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 D | H | i |
| 73 |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BEIJINGDHHLAWFIRM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米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德和衡证律意见(2025)第00044号
BEIJINGDHHLAWFIRM
| 巨 | |
| |僬 |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BEIJINGDHHLAWEIRM目录
《问询函》之1............
雪
《问询函》之2.............
《问询函》之3............
四、其他补充说明.............
| 巨 | |
| |僬 |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BEIJING'DHHLAWEIRM
释义
| 简称简称 | 指 | 全称全称 |
| 公司、米朗科技、股份公司 | 指 | 湖北米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枣阳米朗、米朗有限、有限公司 | 指 | 枣阳市米朗科技有限公司,系米朗科技前身 |
| 公开转让说明书 | 指 | 《湖北米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 |
| 深圳米朗 | 指 | 深圳市米朗科技有限公司,系米朗科技全资子公司 |
| 浙江米朗 | 指 | 浙江米朗测控技术有限公司,系米朗科技全资子公司 |
| 襄阳海特 | 指 | 襄阳海特测控技术有限公司 |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股转公司 | 指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
| 股转系统 | 指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
| 本次挂牌 | 指 | 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 |
| 元、元、万元万元 | 指 |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
| 巨 | |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BEIJING'DHHLAWEIRM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米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德和衡证律意见(2025)第00044号
致:湖北米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湖北米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其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专项法律顾问,就其本次挂牌,本所于*开通会员可解锁*出具了德和衡证律意见(2024)第00183号《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米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于*开通会员可解锁*出具了德和衡证律意见(2024)第00321号《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米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于*开通会员可解锁*出具了德和衡证律意见(2024)第00639号《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米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上述《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合称为"原《法律意见书》"。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审查部于*开通会员可解锁*向公司下发的《关于湖北米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三轮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的要求,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对公司涉及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的事项进行了必要的调查、查询、搜集、验证的基础上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构成对原《法律意见书》的补充说明及调整,仅供公司本次申请挂牌并公开转让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目的,对于原《法律意见书》中已披露未发生变化的内容,本所将不再重复披露。
| 巨 | |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BEIJING'DHHLAWEIRM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申请挂牌并公开转让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请文件一起报送,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除非另有所指,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使用术语、名称、简称的含义与原《法律意见书》中的含义相同。原《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声明和假设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按照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遵循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 巨 | |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BEIJING'DHHLAWEIRM
正文
一、《问询函》之1
请主办券商、律师结合自然人股东出资前后的资金流水核查情况,股东的入股背景、入股价格、资金来源等情况,说明股东入股价格是否存在明显异常,是否存在股权代持未披露的情形,是否存在不正当利益输送问题。
请主办券商、律师、会计师核查"任亚辉*开通会员可解锁*至今任枣阳市米朗汽车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若补缴五险一金,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422.22万元、1,358.69万元和827.95万元"信息披露是否准确。
回复如下:
核查程序
本所律师就上述问题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查阅了公司的工商档案及审计报告及历次股权变动的内部决策文件、股权变动相关合同、验资报告、评估报告、增资款及股权转让款支付凭证、纳税凭证,了解3名自然人股东在公司的历次出资情况;计算股东入股价格并结合前后时期入股价格、评估报告、相应时点的公司财务报表等材料,确认入股价格的合理性。
2.查阅公司与股东之间借款合同、股权转让协议等材料,并对3名自然人股东进行访谈,了解股东出资的背景、定价情况以及资金来源;
3.核查报告期内3名自然人股东的银行流水情况,并对3名自然人股东进行访谈,重点审查出资入股前后3个月左右的银行流水;
4.访谈了解报告期内3名自然人股东之间大额往来资金的性质、原因,判断是否存在股份代持或者其他利益安排;
5.查阅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信用中国等网站,核查公司及3名自然人股东之间是否存在股权争议或纠纷;
| 巨 | |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BEIJING'DHHLAWEIRM
6.公开查询枣阳市米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工商资料,并访谈了解公司股东任亚辉任职枣阳市米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的相关情况。
核查内容
(一)请主办券商、律师结合自然人股东出资前后的资金流水核查情况,股东的入股背景、入股价格、资金来源等情况,说明股东入股价格是否存在明显异常,是否存在股权代持未披露的情形,是否存在不正当利益输送问题。
根据公司3名自然人股东任志胜、任龙、任亚辉提供的报告期内银行流水,并经本所律师核查,3名自然人股东系以自有资金或筹集资金参与公司投资,投资前后的银行流水不存在明显异常。
经本所律师访谈公司股东,了解3名自然人股东名下涉及出资的银行账户,在报告期内的大额资金流水主要用于出借或归还借款、投资理财、家庭支出、个人消费等用途,不存在不正当利益输送的情况,资金流水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 股东股东 | 出资时间 | 出资金额(万元) | 流水核查期间 | 核查情况 |
| 任志胜 | *开通会员可解锁* | ¥300.00 | 查询*开通会员可解锁*至*开通会员可解锁*流水 | 未发现大额异常流水 |
| 任志胜 | *开通会员可解锁* | ¥300.00 | 未发现大额异常流水 | |
| 任志胜 | *开通会员可解锁* | ¥300.00 | 未发现大额异常流水 | |
| 任龙 | *开通会员可解锁* | ¥100.00 | 查询*开通会员可解锁*至*开通会员可解锁*流水 | 未发现大额异常流水 |
| 任龙 | *开通会员可解锁* | 200.00 | 未发现大额异常流水 | |
| 任亚辉 | *开通会员可解锁* | ¥300.00 | 查询*开通会员可解锁*至*开通会员可解锁*流水 | 未发现大额异常流水 |
| 任志胜 | *开通会员可解锁* | 1,774.68 | 查询*开通会员可解锁*至*开通会员可解锁*流水 | 未发现大额异常流水 |
| 任龙 | *开通会员可解锁* | 112.66 | 查询*开通会员可解锁*至*开通会员可解锁*流水 | 未发现大额异常流水 |
| 任亚辉 | *开通会员可解锁* | 112.66 | 查询*开通会员可解锁*至*开通会员可解锁*流水 | 未发现大额异常流水 |
通过查阅公司的工商档案、历次股权变动的内部决策文件、股权变动相关合
| 巨 | |
| [僬 |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BEIJING'DHHLAWEIRM同、验资报告、评估报告、投资款及股权转让款支付凭证、纳税凭证等资料,并对公司3名自然人股东进行访谈确认,公司股东历次入股的背景、交易价格及其
定价依据、资金来源情况具体如下:
| 股东名称 | 入股时间 | 入股形式 | 入股内容 | 背景和原因 | 入股价格 | 定价依据及是否公允合理 | 入股价格是否明显异常 | 资金来源 |
| 深圳米朗 | *开通会员可解锁* | 公司设立 | 出资设立米朗有限 | 公司设立 | 1.00元/1元注册资本 | 公司设立,定价合理 | 否 | 企业经营所得资金 |
| 深圳米朗 | *开通会员可解锁* | 增资 | 注册资本由1,000万元增至5,000万兀,其中3,500万元为非货币出资 | 公司因经营发展需要,进行增资 | 1.00元/1元注册资本 | 原股东增资,定价合理 | 否 | 企业经营所得资金 |
| 任志胜、任龙、任亚辉 | *开通会员可解锁* | 股权转让 | 深圳米朗将股权转让给任志胜、任龙、任亚辉 | 自然人股东直接持股 | 1.00元/1元注册资本 | 深圳米朗为任志胜、任龙、任亚辉控制的公司,平价转让股权 | 否 | 合法自有资金 |
| 任志胜、任龙、任亚辉 | *开通会员可解锁* | 变更出资形式 | 将3,500万元非货币出资变更为货币出资 | 工商进行减资变更需要 | 否 | |||
| *开通会员可解锁* | 减资 | 注册资本由5,000万元减资到1,500万元 | 规范非货币出资瑕疵问题 | 否 | ||||
| 任志胜、任龙、任亚辉 | *开通会员可解锁* | 增资 | 注册资本由1,500万元增加到3,000万元 | 公司因经营发展需要,进行增资 | 1.00元/1元注册资本 | 原股东同比例增资,定价合理 | 否 | 合法自有资金 |
| 任志胜、任龙、任亚辉 | *开通会员可解锁* | 整体变更设立 | 注册资本未变动,各发起人股东同比例折股,持股 | 整体变更 | 以截至*开通会员可解锁*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折股,定价合理 | 否 | 净资产 |
| 巨 | |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BEIJING'DHHLAWEIRM
| 比例不变 | ||||||||
| 任志胜、任龙、任亚辉 | *开通会员可解锁* | 增资 | 注册资本由3,000万元增加到5,000万元 | 公司因经营发展需要,进行增资 | 2.72元/股 | 参照天昊国际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定价合理 | 否 | 合法自有资金 |
结合上表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股东历次入股具有合理的入股背景与交易价格,公司股东入股的资金来源以及入股价格不存在明显异常的情况。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原《法律意见书》披露的公司股权情况未发生变化。本所律师在原《法律意见书》中就公司历史沿革中是否存在股权代持事项已经履行、采取了必要的核查程序,本次重点核查了报告期内公司3名自然人股东在出资时点前后的银行流水,本所律师认为任志胜、任龙、任亚辉三人真实持有公司股份,不存在代持股份的情形,不存在不正当利益输送问题,相关核查程序充分、有效。
(二)请主办券商、律师、会计师核查"任亚辉*开通会员可解锁*至今任枣阳市米朗汽车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若补缴五险一金,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422.22万元、1,358.69万元和827.95万元"信息披露是否准确。
1.经本所律师核查,确认原《法律意见书》中关于"任亚辉*开通会员可解锁*至今任枣阳市米朗汽车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披露内容有误。根据公开查询枣阳市米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工商材料及更新后的任亚辉个人简历,并经本所律师访谈任亚辉任职枣阳市米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的相关情况,对原《法律意见书》中披露的"任亚辉*开通会员可解锁*至今任枣阳市米朗汽车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内容更正为:"...*开通会员可解锁*至*开通会员可解锁*,就职于枣阳市前进车行;*开通会员可解锁*起至*开通会员可解锁*任枣阳市米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以上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四、其他补充说明"之"2.任亚辉简历"。
2.经本所律师核查,确认原《法律意见书》中披露的相关内容为"若补缴五险一金,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422.21万
| 巨 | |
非离篾犯0蓓烈旮玫庶
元、1,538.69万元和827.95万元",经核对确认属于精确计数问题,本次一并更正为"若补缴五险一金,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422.22万元、1,538.69万元和827.95万元"。
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3名自然人股东的入股背景真实、入股价格合理、各股东的出资资金均系其合法自有及自筹资金,不存在股权代持未披露的情形,不存在不正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原《法律意见书》披露的"任亚辉于*开通会员可解锁*起任枣阳市米朗汽车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及"若补缴五险一金,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422.21万元、1,538.69万元和827.95万元"不准确内容,均已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进行更正披露。
二、《问询函》之2
关于业绩真实性。根据申请文件及问询回复,(1)2021年、2022年、2023年、2024年1-6月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5,586.16万元、6,962.20万元、8,203.65万元、4,405.87万元,扣非净利润分别为606.43万元、582.78万元、1,714.52万元、913.03万元,毛利率分别为32.54%、39.73%、46.89%、50.88%,经营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901.93万元、1,089.09万元、1,938.19万元、1,598.50万元,主要财务指标均呈持续明显上升趋势。(2)报告期内公司有交易客户数量分别为6,686个、7,275个、8,556个、5,594个,主要客户及供应商分散度均较高。(3)2023年公司前五大供应商之一为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枣阳市供电公司,自*开通会员可解锁*开始新增厂房光伏发电项目,用电量下降。
请公司说明:(6)结合报告期内采购电力的金额及占比情况,说明大额采购电力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与公司的生产工艺及生产设备情况相匹配;光伏发电项目的具体内容及进展情况,是否从事电力的生产经营业务,是否需要取得相应资质,是否合法合规。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上述事项(6)并发表明确意见。
| 巨 | |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BEIJING'DHHLAWEIRM
回复如下:
核查程序
本所律师就上述问题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核查了报告期内公司的高压供用电合同、缴费单据及发票,确认公司电力采购的基本情况;
2.查阅了公司提供的主要生产设备明细,了解公司的主要生产设备情况;3.访谈公司分管生产工艺的高级管理人员,了解公司的生产工艺及报告期
内用电情况;
4.查阅公司10#、11#及9#厂房屋顶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的审批备案文件、建设施工合同、发用电合同及公司说明,了解公司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基本情况;
5.访谈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了解公司建设光伏发电项目的背景、进展及实际发用电的具体情况;
6.登陆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等网络公开查询渠道,查询公司光伏发电项目合法合规情况;
7.查阅《国家能源局关于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优化电力业务许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发资质[202022号)。
核查内容
(一)结合报告期内采购电力的金额及占比情况,说明大额采购电力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与公司的生产工艺及生产设备情况相匹配
根据公司提供的书面说明,报告期内公司采购电力的金额及占比情况如下:
| 期间期间 | 2024年1-6月 | 2023年度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 采购电力金额 | 419,215.84 | 1,244,202.21 | 1,330,935.73 | 1,232,378.19 |
| 占采购总额的比例 | 3.60% | 3.98% | 3.70% | 3.97% |
根据公司说明,并经访谈公司分管生产工艺的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在报告期内大额采购电力的主要原因如下:
10
| 巨 | |
非亮隽犯需伟烈事玫愈
(1)公司主营业务为位移传感器系列产品的研发、生产与销售业务,为保持公司产品质量及产品工艺稳定性,公司对位移传感器产品生产所需要的部分零部件半成品,通过自主加工制作而成,该等半成品主要为不锈钢类、铝型材类及塑料包装物类的零部件产品,公司通过数控机床加工、激光切割、攻钻、打磨、注塑等工艺制造各类半成品,上述工艺所使用的各类机床、数控机床、攻钻中心机、激光切割机、光刻机等机械设备功率较大,耗电量较高,导致公司需要大额采购电力。
(2)公司主导产品之一的碳膜位移传感器所使用的碳膜PCB板是公司自主研发生产取得,该工艺需要通过专用丝印设备将碳浆、银浆等材料通过印刷到PCB基板,再通过电炉进行烘干,该工艺所使用的电炉设备功率较大,耗电量较高,导致公司需要大额采购电力。
(3)公司管材管件业务的生产工艺,是利用管材管件生产线、波纹管生产线、PPR及PVC管材生产线等设备,通过对PVC、PPR、PE等原材料产品进行高温加热,使其熔化成流体状态,再进行挤压成型,熔化加工及挤压成型过程需要电力投入较大,导致公司需要大额采购电力。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在报告期内大额采购电力具有合理性,与公司生产工艺及生产设备情况相匹配。
(二)光伏发电项目的具体内容及进展情况,是否从事电力的生产经营业务,是否需要取得相应资质,是否合法合规。
根据公司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建设的屋顶光伏发电项目系利用公司闲置厂房屋顶,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建成的光伏发电项目,即公司光伏发电项目产生的电力优先用于本公司的电力需求,剩余电量返送电网公司,按照电网公司的购电协议获取收益。
根据公司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光电发电项目现已建成10#厂房屋顶光伏发电项目、11#厂房屋顶光伏发电项目,另有9#厂房屋顶光伏发电项目已取得项目备案证、完成光伏安装,尚未与电网公司签订购电协议,具体内容及进展情况如下:
11
| 巨 | |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BEIJING'DHHLAWEIRM
| 光伏项目 | 项目规模 | 项目备案证 | 项目建设模式 | 项目上网模式 | 与电网公司签订的购电协议 |
| 10#厂房屋顶光伏发电项目 | 550KW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 2309-42*开通会员可解锁*-553623(*开通会员可解锁*枣阳市行政审批局) | 利用固定建筑物及附属场所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 | 自发自用、余电上网 | 发电合同编号4231001345150、用电合同编号42*开通会员可解锁*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高压发用电合同》(*开通会员可解锁*) |
| 11#厂房屋顶光伏发电项目 | 450.45KW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 2401-42*开通会员可解锁*8886(*开通会员可解锁*枣阳市发展和改革局) | 利用固定建筑物及附属场所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 | 自发自用、余电上网 | 发电合同编号42*开通会员可解锁*、用电合同编号42*开通会员可解锁*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高压发用电合同》(*开通会员可解锁*) |
| 9#厂房屋顶光伏发电项目 | 58OKW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 2411-42*开通会员可解锁*-758220(*开通会员可解锁*枣阳市发展和改革局) | 利用固定建筑物及附属场所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 | 自发自用、余电上网 | 尚未签署 |
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优化电力业务许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发资质[2020]22号)的规定:"一、深入推进简政放权,简化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管理"之"(一)继续实施电力业务许可豁免政策,以下发电项目不纳入电力业务许可管理范围:1.经能源主管部门以备案(核准)等方式明确的分布式发电项目;2.单站装机容量6MW(不含)以下的小水电站;3.项目装机容量6MW(不含)以下的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含垃圾发电)、海洋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4.项目装机容量6MW(不含)以下的余热余压余气发电、煤矿瓦斯发电等资源综合利用项目;5.并网运行的非燃煤自备电站,以及所发电量全部自用不上网交易的自备电站。相关企业经营上述发电业务不要求取得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公司建设的屋顶光伏项目装机总容量小于6MW,根据上述规定,公司经营上述发电业务不需要取得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建成的光伏发电项目已取得枣阳市发展和改革局出具的湖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并与电力公司签订发用电合同,手续完备,
12
| 巨 | |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BEIJINGDHHLAWEIRM在建的光伏发电项目履行了发改委部门的备案手续,已建设完工,正在与电力公
司对接签订发用电合同。
经查询信用中国等网站,公司建设的屋顶光伏发电项目不存在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政法规而被行政处罚等的情形。
核查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存在大额采购电力的情况,符合公司实际生产需求,具有合理性,与公司的生产工艺及生产设备情况相匹配。
2、公司建设的屋顶光伏发电项目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法规要求,按规定属于从事电力的生产经营业务,但该业务无需办理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公司光伏发电项目合法合规。
三、《问询函》之3
关于公司业务。根据申请文件及问询回复,(1)公司收入由位移传感器业务和其他业务构成。(2)公司产品划分为直线位移传感器、角度位移传感器、倾角位移传感器三大类,为2022年湖北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3)公司积极利用速卖通、企业微信等网络电商平台拓展线上客户。(4)公司存在16处房屋建筑物,用途分别为工业、产业研发、住宅、车库等。
请公司:(1)补充披露其他业务的具体情况。(2)以简明清晰、通俗易懂的表述说明公司不同类型业务、产品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具体业务实质、直接和终端客户群体、客户类型及分布情况、合作模式及具体应用场景、业务周期、业务目标客户、业务开展方式、产品的实际用途、产品在产业链中的位置及价值,是否涉及软件产品的开发及应用,是否涉及个人客户及个人客户的实际采购用途等。(3)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说明公司产品在市场占有率、生产技术及工艺、产品质量、关键性能指标、功能用途等方面的竞争优势及劣势,是否具有核心竞争力及议价能力,产品的价格、产销情况是否与其优劣势情况相匹配。(4)利用速卖通、企业微信等网络电商平台拓展线上客户的具体运营方式,是否存在退换货的情况,是否涉及互联网平台的搭建与运营,如涉及,是否属于大型平台及判断依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平台搭
13
| 巨 | |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BEIJING'DHHLAWEIRM
建及日常运营是否合法合规。(5)根据产权编号列示房屋建筑物的实际用途,是否由公司实际使用,房屋建筑面积及位置是否与公司业务规模、人员规模及建筑用途情况相匹配,是否存在涉及房地产投资、开发或经营的情况。
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如下:
核查程序
本所律师就上述问题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查阅公司的官网介绍、审计报告,了解公司的其他业务情况;
2.访谈公司董事长及分管研发、生产及销售的高级管理人员,进一步了解公司的业务类型、产品的具体情况及行业发展情况;
3.查阅公司关于线上销售业务模式、业务规模等情况;
4.查阅公司房屋不动产权属证书、设计装修等资料;
5.查阅公司出具的说明,了解相关房产与公司业务规模、人员规模的匹配情况;6.访谈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了解公司房产目前的状态以及使用情况;
7.调查了解公司及子公司名下房产目前使用状态;
8.公开查询公司有效的软件著作权变化情况;
9.访谈本次挂牌的审计师,了解公司是否存在房地产投资或开发活动的相关收入记录。
核查内容
(一)补充披露其他业务的具体情况
根据公开转让说明书显示,公司收入由位移传感器业务和其他业务构成。经访谈,公司其他业务具体情形如下:
1.管材管件业务
14
| 巨 | |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BE谷INGDNNFLXW'BIRM
公司管材、管件产品的应用领域主要集中在工业与民用建筑物内的冷水、热水系统。2022年度、2023年度和2024年1-6月,公司管材管件收入分别为824.15万元、569.02万元、206.23万元,毛利率分别为17.37%、16.01%和12.00%。受国民经济发展、宏观政策调控等因素的影响,下游建筑行业市场进入冷却期,产品订单减少,整体单价和毛利率下降。报告期各期,公司管材管件销售毛利率均在20%以下,逐年下降。
2.轨距尺配套产品业务
轨距尺配套产品采购的原材料与公司主营产品位移传感器基本一致,采购以市场价格作为参考,向供应商进行询价确定;销售产品的定价通常比照公司主要产品价格定价机制、在成本基础上加成30%左右;因此,公司轨距尺配套产品业务毛利率与主要产品传感器系列产品的毛利率变动趋势基本一致。2022年度、2023年度和2024年1-6月,公司轨距尺配套产品业务收入分别为237.43万元、292.15万元、232.81万元,毛利率分别为33.88%、35.62%和37.41%。报告期各期,公司轨距尺配套产品业务毛利率均在30%以上,呈稳中有升趋势。
3.材料销售业务
2022年度、2023年度和2024年1-6月,公司轨距尺配套产品业务收入分别为67.19万元、42.17万元和40.62万元,毛利率分别为35.27%、33.55%和35.45%。报告期各期,公司材料销售业务毛利率均稳定在30%以上,波动较小。销售产品的定价通常在成本基础上加成30%左右进行材料销售。
(二)以简明清晰、通俗易懂的表述说明公司不同类型业务、产品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具体业务实质、直接和终端客户群体、客户类型及分布情况、合作模式及具体应用场景、业务周期、业务目标客户、业务开展方式、产品的实际用途、产品在产业链中的位置及价值,是否涉及软件产品的开发及应用,是否涉及个人客户及个人客户的实际采购用途等。
根据公司出具的说明,并结合公开转让说明书,公司的业务类型、产品情况具体如下:
1.位移传感器业务
15
| 巨 | |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BE谷INGBSMLXW'BIRM
0业务实质
公司位移传感器业务实质为位移传感器系列产品的研发、生产与销售。公司依托高水平的技术研发团队、完整的生产及组装体系、标准化的生产工艺以及完整的产品供销服务链条,为下游客户提供各类位移传感器产品。
2)直接和终端客户群体
鉴于公司位移传感器产品的主要工作原理是通过对物体的位移情况进行测量,采集取得的精确位移数据再应用到下游市场领域,因此公司产品的终端客户群体是具有位移数据应用需求的客户,采购的位移传感器产品是作为位移数据采集终端使用,作为下游生产机械设备零部件使用或者直接作为位移测量工具进行安装使用,因此产品终端客户群体主要为机械设备制造企业、位移测量设备应用安装企业等。
根据产品下游终端应用情况的不同,公司位移传感器产品的直接客户群体情况如下:位移传感器产品作为下游机械设备零部件使用的,直接客户一般为机械设备制造商、检测仪器制造商、设备维修机构、设备研发机构等,如注塑机、橡胶机、液压机等各类机械设备制造商、机械维修服务机构或个人以及自动化设备研发机构等。位移传感器产品作为直接位移测量工具使用的,直接客户一般为终端位移数据监测机构、设备施工安装服务机构等,如桥梁、轨道交通、山体、隧道等物体的位移监测机构,为监测机构提供安装施工服务的单位或个人等。
3)客户类型及分布情况
根据客户组织形式的不同,公司将客户分为法人客户及非法人客户,非法人客户中包括个体工商户、普通个人及科研机构个人,因此公司将下游客户划分为法人、个体工商户、普通个人及科研机构个人四种类型。报告期内根据客户组织形式划分不同客户类型交易情况如下:
表:根据客户组织形式划分不同客户类型交易情况表
单位:万元、个
客户类型 交易金额分层 2024年1-6月
16
| 巨 | |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BEIJINGDHHLAWEIRM
| 客户数量 | 销售金额 | 占比 | 毛利率毛利率 | ||
| 法人客户 | 5000元以下 | 3,151 | 387.72 | 8.80% | 62.58% |
| 5000元-100000元 | 1,094 | 1,807.50 | 41.02% | 50.71% | |
| 100000元以上 | 69 | 1,749.61 | 39.71% | 48.12% | |
| 普通个人 | 5000元以下 | 786 | 56.96 | 1.29% | 57.33% |
| 5000元-100000元 | 88 | 137.23 | 3.11% | 50.56% | |
| 100000元以上 | 164.43 | 3.73% | 48.71% | ||
| 个体工商户 | 5000元以下 | 155 | 17.33 | 0.39% | 55.37% |
| 5000元-100000元 | 29 | 43.61 | 0.99% | 50.02% | |
| 100000元以上 | |||||
| 科研机构个人 | 5000元以下 | 194 | 17.91 | 0.41% | 69.32% |
| 5000元-100000元 | 20 | 23.58 | 0.54% | 61.64% | |
| 100000元以上 | |||||
| 合计 | 5,594 | 4,405.87 | 100.00% | 50.88% | |
(续):
| 事起2客户类型 | 交易金额分层 | 2023年度2023年度 | |||
| 客户数量 | 销售金额 | 占比 | 毛利率 | ||
| 法人客户 | 5000元以下 | 4,697 | 661.80 | 8.07% | 53.77% |
| 5000元-100000元 | 1,662 | 2,915.06 | 35.53% | 47.95% | |
| 100000元以上 | 138 | 3,807.55 | 46.41% | 44.40% | |
| 普通个人 | 5000元以下 | 1,154 | 90.81 | 1.11% | 55.47% |
| 5000元-100000元 | 150 | 232.17 | 2.83% | 46.72% | |
| 100000元以上 | 13 | 261.53 | 3.19% | 44.51% | |
| 个体工商户 | 5000元以下 | 228 | 23.09 | 0.28% | 54.18% |
| 5000元-100000元 | 56 | 68.97 | 0.84% | 46.96% | |
| 100000元以上 | 32.42 | 0.40% | 44.09% | ||
| 科研机构 | 5000元以下 | 402 | 39.25 | 0.48% | 64.96% |
| 5000元-100000元 | 55 | 71.02 | 0.87% | 60.50% | |
| 100000元以上 | |||||
| 合计合计 | 8,556 | 8,203.65 | 100.00% | 46.89%46.89% | |
(续):
| 非经客户类型 | 交易金额分层 | 2022年度2022年度 |
| 客户数量销售金额客户数量销售金额占比毛利率占比毛利率 |
17
| 巨 | |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BEIJING'DHHLAWEIRM
| 法人客户 | 5000元以下 | 4,245 | 605.36 | 8.69% | 49.83%49.83% |
| 5000元-100000元 | 1,695 | 2,501.20 | 35.93% | 40.13% | |
| 100000元以上 | 130 | 3,512.34 | 50.45% | 37.15% | |
| 普通个人 | 5000元以下 | 633 | 42.32 | 0.61% | 47.30% |
| 5000元-100000元 | 28 | 40.53 | 0.58% | 38.54% | |
| 100000元以上 | 6 | 96.13 | 1.38% | 35.15% | |
| 个体工商户 | 5000元以下 | 148 | 13.31 | 0.19% | 46.37% |
| 5000元-100000元 | 26 | 44.18 | 0.63% | 45.36% | |
| 100000元以上 | |||||
| 科研机构 | 5000元以下 | 317 | 34.01 | 0.49% | 62.30% |
| 5000元-100000元 | 47 | 72.82 | 1.05% | 53.77% | |
| 100000元以上 | |||||
| 合计合计 | 7,275 | 6,962.20 | 100.00% | 39.73%39.73% | |
(续):
| **起2客户类型 | 交易金额分层 | 2021年度2021年度 | |||
| 客户数量 | 销售金额 | 占比 | 毛利率 | ||
| 法人客户 | 5000元以下 | 4,054 | 538.25 | 9.64% | 48.95% |
| 5000元-100000元 | 1,510 | 2,208.60 | 39.54% | 32.91% | |
| 100000元以上 | 123 | 2,671.18 | 47.82% | 28.60% | |
| 普通个人 | 5000元以下 | 510 | 17.53 | 0.31% | 44.78% |
| 5000元-100000元 | 26 | 12.53 | 0.22% | 31.51% | |
| 100000元以上 | 21.82 | 0.39% | 29.64% | ||
| 个体工商户 | 5000元以下 | 120 | 7.44 | 0.13% | 45.09% |
| 5000元-100000元 | 33 | 40.64 | 0.73% | 31.11% | |
| 100000元以上 | |||||
| 科研机构 | 5000元以下 | 280 | 21.53 | 0.39% | 48.28% |
| 5000元-100000元 | 29 | 46.58 | 0.83% | 40.43% | |
| 100000元以上 | |||||
| 合计 | 6,686 | 5,586.10 | 100.00% | 32.54% | |
(4)合作模式及具体应用场景、产品实际用途
公司位移传感器业务与下游客户的合作模式主要为直接买卖模式,公司取得
下游客户订单后,组织相应产品的生产并发货,通用型产品在取得订单后直接发
18
| 巨 | |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BEIJING'DHHLAWEIRM
货,双方根据订单进行产品结算。公司与下游客户为买卖业务关系,公司并未根据下游客户的类型进行经销、代销、直销等类型的区别划分,均为通过统一定价策略进行合作。
具体应用场景方面,位移传感器能够提供被测量实物尺寸或位移数据,并将位移测量的数据转换为电信号或其他所需形式的信息输出,以满足信息的传输、处理、存储、显示、记录和控制等需求,因此最终具体应用场景一般为实物尺寸及位移数据采集场景。
(()业务周期
生产周期方面,公司通用型产品在零部件物料有库存的情况下,生产周期1天内即可完成;非通用型产品如非标准的磁致伸缩位移传感器、电涡流位移传感器等产品,生产周期3-7工作日。
销售周期方面,公司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销售方式,对于线上客户的销售周期较短,客户线上咨询并下单,一般1-3个工作日内完成。线下客户通过目录拜访、展会、电话营销等方式进行业务推广,销售周期较长,尤其是对下游客户中的大型机械设备生产企业,由于传感器产品在大型机械设备的总体构造中占比较低,因此下游客户采购时会对采购传感器产品的质量稳定性及性能优越性的考虑程度要高于对产品价格的重视程度,要进入该等客户的供应商白名单,一般需要较长的前期营销、产品测试、小批量实验等过程,销售周期较长。
产品复购周期方面,公司位移传感器产品作为设备终端数据采集的零件或元器件的一种,且预期使用寿命较长,一般可达3-10年,因此公司产品单客户的复购周期主要根据下游应用领域的设备制造商生产或设备维修周期确定。
(6)业务目标客户
公司位移传感器业务应用领域广泛,产品目标客户与公司产品直接客户相同,主要包括机械设备制造商、检测仪器制造商、设备维修机构、设备研发机构、终端位移数据监测机构、设备施工安装服务机构等。
公司位移传感器产品下游应用场景中,注塑机作为位移传感器产品的重要应用领域,是公司目前重点目标市场,注塑机行业客户成为公司主要目标客户。公
19
| 巨 | |
非亮隽犯需伟烈事玫愈
司KTC1系列、LT-M系列、LS2系列产品等作为注塑机用的位移传感器已逐步进入注塑机行业领域的前列企业客户(如震雄集团有限公司、海天塑机集团有限公司、博创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力劲塑机智造股份有限公司等)的供应商名录。
(7)业务开展方式
公司业务开展主要采用了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线下主要是通过客户经理对重点客户、重点市场领域进行目录拜访、展会、电话营销等方式获客;线上主要是通过公司各类电子商务平台等渠道获客。
(8)产品在产业链中的位置及价值
公司位移传感器业务为各类传感器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业务环节,产业链上游为各类芯片、电子料、五金材料、敏感元件等原材料以及传感器生产设备供应商,下游为各类机械设备、监测设备产品制造领域,位移传感器下游应用领域广泛。
位移传感器产品作为位移数据终端采集设备,在下游设备制造领域仅作为零部件的一种,一般情况下位移传感器产品价值占下游产品总值的比例较低,但作为提供精密位移数据的零部件,产品数据性能的稳定性及精确度能够直接影响装备制造的产品质量,也关系着产品的内在品质和生产效率。
(9)是否涉及软件产品的开发及应用
公司在位移传感器研发过程中,会根据研发项目的需要进行位移传感器相关的软件产品的开发,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共取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14项,该等软件产品主要为嵌入位移传感器硬件产品的嵌入式软件,紧密绑定于位移传感器硬件平台,实现数据采集、处理功能。
0是否涉及个人客户及个人客户的实际采购用途等
报告期内,公司位移传感器产品销售涉及的个人客户主要有普通个人、个体工商户以及科研院所的个人为主,报告期内上述个人客户的具体数量、销售金额、占位移传感器销售金额的比例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三、《问询函》之3"
20
| 巨 | |
非离篾犯0蓓烈旮玫庶
之"(二)1.位移传感器业务"之"3)客户类型及分布情况"。
公司位移传感器产品是位移数据采集终端设备,具有安装使用方便的特点,能够为下游客户提供被测量物体的位移数据,下游客户通过采购传感器产品满足其为位移数据采购需求。个人客户采购位移传感器产品根据其应用领域不同存在广泛的实际用途,根据个人客户类型不同,实际采购用途主要分为三类:第一,个人客户购买产品作为技术研发与创新使用,如公司客户中存在的科研机构的个人客户,以研发用途为主;第二类,用于下游应用领域的设备维修或技改,该类个人客户购买位移传感器产品的主要应用场景为机械设备制造领域或环境监测领域等,由于传感器产品单价不高,该类客户通过个人购买较为便捷;第三类,用于贸易销售或维修销售,该类客户以五金配件、电子配件销售或设备维修厂等个体工商户为主,采购公司位移传感器产品后,再销售给终端用户或提供维修服务。
2.管材管件业务
公司管材管件的业务实质是根据下游客户需求提供各类给排水、电线类管材管件产品,产品包括PP-R冷热给水管材、管件;PVC-U环保给水直管、扩口直管、扩口管及管件;PVC-U环保排水管材、管件;PE市政给水管材、管件;阻燃PVC-U电线管材、管件等。
报告期内公司管材管件产品的应用领域主要集中在工业与民用建筑物内的冷水、热水系统,该业务的直接客户主要为市政给排水建设单位、水利水电工程公司、工程建设施工企业等,上述客户购买公司管材管件产品后进行给排水项目的施工安装,即为终端用户。
公司客户类型为直接用户,公司与下游客户的合作模式为买卖业务合作关系,公司销售人员通过了解管材管件下游的市政给排水建设单位、水利水电工程公司、工程建设施工企业等领域的目标客户的采购需求,通过商务谈判或投标的方式获取业务订单,按照客户的实际管材管件的定制化需求,组织产品生产并发货,最后按照双方协议约定进行结算。公司管材管件业务在给排水管网产业链中处于上游原材料供应领域,产品作为给排水管网安装施工的基础材料,产品质量及价格直接影响给排水项目的质量及成本。
21
| 巨 | |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BEIJINGDHHLAWEIRM
公司管材管件业务不涉及软件产品的开发及应用,下游客户均为企事业单位,不存在销售给个人客户的情形。
3.轨距尺业务
公司轨距尺业务是公司依托位移传感器产品的研发生产技术,向下游铁路轨道检查维护应用领域产品的延伸,业务实质为生产销售轨距尺产品。公司轨距尺业务直接客户为襄阳海特测控技术有限公司,襄阳海特拥有铁路部门颁发的《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新产品技术审查证书》资质,并作为合格供应商向轨距尺终端使用的铁路轨道运营、维护、建设部门提供产品和服务。
米朗科技轨距尺业务客户为襄阳海特,目前为单一目标客户,公司仅为襄阳海特提供轨距尺产品。合作模式方面,公司取得襄阳海特的轨距尺采购订单后,进行定制化产品的生产,并按照协议订单约定进行产品交付及结算。
轨距尺产品的具体应用场景为铁路轨道测量,主要用于测量铁路线路两股钢轨间的轨距、水平以及超高等的专用计量器具,是铁路日常养护重要的测量工具。轨距尺产品作为铁路线路测量工具,主要应用位移传感器产品的位移数据采集分析的功能实现对铁路线路的测量,系位移传感器产业链下游领域,是铁路轨道维修保养的基础工具,测量的准确性及测量效率直接影响终端用户的服务质量。
公司轨距尺业务主要以产品的生产及销售为主,不涉及软件产品的开发及应用;轨距尺配套产品业务的下游客户为襄阳海特,未涉及个人客户。
(三)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说明公司产品在市场占有率、生产技术及工艺、产品质量、关键性能指标、功能用途等方面的竞争优势及劣势,是否具有核心竞争力及议价能力,产品的价格、产销情况是否与其优劣势情况相匹配。
根据公司说明,公司产品在市场占有率、生产技术及工艺、产品质量、关键性能指标、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核心竞争力及议价能力,产品的价格、产销情况与其优劣势情况相匹配,具体情况如下:
1.市场占有率方面经查询主营业务为位移传感器产品的企业目前尚不存在
上市公司或公众公司。目前国内的位移传感器领域,来自国际性跨国公司的品牌
22
| 巨 | |
非亮隽犯需伟烈事玫愈
产品占据较大市场份额,尤其是在下游装备制造领域的大中型企业需求方面,由于位移传感器在设备整机制造中所占成本比例较低,客户采购时会对采购传感器产品的质量稳定性及性能优越性的考虑程度更高,因此下游装备制造领域的客户会更多地采购具有品牌优势的国际性跨国公司产品,米朗科技产品在下游中高端产品的市场占有率仍有较大增长空间。
2.公司经过二十余年的发展,已形成了稳定的生产工艺流程和管理制度,拥有生产经验丰富的制造团队,制定了并执行严格的质量检验管理制度,同时依托公司设计、研发团队的技术支持,公司位移传感器产品的可靠性、稳定性、精度、抗恶劣环境等关键性能指标方面已逐步赶超国际先进水平,公司产品质量与性能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公司"米朗MIRAN"品牌位移传感器产品已逐步进入国内大型装备制造企业(如震雄集团、海天塑机集团、博创智能装备、力劲塑机智造等)的供应商名录。
3.公司位移传感器产品品类齐全,功能用途广泛,产品涵盖了拉杆式直线位移传感器、磁致伸缩位移传感器、拉绳位移传感器、LVDT差动变压式位移传感器、电涡流位移传感器等各类型国内外市场普遍应用的传感器产品两千余种,能够满足下游客户各类功能用途的需求,为客户提供一站式采购的服务体验,具有产品品类齐全的竞争优势。
4.由于国内高端装备制造领域的位移传感器产品主要是境外跨国品牌的市
场,而传感器在装备制造领域的生产成本中占比较低,所以国内高端装备制造企业为保持其生产的机械设备性能的持续稳定,一般不会随意更换已完成适配的位移传感器配件。而随着近年来国际社会频繁出现的贸易主义及技术封锁和贸易限制的不断出现,全球供应链的不稳定性风险增加,国内的生产制造企业逐步选择国内高品质产品进行进口替代。
随着米朗科技不断的研发投入,公司众多产品关键性能指标已逐步达到并超过国际领先企业水平,部分产品经过下游客户的对比实验测试,已超过进口的跨国品牌GEFRAN、NOVO等同类产品性能指标。公司产品与进口跨国品牌相比,在同类产品性能指标占优且价格更低的情况下,更具市场竞争力。
5.公司产品价格略高于国内同类产品价格,与公司产品质量及性能指标相较
23
| 巨 | |
北亮篾犯酿律额事煮愈
国内产品具有较强市场竞争优势相匹配,同时与公司品牌知名度不断提升相匹配。产品价格低于进口跨国品牌产品价格,公司为提高米朗品牌位移传感器在高端装备制造领域的市场份额,通过相对较低的产品价格及高性能的产品质量与进口跨国品牌竞争,不断增加公司产品在装备制造领域的市场份额,与当前国内高端装备制造领域内进口跨国品牌的高市场占有率情况相匹配。
(四)利用速卖通、企业微信等网络电商平台拓展线上客户的具体运营方式,是否存在退换货的情况,是否涉及互联网平台的搭建与运营,如涉及,是否属于大型平台及判断依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平台搭建及日常运营是否合法合规。
1.利用速卖通、企业微信等网络电商平台拓展线上客户的具体运营方式,是否存在退换货的情况
根据公司说明,公司线上销售模式是通过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设立"店铺'的方式,展示公司产品及服务,以此获取线上客户的订单。速卖通、企业微信的具体运营方式如下:
(1速卖通的运营方式
速卖通是阿里巴巴旗下的跨境电商平台,向全球消费者提供直接购买来自中国和其他国家的商品的机会。公司在速卖通的运营方式,是通过在速卖通平台成立店铺,利用该平台进行产品展示,取得客户订单后进行订单维护,再委托第三方物流向其提供配送及退换货等服务。公司通过速卖通取得的客户订单主要为境外客户的订单,公司在取得订单后组织生产和发货,通过物流公司、快递公司、货代公司等进行产品交付运输。
2)企业微信的运营方式
公司位移传感器产品种类齐全,涵盖了各类型国内外市场普遍应用的传感器产品两千余种,并且能够根据下游客户的具体应用场景提供定制化位移传感器产品,公司通过在第三方B2C平台如京东、天猫、淘宝、阿里巴巴、抖音、速卖通等电商平台开设自营店铺进行直接销售过程中,存在部分客户定制化要求较高或者客户需要的产品未在线上店铺内上架的情况,针对该等订单,公司销售人员
24
| 巨 | |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BE1INGbN甘2XW召RM在电商平台获取客户具体需求后,通过企业微信与客户进行沟通,确定具体产品要素,通过企业微信进行订单确认,成交后组织生产并委托第三方物流向客户提
供配送服务,最终以企业微信进行收款结算。
报告期内,公司通过京东、天猫、淘宝、阿里巴巴、速卖通、企业微信等开展线上销售业务过程中,存在少量地根据客户需求进行退换货的情况。
2.公司不涉及互联网平台的搭建与运营
根据《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以下简称"《反垄断指南》")第二条的规定:"(一)平台,本指南所称平台为互联网平台,是指通过网络信息技术,使相互依赖的双边或者多边主体在特定载体提供的规则下交互,以此共同创造价值的商业组织形态;(二)平台经营者,是指向自然人、法人及其他市场主体提供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交流等互联网平台服务的经营者;(三)平台内经营者,是指在互联网平台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的经营者。平台经营者在运营平台的同时,也可能直接通过平台提供商品;(四)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包括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其他参与平台经济的经营者。"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的主营业务为位移传感器系列产品的研发、生产及销售,其中,公司采用线上直销模式,直接面向消费者,委托第三方物流提供配送及退换货等服务。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及子公司拥有或使用的主要网站以及合作的第三方B2C平台如下:
网站
| 序号 | 域名 | 网站首页 |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 | 权利人 |
| miran-tech.cn | www.miran-tech.cn | 鄂ICP备10204012号-5 | 米朗科技 | |
| zymiran.com | www.zymiran.com | 鄂ICP备10204012号-1 | 米朗科技 | |
| mirantech.cn | www.mirantech.cn | 粤ICP备05064598号-19 | 深圳米朗 |
25
| 巨 | |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BEIJING'DHHLAWEIRM
| 序号 | 域名 | 网站首页 |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 | 权利人 |
| 4 | miransensor.com | WWw.miransensor.com | 粤ICP备05064598号-11 | 深圳米朗 |
| miran-world.com | www.miran-worid.com | 粤ICP备05064598号-18 | 深圳米朗 | |
| miranworld.com | www.miranworld.com | 粤ICP备05064598号-17 | 深圳米朗 | |
| miran-tech.com | www.miran-tech.com | 粤ICP备05064598号-7 | 深圳米朗 |
上述网站系公司官方网站,主要用于信息发布和企业宣传,不存在相互依赖的双边或者多边主体在特定载体提供的规则下交互并以此共同创造价值的情形;不存在向自然人、法人及其他市场主体提供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交流等业务的情形;未在互联网平台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属于《反垄断指南》中规定的"平台""平台经营者"或"平台内经营者"。
2第三方B2C平台
| 序号 | 平台 | 合作方式 | 开设店铺名称 | 注册主体 | 主要用途 |
| 天猫 | 自营 | 米朗智能设备旗舰店、miran旗舰店 | 米朗科技、深圳米朗 | 线上销售 | |
| 阿里巴巴诚信通内贸 | 自营 | 米朗电子尺工厂店 | 米朗科技 | 线上销售 | |
| 阿里巴巴国际站 | 自营 | HubeiMiranTechnologyCo.,Ltd.、ShenzhenMiranTechnologyCo.,Ltd | 米朗科技、深圳米朗 | 线上销售 | |
| 4 | 淘宝 | 自营 | 米朗科技企业店、米朗位移传感器和润滑油泵工厂直销店、米朗传感器和润滑油泵网点 | 米朗科技、深圳米朗 | 线上销售 |
| 京东 | 自营 | 米朗旗舰店、米朗MIRAN旗舰店、MIRAN旗舰店 | 米朗科技、深圳米朗 | 线上销售 | |
| 拼多多 | 自营 | 米朗电器专营店、米朗电器专营店、米朗MIRAN官方旗舰店、Miran数码电器旗舰店 | 米朗科技、深圳米朗 | 线上销售 | |
| 速卖通 | 自营 | MIRANOfficialStore、MIRAN | 深圳米朗 | 线上销售 |
26
| 巨 | |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BEIJING'DHHLAWEIRM
| 序号 | 平台 | 合作方式 | 开设店铺名称 | 注册主体 | 主要用途 |
| SensorOfficialStore、MIRANSensorStore | |||||
| 8 | 阿里巴巴 | 自营 | 深圳市米朗科技有限公司niran888、深圳市米朗科技有限公司 | 深圳米朗 | 线上销售 |
| 9 | 百度爱采购 | 自营 | 深圳市米朗科技有限公司 | 深圳米朗 | 线上销售 |
公司通过入驻以上第三方电商平台的方式进行线上销售,上述平台均为成熟稳定且公开的第三方电商平台,公司作为平台内经营者在上述平台内提供商品或服务,属于《反垄断指南》中规定的"平台内经营者",非"互联网平台"或"平台经营者"。
综上所述,公司拥有的网站以及利用速卖通、企业微信等网络电商平台拓展线上客户的具体运营方式不属于《反垄断指南》中规定的"互联网平台"或"平台经营者"。公司未运营互联网平台,不涉及互联网平台的搭建与运营。
(五)根据产权编号列示房屋建筑物的实际用途,是否由公司实际使用,房屋建筑面积及位置是否与公司业务规模、人员规模及建筑用途情况相匹配,是否存在涉及房地产投资、开发或经营的情况。
1.根据产权编号列示房屋建筑物的实际用途,是否由公司实际使用
除原《法律意见书》披露外,公司新增两处不动产,其他不动产未发生变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的不动产情况具体如下:
| 序号 | 权利人 | 产权证号 | 地理位置 | 面积(m) | 使用期限 | 房屋/土地用途 | 方 |
| 米朗科技 | 鄂(2024)枣阳市不动产权第0000104号 | 枣阳市南城枣耿路1幢101室等20尸 | 房产面积:44,102.03/宗地面积:86685.70 | 50年*开通会员可解锁*至*开通会员可解锁* | 钢结构车间/工业用地 | 米朗科技 | |
| 米朗科技 | 浙(2024)宁波市高新不动产权第0215286号 | 百合路288、296号13-1 | 房屋建筑面积:55.93/土地使用权面积:6.78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至*开通会员可解锁* | 商务金融用地/办公 | 浙江米朗 |
| 巨 | |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仲冶1NCBSANLXWEIRM
| 米朗科技 | 浙(2024)宁波市高新不动产权第0216037号 | 百合路288、296号13-2 | 房屋建筑面积:287.25/土地使用权面积:34.84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至*开通会员可解锁* | 商务金融用地/办公 | ||
| 4 | 米朗科技 | 浙(2024)宁波市高新不动产权第0216040号 | 百合路288、296号13-3 | 房屋建筑面积:171.22/土地使用权面积:20.77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至*开通会员可解锁* | 商务金融用地/办公 | 浙江米朗 |
| 米朗科技 | 浙(2024)宁波市高新不动产权第0215378号 | 百合路288、296号13-4 | 房屋建筑面积:199.61/土地使用权面积:24.21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至*开通会员可解锁* | 商务金融用地/办公 | 浙江米朗 | |
| 6 | 米朗科技 | 浙(2024)宁波市高新不动产权第0215472号 | 百合路288、296号13-5 | 房屋建筑面积:263.46/土地使用权面积:31.96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至*开通会员可解锁* | 商务金融用地/办公 | 浙江米朗 |
| 深圳米朗 | 粤粤(2021)深圳市不动产权第0058457号 | 公明松白路与创维路交汇处中粮云景广场1号楼2901 | 167.57 | 50年*开通会员可解锁*至*开通会员可解锁* | 新型产业用地/产业研发 | 深圳米朗 | |
| 深圳米朗 | 粤粤(2021)深圳市不动产权第0172014号 | 公明松白路与创维路交汇处中粮云景广场1号楼2902 | 197.5 | 50年*开通会员可解锁*至*开通会员可解锁* | 新型产业用地/产业研发 | 深圳米朗 | |
| 深圳米朗 | 粤(2021)深圳市不动产权第0058447号 | 公明松白路与创维路交汇处中粮云景广场1号县楼2908 | 236.62 | 50年*开通会员可解锁*至*开通会员可解锁* | 新型产业用地/产业研发 | 深圳米朗 | |
| 10 | 深圳米朗 | 粤粤(2021)深圳市不动产权第0058442号 | 公明松白路与创维路交汇处中粮云景广场1号县楼2909 | 180.92 | 50年*开通会员可解锁*至*开通会员可解锁* | 新型产业用地/产业研发 | 深圳米朗 |
| 11 | 深圳米朗 | 粤(2021)深圳市不动产权第0058437号 | 公明松白路与创维路交汇处中粮云景广场1号楼2910 | 109.87 | 50年*开通会员可解锁*至*开通会员可解锁* | 新型产业用地/产业研发 | 深圳米朗 |
| 巨 | |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仲冶1NCBSANLXWEIRM
| 12 | 深圳米朗 | 奥粤(2021)深圳市不动产权第0058432号 | 公明松白路与创维路交汇处中粮云景广场1号楼2911 | 104.47 | 50年*开通会员可解锁*至*开通会员可解锁* | 新型产业用地/产业研发 | |
| 13 | 深圳米朗 | 粤粤(2021)深圳市不动产权第0058424号 | 公明松白路与创维路交汇处中粮云景广场1号楼2912 | 109.87 | 50年*开通会员可解锁*至*开通会员可解锁* | 新型产业用地/产业研发 | 深圳米朗 |
| 14 | 深圳米朗 | 甬房权证江东字第2*开通会员可解锁*号 | 新天地东区5幢12号701 | 161.51 | *开通会员可解锁*至 | 住宅 | 浙江米朗 |
| 15 | 深圳米朗 | 甬房权证江东字第2*开通会员可解锁*号 | 新天地东区汽车库(房号:-1-374) | 16.98 | *开通会员可解锁*至 | 汽车库 | 浙江米朗 |
| 16 | 深圳米朗 | 粤房地权证佛字第*开通会员可解锁*号 | 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南华居委会南国中路岭岚花园华翠轩C座202 | 124.02 | *开通会员可解锁*至*开通会员可解锁*(土地) | 房屋:住宅;土地:住宅、商业 | 深圳米朗 |
| 17 | 米朗科技 | 鄂(2024)武汉市东开不动产权第0053675号 | 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29号居住、商业项目(华润光谷长动项目)二期17栋45层05号 | 129.61 | *开通会员可解锁*至*开通会员可解锁*(土地) | 商服用地/办公 | 米朗科技 |
| 18 | 米朗科技 | 鄂(2024)武汉市东开不动产权第0053676号 | 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29号居住、商业项目(华润光谷长动项目)二期17栋45层06号 | 248.16 | *开通会员可解锁*至*开通会员可解锁*(土地) | 商服用地/办公 | 米朗科技 |
29
| 巨 | |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BEIJING'DHHLAWEIRM
2.房屋建筑面积及位置是否与公司业务规模、人员规模及建筑用途情况相匹配
上表序号1房产位于枣阳市南城枣耿路,系米朗科技通过取得土地使用权自建的生产车间及办公楼,主要用途为生产、日常办公使用。
上表序号2、3、4、5、6号房产位于浙江省宁波市,系用于子公司浙江米朗后续开展传感器的组装、仓储、销售业务及办公使用。
上表序号7、8、9、10、11、12、13号位于广东省深圳市,系深圳米朗采购并实际使用的房产,主要用途为深圳米朗的办公室、会议室、产品展示厅、仓库等。
上表序号14、15号房产位于浙江省宁波市,系公司发展初期为开拓浙江省宁波市及周边地区的业务,设立宁波办事处时作为办公场所使用。
上表序号16号房产位于广东省佛山市,系深圳米朗为在广东省佛山市开发传感器业务时采购的房产,作为佛山市场营销人员办公使用。
上表序号17、18号房产位于湖北省武汉市,靠近科研机构和高校,系公司为产品技术研发需要,计划在湖北省武汉市设立研发子公司时作为研发子公司的日常办公使用。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及其子公司房产的建筑面积及位置与公司发展阶段、业务规模、人员规模及建筑用途情况相匹配,与公司从事位移传感器研发、生产及销售业务的性质一致。
3.是否存在涉及房地产投资、开发或经营的情况
根据公司说明,公司拥有的以上房屋均为自用办公场所,未将其用于房地产投资或开发活动。此外,经公司说明并经访谈本次挂牌的审计师,公司未有房地产投资或开发活动的相关收入记录。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的经营范围中不涉及"房地产开发""房地产经营""房屋租赁"或"非居住房地产租赁"等房地产相关业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相关规定,(1)房地产开发
30
| 巨 | |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BEIJING'DHHLAWEIRM是指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2)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3)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以
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
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1)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的行为;(2)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产、专业技术人员和开发经营业绩等,对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申请核定企业资质等级,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根据公司说明,公司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不具备开展房地产业务相关的资质及能力,不存在从事房地产开发或经营业务的情况。
核查意见
公司其他业务的具体情况以及公司不同类型业务、产品的具体情况如上所述;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产品在市场占有率、生产技术及工艺、产品质量、关键性能指标、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核心竞争力及议价能力,产品的价格、产销情况与其优劣势情况相匹配;公司利用速卖通、企业微信等网络电商平台拓展线上客户的具体运营方式存在因客户自身需求变化导致的少量退换货情况,不涉及互联网平台的搭建与运营;已披露的公司房屋建筑物均由公司实际使用,且与房屋用途一致;公司房屋建筑面积及位置与公司业务规模、人员规模及建筑用途情况相匹配,公司不存在涉及房地产投资、开发或经营的情况。
四、其他补充说明
根据公司更新的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长任志胜及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任亚辉的简历,为避免歧义,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对原《法律意见书》中相关人员的简历修改为:
31
| 巨 | |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BEIJING'DHHLAWEIRM
1.任志胜简历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长任志胜的简历修改为:
任志胜,董事长兼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男,汉族,*开通会员可解锁*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开通会员可解锁*至*开通会员可解锁*,在武汉工学院机电一体化专业学习,本科学历;*开通会员可解锁*至*开通会员可解锁*在清华大学MBA班进修。
*开通会员可解锁*至*开通会员可解锁*,任职襄樊电视机厂技术员,*开通会员可解锁*至*开通会员可解锁*,任职早进电子塑胶(深圳)有限公司捷鹏塑胶厂工程师,*开通会员可解锁*至*开通会员可解锁*,任职华为公司工程师;*开通会员可解锁*至*开通会员可解锁*,自主创业;*开通会员可解锁*创立深圳米朗,并任职董事长兼总经理;*开通会员可解锁*至*开通会员可解锁*,历任米朗有限董事长、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开通会员可解锁*至今任股份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任志胜还担任深圳襄阳商会副会长、湖北省计量测试学会副会长、深圳人工智能产业协会理事等协会职务。
2.任亚辉简历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任亚辉的简历修改为:
任亚辉,男,汉族,*开通会员可解锁*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开通会员可解锁*至*开通会员可解锁*,在武警河南总队郑州市支队服役;*开通会员可解锁*至*开通会员可解锁*,任枣阳米朗销售经理;*开通会员可解锁*至*开通会员可解锁*,就职于枣阳市前进车行;*开通会员可解锁*起至*开通会员可解锁*任枣阳市米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开通会员可解锁*至今,任深圳米朗董事。
(以下无正文)
32
| E | |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BEIJINGDHHLAWFIRM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米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德和衡
叫融
&
冷
负责人: 经办律师:
3-0
刘克江 王旻勇
田青明
少年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