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隆基电磁:北京安理(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沈阳隆基电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发布时间:
2025-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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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安理(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沈阳隆基电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安理法意

[2025]字 1230 第 0001 号

上海市长宁区长宁路

1133号长宁来福士广场T1办公楼37

Floor 37, Tower 1, Raffles City, 1133 Changning Road, Changning District,

Shanghai, 200051, China

安理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

北京安理(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沈阳隆基电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安理法意

[2025]字 1230 第 0001 号

致:沈阳隆基电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安理(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沈阳隆基电磁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见证律师出席公司

2025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法律见证,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现行章程的规定,

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有关

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核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及所作的陈述是真实、

准确、完整、有效的,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

提供,不存在隐瞒、虚假和遗漏,上述文件原件及其签字、盖章是真实有效的,

文件的复印件、影印件、扫描件、副本与原件、正本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

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

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予以公告,本法

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

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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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根据 2025 年 12 月 11 日召开的第五届

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召集。

2、2025 年 12 月 15 日,公司董事会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载明了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出席对象、会议议题、召开方式等事项。

3、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5 年 12 月 30 日上午 9:00 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

司董事长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出席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9 名,所代表的股份数合

66,844,64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9.59%。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公司提供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54 名,代表股份总数为 72,184,24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4.35%。

3)出席和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

监事和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列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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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3

经核查,上述人员依法具有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2、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负责召集。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已

2025 年 12 月 11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本次股

东大会的议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召集人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收到临时议案或新的提案,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

议案与会议通知相符,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2、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1)审议通过《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72,184,246 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 0 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0%;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72,184,246 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 0 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0%;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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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4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72,184,246 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 0 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0%;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72,184,246 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 0 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0%;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5)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72,173,846 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9%;反对股数 0 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弃权股数 10,400 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

6)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72,173,846 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9%;反对股数 0 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弃权股数 10,400 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

7)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72,173,846 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9%;反对股数 0 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弃权股数 10,400 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

8)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72,184,246 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 0 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0%;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安理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5

9)审议通过《关于修订<承诺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72,184,246 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 0 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0%;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0)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72,184,246 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 0 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0%;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72,184,246 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 0 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0%;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会议审议事项和表决程序、会议表决结果均符合我国相关法

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

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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