
| 务承担责任。 |
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 |
|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
代表人。 |
|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 |
|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 |
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
|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 |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 |
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
| 束力。依据本章程,股 |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 |
| |
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法定代表 |
| 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 |
人存在违反法律或本章程规定的重大 |
|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 |
过错的,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 |
| 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 |
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 |
| 事、高级管理人员。 |
法定代表人追偿。 |
| |
|
|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 |
| 员之间涉及本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 |
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 |
| 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 |
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 诉讼方式解决。 |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
|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 |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
| 是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 |
| 书和财务负责人。 |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
|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 |
|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以科技为 |
束力。 |
| 先导,以质量求生存,以信誉求发展。 |
依据本章程,股东对股东、股东对公司 |
| 第十四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对公 |
| 的经营范围:耐火材料和耐磨产品的制 |
司,以及公司对股东、董事、监事和高 |
| 造及售后服务;耐火材料工程总承包; |
级管理人员均可依据本章程第一百七 |
| 耐火材料的砌筑施工及对应的钢结构 |
十六条的规定提起仲裁;对于不属于 |
| 制造和土建、安装施工;新型耐火材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所规定的可 |
| 的技术研发和咨询服务;化工产品(危 |
以通过仲裁解决的纠纷可向公司住所 |
| 险品除外)的生产;编织袋加工;普通 |
地人民法院起诉。。 |
| 机械设备制造、维修;钢材销售。 |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 |
| 第十五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以工商行 |
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
| 政管理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准。公司 |
董事会秘书(如有)和本章程规定的其 |
| 根据自身发展的能力和业务需要,经有 |
他人员。 |
| 关政府机关批准,可适当调整投资方向 |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
| 及经营范围和方式。 |
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 |
| 第三章 股 份 |
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 |
|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件。 |
|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发行采取股票 |
|
| 的形式,公司股票采用记名方式。公司 |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 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 |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以科技为 |
| 牌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是公 |
先导,以质量求生存,以信誉求发展。 |
| 司股票的登记存管机构。 |
公司应充分考虑职工、消费者利益及生 |
|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 |
态环境保护,建立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 |
| 普通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
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承担社会 |
|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股同权,同股同 |
责任。 |
| 利。 |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 |
| 同次发行的同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 |
围:耐火材料和耐磨产品的制造售后服 |
| 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和个人所认 |
务;耐火材料工程总承包;耐火材料的 |
| 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的价格。 |
砌筑施工及对应的钢结构制造和土建、 |
| 第十八条 公司的股票面值为每股人 |
安装施工;新型耐火材料的技术研发和 |
| 民币 1 元。 |
咨询服务;化工产品(危险品除外)的 |
|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由公司与 |
生产;编织袋加工;普通机械设备制造、 |
| 股东签署入股协议或采取其他形式,作 |
维修;钢材销售。 |
| 为持股证明。 |
第三章 股份 |
|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4500 万 |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 股,全部由发起人认购。第二十一条 |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 |
| 股东的姓名或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 |
式。 |
| 资方式、持股比例如下: |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
| 第二十一条 股东的姓名或名称、认购 |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 |
| 的股份数、出资方式、持股比例如下: |
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 |
| 序 股东姓 认购股 出 出资 持股比 号 名或名 份数 资 时间 例 |
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 |
| 称 方 式 1邵建秋 2300万股 货币 2011年 51.11% |
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 |
| 2 牟方善 货币 2011年 5.29% 238万股 |
额。 |
| 3 邹古秀 货币 2011年 5.18% 233万股 |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 |
| 4 蒋秀丽 货币 2011年 4.84% 218万股 |
币标明面值,每股人民币 1 元 |
| 5 曲洪涛 货币 2011年 4.76% 214万股 |
第十九条 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 |
| 6 马淑娟 货币 2011年 4.44% 200万股 |
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 |
| 7 王魁达 货币 2011年 4.44% 200万股 |
统")挂牌并公开转让后,在中国证券 |
| 8 王 伟 货币 2011年 3.71% 167万股 |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存管。 |
| 9 郝文正 货币 2011年 3.16% 142万股 10郑 艳 |
第二十条 公司发起人为邵建秋、牟方 |
| 货币 2011年 2.62% 118万股 |
|
| 12黄克凤 13高云凤 |
100万股 95万股 |
货币 2011年 2.22% 货币 2011年 2.11% |
|
| 14李静春 15白双柱 |
93万股 80万股 |
货币 2011年 2.07% 货币 2011年 1.78% |
|
| |
合 4500万股 计 |
|
100.00% |
第二十二条 公司将全部股东的信息 及持股情况记载于公司置备的股东名 册。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 公司股份的机构或自然人提供任何资 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需要,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可以采取下列方 式增加注册资本:
(一)经有关监管机构批准,公开发行 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配售股份;
(四)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五)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家证 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 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本
善、邹古秀、蒋秀丽、曲洪涛、马淑娟、 王魁达、王伟、郝文正、郑艳、于春有、 黄克凤、高云凤、李静春、白双柱、认 购的股份数分别为【2300 万股、238 万 股、233 万股、218 万股、214 万股、200 万股、200 万股、167 万股、142 万股、 118 万股、102 万股、100 万股、95 万 股、93 万股、80 万股】出资方式均为 货币,出资时间均为 2011 年,公司设 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4500 万股、面 额股的每股金额为 1 元。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4500 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4500 万股,其他类别股 0 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不得以赠与、垫资、 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 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符 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 定情形的除外。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本:
(一)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 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
他方式。 |
| 第二十五条 在下列情况下,经公司章 |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 |
| 程规定的程序通过,公司可以收购本公 |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 |
| 司的股份: |
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 |
|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
序办理。 |
|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
| 并; |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
| (三)将股份奖励给公司职工; |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
|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
|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
并; |
| 股份的。 |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
|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 |
权激励; |
| 司股份的活动。 |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 |
|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
| 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
股份; |
| (一)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购 |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
| 回要约; |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
| (二)通过公开交易方式赎回。 |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
|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 |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 |
| 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 |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 |
|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
行。 |
|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购 |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 |
|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 |
|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该部份 |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 |
| 股份;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 |
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 |
| 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该 |
款第(三)项、第(五)项规定的情形 |
| 部份股份。 |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 |
|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 |
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 |
| 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 |
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
| |
|
| 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 |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 |
| 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 |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 |
| 付;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 |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 |
| 职工。 |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
|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 |
| 第二十八条 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 |
于第(三)项、第(五)项情形的,公 |
| 法转让。 |
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 |
|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 |
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并 |
| 股份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
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 第三十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 |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
让。 |
|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以及 |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 |
|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
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
| 不得超过其所持的本公司的股份总数 |
第三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
| 的 25%,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 |
人在挂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分 |
| 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上述人员 |
三批解除转让限制,每批解除转让限制 |
| 离职半年后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
的数量均为其挂牌前所持股票的三分 |
| 份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转让给公司股 |
之一,解除转让限制的时间分别为挂牌 |
| 东大会决议决定的公司、公司股东或者 |
之日、挂牌期满一年和两年。 |
| 在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
| 本公司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 |
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 |
| 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 |
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 |
|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的收 |
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上述人员 |
| 益归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 |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 |
| 所得收益。 |
公司股份。 |
|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
第三十一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 |
|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 |
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
| |
|
| 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 |
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 |
| 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 |
|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 |
|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上述规定执行的,负 |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 |
|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
|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票如不在依法设 |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 立的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转让,公司股票 |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
| 应当以非公开方式协议转让股份,不得 |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
| 采取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份,并 |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
| 明确股东协议转让股份后,及时告知公 |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
| 司,同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 |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 |
| 登记过户。 |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 |
|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
| 第一节 股东 |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
|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 |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司股份的法人和自然人。 |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
| 股东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享有权利,承担 |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
| 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 |
责任。 |
| 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第三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
| 第三十三条 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股东 |
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 |
| 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 |
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
| 证据,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
(一)公司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 |
|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
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日期的,自原 |
| (二)各股东所持股份数; |
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直至公告日 |
| (三)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 |
日终; |
| 股票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 |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
| 股份的依据。 |
5 日内; |
|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 |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 |
| 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的 |
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 |
| 行为时,由董事会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登 |
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 |
| 记日,股权登记日结束时登记在册的股 |
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
| 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公司股东。 |
(四)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 |
|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的其他期间。 |
| (一)股东享有知情权,有权查阅本章 |
|
| 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 |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
| 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 |
第一节 股东的一般规定 |
| 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向 |
第三十三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 |
| 公司董事会秘书书面提出上述知情权 |
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按 |
| 的请求,公司董事会秘书在收到上述书 |
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 |
| 面请求之日起 5 日内予以提供,无法 |
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 |
| 提供的,应给予合理的解释; |
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 (二)股东享有参与权,有权参与公司 |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 |
| 的重大生产经营决策、利润分配、弥补 |
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 |
| 亏损、资本市场运作(包括但不限于发 |
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召集人 |
| 行股票并上市、融资、配股等)等重大 |
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 |
| 事宜。公司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其优势地 |
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
| 位剥夺公司中小股东的上述参与权或 |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 者变相排挤、影响中小股东的决策; |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
| (三)股东享有质询权,有权对公司的 |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
| 生产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 |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 |
| 询,有权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
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 |
| 人员超越法律和本章程规定的权限的 |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
| 行为进行质询; |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
| (四)股东享有表决权,有权依法请求、 |
议或者质询; |
| 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 |
(四)依照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 |
| 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
让、赠与或者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
| (五)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 |
|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 |
| (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 |
事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 |
| 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
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 |
| 份; |
计凭证; |
| (七)公司终止或清算时,按其所持有 |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
| 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
| (八)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
配; |
| 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 |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
| 股份; |
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
| (九)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
份; |
| 10%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独立董事候选 |
(八)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 |
| 人,由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
规定的其他权利。 |
| (十)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 |
第三十六条 股东若要查阅、复制公司 |
| 予的其他权利。 |
相关材料,需遵循《公司法》《证券法》 |
| 第三十六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 |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股东在提出查阅前 |
| 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 |
条所述相关信息或索取资料时,应向公 |
| 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 |
司提交书面文件,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 |
| 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核实股东身 |
的种类与持股数量。公司在核实股东身 |
| 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份后,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 |
|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 |
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 |
| 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 |
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 |
| 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
除此情形外,公司可按股东要求提供相 |
|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
应材料。 |
|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
|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 |
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 |
| 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 |
民法院认定无效。 |
| 人民法院撤销。 |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
| 第三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
方式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 |
|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
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 |
|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
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 |
| |
|
|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 |
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 |
|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 |
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 |
|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 |
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
|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 |
|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 |
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 |
| 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 |
|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 |
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 |
| 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 |
会决议。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
| 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 |
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 |
| 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 |
运作。 |
| 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 |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 |
|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
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 |
|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 |
|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
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 |
|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 |
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 |
| 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合执行。 |
| 第三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 |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
|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
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
| 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 |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 |
| 民法院提起诉讼。 |
决议; |
| 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 |
|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
项进行表决; |
|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公司章程规 |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
| 定的出资方式、出资时间,按期足额缴 |
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
| 纳股金; |
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 (三)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 |
| 不得退股; |
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 |
|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 |
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 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 |
第三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
| |
|
|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 |
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 |
| 人的利益; |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
|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 |
担赔偿责任。 |
| 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当赔偿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条第一款规定 |
| 责任。 |
的情形的,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 |
|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 |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 |
| 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
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 |
| 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 |
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前款规定情形 |
| 带责任。 |
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 |
|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 |
民法院提起诉讼。 |
| 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监事会或者董事会收到本条第二款规 |
| 第四十一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 |
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 |
| 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 |
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 |
| 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 |
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 |
| 作出书面报告。 |
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
| 第四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
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 |
| 制人对公司及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
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
| 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 |
诉讼。 |
| 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 |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
| 重组、对外投资、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 |
失的,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 |
| 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股 |
本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 |
| 地位损害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 |
诉讼。 |
|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 |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
| 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并 |
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 |
|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当赔偿责 |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 |
| 任。 |
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 |
|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防止股东及关联 |
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 |
| 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公司 |
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 |
| 的资金和资源,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 |
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 |
| 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股东及关联方使 |
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 |
| 用: |
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解公司的资金给 |
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
| 股东及关联方使用; |
起诉讼。 |
|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股 |
第四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 |
| 东及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
律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 |
| (三)委托股东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 |
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动; |
第四十一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
| (四)为股东及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 |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 |
| 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
| (五)代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 |
纳股款; |
| (六)以其他方式占用公司的资金和资 |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 |
| 源。 |
抽回其股本; |
| 第四十四条 公司严格防止股东及关 |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 |
| 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并持 |
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 |
| 续建立防止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 |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 |
| 长效机制。公司财务部门应定期检查公 |
人的利益; |
| 司与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 |
(五)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 |
| 情况,杜绝股东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 |
的其他义务。 |
| 金占用情况的发生。在审议年度报告、 |
第四十二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 |
| 半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上,财务负责人应 |
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 |
| 向董事会报告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 |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 |
| 资金占用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
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 |
| 第四十五条 公司与股东及关联方交 |
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 |
| 易时,应严格按照本章程及有关规定执 |
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 行。 |
|
|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严格遵守本章程 |
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
| 中对外担保的相关规定,未经董事会或 |
第四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
| 股东大会批准,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对 |
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
| 外担保。 |
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行使权 |
| 第四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
利、履行义务,维护公司利益。 |
| 理人员应按照《公司法》及本章程等有 |
第四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
| 关规定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 |
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 资金和财产安全。 |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 |
| 第四十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按 |
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 |
| 照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股东及 |
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
| 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公司与股 |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 |
| 东及关联方有关货币资金支付严格按 |
项承诺,不得无故变更承诺内容或者不 |
| 照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进行管理。 |
履行承诺; |
| 第四十九条 公司发生股东及关联方 |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
| 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采 |
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
| 取有效措施要求股东及关联方停止损 |
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 |
| 害,并要求其赔偿损失。 |
的重大事件; |
| 第二节 股东大会 |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
| 第五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 |
|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
|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 |
|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
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 |
| 董事、监事, 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
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 |
| 报酬事项; |
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 |
|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
为; |
|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 |
|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
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 |
| 案、决算方案; |
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
|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 |
| 弥补亏损方案; |
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 |
|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
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
| 出决议; |
(九)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
| |
|
|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
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 |
|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
其他规定。 |
|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 |
| (十)修改本章程; |
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 |
|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
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 |
| 所作出决议; |
规定。 |
|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五十一条规 |
第四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 |
| 定的担保事项; |
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 |
|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
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 |
|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
定。 |
| 资产 30%的事项; |
第四十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 |
|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 |
| 项; |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 |
|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
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中关于股份转让 |
| (十六)审议需股东大会决定的关联交 |
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 |
| 易; |
出的承诺。 |
|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 |
公司被收购时,收购人不需要向全体股 |
| 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
东发出全面要约收购。 |
| 项。 |
第三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
| 第五十一条 公司下列重大对外担保 |
第四十七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 |
| 事项,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
|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
行使下列职权: |
| 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 |
| 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
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
|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 |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 |
|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 |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
| 供的任何担保; |
弥补亏损方案; |
|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 |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
| 象提供的担保; |
出决议; |
| |
|
|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
| 净资产 10%的担保; |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
| (五)对往来单位、股东、实际控制人 |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
| 及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
(七)修改本章程; |
|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 |
| 第五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可以对除 |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
| 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对外投 |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 |
|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
的担保事项; |
| 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授权 |
(十)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
| 董事会决定。股东大会不得将其法定职 |
项; |
| 权授予董事会行使。 |
(十一)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
| 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 |
计划; |
| 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 |
(十二)审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 |
| 年召开一次,并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 |
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或者 |
| 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 |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 |
|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
事项。 |
|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 |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 |
| 时股东大会: |
券作出决议。 |
|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 |
第四十八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
| 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
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
| (二)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
| 三分之一时; |
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
|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十 |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
| 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
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
|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
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
|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 |
|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
|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份按股东提出书 |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累计 |
| 面要求日计算。 |
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
| 第五十五条 临时股东大会只对通知 |
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
| 中列明的事项做出去决议。 |
(五)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对控股子公司 |
| 第五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 |
的担保额度; |
| 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者会议通知确定的 |
(六)对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 |
| 场所。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 |
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
| 议形式召开。 |
(七)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 |
| 第五十七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 |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
| 可以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 |
第四十九条 公司下列关联交易行为, |
| 见: |
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
|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 |
(一)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 |
| 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
(除提供担保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
|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 |
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 |
| 格是否合法有效; |
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
| (三)验证股东大会提出新提案的股东 |
30%以上的交易; |
| 资格; |
(二)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 |
| (四)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 |
第五十条 公司发生的重大交易(除提 |
| 合法有效; |
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 |
| (五)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问题出具法 |
提交股东会审议:(一)交易涉及的资 |
| 律意见。 |
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
|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 |
| 第五十八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 |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
|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 |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 |
|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 |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 |
| 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
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3000 万 |
| 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 |
的。 |
|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 |
第五十一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 |
| 意见。 |
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会议每年召 |
|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 |
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
|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
六个月内举行。 |
| 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 |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
| 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 |
| 第五十九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 |
时股东会会议: |
| 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 |
|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
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也 |
|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
即董事人数不足三人)时; |
| 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 |
|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分之一时; |
|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 |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 |
|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
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请求 |
|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 |
时; |
| 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
|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 |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
| 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
(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
|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 |
件、业务规则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 |
| 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 |
形。 |
| 集和主持。 |
第五十三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方 |
| 第六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
式为: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
|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
第四节 股东会的召集 |
|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
第五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 |
|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
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
|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 |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 |
| 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
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 |
| 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议。 |
|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 |
第五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 |
|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
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
|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 |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 |
| 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
|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 |
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 |
| 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
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 |
|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 |
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 |
| 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 |
| 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 |
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
| 出请求。 |
司百分之十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 |
|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 |
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 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
第五十六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
|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 |
百分之十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 |
| 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
股东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董事 |
|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 |
会、监事会应当在收到请求之日起十日 |
| 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
内作出是否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决 |
| 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 |
定,并书面答复股东。同意召开的,应 |
| 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 |
当在作出决定后及时发出召开临时股 |
| 召集和主持。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之 |
东会会议的通知。 |
| 前,召集股东大会的股东合计持股比例 |
第五十七条 对于监事会或者股东自 |
| 不得低于 10%。 |
行召集的股东会,公司董事会和信息披 |
| 监事会或者股东依法自行召集股东大 |
露事务负责人将予配合,并及时履行信 |
| 会的,挂牌公司董事会、信息披露事务 |
息披露义务。 |
| 负责人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履行信息 |
第五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
| 披露义务。 |
第五十八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 |
| 第六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 |
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 |
| 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
事项,并且符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有 |
| 第六十二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 |
关规定。 |
| 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
第五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 |
| 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 |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
| 的股东名册。 |
百分之一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 |
| 第六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 |
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
| 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 |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 |
| 司承担。 |
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 |
|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 |
| 第六十四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 |
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
| 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 |
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 |
| 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
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 |
| 章程的有关规定。 |
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法规或者 |
| 第六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
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 |
|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
权范围的除外。 |
|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
| 案。 |
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 |
|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 |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
|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 |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章 |
|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 |
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 |
| 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 |
作出决议。 |
| 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 |
第六十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会 |
| 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议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
|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
东,临时股东会会议将于会议召开十五 |
| 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 |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
|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
第六十一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
|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法律 |
内容: |
| 法规和本章程第五十条规定的提案,股 |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
| 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
| 第六十六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 |
(三)全体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 |
| 会召开 20 日前以电子邮件、传真、送 |
的优先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 |
| 达、公告或其他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 |
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 |
| 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上述 |
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 |
| 方式通知各股东。非专人送达的,应当 |
东; |
| 通过电话确认收悉情况。 |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
|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包括 |
日; |
| 以下内容: |
(五)会议联系方式; |
|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 |
|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
表决程序。 |
|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
第六十二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 |
|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
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 |
|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 |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
| 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
第六十三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 |
|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 |
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者取消,股 |
| 记日; |
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 |
|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
出现延期或者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
|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 |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 |
| 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 |
并说明原因。 |
| 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 |
第六节 股东会的召开 |
| 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 |
第六十四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 |
| 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
所有已发行有表决权的普通股股东等 |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 |
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
| 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且应当晚于公告 |
会,并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
| 的披露时间。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 |
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及本章 |
| 得变更。 |
程的相关规定行使表决权。 |
|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 |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 |
| 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充分 |
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 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 |
第六十五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 |
| 少包括以下内容: |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 |
|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 |
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代理他 |
| 人情况; |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 |
|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 |
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
| 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
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 |
|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
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 |
|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 |
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法人股东委托代 |
| 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
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 |
|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 |
份证、法人股东单位依法出具的书面授 |
|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 |
权委托书。 |
| 提出。 |
第六十六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 |
| 第六十九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 |
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代理 |
| 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
的事项、权限和期限。 |
|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 |
第六十七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 |
| 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 |
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
| 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 |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
| 并说明原因。 |
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 |
|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者单位名 |
| 第七十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 |
称)等事项。 |
| 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 |
第六十八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 |
| 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 |
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 |
| 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 |
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 |
| 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
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及 |
| 第七十一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 |
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
| 所有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 |
第六十九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监事、 |
| 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
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 |
| 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 |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 |
| 行使表决权。 |
质询。 |
|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 |
第七十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 |
| 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应当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 |
| 第七十二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 |
决程序,股东会的议事规则应当列入公 |
|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
司章程作为附件。 |
|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 |
第七十一条 在年度股东会会议上,董 |
| 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 |
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 |
|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
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 |
|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 |
职报告。 |
| 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
第七十二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
|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 |
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 |
| 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 |
出解释和说明。 |
| 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 |
第七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在表决前宣 |
| 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 |
布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 |
| 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合 |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出席会议的股 |
| 伙企业的自然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执 |
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
| 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视为法定代表 |
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
| 人。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 |
第七十四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 |
| 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
董事会秘书负责。 |
| (一)代理人的姓名; |
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
|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 |
|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 |
姓名或者名称; |
| 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 |
| 示; |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
|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 |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
| 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份总数的比例; |
| 第七十三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 |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 |
| 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 |
点和表决结果; |
| 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及相 |
| 第七十四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 |
应的答复或者说明; |
| 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
(六)律师(如有)及计票人、监票人 |
|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 |
姓名。 |
| 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 |
第七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 |
| 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 |
秘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议主持人 |
| 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 |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 |
| 方。 |
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 |
|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 |
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 |
| 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 |
有效资料一并保存。 |
| 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
第七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
| 第七十五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 |
第七十六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 |
| 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
议和特别决议。 |
|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 |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
| 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 |
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
|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 |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
| 单位名称)等事项。 |
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
| 第七十六条 召集人应依据公司的股 |
通过。 |
| 东名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 |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 |
| 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 |
别决议通过: |
| 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 |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
| 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 |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变更 |
|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 |
公司形式; |
| 应当终止。 |
(三)本章程的修改; |
| 第七十七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 |
(四)申请股票终止挂牌或者撤回终止 |
| 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 |
挂牌; |
| 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 |
(五)股权激励计划; |
| 席会议。 |
(六)发行上市或者定向发行股票; |
| 第七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 |
(七)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变更; |
| 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 |
(八)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
| 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 |
件、业务规则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以及 |
| 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 |
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 |
| 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主持,副 |
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 |
|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
他事项。 |
| 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 |
第七十八条 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 |
| 事主持。 |
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 |
|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 |
享有一票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 |
| 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
| 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 |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 |
| 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
权的股份总数。 |
| 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 |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该公司的股 |
| 一名监事主持。 |
份。确因特殊原因持有股份的,应当在 |
|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 |
一年内依法消除该情形。前述情形消除 |
| 举代表主持。 |
前,相关子公司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 |
|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 |
的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 |
| 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 |
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
| 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 |
| 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 |
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 |
| 主持人,继续开会。 |
依照法律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
| 第七十九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 |
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 |
| 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 |
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 |
| 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 |
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 |
| 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 |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 |
| 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 |
股东投票权。 |
| 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 |
第七十九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 |
| 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 |
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
| 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 |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 |
| 定,股东大会批准。 |
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 |
| 第八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 |
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
| 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 |
第八十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会议、 |
| 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 |
审议公开发行并在北交所上市事项等 |
| 作出述职报告。 |
需要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 |
| 第八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
聘请律师对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 |
| 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 |
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
| 作出解释和说明。 |
表决程序和结果等会议情况出具法律 |
| 第八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 |
意见书。 |
| 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
第八十一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 |
| 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 |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
|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 |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 |
|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
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 |
| 第八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 |
不实行累积投票制。 |
| 由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会议记录 |
第八十二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 |
| 记载以下内容: |
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 |
|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 |
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 |
| 姓名或名称; |
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 |
|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 |
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 |
| 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
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者 |
| 人员姓名; |
不予表决。 |
|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
第八十三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 |
|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
对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法 |
| 份总数的比例; |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提案进行表 |
|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 |
决并作出决议。 |
| 点和表决结果; |
第八十四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 |
|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 |
场、网络或者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
| 的答复或说明; |
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 |
| (六)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
投票结果为准。 |
|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 |
第八十五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 |
| 其他内容。 |
票表决。 |
| 第八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信息披 |
第八十六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
| 露事务负责人、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 |
前,由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
| 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 |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由股东代表 |
| 证会议记录真实、准确、完整。会议记 |
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当场 |
| 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和代 |
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 |
| 理出席的授权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 |
议记录。 |
| 有效表决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 |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 |
| 于 10 年。 |
东或者其代理人,可以查验自己的投票 |
| 第八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 |
结果。 |
| |
|
| 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
第八十七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 |
|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 |
得早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 |
| 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 |
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 |
| 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 |
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
| 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 |
第八十八条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 |
| 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
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 |
| 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
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 |
|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 |
|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 |
负有保密义务。 |
| 决议和特别决议。 |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 |
|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
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
| 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 |
同意、反对或者弃权。 |
| 通过。 |
第九十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 |
|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
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
| 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 |
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 |
| 通过。 |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 |
| 第八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
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 |
| 普通决议通过: |
决议的详细内容。 |
|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
第九十一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 |
|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
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 |
| 补亏损方案; |
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
|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 |
第九十二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监 |
| 报酬和支付方法; |
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 |
|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
间为该股东会选举决议生效之日。 |
| (五)公司年度报告; |
|
|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 |
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 |
| 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
第一节 董事的一般规定 |
| 他事项。 |
第九十三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
| 第八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 |
|
| 特别决议通过: |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
|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
为能力; |
|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
| (三)本章程的修改; |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
| (四)发行公司债券; |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 |
|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
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 |
|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
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
| 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
| (六)股权激励计划; |
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
| (七)本章程第五十一条规定的重大担 |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 |
| 保事项; |
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
|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
|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 |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
| 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 |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 |
| 过的其他事项。 |
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 |
| 第八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
年; |
|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
|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
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 |
| 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 |
措施,期限未满的; |
|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同一表 |
(七)被全国股转公司公开认定为不适 |
| 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 |
合担任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
| 式中的一种。 |
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
| 挂牌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有关 |
(八)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
| 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 |
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 |
| 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
情形。 |
| 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 |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
| 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
|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 |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 |
公告编号:2025-033
| 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
务。 |
| 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
第九十四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者 |
| 全体股东均为关联方的除外。 |
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 |
| 执行关联交易时,遵从《通化耐博新材 |
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 |
| 料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 |
选连任。 |
| 具体规定。 |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 |
| 第九十一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 |
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 |
| 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 |
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 |
| 途径,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
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
| 第九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 |
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
|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
|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 |
不得兼任监事,上述人员的配偶和直系 |
| 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
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 |
| 过半数通过。 |
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
|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对所有提案 |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不设职工代表董事。 |
| 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 |
第九十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 |
| 的,应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 |
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 |
| 决,股东在股东大会上不得对同一事项 |
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 |
| 不同的提案同时投同意票。除因不可抗 |
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 |
| 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 |
益。 |
| 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 |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
| 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 |
|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 |
金; |
| 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 |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 |
| 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 |
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 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 |
| 第九十五条 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 |
非法收入; |
| 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
(四)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 |
| 第九十六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 |
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 |
| 投票表决。 |
事会报告并经董事会决议通过,或者公 |
| 第九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 |
司根据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 |
| 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
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
|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 |
(五)未向董事会报告,并经董事会决 |
| 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 |
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 |
| 监票。 |
公司同类的业务; |
|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股东 |
(六)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 |
| 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
归为己有; |
|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 |
(七)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
| 载入会议记录。 |
(八)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
| 第九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 |
益; |
| 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 |
(九)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 |
| 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
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
|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 |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
| 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 |
公司所有。 |
| 股东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 |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 |
| 密义务。 |
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 |
| 第九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 |
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 |
| 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
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
|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 |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 |
| 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
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 |
|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 |
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 |
| "弃权"。 |
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 |
| 第一百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 |
定的业务范围; |
| 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 |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
| 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 |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 |
| 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
况; |
|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 |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 |
| 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 |
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
| 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
准确、完整; |
| 第一百零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 |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 |
| 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 |
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行使职权; |
| 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
(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 |
| 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 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 |
第九十八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
| 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
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 |
| 第一百零二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 |
辞任报告,公司收到辞任报告之日辞任 |
| 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
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 |
|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 |
情况。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 |
| 示。 |
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在改选出的董 |
| 第一百零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 |
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 |
| 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 |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 |
| 就任时间为该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 |
系统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 |
| 第一百零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 |
职务。 |
| 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 |
第九十九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 |
| 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 |
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
| 施具体方案。 |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 |
| 第五章 董事会 |
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 第一节 董事 |
第一百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 |
|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 |
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 |
| 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 |
|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
担赔偿责任。 |
| 为能力; |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 |
|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
|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 |
|
| 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 |
第二节 董事会 |
| 逾 5 年; |
第一百零一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 |
|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
由 5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不设 |
| 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
副董事长。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 |
|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 |
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 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 |
|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
作; |
|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 |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
| 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
|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
案; |
| 清偿; |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
|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 |
亏损方案; |
| 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 |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
| 届满; |
本、发行债券方案; |
| (七)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 |
(六)拟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及变 |
| 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 |
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
|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 |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
| 未届满; |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 |
| (八)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 |
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 |
| 的其他情形。 |
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 |
|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
级管理人员及其报酬事项; |
|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
|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十)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
|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 |
(十一)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
| 或更换,任期为三年。董事任期届满, |
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本章程 |
| 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 |
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 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 |
|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 |
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 |
|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 |
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
| 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 |
第一百零四条 公司制定董事会议事规 |
| 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
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提 |
|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
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董事会议 |
| 董事可以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 |
事规则应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 |
| 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 |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
| 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 |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 |
| 董事总数的 1/2。 |
会议; |
|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候选人应在公司 |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
| 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 |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 接受提名,承诺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 |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 |
| 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 |
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 |
| 事职责。 |
况。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
|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
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 |
| 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 |
事履行职务。 |
| 义务: |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
|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 |
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
| 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
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
|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
第一百零八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 |
|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 |
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 |
| 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
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
| 储; |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 |
|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 |
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 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 |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 |
| 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 |
会议的通知方式为:电子邮件、传真、 |
| 保; |
送达;通知时限为:于临时董事会会议 |
|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 |
召开三日前通知到各位董事和监事。 |
| 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 |
| 行交易; |
以下内容: |
|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 |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
| |
|
| 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 |
(二)会议期限; |
| 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 |
(三)事由及议题; |
| 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
|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 |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 |
| 己有; |
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 |
|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
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
|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
| 益; |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 |
| (十)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其 |
议事项有关联关系的,应当及时向董事 |
| 应尽的职责; |
会书面报告并回避表决,不得对该项决 |
| (十一)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出席董事 |
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 |
| 会,对所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确实 |
使表决权,其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权总 |
| 无法亲自出席董事会的,可以书面形式 |
数。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 |
| 委托其他董事按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 |
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 |
| 票,委托人应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
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
|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
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 |
|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董事违反 |
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会 |
| 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 |
审议。 |
| 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
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会召开会议和表 |
|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决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董事会会议 |
|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
可以电话会议形式或借助类似通讯设 |
| 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 |
备举行,只要与会董事能充分进行交 |
| 义务: |
流,所有与会董事应被视作已亲自出席 |
|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 |
会议。 |
| 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 |
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 |
| 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 |
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 |
| 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 |
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 |
|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
载明授权范围。 |
|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
第一百一十五条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 |
| |
|
|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 |
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 |
| 况; |
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
|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 |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 |
| 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 |
| 准确、完整; |
以下内容: |
|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 |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 |
| 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 |
姓名; |
| 职权; |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 |
|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
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
| 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三)会议议程; |
| 第一百一十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 |
(四)董事发言要点; |
| 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 |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 |
| 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 |
(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者弃权 |
| 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 |
的票数)。 |
| 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 |
|
| 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 |
第三节 独立董事 |
| 立场和身份。 |
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司暂不设立独立 |
|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 |
董事。若日后设置,将按照法律法规、 |
| 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 |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 |
| 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 |
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规定修改章程,制 |
| 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
定独立董事相关内容并执行。 |
|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 |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司暂不设置董事 |
| 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 |
会专门委员会。 |
|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 |
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 |
| 内披露有关情况。 |
第一百一十九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 |
|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 |
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
| 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
公司根据经营需要,可设副总经理若干 |
|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
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
|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 |
高级管理人员除总经理外,还有财务负 |
| 务。 |
责人、董事会秘书。 |
|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 |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
| 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本章 |
| 发生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在 2 个月 |
程第九十三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 |
| 内完成董事补选。 |
形,同时适用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 |
财务负责人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 |
| 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 |
技术职务资格,或者具有会计专业知识 |
| 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 |
背景并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 |
| 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 |
第一百二十条 本章程第九十三条关 |
| 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 |
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 |
|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 |
级管理人员。 |
|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
第一百二十一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
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 |
| 承担赔偿责任。 |
东的最大利益。并承担勤勉义务。 |
| 第一百一十五条 经股东大会批准,公 |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的规定,同 |
| 司可以为董事购买责任保险。 |
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 但董事因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 |
第一百二十二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 |
| 而导致的责任除外。 |
年。连聘可以连任。 |
| 第二节 独立董事 |
第一百二十三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 |
|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 |
责,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董事会的 |
| 制度,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 |
授权行使下列职权: |
| 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 |
(一)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 |
| 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 |
实施董事会决议; |
| 断的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的人数占董 |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 |
| 事会人数的比例不应低于三分之一。 |
资方案; |
| 第一百一十七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 |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 |
| 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
案; |
|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 |
(四)拟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
| 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 |
(五)制定公司具体规章; |
| 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 |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 |
| 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 |
理、财务负责人; |
| 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 |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除应有董事会决 |
| 等); |
定聘任或者予以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 |
|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
人员; |
|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 |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 |
| 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
权。 |
|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 |
| 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 |
秘书负责信息披露事务、股东会和董事 |
| 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
会会议的筹备、投资者关系管理、文件 |
| (四)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 |
保管、股东资料管理等工作。董事会秘 |
| 情形的人员; |
书应当列席公司的董事会和股东会。 |
| (五)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 |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应当指定一 |
| 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
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职责,并 |
| (六)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
在三个月内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 |
| 其他人员; |
指定代行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职 |
| 第一百一十八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
责。 |
| 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 |
|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 |
章、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及本章程的 |
| 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
有关规定。 |
| (二)具有法律、法规以及本章程第一 |
第一百二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
| 百一十七条所要求的独立性; |
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 |
| (三)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 |
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 |
|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
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 |
|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 |
任。 |
| 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 |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
| 验; |
律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
| (五)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要 |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求的其他条件。 |
|
| 第一百一十九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 |
第七章 监事和监事会 |
| 举和更换的方法 |
第一节 监事 |
| (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 |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三条 |
| 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0%以上的 |
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
| 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 |
监事。 |
| 东大会选举决定; |
第一百二十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 |
| (二)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 |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 |
| 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 |
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 |
| 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 |
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
| 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 |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的规定,同 |
| 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 |
时适用于监事。 |
| 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 |
第一百二十八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
| 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 |
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
| 系发表公开声明; |
第一百二十九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 |
| (三)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 |
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 |
| 前,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 |
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 |
| 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 |
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 |
| 见。 |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
| 第一百二十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 |
第一百三十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 |
| 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 |
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 |
| 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 |
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
| 年。 |
第一百三十一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 |
| 第一百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连续 3 次 |
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 |
| 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由董事会 |
或者建议。 |
| 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除出现上述情 |
第一百三十二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 |
| 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 |
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 |
| 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 |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 |
第一百三十三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 |
| 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 |
时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 |
| 立董事认为公司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 |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
| 作出公开的声明。 |
偿责任。 |
| 第一百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 |
|
| 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 |
第二节 监事会 |
| 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 |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 |
| 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 |
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 |
| 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 |
|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成员低于 |
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 |
| 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最低人数的,在改 |
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
| 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独立董事仍应当 |
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一名 |
|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职务。 |
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
| 董事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股东大会 |
监事会包括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 |
| 改选独立董事,逾期不召开股东大会 |
其中职工代表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监 |
| 的,独立董事可以不再履行职务。 |
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 |
| 第一百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 |
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 |
| 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 |
主选举产生。 |
|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 |
第一百三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 |
| 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 |
权: |
| 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 |
(一)检查公司财务; |
| 法权益不受损害。 |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 |
| 第一百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 |
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公 |
| 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 |
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 |
| 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 |
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
| 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 |
| 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应确保有足够的 |
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
| 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职责,其原则上 |
人员予以纠正; |
| 最多在 5 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 |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 |
| 第一百二十五条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 |
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 |
| 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 |
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 |
| 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独立董事 |
议; |
| 的职权外,公司还赋予独立董事以下特 |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
| 别职权: |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
|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 |
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 |
| 自然人达成的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 |
讼; |
| 关联交易;拟与关联法人达成的金额在 |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
| 1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 |
第一百三十六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 |
| 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 |
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 |
| 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讨论;独 |
时监事会会议。 |
| 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 |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通 |
| 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 |
过。 |
| 依据。 |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制定监事会议 |
|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 |
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 |
| 事务所; |
程序。监事会议事规则应作为公司章程 |
|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 |
的附件。 |
| 会; |
第一百三十八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 |
|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
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
| (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 |
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妥善保 |
| 构; |
存。 |
| (六)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 |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 |
| 东征集投票权。 |
括以下内容: |
|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 |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 |
| 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
限; |
| 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 |
(二)事由及议题; |
| 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 |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
| 露。 |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 |
| 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审计、提 |
计 |
| 名委员会时,独立董事应当在委员会成 |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 员中占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 |
第一百四十条 公司依照法律法规和 |
| |
|
| 第一百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公 |
国家有关部门和全国股转公司的规定, |
| 司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
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
| (一)提名、任免董事; |
第一百四十一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 |
|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
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 |
|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
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 |
| (四)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
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 |
| 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 |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 |
| 于 300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 |
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转公司的规 |
| 资产值的 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 |
定进行编制。 |
| 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 |
| (五)在公司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 |
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金, |
| 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 |
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 发表独立意见; |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 |
| (六)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 |
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 |
| 权益的事项; |
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 |
| (七)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
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
| 其他事项。 |
的,可以不再提取。 |
| 第一百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 |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 |
| 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 |
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
| 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 |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 |
| 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
损。 |
| 第一百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 |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 |
| 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 |
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 |
| 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应按法定 |
取任意公积金。 |
| 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 |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 |
| 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 |
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
| 的,可以要求补充。当 2 名独立董事认 |
配。 |
| 为资料不充分或需进一步明确时,可联 |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 |
| 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 |
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 |
| 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 |
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 |
| 采纳。 |
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
|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独立董事 |
当承担赔偿责任。 |
| 本人应当至少保存 5 年,公司保存的 |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 |
| 期限与公司的经营期限相同。 |
润。 |
| 第一百二十九条 公司应提供独立董 |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 |
| 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 |
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须在两个月内完 |
| 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
成股利(或者股份)的派发事项。 |
| 提供协助,包括但不限于介绍情况、提 |
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 |
| 供材料等。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
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 |
| 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通知股东的,董事 |
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
| 会秘书应及时办理通知事宜。独立董事 |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 |
| 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 |
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 |
| 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 |
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
| 独立行使职权。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 |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 |
| 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
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 |
| 由公司承担。 |
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
| 第一百三十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 |
|
| 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 |
第二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 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 |
第一百四十六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 |
| 公司年度审计报告中进行披露。 |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 |
|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本公司 |
审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
| 及主要股东或者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 |
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 |
| 人员处取得额外的、未经披露的其他利 |
师事务所,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 |
| 益。 |
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 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补 |
第一百四十八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 |
| 偿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 |
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 |
| 可能引致的风险。 |
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 |
| 第一百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提出辞职 |
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
| |
|
| 或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商业 |
|
| 保密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生 |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
| 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 |
第一节 通知 |
| 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 |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 |
| 业保密的义务,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 |
形式发出: |
| 息。 |
(一)以专人送出; |
| 第三节 董事会 |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
|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 |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
| 会由 5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人。 |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
| 第一百三十三条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 |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 |
| 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
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 |
|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
关人员收到通知。 |
| 告工作; |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 |
|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
会议通知,以公告进行。 |
|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监 |
| 案; |
事会的会议通知,以电子邮件、传真或 |
|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
专人送达方式进行。 |
| 决算方案; |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 |
|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
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 |
| 亏损方案; |
(或者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 |
|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
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 |
|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
付邮局之日起第五个工作日为送达日 |
|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
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 |
| 股份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
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第 一 百 五 |
| 形式的方案; |
十四条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 |
|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
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 |
| 司对外投融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
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 |
|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 |
并不仅因此无效。 |
| 易等事项; |
|
公告编号:2025-033
|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
第二节 公告 |
|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在符合《证券 |
| 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 |
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刊登公司公告 |
| 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 |
和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 |
| 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 |
| 项; |
散和清算 |
|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 |
|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
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
|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 |
|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
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 |
|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
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 |
|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
解散。 |
| (十六)制订独立董事津贴标准; |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 |
|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 |
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 |
| 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表及财产清单。公司自作出合并决议之 |
| 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 |
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 |
| 议事规则,明确董事会的职责,以及董 |
在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 |
| 事会召集、召开、表决等程序,规范董 |
台上公告。 |
| 事会运作机制,报股东大会审批,作为 |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 |
| 章程附件。 |
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 |
| 第一百三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 |
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 |
|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抵押资产、对 |
的担保。 |
|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 |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 |
| 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 |
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 |
| 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 |
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
| 进行评审。 |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 |
| 第一百三十六条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 |
相应的分割。 |
| 由公司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
| |
|
| 选举产生和罢免。 |
清单。公司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 |
| 第一百三十七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 |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在符合 |
| 权: |
《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上公 |
|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 |
告。 |
| 会会议; |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 |
|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
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 |
|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 |
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 |
| 有价证券; |
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
|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 |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 |
|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
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
| (五)审议批准董事会确定的董事长拥 |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 |
| 有的在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抵押 |
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 |
| 资产、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 |
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 |
| 交易的权限内的事项; |
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 |
| (六)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
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 |
| (七)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 |
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 |
| 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 |
供相应的担保。 |
| 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 |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出资 |
| 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
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 |
|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或者股份,法律或者章程另有规定的除 |
| 第一百三十八条 副董事长协助董事 |
外。 |
| 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 |
| 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 |
一百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 |
|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
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 |
|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 |
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 |
| 行职务。 |
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 |
| 第一百三十九条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 |
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
| 召开两次会议(即年度董事会和半年度 |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 |
| 董事会各一次),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 |
本章程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
| 召开十日前以电子邮件、传真、送达等 |
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 |
| 书面形式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非专人 |
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在符合《证券法》 |
| 送达的,应当通过电话确认收悉情况。 |
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告。 |
| 第一百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 |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 |
| 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 |
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 |
| 主持临时董事会会议: |
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 |
|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
分配利润。 |
| 提议时; |
第一百六十三条 违反《公司法》及其 |
| (二)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时; |
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 |
| (三)监事会提议时。 |
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 |
| 第一百四十一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 |
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 |
| 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电子邮件、传 |
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
| 真、送达或其他方式。通知时限为:于 |
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临时董事会议召开五日前通知到各位 |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 |
| 董事和监事。 |
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 |
| 第一百四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 |
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 |
| 括以下内容: |
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 |
|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
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
| (二)会议期限; |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 |
| (三)事由及议题; |
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
|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
|
| 第一百四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 |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 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 |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 |
| 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 |
散: |
| 过。 |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 |
|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 |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
| 第一百四十四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 |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
| 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 |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
| 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 |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
| 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 |
或者被撤销; |
| 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 |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 |
| 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 |
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 |
| 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 |
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百分 |
| 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 |
之十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 |
|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法院解散公司。 |
| 第一百四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 |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 |
| 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 |
百六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情 |
| 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 |
形,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 |
| 须亲自参加董事会会议。 |
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 |
| 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 |
续。 |
| 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 |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 |
| 签名或盖章。 |
作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 |
|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 |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 |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 |
| 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 |
百六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 |
| 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 |
| 董事会会议可以电话会议形式或借助 |
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 |
| 类似通讯设备举行,只要与会董事能充 |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 |
| 分进行交流,所有与会董事应被视作已 |
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 亲自出席会议。 |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 |
| 第一百四十六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 |
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
| 式为记名投票表决,每一名董事有一票 |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 |
| 表决权。 |
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
| 第一百四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应 |
偿责任。 |
| 当真实、准确、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 |
第一百六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 |
|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和记录人应当在 |
行使下列职权: |
| 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当 |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 |
| 妥善保存。 |
债表和财产清单; |
| 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 |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
| |
|
| 括以下内容: |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 |
|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 |
业务; |
| 方式; |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 |
|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
生的税款; |
|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
(五)清理债权、债务; |
| (四)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 |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 |
| 况; |
产; |
| (五)关于会议程序和召开情况的说 |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 明; |
第一百六十九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 |
| (六)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董事对有 |
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 |
| 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 |
内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 |
| 的表决意见; |
台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 |
| (七)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 |
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 |
| (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 |
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 票数); |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 |
| (八)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 |
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 |
| 项。 |
债权进行登记。 |
| 如有应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 |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 |
| 应单独说明。 |
进行清偿。 |
| 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 |
第一百七十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
| 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 |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 |
| 律、行政法规或者章程、股东大会决议 |
当制订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 |
| 的规定,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 |
法院确认。 |
| 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 |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 |
| 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 |
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 |
| 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对在 |
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 |
| 表决中投弃权票或未出席也未委托他 |
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
| 人出席的董事,以及虽在讨论中明确提 |
配。 |
| |
|
| 出异议,但表决中未投反对票的董事, |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 |
| 仍应承担责任。 |
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 |
| 第四节 董事会秘书 |
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
| 第一百五十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 |
第一百七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 |
|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 |
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
| 事会负责。 |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 |
| 第一百五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掌握 |
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
| 有关财务、税收、法律、金融、 |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 |
| 企业管理等方面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 |
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 |
| 个人品质,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 |
产管理人。 |
| 职业操守,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并且 |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 |
| 有良好的沟通技巧和灵活的处事能力。 |
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 |
| 第一百五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 |
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 |
| 职责是: |
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
| (一)准备和递交国家有关部门要求的 |
第一百七十三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 |
| 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出具的报告和文件; |
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
| (二)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并 |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 |
| 负责会议的记录和会议文件、记录的保 |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 |
| 管; |
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 |
| (三)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保证公 |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合法、真实 |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 |
| 和完整; |
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 |
| (四)保证有权得到公司有关记录和文 |
产清算。 |
| 件的人员及时得到有关记录和文件; |
|
| (五)促使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
第十一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 |
| 人员明确各自应担负的责任和应遵守 |
第一百七十五条 若公司申请股票在全 |
| 的法律、法规、政策、公司章程等有关 |
国股转系统终止挂牌的,将充分考虑股 |
| 规定; |
东合法权益,并建立与终止挂牌事项相 |
| (六)协助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 |
关的投资者保护机制。 |
| (七)为公司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及建 |
公司主动终止挂牌的,应当制定合理的 |
| 议; |
投资者保护措施,通过控股股东、实际 |
| (八)办理公司与证券登记机关及投资 |
控制人及相关主体提供现金选择权、回 |
| 人之间的有关事宜; |
购安排等方式为其他股东的权益提供 |
| (九)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
保护。 |
| 规定的其他职责。 |
公司被强制终止挂牌的,应当与其他股 |
|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董事或者其他 |
东主动、积极协商解决方案,可通过设 |
| 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 |
立专门基金等方式对股东权益作出安 |
| 书。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 |
排。 |
| 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 |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股东、董事、 |
| 司董事会秘书。 |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章程规定 |
| 第一百五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 |
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 |
| 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兼 |
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向中国国际经济 |
| 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 |
贸易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通过仲 |
| 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 |
裁方式解决。 |
| 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 |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
| 份作出。 |
第一百七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 第一百五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辞职应 |
公司将修改章程: |
| 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 |
(一)《公司法》或者有关法律法规修 |
| 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董 |
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 |
| 事会秘书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 |
法规的规定相抵触的; |
| 会时生效。 |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 |
| 如因董事会秘书辞职未完成工作移交 |
载的事项不一致的; |
| 且相关公告未披露。仍应当依照法律、 |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的。 |
|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 |
第一百七十八条 股东会决议通过的 |
| 行职务。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披露 |
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 |
| 后方能生效。 |
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 |
| 第六章 总经理 |
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
|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 |
第一百七十九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会 |
| 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可受聘兼任 |
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 |
| 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
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
| 员。 |
第一百八十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 |
|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
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 |
|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本章 |
公告。 |
| 程第一百零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 |
|
| 情形,同时适用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第十三章 附则 |
| 财务负责人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 |
第一百八十一条 释义: |
| 技术职务资格,或者具有会计专业知识 |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 |
| 背景并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 |
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超过百分之五 |
| 第一百五十七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 |
十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 |
| 年,连聘可以连任。 |
超过百分之五十,但其持有的股份所享 |
| 第一百五十八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 |
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 |
| 责,行使下列职权: |
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
|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 |
|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
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 |
|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 |
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 资方案; |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
|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 |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
| 案; |
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 |
|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
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 |
|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
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 |
|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
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 |
|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
系。 |
|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 |
第一百八十二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 |
|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 |
其他任何语种或者不同版本的章程与 |
| 员; |
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通化市市场监督 |
|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 |
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 |
| 惩, 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
章程为准。 |
| |
|
| (九)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 |
第一百八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 |
| 权。 |
"以内"都含本数;"过""超过""低 |
| 第一百五十九条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 |
于""少于""多于"不含本数。 |
| 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 |
第一百八十四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 |
| 决权。 |
会负责解释。 |
| 第一百六十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 |
第一百八十五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 |
| 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监 |
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 |
| 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 |
会议事规则。 |
| 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 |
第一百八十六条 国家对优先股另有 |
| 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
规定的,从其规定。本章程未尽事宜, |
| 第一百六十一条 总经理拟定有关职 |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
| 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 |
文件及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执行。 |
| 劳动保险、解聘(或开除)公司职工等 |
第一百八十七条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会 |
| 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 |
议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
| 听取工会和职代会的意见。 |
|
|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总经理应当遵 |
通化耐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 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
|
| 履行忠实和勤勉的义务。 |
|
| 第一百六十三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 |
|
| 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 |
|
| 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 |
|
| 的劳务合同规定。 |
|
| 第七章 监事会 |
|
| 第一节 监事 |
|
| 第一百六十四条 本章程第一百零五 |
|
| 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 |
|
| 于监事。 |
|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
|
| 第一百六十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 |
|
|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 |
| 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 |
| 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 |
| 产。 |
| 第一百六十六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
|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
| 第一百六十七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 |
| 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 |
| 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 |
| 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
|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 |
| 务。 |
| 发生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在 2 个月 |
| 内完成监事补选。 |
| 第一百六十八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 |
|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
| 第一百六十九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 |
| 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 |
| 或者建议。 |
| 第一百七十条 监事有权了解公司经 |
| 营情况。挂牌公司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监 |
| 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 |
| 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 |
| 第一百七十一条 监事履行职责所需 |
| 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
| 第一百七十二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 |
| 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 |
|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一百七十三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 |
| |
|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
|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
| 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二节 监事会 |
|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 |
| 会由 3 名监事组成。 |
| 监事会设主席 1 名,监事会主席由全 |
| 体监事过半数通过选举产生或罢免。监 |
| 事会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
|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
| 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 |
| 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
|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 |
| 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 |
| 不低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 |
| 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 |
| 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
| 第一百七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 |
| 权: |
|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 |
| 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
| (二)检查公司财务; |
|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
| 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 |
| 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 |
| 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
|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 |
| 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
| 人员予以纠正; |
|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 |
| 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 |
| 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
|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
|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 |
| 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 |
| 讼; |
|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 |
| 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 |
| 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 |
| 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
| (九)列席董事会会议,对董事会决议 |
| 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
| (十)向股东大会提名独立董事候选 |
| 人; |
| (十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 |
| 程的规定应由监事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
| 第一百七十六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 |
| 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职责,以及监 |
| 事会召集、召开、表决等程序,规范监 |
| 事会运行机制,报股东大会审批,作为 |
| 章程附件。 |
| 第一百七十七条 监事会每半年至少 |
| 召开一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在会议召 |
| 开十日前通知全体监事。每次会议应当 |
| 于会议召开十日前以电子邮件、传真、 |
| 送达等书面形式通知全体监事。非专人 |
| 送达的,应当通过电话确认收悉情况。 |
|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 |
| |
| 事会主席应当在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 |
| 集和主持临时监事会会议。 |
| 监事会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的通知方 |
| 式为:电子邮件、传真、送达或其他方 |
| 式。通知时限为:于临时监事会议召开 |
| 五日前通知到各位监事。 |
| 第一百七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 |
| 括以下内容: |
|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 |
| 限; |
| (二)事由及议题; |
|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
| 第一百七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 |
| 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
| 监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的过 |
| 半数通过。 |
| 第一百八十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 |
| 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 |
| 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 |
| 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 |
| 限和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
|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 |
| 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 |
| 会议,亦未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的, |
| 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
| 第一百八十一条 监事会决议的表决 |
| 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每一名监事享有 |
| 一票表决权。 |
| 第一百八十二条 监事会应当对会议 |
| |
| 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会议记 |
| 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出席会议的 |
| 监事、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
| 出席会议的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 |
| 其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 |
| 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 |
| 会议记录保管期限为二十年。 |
| 根据有关主管机关的规定或要求,监事 |
| 会应当将有关事项的表决结果制作成 |
| 监事会决议,供有关主管机关登记或备 |
| 案。该监事会决议由出席会议的监事签 |
| 名。 |
|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 |
| 计 |
|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 |
| 行政法规和国家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 |
| 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
|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 |
| 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股东大会报送 |
|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
|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 |
| 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
|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 |
| 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 |
| 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 |
| 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 |
| 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 |
| |
| 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 |
| 提取。 |
|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 |
| 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
|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 |
| 损。 |
|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 |
| 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 |
| 提取任意公积金。 |
|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 |
| 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
| 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 |
| 除外。 |
|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 |
| 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
|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 |
| 润退还公司。 |
|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 |
| 润。 |
|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 |
| 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 |
| 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 |
| 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
|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 |
| 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
| 的 25%。 |
|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 |
| 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 |
| 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 |
| 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
|
|
|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的税后利润,按 |
|
|
|
| 下列顺序分配: |
|
|
|
| (一)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
|
|
|
| (二)提取税后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法 |
|
|
|
| 定公积金; |
|
|
|
| (三)提取任意公积金; |
|
|
|
| (四)向股东分配股利。 |
|
|
|
|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 |
|
|
|
| 及公司的经营状况和发展的需要确定 |
|
|
|
| 本条第(四)、(五)项所述利润分配的 |
|
|
|
| 具体比例,并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
|
|
|
| 公司不得在弥补公司亏损和提取法定 |
|
|
|
| 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 |
|
|
|
|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应实施积极的利 |
|
|
|
| 润分配办法,并遵守以下规定: |
|
|
|
|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股东的 |
|
|
|
| 合理回报; |
|
|
|
| (二)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
|
|
|
| 的,公司应当扣减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 |
|
|
|
| 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
|
|
|
| 第二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
|
|
|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 |
|
|
|
|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 |
|
|
|
| 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 |
|
|
|
| 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 |
|
|
|
| 以续聘。 |
|
|
|
|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 |
|
|
|
| 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 |
|
|
|
| |
|
| 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
| |
|
|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 |
|
| 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 |
|
| 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 |
|
| 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
|
| 第一百九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 |
|
| 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
|
|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 |
|
| 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10 天事先 |
|
| 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 |
|
| 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 |
|
| 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
|
|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 |
|
| 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
|
|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
|
| 第一节 通知 |
|
|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 |
|
| 形式发出: |
|
| (一)以专人送出; |
|
| (二)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 |
|
| (三)以传真方式进行; |
|
| (四)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
|
|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
|
| 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电子邮 |
|
| 件、传真、送达或其他方式进行。 |
|
|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 |
|
| 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 |
|
| (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 |
|
| |
| 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或传真送出 |
| 的,电子邮件或传真发出日期为送达日 |
| 期。 |
| 第一百九十九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 |
| 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 |
| 该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 |
| 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
| 第二节 公告 |
| 第二百条 公司董事会应制订公司的 |
| 信息告知管理制度,以确保公司信息告 |
| 知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
| 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应主动、及实地告 |
| 知股东所有可能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 |
| 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 |
| 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 |
| 第二百零二条 公司告知的信息应当 |
| 便于理解。公司应保证使用者能够通过 |
| 经济、便捷的方式(如互联网)获得信 |
| 息。 |
| 第二百零三条 公司股份在全国中小 |
|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公司指定在 |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 |
| 平台(www.neeq.com.cn)为刊登公司 |
| 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
|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 |
| 散和清算 |
|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 第二百零四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 |
| 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
| |
|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 |
| 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 |
| 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 |
| 解散。 |
| 第二百零五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 |
| 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 |
| 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 |
| 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
| 日内在公司住所地报纸上公告。债权人 |
| 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 |
| 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 |
| 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
| 保。 |
| 第二百零六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 |
| 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 |
| 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
| 第二百零七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 |
| 应的分割。 |
|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
|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
|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 |
| 公司住所地报纸上公告。 |
| 第二百零八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 |
| 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 |
| 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 |
| 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
| 第二百零九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 |
| 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
| 单。 |
| |
|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
| 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 |
| 内在公司住所地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 |
| 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 |
| 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 |
| 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得低于法 |
| 定的最低限额。 |
| 第二百一十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 |
| 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 |
| 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 |
| 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 |
| 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
|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 |
| 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
|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 第二百一十一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 |
| 散: |
|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 |
|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
|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
|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
|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
| 或者被撤销; |
|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 |
| 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 |
| 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 |
| 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 |
| 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
| 第二百一十二条 公司有本章第二百 |
| 零七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 |
| 改本章程而存续。 |
|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 |
| 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
| 以上通过。 |
| 第二百一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
| 百零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 |
| (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
|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 |
| 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 |
| 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 |
| 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 |
| 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 |
| 行清算。 |
| 第二百一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 |
| 行使下列职权: |
|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 |
| 债表和财产清单; |
|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
|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 |
| 业务; |
|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 |
| 生的税款; |
| (五)清理债权、债务; |
|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 |
| 产; |
|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 第二百一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 |
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 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 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百一十九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 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 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 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 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二百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 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二百二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 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
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 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 会修改章程的决议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二十三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 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 以公告。
第十二章 信息披露与投资者关系管
理
第一节 信息披露
第二百二十四条 公司股份在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公司依照 《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 司监管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 管指引第 1 号-信息披露》及其他规定 进行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百二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应当 包括公开转让说明书、定向转让说明 书、发行情况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 报告等。
第二百二十六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机 构为证券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 露事务。
第二百二十七条 公司的信息应当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 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第二节 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二百二十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 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 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 司的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 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工 作。
第二百二十九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以公平、公正、公开为原则,平
| 等地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 |
|
| 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
|
| 第二百三十条 公司应向投资者客观、 |
|
| 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 |
|
| 实际情况。 |
|
| 第二百三十一条 在开展投资者关系 |
|
| 活动时,对尚未公布的信息及内部信息 |
|
| 应当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 |
|
| 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
|
| 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时,应当遵守《通 |
|
| 化耐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 |
|
| 系管理制度》的具体规定。 |
|
| 第二百三十二条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 |
|
| 发生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提交证 |
|
| 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调 |
|
| 解不成,可向公司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仲 |
|
| 裁机构申请仲裁。 |
|
| 若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
|
| 转让系统终止挂牌,将充分考虑股东的 |
|
| 合法权益,并对异议股东作出合理安 |
|
| 排。公司设置与终止挂牌事项相关的投 |
|
| 资者保护机制,其中,若公司主动终止 |
|
| 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该 |
|
| 制定合理的投资者保护措施,通过提供 |
|
| 现金选择权、回购安排等方式为其他股 |
|
| 东的权益提供保护;若公司被强制终止 |
|
| 挂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该与其 |
|
| 他股东主动、积极协商解决方案,可以 |
|
| 通过设立专门基金等方式对投资者损 |
|
| |
|
| 失进行赔偿,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 |
|
| 受侵害。 |
|
| 第十三章 附则 |
|
| 第二百三十三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 |
|
| 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 |
|
| 与章程的规定向抵触。 |
|
| 第二百三十四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 |
|
| 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 |
|
| 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公司登记机关最近 |
|
| 一次登记或者备案后中文版章程为准。 |
|
| 第二百三十五条 本章程所称" 以 |
|
| 上 "、" 以内 "、" 以下 ",都含本数; |
|
| "过半数 "、"不满 "、" 以外 "不含 |
|
| 本数。 |
|
| 第二百三十六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 |
|
| 会负责解释。 |
|
| 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上条款如与法律 |
|
| 法规相抵触,以法律法规为准。 |
|
| |
|
| 通化耐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
是否涉及到公司注册地址的变更:□是 √否
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前述内容尚需提交 公司股东会审议,具体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二、修订原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新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的《关于新配套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实施相关过
渡安排的通知》等相关文件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修订《公 司章程》。
三、备查文件
原《公司章程》《公司法》《证券法》
通化耐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