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斯特龙:内幕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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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5-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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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珠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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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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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835860 证券简称:斯特龙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斯特龙城市更新股份有限公司内幕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更正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斯特龙城市更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 2025 年 12 月 5 日召

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内幕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的 7 票;反对的 0 票;弃权的 0 票。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斯特龙城市更新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斯特龙城市更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

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

露的公平原则,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止内幕信息泄漏,以及避免违反国家监

管部门有关法律、法规的风险,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及《斯特龙城市更新股份有限公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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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

施。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

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并在三个月内确定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人选,公司

指定代行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信息披露负责人职责。董事会应当对备案名单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公司证券部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

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并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工作。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都应

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

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涉及对外报道、

传送的各种文件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并

呈报董事会审核同意后,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公司向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非公开信息,应严格遵循《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有关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制度、保密政策等相关规定。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界定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知情人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经营、财

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未公开

的信息是指公司尚未在全国股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或指定网站上正式披

露的事项。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收购兼并、重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资产的决定;

(三)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

影响;

(四)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新产品的

研制开发或获批生产,新发明、新专利获得政策批准,产品价格、主要供货商或

客户变化,与公司有重大业务或交易的国家或地区出现市场动荡,对公司可能产

生重大影响的原材料采购价格和方式、汇率、利率发生重大变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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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

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六)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七)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

程序、被责令关闭;

(八)公司新增承诺事项和股东新增承诺事项;

(九)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全国股转公司认为有必要

的,以及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十)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一)公司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三)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等;

(十四)公司收购或资产重组的有关方案;

(十五)公司依法披露前的半年度、年度报告及其财务报告;

(十六)股东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

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

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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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

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有关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

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

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十)由于与第(一)至(九)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等原因

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十一)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

第八条 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内幕知情人应第一时间告知董事

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审核、

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填写《斯特龙城市更新股份有限公司内

幕知情人登记表》

(见附件一:斯特龙城市更新股份有限公司内幕知情人登记表)

第九条 当涉及再融资、并购重组、发行证券、收购、合并、分立、回购股

份、股权激励、定期报告、包含高送转方案的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每十

股送红股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合计六股以上)及出现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

等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及重大交易等事项时,应在

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按照附件的要求,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名

单汇总备案。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分支机构、控股公司的

负责人为本单位内幕信息管理的主要责任人,负责协调和组织本单位的内幕信息

管理工作,及时向公司报告并将内幕信息登记表及时报公司董事会秘书备案。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中介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

人,应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

生的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及相关知情人变更情况。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需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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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

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斯特龙

城市更新股份有限公司内幕知情人登记表》

(见附件一)和《斯特龙城市更新股

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承诺书》

(见附件二)

,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

以确保《斯特龙城市更新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所填写的内容真

实性、准确性。

第四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在公司信息尚

未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保证其处于可控状态,无关人员

不得故意打听内幕信息。

第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将

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也不得将相关信息泄露给亲属、朋

友、同事或其他人;更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不得买卖公

司股票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第十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

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

会秘书,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

第十六条 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未

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经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并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

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并及时进行相关登记。对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外部单位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应予以

拒绝。

第十七条 公司控制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方筹划涉及公司的股权激励、

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重大事项,要在启动前做好相关信息的保密预案,应与相

关中介机构和该重大事项参与人员、知情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协议各方的权

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 公司因工作关系需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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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其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审议和表决非公开信息议案时,应认真履行职责,关联

方董事应回避表决。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发生对外泄露公司内幕信息,或利

用公司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等违规行为的,

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按照公司相关制度追究当事人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

给予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辞退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追究当事人民事赔偿

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

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现有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

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其他规章管

理制度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斯特龙城市更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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