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创一新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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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5-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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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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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34

证券代码:836703 证券简称:创一新材 主办券商:国盛证券

湖南创一工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

责任追究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30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拟修订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湖南创一工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湖南创一工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

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确保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

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

下简称“《会计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湖南创一工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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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等制度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财务会计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

务报告相关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

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

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

股5%以上的股东、会计机构负责人、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

的其他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

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的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

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

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法律法规的

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

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

的一般规定(2014 年修订)》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

或重大遗漏;

(三)违反中国证监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发布有关

挂牌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年报信息披露指引、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

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违反《公司章程》、本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

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未按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

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

的;

公告编号:2025-034

(七)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以及其他

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形。

第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

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第六条 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重大会计差错是足以

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会计

差错。重要性取决于在相对环境下对遗漏或错误表述的规模和性质的判断。差错

所影响的财务报表项目的金额和性质是判断该会计差错是否具有重要性的决定

性因素。

第七条 财务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即认定为重大会计差错: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5%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的金额占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上述指

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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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如下:

(一)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

准:

(1)披露重大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会计差错调整事项;

(2)符合第七条(一)至(四)项所列标准的重大差错事项;

(3)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担保或对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或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其他或有事项;

(4)其他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二)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1)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

(2)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担保或对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

(3)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合同或对外投

资、收购及出售资产等交易;

(4)其他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第三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和程序

第九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公

司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不影响监管部门及其他有权机关依法追究其责任。

除追究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直接相关人员的责任外,董事长、

经理、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负责人,对年报信息披露事务承担管理责任;公司

董事长、经理、财务总监对财务报告的编制和披露事务承担管理责任。

在公司相关人员未尽到《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

定的忠实、勤勉义务时,应依据本制度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扰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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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二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对责任人追究责任,可视情节轻重采取上述一种或同时采取数种形式。

第十三条 对于年度报告编制与披露过程中出现的重大差错,董事会视情节

轻重采取经济处罚、行政处罚等形式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出现责任追究的

范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

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四章 重大差错认定和责任追究程序

第十五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董事会秘书应收集、汇

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会计差错

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的情况、重大会计差错责任

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抄报监事会,

由董事会对会计差错认定和责任追究事项作出专门的决议。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

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并充分考虑出现差错的原因、造成的后果以及是否及时主

动采取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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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年度财务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

的信息披露,应遵照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充

和更正公告。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罚的决议以临

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季度报告(如有)、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

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都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湖南创一工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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