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景睿策划: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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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5-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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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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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21

证券代码:831032 证券简称:景睿策划 主办券商:山西证券

上海景睿营销策划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

议案》

,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此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上海景睿营销策划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景睿营销策划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以下简称“公司”) 的信息披露

管理工作,确保信息披露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

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全国股转系统公司治理规则》

(以下简称“

《治理规则》

)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景睿营销策划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

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 “重大信息”),并保

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

公告编号:2025-021

明并说明理由。

信息披露的范围为股份公司及各分公司和股份公司控制的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

信息披露负责人空缺期间,公司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信息披露负责

人职责,并在三个月内确定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人选。公司指定代行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

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

第四条 公司应当在挂牌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称“全国股转系统”)报

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职业经历和持有公司股票的情况。公司的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化,公司应当自相关决议通过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将最新资料向全国

股转系统报备。

第五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挂牌时签署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新任董事、监事应当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命后 2

个交易日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 2 个交易日内签署上述承诺书并

报备。

第六条 公司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将信息披露文件及备查文件送达主办券商。拟披露

信息经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后,由主办券商上传至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

的除外。公司应当与主办券商约定预留合理的审查时间。

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发现拟披露或已披露信息存在任何错误、遗漏或者误导,或者发现存

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事项,要求公司进行更正或补充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予

以更正或补充。公司如需更正、补充信息披露文件的,应当履行相应的程序。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范围、格式和时间

第七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分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

第八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年度报告并披露,在每个会计

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半年报告并披露。

第九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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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公司应当与全国股转系统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并按照约定时间进行披露,

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应至少提前 2 个工作日告知主办券商并向全国股转系统提出申

请。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

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说明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

公司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公司不得披露

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对

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的规定和公司章

程,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实际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

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报告的内容是否

能否真实、准确、完整地反应公司的实际情况。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定期报告之日起两个转让日内,以书面和电子文档

的方式向主办券商报送下列文件并披露:

(一)定期报告全文、摘要(如有)

(二)审计报告(如有)

(三)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及监事会的书面审核意见;

(五)按照全国股转系统要求制作的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六)主办券商及全国股转系统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对全国股转系统关于定期报告的时候审查意见及时回复,并按照要

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做出解释和说明。公司应当在对全国股转系统回复前将相关文件报送

主办券商审查。如需更正、补充公告或修改定期报告并披露的,公司应当履行相应内部审议

程序。

第十五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全国股转系统有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

以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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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首

次披露义务:

(一) 董事会或监事会做出决议时;

(二) 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无论是否附件条件或期限)时;

(三) 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理应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

第十七条 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正处于筹划阶段,虽然尚

未触及本制度第十六条的时点,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亦应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 该事件难以保密;

(二) 该事件已经泄漏或市场出现有关事件的传闻;

(三)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

第十八条 公司履行首次披露义务时,应当按照《披露细则》及本制度的披露要求和全

国股转系统制定的临时公告格式指引予以披露。在编制公告时若相关事实尚未发生的,公司

应当客观公告既有事实,待相关事实发生后,应当按照相关格式指引的要求披露事项进展或

变化情况。

第十九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视同

公司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应在会议结束后两个转让日内,将经与会董事、

监事签字的相关决议报送主办券商报备,并将决议进行披露;涉及《披露细则》规定应当披

露的重大信息,应当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及时披露;公司召开股东会,决议涉及根据公司章程

规定应当提交审议的重大交易、对外担保、关联交易、财务资助等的,在会议结束后两个转

让日内将相关决议以临时公告的形式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经与会监事签字的决议向主

办券商报备。涉及披露细则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及时披

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或临时股东会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

方式发出股东会通知。在股东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三条 主办券商及全国股转系统要求提供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会会议记录的,

公司应当按要求提供。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挂牌公司或者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等其他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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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与公司关联方在公司章程规定的交易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

移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执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

回避制度。

第二十六条 对于每年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前,对本

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提交股东会审议并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关

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予以分类,列表披露执行情况。如在实际执行

中预计关联交易金额超过本年度关联交易预计总金额的,公司应当就超过金额所涉及事项依

据公司章程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并披露。

第二十七条 日常关联交易之外的其他关联交易,公司应当经过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并

以临时公告的形式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

露: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

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

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五)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

助等;

(六)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七)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担保的;

(八)公司按与非关联方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

的;

(九)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下列重大诉讼、仲裁:

(一)涉案金额超过 2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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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后,及时披露

方案具体内容,并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第三十一条 股票转让被全国股转系统认定为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于次一股份交易日

开盘前披露异常波动公告。如果次一交易日开盘前无法披露,公司应当向全国股转系统申请

股票暂停转让直至披露后恢复转让。

第三十二条 公共媒体传播的消息(以下简称“传闻”)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转让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向主办券商提供有助于甄别传闻的相关资料,并决定是否

发布澄清公告。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发生以下交易,达到披露标准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担保;

(四)提供财务资助;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

(十二)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者商品等与

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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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5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50 万元。

公司尚未盈利的可以豁免适用净利润指标。

第三十五条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

生的交易,除另有规定或者损害股东合法权益外,免于按照本节规定披露。

第三十六条 公司拟对外提供任何担保的(含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

司)

,均应事先按照《治理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并及

时披露相关公告

第三十七条 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事实发生之日或董事会决议起两个转让日

内披露:

(一)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等,

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披露新的公司章程;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占用公司资金;

(五)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

大变化;

(六)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

(八)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订立重要合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

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公司提供担保,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 15 个交易日内未履行偿债义务,或者被

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的情形;

(十一)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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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公司发生重大债务;

(十三)公司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要求的除外)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纳入失信联合

惩戒对象;

(十五)公司取得或丧失重要生产资质、许可、特许经营权,或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

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十六)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查,被移送司

法机关或追究刑事责任,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及

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

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查、采取留置、强制措施或者追究重大刑事责任,被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处以证券市场禁入、认定为不适当人员等监管措施,受到对公司生

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

(十八)因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虚假记载或者未按规定披露,被有关机构责令改正

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九)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或者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占用

的,应当披露相关事项的整改进度情况。

第三十八条 公司出现下列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及时披露:

(一)停产、主要业务陷入停顿;

(二)发生重大债务违约;

(三)发生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四)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

(五)公司董事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董事会决议;

(六)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法取得联系;

(七)公司其他可能导致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风险。

第三十九条 公司有限售期的股份解除转让限制前,公司须发布股份解除转让限制公告。

第四十条 公司建立完善的内部信息反馈制度,出现以上所涉及事项时,相关部门及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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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责任人应于事件发生当日以书面或其他通讯等形式上报董事长、总经理。

第四十一条 公司日常信息管理规范:

(一)要确保信息内容统一:对内、对外提供的资料中所涉及的财务数据均以财务部门

提供的为准,涉及生产数据的均以研发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涉及员工情况的以人力资源部

门提供的数据为准;

(二)非正式公开披露前的法定的重大信息向内、外提供均先要有部门领导签字审核后,

交公司领导签字批准后,再由董事会留底备案后方可执行;

(三)公司各部门的报表和信息,除向政府部门按其规定时限提供法定报表或其他法定

信息外,对外提供报表或其他信息资料的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临时报告或定期报告公告的时

间。在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信息、报表等时,要明确提示对方负有保密和不向非法定渠道泄

露的责任义务;

(四)公司企业文化宣传部门在网站、报刊及其他相关媒体对外进行宣传时所采用稿件

中涉及公司重大信息时,应事先送董事会审核、经公司领导(总经理、董事长)批准后方可

发布。除依法或者按照本制度和相关规则需要披露的信息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

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当遵循公平信息披露原

则,避免选择性披露。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操纵市场、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

行为,但不得与依法或者按照本制度和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四十二条 信息披露的时间和格式,按《信息披露细则》及全国股转系统的其他规定

执行。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四十三条 信息披露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核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资料:各部门确保提供材料、数据的及时、

准确、完整,相应责任人和部门领导严格审核、签字后,报送董事会;

(二)董事会收到材料、数据后,应认真组织相关材料、数据的复核和编制,编制上海

景睿营销策划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完成后交财务处对其中的财务数据进行全面

复核;

(三)财务处收到编制材料后,应认真组织、安排人员对其中财务数据的准确、完整等

进行复核,最后由部门领导签字确认后交董事会;

公告编号:2025-021

(四)董事会收到复核材料后,交相关领导(董事长、总经理)进行合规性审批后,由

董事长签发。

第四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会为公司对外日常信息

事务处理机构,专门负责回答社会公众的咨询(质询)等事宜,公司其余部门不得直接回答

或处理相关问题。

第四十五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长参加会议,

并就决策的合规性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其意见,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

第四十六条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

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主办券商或全国股转系统咨询。

第四十七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在本公司网站上发布等形式代替信息

披露。

第四十八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

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和澄清公告等。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

第四十九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在全国股转系统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在其他媒体

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指定网站的披露时间。

第五十条 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除登载于上述网站及媒体外,还可刊登于主办券

商网站及其证券营业网点。

第五章 承诺事项管理

第五十一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挂牌公司有关主体(以下简称承诺人)做出的公

开承诺应当具体、明确、无歧义、具有可操作性,并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

要求。

挂牌公司应当及时将承诺人的承诺事项单独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的专

区披露。

第五十二条 公开承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的具体事项;

(二)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防范对策、不能履约时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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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履约担保安排,包括担保方、担保方资质、担保方式、担保协议(函)主要条款、

担保责任等(如有)

(四)违约责任和声明;

(五)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内容。

承诺事项应当有明确的履约时限,不得使用

“尽快”、“时机成熟”等模糊性词语;承诺履

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时限。

第五十三条 承诺人做出承诺后,应当诚实守信,严格按照承诺内容履行承诺,不得无

故变更承诺内容或者不履行承诺。

当承诺履行条件即将达到或者已经达到时,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履行承诺和信

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四条 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

诺无法履行或者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相关信息。

第五十五条 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及全

国股转公司另有要求的外,承诺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公司权益的,承诺人应

当充分披露原因,并向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

义务。

上述变更方案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承诺人及其关联方应当回避表决。变更方案未经股

东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的,视为未履行承诺。

第六章 保密措施

第五十六 公司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

的工作人员,在信息未正式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七条 在公司信息未正式披露前,各相关部门对拟披露信息均负有保密义务,不

得在公司内外网站、报刊、广播等媒介公开相关信息,不得向无关第三方泄露。

第五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

最小范围内,并与相关人员签订保密协议。凡公司应披露信息中涉及公司商业秘密或其他重

要不便于公开的信息等,董事会应及时向公司领导反映后,向全国股转系统申请豁免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九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

公告编号:2025-021

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七章 其他

第六十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

应该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赔偿的要

求。

第六十一条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冲突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执行。

第六十二条 本制度由本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制度经本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亦同。

上海景睿营销策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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