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汉唐环保: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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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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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16

证券代码:

835217 证券简称:汉唐环保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北京汉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修订原有条款 □新增条款 □删除条款

根据《公司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具体内容如下:

(一)修订条款对照

修订前

修订后

原条款全文“股东大会”

原条款全文“股东会”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

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

《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

(以下简称“《

《治理规则》”)及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

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和其他

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北京汉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

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

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系由原北京

第二条北京汉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

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

公告编号:2025-016

汉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

有限公司。原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现股份

公司发起人。

司系由原北京汉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原有限责

任公司股东为现股份公司发起人。在

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

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9111*开通会员可解锁*5Q。

新增条款

第三条公司于 2016 年 01 月 06 日在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第五条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

大街丙 12 号楼《13 层 1301 内 1508 室

第五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

国门外大街丙 12 号楼 13 层 1301 内

1508 室,邮政编码为 100022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

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代

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为公司法定代

表人。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和变更按照

选举董事长的方式进行。担任法定代

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

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

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

定新的法定代表人。在新的法定代表

人选出之前,由董事会或者董事会授

权代表行事公司对外代表的职权;在

新的法定代表人选出之后,前述授权

自动失效。

新增条款

第十三条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

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

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

件。

第十二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十五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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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产

品设计;专业承包;货物进出口;技术进

出口;代理进出口;销售煤炭(不在北京地

区开展实《物煤交易、储运活动)、金属材

料、非金属矿石、金属矿石、机械《设备、

电子产品、仪器仪表、化工产品(不含危险

化学品)。(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

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

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

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围为: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

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

推广;专业设计服务;对外承包工程;

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

理;煤炭销售(不在北京地区开展实物

煤的交易、储运活动)

;金属材料销售;

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金属矿石销售;

机械设备销售;电子产品销售;仪器仪

表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

工产品)

;土石方工程施工;园林绿化

程施工;五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零

售;机械设备租赁;租赁服务(不含许

可类租赁服务);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

租赁;建筑材料销售;机械电气设备销

售;合同能源管理。

(除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

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

建筑劳务分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

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不得从事国家

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

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 公司股票采用记名方式。

第十 六 条公司 的股份采取 记名的 形

式。

第十四条 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

通股。

第十 七 条 公司已 发行的 股份数为

11260 万股,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

普通股。

第十八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第二十一条公司不得以赠与、垫资、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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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

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

股份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任

何资助。

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

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符

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

定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公司购回股份,可以下列方

式之一进行:(一)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

例发出购回要约;(二)通过公开交易方式

购回;(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

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董事、

监事、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在其任职期间内,定期向公司申报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其任职

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

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上述人员离职后

6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

份。

第二十八条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在挂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分

三批解除转让限制,每批解除转让限

制的数量均为其挂牌前所持股票的三

分之一,解除转让限制的时间分别为

挂牌之日、挂牌期满一年和两年。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

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

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上述人员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

全国股转公司对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

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新增条款

第二十九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

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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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

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前款所

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

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

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公司董事

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

事会 不 按照本 条第一款的 规定执 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新增条款

第三十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

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

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

迟年度报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

前 15 日起算,直至公告日日终;

(二)

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

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

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

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

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内;

(四)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

认定的其他期间。

新增条款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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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

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

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

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

益的股东。

第二十七条 公司股东对公司享有知情

权、参与权、质询权和重大事项表决权等

权利,具体如下:……(五)查阅公司章程、

股东名册、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

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

告;……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对公司享有知

情权、参与权、质询权和重大事项表决

权等权利,具体如下:……(五)查阅、

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

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

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

以 查 阅 公 司 的 会 计 账 簿 、 会 计 凭

证;……

第二十八条 股东提出查阅第二十七条

所述有关信息或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

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

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

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

司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

《证

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股东提出查

阅前 条 所述有 关信息或者 索取资 料

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

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

并说明查阅目的,公司经核实股东身

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二十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

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

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股东大会、董事

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

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

人民法院认定无效。股东会、董事会的

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法

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

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

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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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

生实质影响的除外。董事会、股东等相

关方 对 股东会 决议的效力 存在争 议

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

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

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

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人民

法院 对 相关事 项作出判决 或者裁 定

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

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

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

极配合执行。……

新增条款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

未召 开 股东会 、董事会会 议作出 决

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

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

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

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

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

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

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新增条款

第三十七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职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司连续一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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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

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

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

前款规定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

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

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

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

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

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

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新增条款

第三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

反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

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第三十二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

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违反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和公司章

程干预公司的正常决策程序,损害公司及

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对股东大会人

事选举结果和董事会人事聘任决议设置

批准程序,不得干预高级管理人员正常选

第四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行

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公司利益。第

四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

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用关

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

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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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程序,不得越过股东大会、董事会直接

任免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不得通过直接调阅、要求公司向其报告

等方式获取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应防止股东及

其关联方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

其他资源,以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和债权人

的合法权益。发生关联交易行为后,应及

时结算,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

用。如发生公司大股东及关联方以包括但

不限于占用公司资金的方式侵占公司资

产的情形,公司应立即发出书面通知,要

求其制定详细的还款计划并按期履行。公

司被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的资金,原则上

应当以现金清偿。如大股东及关联方拒不

偿还占用的公司资金,公司董事会应立即

以公司名义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大股东所

侵占的公司资产及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进

行司法冻结。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对公司及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不得

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

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及其他

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

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控股股东及实

际控制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章程规

定,给公司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承

担赔偿责任。

明和各项承诺,不得无故变更承诺内

容或者不履行承诺;

(三)严格按照有

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主动

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

知公 司 已发生 或者拟发生 的重大 事

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

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

司及 相 关人员 违法违规提 供担保 ;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

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

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

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

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

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

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

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

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

立性;

(九)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和

本章程的其他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

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

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第四十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

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

营稳定。第四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 人 转让其 所持有的本 公司股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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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中

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

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公司被收购

时,收购人无需向全体股东发出全面

要约收购。

第三十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

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

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

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

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

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

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

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八)对

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九)对公司合

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做出决议;(十)修改本章程;(十一)批准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

则》

《监事会议事规则》

《关联交易管理

办法》、

《重大投资决策管理办法》

《对外

担保管理制度》等公司重大制度;(十二)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做出决

议;(十三)审议批准达到本章程规定的股

东大会审议标准的交易、《对外提供财务

资助及担保事项(十四)审议批准公司与

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

第四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

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行使下列职权:(二)选举和更换非由

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

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

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

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

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

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做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做

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 或 者变更 公司形式做 出决议 ;

(十)修改本章程;(十一)批准《股东会

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

《监事

会议事规则》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重大投资决策管理办法》、《对外担

保管理制度》等公司重大制度;(十二)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做出

决议;(十三)审议批准达到本章程规

定的股东会审议标准的交易、 对外提

供财务资助及担保事项(十四)审议批

准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提

公告编号:2025-016

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交易,(十

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十

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十七)审议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

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供担保除外)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

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 30%以上的交易,(十五)审议批准变

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十六)审议股

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十七)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 定 应当由 股东会决定 的其他 事

项。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

司债券作出决议。

第三十四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

公司董事会审议。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

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

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提供的

担保;

(六)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

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第四十六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

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符合以下情形

之一 的 ,还应 当提交公司 股东会 审

议:……(五)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对控

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

(六)对关联方

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全国股

转公 司 或者公 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 担

保。公司应严格执行为他人提供担保

的审议程序,如发现存在违反公司章

程规定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对外提

供担保的,可以视情节对相关责任人

员予以免职处理,并依法追究其法律

责任。除上述规定须经股东会审议通

过的事项外,公司所有其他对外担保

事项均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提

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并对外披露。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

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1/2 以上董

公告编号:2025-016

事审议同意。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

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股东

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

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

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

的其 他 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 过半数 通

过。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

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

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

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

适用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但

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第三十五条: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对外

担保、对外投资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

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的《50%以上,且超过《3000《万的。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

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

等,可免于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第四十七条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对

外担保除外)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一) 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

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

的 50%以上 ;(二) 交易涉及的资产净

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

超过 2000 万的。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

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

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可免于履行

股东会审议程序。

第三十六条: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对外

担保、对外投资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第四十八条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对

外担保除外)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公告编号:2025-016

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一)交易涉及

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经审 计 总 资 产的 《 30% 以

上;(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的《30%以上,且超过《2000《万的。

除上述必须由股东大会及董事会审议的

事项外,其他交易事项由公司总经理进行

审批.

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一) 交易涉及

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

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

最近 一 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 总资产 的

30%以上;(二) 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

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30%以上,且超

过 1500 万的。除上述必须由股东会及

董事会审议的事项外,其他交易事项

由公司总经理进行审批。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

场会议方式召开股东大会。

第五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会的方式:

股东 会 除设置 会场以现场 形式召 开

外,还可以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以

电子通信方式召开的,应验证股东身

份并留存录音录像。

新增内容

第五十五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

内按时召集股东会。董事会不能履行

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

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

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已

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

新增条款

第五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百分之一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

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第五十

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

一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公告编号:2025-016

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

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

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

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

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

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

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第

六十条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

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

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

加新的提案。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

者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

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四)会务常设电话号码。(五)

股权登记日;……

第六十二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四)会议联系方式;。(五)

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

及表决程序。……

第四十九条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

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代理人应当向公

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

行使表决权。

第六十四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

有已发行有表决权的普通股股东等股

东或者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

并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及本章程

的相关规定行使表决权。股东可以亲

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

席,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

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新增条款

第六十五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

公告编号:2025-016

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代

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

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法人股东

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

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

资格的有效证明;法人股东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

份证、法人股东单位依法出具的书面

授权委托书。

新增条款

第六十八条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

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

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

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及其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

体董事、监事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九条股东会要求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

质询。

新增条款

第七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在表决前宣

布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出席会议的

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会

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五)股东的质

询意见、建议及董事会、监事会的答复或

说明等内容;(六)本章程规定应载入会议

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四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

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五)股

东的质询意见、建议及相应的的答复

或说明;

(六)律师(如有)及计票人、

监票人姓名;(七)本章程规定应载入

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公告编号:2025-016

第六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

决议通过:(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二)发行公司债券;(三)公司的分立、

合并、解散、清算;(四)本章程的修改;

(五)审议本章程第三十四条、三十五、三

十八条中规定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事项;(六)股权激励计划;(七)法律、行

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的大会

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

注册资本;(二)发行公司债券;(三)公

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变更公司形

式;

;(四)本章程的修改;

(五)申请股

票终止挂牌或者撤回终止挂牌;

(六)

股权激励计划;

(七)发行上市或者定

向发行股票;

(八)表决权差异安排的

变更;(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

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四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

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

司将不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

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

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二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会

议、审议公开发行并在北交所上市事

项等 需 要股东 会提供网络 投票方 式

的,应当聘请律师对股东会会议的召

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会议

情况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

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

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

进行表决。

第八十五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

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

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

股东会上进行表决。股东会审议提案

时,不得对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

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提

案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新增条款

第八十六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

场、网络或者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公告编号:2025-016

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

投票结果为准。

第六十八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投票或举

手方式表决。

第八 十 七条股 东会采取记 名投票 表

决。

第六十九条每一审议事项如采用投票表

决方式的,应当至少有 1 名股东代表和 1

名监事参加清点,并由清点人代表当场公

布表决结果。

第八 十 八条股 东会对提案 进行表 决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

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

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

当由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

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通过网络

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者其

代理人,可以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新增条款

第八十九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

得早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会议主持

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

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

过。

新增条款

第九十条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

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

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

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

负有保密义务。

新增条款

第九十四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

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及 占 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比

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

公告编号:2025-016

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新增条款

第九十五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

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

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新增条款

第九十六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

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

时间为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

第七十四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存在以

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

《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二)被中国证

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

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三)被全国

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

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四)中国证

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违

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

本条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主动报告并

自事实发生之日起 1 个月内离职。

第九十七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列情 形 之一的 ,不能担任 公司的 董

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

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

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

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

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

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

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

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

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

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

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

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

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

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

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全国股转公司公开认定为不

适合担任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公告编号:2025-016

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

系统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违反

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

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

第七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

换,任期 3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

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

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

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

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

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九十九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者

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

除其职务。董事任期 3 年,任期届满

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

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

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

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

董事职务。

第七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第一百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下

列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

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

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七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第一百〇一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

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

利益 尽 到管理 者通常应有 的合理 注

意:

新增条款

第一百〇四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

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

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

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公告编号:2025-016

第八十三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〇七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

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

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第 八 十 七 条 董 事 会 行 使 下 列 职

权:……(三)制订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

方案;……

第一 百 一十一 条董事会行 使下列 职

权:……(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

投资方案;……

第九十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

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

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

议事规则,规定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

程序,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

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董事会

议事规则作为本公司章程的附件。

第九十七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应至

少提前 1《日发出会议通知。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

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出、邮

寄、电子邮件、电话、短信或传真。董

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应至少提前 1 日发

出会议通知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或

信息披露负责人,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公

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投资者

关系管理、股东资料管理等事宜。董事会

秘书或信息披露负责人应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九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或

信息披露负责人,负责信息披露事务、

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投

资者关系管理、文件保管、股东资料管

理等事宜。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

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并在

三个月内确定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人

选。公司指定代行人员之前,由董事长

公告编号:2025-016

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董事

会秘书应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全

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及本章程的有关

规定。

第一百一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

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

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新增条款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

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新增条款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一百二十八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

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

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

策。

第一百五十四条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

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

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

科学决策。监事会议事规作为本章程

的附件。

第一百三十一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依照法律法规和

国家 有 关部门 和全国股转 公司的 规

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

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

度结 束 之日起 四个月内披 露年度 报

公告编号:2025-016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按

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

的规定制作

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

起两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上述年度

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及全国股转公司的规定进行

编制。

新增条款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

方案作出决议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

股利(或者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三十五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

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

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

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

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

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

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公积金弥补

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

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

使用资本公积金。法定公积金转为增

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

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一百四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

事会和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下列形式发

出:……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

形式发出:……

新增条款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

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

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新增条款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

会议通知,以公告进行

新增条款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监

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邮寄、

传真、电子邮件、电话或公告方式进

行。

新增条款

第一百八十三条若公司申请股票在全

公告编号:2025-016

国股转系统终止挂牌的,将充分考虑

股东合法权益,并建立与终止挂牌事

项相关的投资者保护机制。公司应当

在公司章程中设置关于终止挂牌中投

资者保护的专门条款。其中,公司主动

终止挂牌的,应当制定合理的投资者

保护措施,通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相关主体提供现金选择权、回购安

排等 方 式为其 他股东的权 益提供 保

护;公司被强制终止挂牌的,应当与其

他股东主动、积极协商解决方案,对主

动终止挂牌和强制终止挂牌情形下的

股东权益保护作出明确安排。

第一百五十四条公司可以依法进行合并

或者分立。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

新设立合并两种形式。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

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

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

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

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新增条款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

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

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自作出分立

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

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做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

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

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

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应当自做出减少注册资本决

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

公告编号:2025-016

30 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

相应的担保。公司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

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

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

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

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出资或者

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

股份,法律或者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新增条款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

一百六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

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

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

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

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依照前

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

程【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

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公司依

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

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

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

配利润。

新增条款

第一百九十条 违反《公司法》及其他

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

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

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

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

公告编号:2025-016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

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

现;……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

由,应当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

六十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

司章程而存续。依照前款规定修改公司章

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

一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

情形,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

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

存续。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

股东会作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

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因有本章程第一百

六十条第(一)、(二)、《(四)、(五)项情形

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人员

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的方式

选定。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

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

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

一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

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

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

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由

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

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清算义

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

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第一百六十九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

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不

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

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

第二百〇二条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

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清算组

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

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

公告编号:2025-016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当承担赔偿责任。

新增条款

第二百〇六条董事会依照股东会修改

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

见修改本章程。

新增条款

第二百〇七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

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

公告。

第一百七十五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

“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

满”、“以外”、“低于”、“多于”不

含本数。

第 二百一 十条 本章程 所称 “以

上”、“以内”、“以下”,都含 本

数 ; “ 过 ”“ 超 过 ”“ 低 于 ”“ 少

于”“多于”不含本数。

是否涉及到公司注册地址的变更:□是 √否

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前述内容尚需提交

公司股东会审议,具体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二、修订原因

因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同时为贯彻落实新《公司法》相关规定,按照中国

证监会部署安排,2025 年 4 月 25 日,全国股转公司正式发布《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 5 件基本业务规则和 31 件细则、指

引及指南。根据上述规则,拟修订公司章程条款。

三、备查文件

北京汉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公告编号:2025-016

北京汉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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