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天鹰缸套: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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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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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21

证券代码:832935 证券简称:天鹰缸套 主办券商:天风证券

河南省黄泛区天鹰缸套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为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相关的最新发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

《公司章程》修订情况,特制定《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5 年 12

月 16 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议案表决情况: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表决结果为通过。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告编号:2025-02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河南省黄泛区天鹰缸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的合法权

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非上

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

治理规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河南省黄泛

区天鹰缸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的有关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

他职务,并与公司及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

关系, 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独立董

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

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

益不受损害。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五条 独立董事及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条件和要求

的相关规定。

公告编号:2025-021

第六条 独立董事及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根据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挂牌公司董事的资

格;

(二)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挂牌公司运作相关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

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具备

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职业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

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

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八条 独立董事及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

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控制的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

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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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

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

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控制的企业提

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

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

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控制的企业

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或者在

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

人员;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具有独立性的其他人员,以

及全国股转公司认定不具有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规定的“直系亲属”系指配偶、父母、子女;

“主要社会关系”

系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

的兄弟姐妹;

“重大业务往来”系指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任职”系指担任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

第九条 独立董事及独立董事候选人应无下列不良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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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情形的;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三)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的;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

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五)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

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六)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全国股转公司或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七)根据国家发改委等部委相关规定,作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被

限制担任董事或独立董事的;

(八)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或者因连续两次未能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

事会提请股东会予以撤换,未满十二个月的;

(九)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六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

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一条 已在五家境内上市公司或其他挂牌公司担任独立董事

的,不得再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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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赋予董事的职

权外, 公司还应当赋予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权:

(一)需要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当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

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

立财务顾问报告;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四)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分配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

会审议;

(五)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七)在股东会会议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但不得采取有

偿或者变相有偿方式进行征集。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一)至(六)所列职权的,应当取得全体独立

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

正常行使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下述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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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

息披露,以及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五)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

公司提供担保)、委托理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六)重大资产重组、股权激励;

(七)公司拟申请股票终止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或者拟申请股票

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

(八)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九)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

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至少应当包括下

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

查的内容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

取的措施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

者无法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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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

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

清楚。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

董事会,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发现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积极

主动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并及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告,必要时应当聘

请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调查:

(一)重要事项未按规定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且造成重大影响的;

(三)公开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或者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第十六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及时向全国股

转公司和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立

董事离职的;

(三)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充分,二名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求延期召

开董事会会议或者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的。

(四)对公司或者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董事

会报告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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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会会议提交上一年度述

职报告,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发布年度股东会会议通知时披露。述

职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全年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票情况,列席股东会次数;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三)现场检查情况(如有);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聘

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情况;

(五)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六)参加全国股转公司业务培训情况;

(七)被全国股转公司采取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等情况(如有)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提名人应当就独立董事候选

人任职资格及是否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形进行审慎核实,并就核

实结果作出声明。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就其是否符合独立董事任职

资格及独立性要求作出声明。

第十九条 公司最迟应当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

会议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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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时,披露《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并

按照全国股转公司的要求通过主办券商报送独立董事备案的有关

材料。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公司股东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的

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核查,发现候选人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应当

要求提名人撤销对该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并及时披露。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在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

形的,应当自出现该情形之日起一个月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

要求离职的,董事会应当在一个月期限到期后及时召开董事会会

议,审议提请股东会撤换该名独立董事事项。

如因独立董事离职或被撤换,独立董事人数不符合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要求的,公司应当在二个月内完成独立董

事补选。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工作保障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

权。凡须经董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应当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

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

求补充。当二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

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的

要求,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

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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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材料等。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

的,公司应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

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

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

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 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

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

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订与修改,并报股东会审议。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公告编号:2025-021

河南省黄泛区天鹰缸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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