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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13
证券代码:874733 证券简称:万享科技 主办券商:西部证券
浙江万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2 月 26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
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制度尚需提交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万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
行为,降低对外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合理、有效的使用资金,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浙江万享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
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
货币资金、股权以及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
(一)设立或增资全资子公司;
(二)与他人合资新设企业或对合资公司进行增资;
(三)股权收购(含收购经济实体的权益)或资产收购;
(四)委托理财;
(五)证券及其衍生品等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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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投资(含认购基金份额或与专业投资者共同设立私募基金等);
(七)公司依法可以从事的其他投资。
第三条 公司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公司的经营宗旨及发展战略;
(二)有利于加快公司持续、协调发展,提高核心竞争力,促进股东价值最
大化;
(三)有利于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提升资产质量,有利于防范经营风险,
提高投资
收益,维护股东权益;
(四)有利于依法规范运作,提高工作效率,落实管理责任。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对外投资同时构成关联交易的,还应执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相关
规定。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组织管理如下:
(一)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作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在各自的权
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未经授权,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作
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二)总经理为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负责人,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公司对
外投资项目的分析与研究;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投资项目的具体实施,并及时向
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
(三)项目发起方为对外投资项目的前期调研部门,负责进行拟投资项目的
前期市场调研与初步分析建议;
(四)财务部为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部门,以及委托理财事项的牵头部门及
日常事务管理部门。负责筹措资金,按照协议投入资金、实物或无形资产等,对
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进行完整的会计记录及详尽的会计核算,并对投资项目的投
资效益进行评估。
(五)公司监事会、审计部负责对外投资的监督、检查、审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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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权限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股东会
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决策程序。
第七条 拟投资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
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的50%以上,且超过1,500万元的。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拟投资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
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20%以上;
2. 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的20%以上,且超过300万元;
上述交易涉及数额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的,还应通过股东会审议。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未达到上述标准的对外投资事项,除法律、法规等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
另有规定外,由总经理审批决定。总经理与决策范围内的投资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应当将该投资事项提交董事会决定。
若对外投资属关联交易事项,则应按公司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权限执
行。
第九条 以上对外投资事项适用下述计算标准:
(一)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投资项目,应当按照累
计计算的原则提交有权机构审议。已按照规定履行相关决策程序的,不再纳入相
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二)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组织,应当
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计算标准;
(三)投资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者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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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变更的,应当以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作为计算标准;未导致
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
标。
(四)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
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
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除应当进行审计或评估外,还应当提
交股东会审议。已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条 公司应当审慎决策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进行以股票、利率、
汇率和商品为基础的期货、期权、权证等衍生产品投资。公司经过慎重考虑后,
仍决定开展前述投资的,其决策程序遵照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从严执行。
第十一条 控股子公司拟进行对外投资时,应先将投资方案及相关材料报公
司,在公司履行相关程序批准后方可由子公司实施。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执行与实施
第十二条 对外投资决策原则上经过项目调研、可行性分析、项目立项、项
目执行等阶段。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实行逐级审批制度,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项目发起方组织相关部门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前期的市场调研、分析论
证,初步提出投资建议报总经理;
(二)总经理组织并召集总经理办公会,对项目是否符合公司发展战略、财
务和经济指标是否达到投资回报要求、是否有利于增强公司的竞争能力等方面进
行全面的分析和评估;
(三)对于重大投资项目或总经理办公会认为有必要的,可单独聘请专家或
中介机构进行可行性论证分析,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意向书或投资协议等。
(四)项目通过初审后,如投资事项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组织召开董事会
或股东会审议;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由总经理批准执行。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获得公司内部审批后,依法需要向政府部门申
请核准、备案的项目,应依法履行核准备案程序,并取得相关核准、备案文件后
方可实施。
第十五条 投资项目批准通过后,由总经理授权项目发起方或组织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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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具体实施。实施部门应逐级及时报告对外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进展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应依据投资项目的具体实施计划,制定资金配套计划
并合理调配资金,以确保投资项目决策的顺利实施。负责定期对投资项目的财务
收支情况汇制报表,及时向公司总经理报告。项目在投资建设执行过程中,可根
据实施情况的变化合理调整投资预算,投资预算的调整需遵守公司相关制度规
定。
第十七条 公司监事会应依据其职责对对外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督,对违
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重大问题提出专项报告,提请项目对外投资审批机
构讨论处理。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直接向股东会报告。
第五章 对外投资的转让与收回
第十八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1、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或特许经营协议规定,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满;
2、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3、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4、合同或协议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第十九条 发生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对外投资:
1、公司发展战略或经营方向发生调整的;
2、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3、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
4、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投资转让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转让投资规
定办理。处置对外投资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批准处置对外投资的程序与权限与批准实施对外投资的权限
相同。
第六章 对外投资的人事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对外投资根据《公司章程》和所投资公司的章程的规定委
派或推荐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三条 派出人员应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子公司的公司章程
规定切实履行职责,实现公司投资的保值、增值。公司委派出任投资单位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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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人员应及时向公司汇报投资情况。派出人员每年应向
派出公司提交年度述职报告,接受公司的检查。
第七章 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及审计
第二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应对公司的对外投资项目进行全面完整的财务记
录,进行详尽的会计核算,按每个投资项目分别建立明细账簿,详尽记录相关资
料。对外投资的会计核算方法应符合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对外投资的控股子公司的财务工作由公司财务部垂直管理,公
司财务部根据分析和管理的需要,按月取得控股子公司的财务报告,以便公司合
并报表并对控股子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分析,维护公司的权益,确保公司利益不
受损害。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每年度末对投资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对控股子公司进行
定期或专项审计。
第二十七条 控股子公司的会计核算方法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
及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及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对公司所有的投资资产,应由财务部工作人员进行定期盘点,
检查其是否为公司所拥有,并将盘点记录与账面记录相互核对以确认账实的一致
性。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应定期了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和投资效益情况,
如出现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损失等情况,董事会应
查明原因,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修改亦同。
浙江万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