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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13
证券代码:832428 证券简称: 刻度信息 主办券商:天风证券
武汉刻度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一、
修订内容
√修订原有条款 □新增条款 □删除条款
根据《公司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等
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具体内容如下:
(一)修订条款对照
修订前
修订后
原条款全文涉及名称:股东大
会
原条款全文涉及名称:股东会
原条款全文涉及名称:半数以
上
原条款全文涉及名称:过半数
第十九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
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
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
第十九条 公司不得为他人取
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
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告编号:2025-013
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
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及其他财务资助,公司实施
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
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公司
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
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
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
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
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
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
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
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
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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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
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
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
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
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
行 的 可 转 换 为 股 票 的 公 司 债
券。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
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
二十一条第(一)项至第(三)
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一条规定收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
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销。
公 司 依 照 第 二 十 一 条 第
( 三 ) 项 规 定 收 购 的 本 公 司 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
二十一条第(一)项至第(三)项
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依照第
二十一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
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 司 依 照 第 二 十 一 条 第
(三)项、第(五)项规定收购的
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
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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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
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
应 当 从 公 司 的 税 后 利 润 中 支
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
转让给职工。
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
依法转让。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
依法转让。公司被收购时,收购
人无需向公司全体股东发出全
面要约收购。
第二十七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
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
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
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
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
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
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
第二十七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
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
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
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
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
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
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
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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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
列权利:
……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
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
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
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
会计报告;
……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
列权利:
……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
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
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
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
以申请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
会计凭证;
……
第三十二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
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
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
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
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
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
提供。
第三十二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
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
的(不包括公司的会计账簿、会
计凭证),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
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
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
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
予以提供。连续 180 日以上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
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
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
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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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
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
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
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
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
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
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
提供查阅。股东查阅、复制有关
材料,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
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
人信息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
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
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
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
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
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会、董
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
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
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
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
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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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
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
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
权:
……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
第三十九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
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
工持股计划;
……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
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
……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
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者会
议通知中确认的地点。
……
第五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
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
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
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
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第五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
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
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
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
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
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会议召
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
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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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
知,向股东披露临时提案的
内容。
……
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
东会补充通知,向股东披露
临时提案的内容。
……
第七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
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
(六)股权激励计划;
……
第七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
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
(六)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计划;
……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每年
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
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
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事。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每年
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
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前通知
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
下列职权:
……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
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提起诉讼;
……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
下列职权:
……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
九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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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的公积
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
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
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
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
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
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
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的公积
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
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
加公司资本。公积金弥补公
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
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
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
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
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
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聘用取
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
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
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
可以续聘。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聘用符
合《证券法》规定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
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
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合并,应
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
并 编 制 资 产 负 债 表 及 财 产 清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
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合并,应
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
并 编 制 资 产 负 债 表 及 财 产 清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
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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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
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
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
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
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
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
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分立,
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
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
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
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
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
纸上公告。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分立,
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
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
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
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
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
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公告。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需要减
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
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
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需要
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
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
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或者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
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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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
清 偿 债 务 或 者 提 供 相 应 的 担
保。
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
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
担保。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因下列
原因解散:
……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
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
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
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
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
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因下列
原因解散:
……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
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
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
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
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
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
院解散公司。
公 司 出 现 前 款 规 定 的 解 散 事
由,应当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
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予以公示。
第一百七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
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
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报纸上
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
第一百七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
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
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报纸上
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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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
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
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
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
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
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
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
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
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
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
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
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
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
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七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
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
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
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
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
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
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
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七十七条 清算组在
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
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
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
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
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
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第一百八十七条释义
……
第一百八十七条释义
……
公告编号:2025-013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
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
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
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
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
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
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
或其他组织。
是否涉及到公司注册地址的变更:□是 √否
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前
述内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具体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为
准。
二、
修订原因
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023 年修订,下称“新公司法”)
已于 2024 年 7 月 1 日正式施行,根据中国证劵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
部署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新<公司法>
配套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实施相关过渡安排的通知》、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公司拟对《公司章程》进行
相应的修改。
三、
备查文件
《武汉刻度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
议》
武汉刻度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