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立德电子: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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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5-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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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35

证券代码:

833713 证券简称:立德电子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绵阳立德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5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修订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表决结果:

5 名赞成,0 名反对,0 名弃

权。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绵阳立德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绵阳立德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

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

(以下简称《治理规则》

)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绵阳立德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

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法律规定的公开及非公开等

方式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

公告编号:2025-035

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该制度的

有效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

司应当采取适当措施确保该子公司或被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的各项规定。

第五条

公司应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坚持安全、专户存储和便于监督管理的原则。

第七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数量不得超过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

户。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验资前,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

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使用的三方监管协议。

第九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

专户内。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且按照公司有关内控制度及本制度的规定,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

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

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

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

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三条

募集资金应当按照发行文件中承诺的用途使用,且按照公司有关

公告编号:2025-035

内控制度及本制度的规定,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所有募集资金项目资金的

支出,均先由资金使用部门提出使用募集资金的书面报告,内容包括:申请用途、

金额、款项支付或划拨时间等,经如下审批流程后方可支付或划拨: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部门(或子公司)申请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部门(或子公

司)领导审批

→公司财务部审批→公司经理审批。

公司通过上述分级审批程序加强对募集资金使用的风险控制。

第十四条

公司在支付募投项目款项时,应做到付款金额、付款时间、付款

方式、付款对象合理、合法,并提供相应的依据性材料供备案查询。

第十五条

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

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

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

到相关计划金额

50%的;

(四)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第十六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经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注册会计师出具鉴证报告及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明确同

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得超过

6 个月。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

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其投资产品须符

合以下条件:

(一)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二)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三)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四)投资产品不得质押。

第十八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监

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公告编号:2025-035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

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募集资金闲置的原因;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发

行主体提供的保本承诺,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所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等;

(五)监事会出具的意见。

第十九条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同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 个月;

(四)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五)过去十二月内未进行风险投资,并承诺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

流动资金期间不进行风险投资、不对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六)补充流动资金仅限于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直接

或间接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

第二十条

全部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前,拟将部分募集资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

流动资金,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募集资金到帐超过一年;

(二)不影响其他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

(三)按照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要求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四)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未进行风险投资、未为控股子公司之外的对象提

供财务资助;

(五)公司应承诺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进行风险投资、不为控股子

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并对外披露。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二十一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发行文件所列用途使用。公司募集资金

公告编号:2025-035

用途发生变更的,必须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且经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

见后方可变更。

第二十二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

易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募集资金用途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募集资金用途;

(三)新募集资金用途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四)监事会对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意见。

(五)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或相关机构要求的其他内

容。

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比照有关规则的规定

进行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可行性分析,投资项目应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够有效防范投资风

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原则上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应当投资于公司主营

业务。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具体反映募

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详细记录募集资金存放开户行、

账号、存放金额、使用项目、逐笔使用情况及其相应金额、使用日期、对应的会

计凭证号、对应合同、批准程序等事项。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的时间节点必须严格按照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的相关规则、要求执行。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监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

董事会、监事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核查报

告。公司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如核查报告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董事会应书面

说明违约情形、违规原因、可能导致的后果、拟采取的整改措施,应追究主要人

员的责任,并与主办券商及时沟通,做好相应的信息披露及整改工作。

公告编号:2025-035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

出具《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并在披露公司半年度报告及

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

第六章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绵阳立德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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