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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36
证券代码:835293 证券简称:金鼎股份 主办券商:东北证券
天津市金鼎线材制品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天津市金鼎线材制品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 2025
年 12 月 12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内幕信息
知情人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5 票;反对: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内部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市金鼎线材制品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
”)的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公平原则,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披露规则》”)、《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天津市金鼎线材制品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公告编号:2025-036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
事会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备案的主要责任主体。董
事会秘书负责董事会内幕信息决策的执行,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
和报送事宜,协助董事长处理涉及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相关事宜。监事会
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职能部门、子公司都应
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
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的内幕信息。特殊情况下,对外报道、传送的各式
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
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
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四条 公司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擅自以任
何形式对外泄露、发布、报道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不得利用
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
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含义及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所知悉的涉及公
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
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披露。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生产经营外部环境或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三)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资产的决定;
(四)
公司拟签订的重大协议,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
公告编号:2025-036
果产生重要影响;
(五)
公司拟发生的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事项;
(六)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七)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及相关核心财务数据;
(八)
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总
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九)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拟发生变更;
(十)
拟报公司董事会审议的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或方案、
增发计划;
(十一) 公司股东权益、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二) 拟报公司董事会审议的重大融资预案;
(十三) 拟报公司董事会审议的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者方案;
(十四) 拟报公司董事会审议的股权激励草案;
(十五) 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
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采
取强制措施或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十六) 《证券法》、《披露规则》、《治理规则》和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
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含义及其范围
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在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
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有关人员。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
(五)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公告编号:2025-036
的人员;
(六)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七)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八)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九)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十)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
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十一)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十二)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十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十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信息知情
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直至此等信息公开
披露。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十一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
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等相关档案并及时补充完善,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
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相关记录和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
少保存 10 年。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知情人的姓
名、所属单位、身份证号码、职务、证券账户、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及
方式、时间、所处阶段等。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各分子公司的主要
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
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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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方、证券服务机构
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
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
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五条 政府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
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公司在信息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
经常性向相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
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政府行政管理
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
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
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程序:
(一) 当内幕信息发生时,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应依据各项法规制度及时控制内幕信息的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 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表》(附件一),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填写内容的真实性、
完整性、准确性;
(三) 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对相关资料进行存档,并按规定向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报备。
第十七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
股份等重大事项,除按照本制度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外,还应当制作《重
大事项进程备忘录》(附件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
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在备忘录
上签名确认。
第五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
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公司
公告编号:2025-036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核心人员不得通过
相关网站、博客、微博、微信等网络途径发布公司经营信息,防止泄露公司内幕
信息。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对上述机构和人员的相关网站、博客、微博、微信等情
况进行定期跟踪和检查,发现有关信息涉及公司经营情况可能导致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异动时,应当通知有关人员立即删除信息,并及时报告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公司应
当通过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内幕信息保密承诺书》(附件三)、保密协议(附件四)
等必要方式将上述事项告知有关人员。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
形式对外泄露、报道、报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
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
谋利。
第二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尽量控制该信息的知情范围。如果
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
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负责人,以便公司及
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监管员报告。
第六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
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
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由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
警告、记过、留用察看、降职、免职、没收非法所得、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并
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二十二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违反本制度规定擅自泄露
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应当依法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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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
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项文件的保荐人、
证券事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
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擅自泄露信息,公司视情况情节轻重,可
以解除中介服务合同,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管理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
信息知情人员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
密职责,坚决杜绝内幕交易。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证券监管部门及有关法律法规或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在监管部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相关制度做出修改时,
本制度应当依据修改后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相关制度进行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与国家、证券监管部门颁布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
文件相抵触时,以国家、证券监管部门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经审议通过后及时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有限责任公司报备并披露。
天津市金鼎线材制品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