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诺君安: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发布时间:
2025-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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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

2025-076

证券代码:

832267

证券简称:诺君安

主办券商:国金证券

北京诺君安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章程》

《北京诺君安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北京诺君安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议案及相关材料,并听

取董事会相关成员介绍情况后,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立场,现就公司第四届

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选举第四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议案内容,我们认为:葛林五先生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所规定的担任公司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具备担任公司董事长的履职能力,不存

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

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也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和证券交易所

的处罚或惩戒。本议案内容及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选举第四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该议案无需提交

公司股东会审议。

公告编号:

2025-076

二、 《关于聘任张志刚为公司总经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议案内容,我们认为:张志刚先生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所规定的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和条件,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

履职能力,不存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

况,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也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有限责任公司和证券交易所的处罚或惩戒。本议案内容及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

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聘任张志刚为公司总经理的议案》,该议案无需提交

公司股东会审议。

三、 《关于聘任陈志刚为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议案内容,我们认为:陈志刚先生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所规定的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和条件,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

履职能力,不存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

况,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也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有限责任公司和证券交易所的处罚或惩戒。本议案内容及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

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聘任陈志刚为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该议案无需提

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四、 《关于聘任姜浩为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议案内容,我们认为:姜浩先生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所规定的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和条件,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

履职能力,不存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

况,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也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有限责任公司和证券交易所的处罚或惩戒。本议案内容及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

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公告编号:

2025-076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聘任姜浩为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该议案无需提交

公司股东会审议。

五、 《关于聘任吴彼为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议案内容,我们认为:吴彼女士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所规定的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和条件,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

履职能力,不存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

况,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也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有限责任公司和证券交易所的处罚或惩戒。本议案内容及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

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聘任吴彼为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该议案无需提

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六、 《关于聘任陈晶梅为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议案内容,我们认为:陈晶梅女士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所规定的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和条件,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

履职能力,不存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

况,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也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有限责任公司和证券交易所的处罚或惩戒。本议案内容及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

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聘任陈晶梅为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该议案无需提

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北京诺君安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谷立辉、张蓉、陈志勇

2025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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