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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21
证券代码:832935 证券简称:天鹰缸套 主办券商:天风证券
河南省黄泛区天鹰缸套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为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相关的最新发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
《公司章程》修订情况,特制定《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5 年 12
月 16 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议案表决情况: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表决结果为通过。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告编号:2025-02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河南省黄泛区天鹰缸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的合法权
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非上
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
治理规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河南省黄泛
区天鹰缸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的有关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
他职务,并与公司及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
关系, 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独立董
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
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
益不受损害。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五条 独立董事及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条件和要求
的相关规定。
公告编号:2025-021
第六条 独立董事及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根据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挂牌公司董事的资
格;
(二)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挂牌公司运作相关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
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具备
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职业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
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
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八条 独立董事及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
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控制的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
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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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
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
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控制的企业提
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
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
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控制的企业
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或者在
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
人员;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具有独立性的其他人员,以
及全国股转公司认定不具有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规定的“直系亲属”系指配偶、父母、子女;
“主要社会关系”
系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
的兄弟姐妹;
“重大业务往来”系指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任职”系指担任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
第九条 独立董事及独立董事候选人应无下列不良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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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情形的;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三)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的;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
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五)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
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六)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全国股转公司或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七)根据国家发改委等部委相关规定,作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被
限制担任董事或独立董事的;
(八)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或者因连续两次未能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
事会提请股东会予以撤换,未满十二个月的;
(九)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六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
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一条 已在五家境内上市公司或其他挂牌公司担任独立董事
的,不得再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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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赋予董事的职
权外, 公司还应当赋予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权:
(一)需要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当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
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
立财务顾问报告;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四)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分配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
会审议;
(五)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七)在股东会会议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但不得采取有
偿或者变相有偿方式进行征集。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一)至(六)所列职权的,应当取得全体独立
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
正常行使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下述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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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
息披露,以及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五)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
公司提供担保)、委托理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六)重大资产重组、股权激励;
(七)公司拟申请股票终止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或者拟申请股票
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
(八)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九)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
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至少应当包括下
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
查的内容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
取的措施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
者无法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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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
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
清楚。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
董事会,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发现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积极
主动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并及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告,必要时应当聘
请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调查:
(一)重要事项未按规定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且造成重大影响的;
(三)公开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或者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第十六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及时向全国股
转公司和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立
董事离职的;
(三)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充分,二名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求延期召
开董事会会议或者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的。
(四)对公司或者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董事
会报告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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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会会议提交上一年度述
职报告,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发布年度股东会会议通知时披露。述
职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全年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票情况,列席股东会次数;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三)现场检查情况(如有);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聘
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情况;
(五)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六)参加全国股转公司业务培训情况;
(七)被全国股转公司采取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等情况(如有)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提名人应当就独立董事候选
人任职资格及是否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形进行审慎核实,并就核
实结果作出声明。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就其是否符合独立董事任职
资格及独立性要求作出声明。
第十九条 公司最迟应当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
会议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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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时,披露《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并
按照全国股转公司的要求通过主办券商报送独立董事备案的有关
材料。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公司股东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的
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核查,发现候选人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应当
要求提名人撤销对该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并及时披露。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在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
形的,应当自出现该情形之日起一个月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
要求离职的,董事会应当在一个月期限到期后及时召开董事会会
议,审议提请股东会撤换该名独立董事事项。
如因独立董事离职或被撤换,独立董事人数不符合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要求的,公司应当在二个月内完成独立董
事补选。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工作保障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
权。凡须经董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应当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
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
求补充。当二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
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的
要求,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
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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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材料等。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
的,公司应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
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
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
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 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
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
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订与修改,并报股东会审议。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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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黄泛区天鹰缸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