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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44
证券代码:838456 证券简称:蜀旺能源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四川蜀旺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30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修改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四川蜀旺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对外投
资活动的内部控制,规范对外投资行为,防范对外投资风险,保障对外投资安全,
提高对外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四川蜀旺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
)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称“子公
司”
)
。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
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
投资活动。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一)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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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等;
(二)长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
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1、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2、公司出(合)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或其他经济组织成立合资、
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3、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或其他经济组织;
4、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第四条 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必须遵循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
(二)必须符合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资源要素优
化组合,增强公司的竞争能力和主营业务发展的要求;
(三)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争取效益的最大化;
(四)取审慎态度,规模适度,量力而行,对实施过程进行相关的风险管理,
兼顾风险和收益的平衡;
(五)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必要时咨询外部专家。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
《股东会议事规则》
、
《董事会议事规则》
、
《总经理工作细则》等
规定的权限及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第七条 股东会可根据公司实际情况,临时授权董事会就董事会权限以上的
重大投资及其处置事项进行决策。授权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并以书面形式做出。
第八条 公司进行同一类别且与标的相关的投资时,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
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制度相关规定;已经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
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九条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
之间发生的对外投资,除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以外,免于按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
行审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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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管理与决策
第十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
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
定。
第十一条 公司总经理是实施对外投资事务的主要责任人,负责对新项目实
施的人、财、物进行计划、组织、监控,并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
提出调整建议等,以利于董事会及股东会及时对投资作出修订。
总经理可组织成立项目实施小组,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任务执行和具体实
施,公司可建立项目实施小组的问责机制,对项目实施小组的工作情况进行跟进
和考核。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为公司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对对外投资项
目进行投资效益评估,筹措资金和办理出资手续和协助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
银行开户等。
第十三条 监事会负责对公司对外投资项目批准权限、投资管理、投资后运
行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 除购买流通股票、债券、基金、外汇、期货等金融产品外,公司
对外投资须经过“申请→调研→初审→审核→实施”五个阶段。
(一)投资项目申请。公司相关职能部门根据项目事项涉及的内容,向总经
理办公会提出投资项目的初步意向资料。
(二)投资项目调研。根据投资项目实际情况,公司可成立项目工作小组,
对项目进行前期调研,对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政策文件
依据,对项目技术可行性、经济可行性、资金筹措、发展前景、风险因素等方面
进行详尽的调查分析,在此基础上形成项目的正式可行性研究报告,提交总经理
办公会审议。
(三)投资项目初审。项目的审核机构为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由总经理召集
并主持召开总经理办公会,对由项目工作小组提供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核和
综合评价,讨论通过后,按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
(四)投资项目审核。董事会或股东会按《公司章程》
、
《股东会议事规则》
、
《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决策程序对投资项目进行审核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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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投资项目实施。对外投资项目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后,公司总
经理组织实施,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投资项目的具体落实,必要时,可成立项
目实施小组负责项目具体实施。
在实施过程中,负责项目实施的人员及部门应对项目实施情况包括:建设进
度、资金投入、运作情况、收益情况等进行跟踪管理,必要时进行项目评价,并
定期向总经理办公会汇报或通过总经理办公会向董事会、股东会汇报。如发现项
目决策有重大失误或因情况发生变化,可能导致失败,公司相关责任人应根据章
程规定的决策权限按决策程序,对投资决策及时修订、变更或终止。
第十五条 公司进行流通股票、债券、基金、外汇、期货等金融产品的投资
时,应认真分析金融市场状况和具体金融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形成详细的投资
分析报告报总经理办公会。
投资分析报告经总经理办公会审核通过后,须依据公司章程与相关制度规
定,取得董事会或股东会的批准。
第十六条 公司只能开设一个 A 股股票账户,且必须使用本公司的名称。严
禁公司以个人名义开设股票账户或者为个人买卖股票提供资金。
公司买卖金融产品,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审议对外投资项目召开的董事会和股东会所形成的决议、会议记
录等会议资料应当连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的出资决定、投资合同或协
议、项目的可行性报告等应作为备查文件给予存档。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转让与收回
第十八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一)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投资协议或其他相关投资文件规定,该投资项目
(企业)经营期满;
(二)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三)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四)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第十九条 发生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对外投资:
(一)公司发展战略或经营方向发生调整的;
(二)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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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
(四)本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对外投资的回收和转让必须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及其他
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防止公司资产的流失。
第二十一条 批准处置对外投资的程序和权限与批准实施对外投资的权限相
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有关规定、
公司章程不一致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通过后生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提出修订,提请股东会批准后生效。
四川蜀旺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