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智先生:股东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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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25

证券代码:

873904 证券简称:智先生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智先生电器(江苏)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智先生电器(江苏)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5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

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他内部制度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制度已经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智先生电器(江苏)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智先生电器(江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本公司”

)股东会(以下简称“股东会”)的职责权限,保证公司股东会规范

运作,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平等有效地行使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

券法》

)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智先生电器(江苏)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对公司、公司股东、董事、监事、总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公司股东依照《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享有所有者的资产收益、重

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并依照《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承担义务。

公告编号:2025-025

合法有效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均有权亲自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依法

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权利。

第四条

股东会为本公司的权力机构,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相关规

定召开股东会,确保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好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

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六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

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一)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报告;

(十三)对公司公开发行股份、股份挂牌做出决议;

(十四)审议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的提

案;

(十五)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六)审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或者本

公告编号:2025-025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具体执行应当遵守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转公司的规定。

第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为重大担保事项,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30%的担保;

(五)预计未来

12 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

(六)对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

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前款第

(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如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规定对外提供担保,公司将追究相关责任。

第八条

公司下列关联交易为重大关联交易事项,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

(二)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以上的交易。

(三)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

关联方无偿为公司提供担保的除外。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九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第十条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

举行。

公告编号:2025-025

第十一条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事实发

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按《公司章程》及本规则规定的程序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所定人数的

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的

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第十二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

议后

10 日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

第十三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股东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以内未作出反馈的,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监事会提出请求。监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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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收到请求后

5 日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股东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召开股东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在股东会决议作出之前,召集股东会的股东合计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股东依法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选代表主持。

第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

第十五条

监事会或者股东因董事会未应前述要求举行会议而自行召集并

举行会议的,由公司给予监事会或者股东必要协助,并承担会议费用。

第十六条

监事会或股东依法自行召集的股东会,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应予以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股东会的提案

第十七条

董事会在召开股东会的通知中应列出本次股东会讨论的事项,并

充分披露所有议案的内容。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1%以上的股

东有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提出提案。

第十九条

股东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范围和股东

会职责范围;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三)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

第二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以内发

出股东会补充通知,通知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

临时提案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

外。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

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九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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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作出决议。

第二十一条

提出涉及投资、担保、借贷、关联交易、财产处置和收购兼

并等事项的提案的,应当充分说明该事项的详情,包括:涉及金额、价格(或计

价方法)、资产的账面值、对公司的影响、审批情况等。如果按照有关规定需进

行资产评估、审计或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召集人应当在股东会召开前至少

5 个工作日公布资产评估情况、审计结果或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对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并作为年度股东

会的提案。董事会在提出股份派送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时,需详细说明转增

原因和送转前后对比的每股收益和每股净资产以及对公司今后发展的影响。

第二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由董事会提出提案,股东会表决通过。

董事会提出解聘或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案时,应事先通知该会计师事务

所,并向股东会说明原因。会计师事务所有权向股东会陈述意见。

非会议期间,董事会因正当理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可临时聘请其他会计师事

务所,但必须在下一次股东会上追认通过。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董事会应当在下一次股东会说明原因。辞聘的会计师

事务所有责任以书面形式或派人出席股东会,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在股东会上必须将董事、监事候选人以单独的提案提

请股东会审议。

公司股东有权提出董事候选人。每一提案中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

董事人数。公司股东有权提出监事候选人。每一提案中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公司

章程规定的监事人数。

提案人应当向董事会、监事会提供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以及相关的证明材

料,由董事会、监事会对提案进行审核,对于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提案,应交股东会讨论。

第二十五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

分说明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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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或惩戒。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会提案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在该次股

东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并将提案内容和董事会的说明在股东会结束后与股东会

决议一并备存。

提出议案的股东对董事会不将其议案列入股东会会议议程的决定持有异议的,可

以按照本规则规定的程序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

第五章

股东会的通知

第二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20 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各股

东,临时股东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计算前述“

20 日”

15 日”的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但包括通

知发出当日。

第二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均有

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可以

不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

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且应当晚于公告的披露时间;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

变更;

(五)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七)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根据会议内容的不同,上述内容可以简化,但是以下内容是必备的: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九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或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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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者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因不可抗力确需变更股东会召

开时间的,不应因此而变更股权登记日。

第三十条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

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第三十一条

自行召集会议的监事会或股东发出的临时股东会会议通知,

不得变更原先董事会提出的提案或增加新的内容,否则应当按照本规则有关规定

重新向董事会提出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请求。

第六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三十二条

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便于更多股东参加的地

点。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召集的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

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四条

股东会会议设立会议秘书处,具体负责会议的组织、程序和

记录等事宜。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严肃

性和正常秩序。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聘任律师及召集人邀请的人员以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士入场。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

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三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主持人可以命令下列人员退场:

(一)不具备前条规定的出席会议资格的;

(二)扰乱会场秩序的;

(三)衣冠不整有伤风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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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携带危险物品或动物的。

如果前款所列人员不服从退场命令时,会议主持人可令工作人员强制其退场。必

要时可以请公安机关予以协助。

第三十七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已发行有表决权的普通股股东

等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及本章程的相关规定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

件或者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

人资格的有效证明;法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法人股东单位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股东参加会议,应当认真履行其法定义务,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权益,不得扰乱

会议的正常程序或会议秩序。

第三十八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

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对可能纳入股东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

(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七)委托人为法人的,授权委托书由股东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署,并加

盖股东单位印章。

(八)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

意思表决。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

文件应当经过公证。投票代理委托书和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均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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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会议通知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

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

第三十九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应

载明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四十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

(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

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经登记的股东及其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须占全部有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

一以上,股东会方能召开。如未能满足上述条件,则董事会应在本情形发生之日

5 日内重新召集股东会。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

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四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

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

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以下列程序依次进行:

(一)会议主持人宣布开会(如无特殊的重大事由,会议主席应当按会议通知确

定的时间准时宣布开会)

(二)会议主持人向会议报告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及其代表股份数;

(三)选举计票人、监票人(采取举手表决方式,以出席会议股东总人数的过半

数同意通过)

(四)逐项审议会议议题(会议原则上应按照会议通知上所列顺序审议、讨论、

表决提案,如需改变议程中列明的提案顺序应先征得出席会议股东的过半数同

意)

(五)参会股东发言对提案进行讨论;

(六)对会议提案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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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收集表决单,并进行票数统计;

(八)监票人代表宣读表决结果;

(九)宣读股东会决议;

(十)会议主席宣布会议结束。

第四十四条

股东要求在股东会上发言的,应于会议登记时到会议秘书处

做发言登记。会议根据登记情况安排股东发言。股东发言应首先报告其所持有的

股份数额。股东会在进行表决时,股东不再进行会议发言。

对股东违反上述程序要求发言的,会议主持人有权予以拒绝或制止。

第四十五条

股东参加股东会,有权就会议议程或提案提出质询。

会议主持人应就股东提出的质询作出回答,或指示有关负责人员作出回答。

有下列情形之一,会议主持人可以拒绝回答质询,但应向质询者说明理由:

(一)质询与提案无关;

(二)质询事项有待调查;

(三)回答质询将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或明显损害公司或股东共同利益;

(四)其他重要事由。

第四十六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

解释和说明,但解释和说明不得涉及公司商业秘密。

第四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认为必要时可以宣布休会。

第四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在合理的工作时间内连续举行,直至

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异常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

的,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

第四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会作出报告。

第七章

股东会的表决与决议

第五十条

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五十一条

股东会采取举手表决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五十二条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审议的提案外,股东会对其他提案应当进

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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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在股东会上不得对同一事项不同的提案同时投同意票。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

决。

第五十三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应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

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五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审计报

告,公司董事会应当将导致会计师出具上述意见的有关事项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

经营状况的影响向股东会作出说明。如果该事项对当期利润有直接影响,公司董

事会应当根据孰低原则确定利润分配预案或者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第五十五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具有关联关系的股东(下

称“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

效表决总数。

关联股东回避的程序为:关联股东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否则其他股东、监事有

权向股东会提出关联股东回避申请。

股东会决议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全体股东均为关联方的除外。

第五十六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五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报告;

(五)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

事项。

第五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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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和变更公司形式;

(三)章程的修改

(四)申请股票终止挂牌或者撤回终止挂牌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发行上市或者定向发行股票;

(七)回购公司股份;

(八)重大担保事项;

(九)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变更;

(十)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等资产支配事项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30%的;

(十一)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以及

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项。

第五十九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

准,公司不得与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

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六十条

股东可以亲自投票,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投票。董事会、独立董

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会的投票权。

前款中“条件”系指:

(一)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以上;

(二)征集投票权必须是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

(三)有合理的理由和依据征集股东投票权,并向被征集投票权的股东充分披露

有关信息;

(四)按照征集投票权时对被征集投票权的股东所作的承诺和条件行使投票权。

第六十一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

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

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

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公告编号:2025-025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候选董事、监事提案获得

通过的,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第六十二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和监票。

第六十三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

负责计票、监票。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

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六十四条

股东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

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涉及的公司、计票

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十五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妥善保存

,决议中应列名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

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六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可以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的请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六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

所投票数进行点算;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

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

主持人应当即时点票。

第六十八条

会议提案全部审议并形成决议后,会议主持人可以宣布散

会。

第六十九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

公告编号:2025-025

当在股东会决议中作特殊提示。

第七十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或者

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以内,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

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第七十一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司应在股东会结束后

2 个月以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七十二条

股东会形成的决议,由董事会负责执行,并按决议的内容交

由公司总经理组织有关人员具体实施。股东会决议要求监事会办理的事项,直接

由监事会组织实施。董事会、监事会应将决议执行情况向下次股东会报告。

第八章

股东会会议记录及其他事项

第七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

容:

(一)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占公司总股份

的比例;

(二)召开会议的日期、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三)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姓名;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建议及董事会、监事会的答复或说明等内容;

(六)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股东会认为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

股东的会议登记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

并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九章

第七十四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

“以内”

,含本数;

“过”

“超过”

“低于”

公告编号:2025-025

“多于”,不含本数。

第七十五条

本规则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原则

相一致;若有相悖,按以上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七十六条

本规则由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自股东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七十七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

生效并实施。

智先生电器(江苏)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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