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长江文化:对外投资决策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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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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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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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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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837747 证券简称:长江文化 主办券商:金元证券

北京长江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决策管理制度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北京长江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 2025 年 8

月 22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

北京长江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决策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长江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决策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长江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对外投资决策程序,建立系统完善的对外投资决策机制,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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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决策的科学、规范、透明,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保障公司和

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北京

长江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的

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对外投资决策管理的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及经营规划,突出公司主营业务;

(三)严格执行决策程序,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控制风险。

第三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议为公司对外

投资的决策机构,

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公司经理

层负责管理落实公司对外投资事项,负责公司投资项目的规划、

论证、监控以及年度投资计划的编制和实施过程的宏观监控。

第二章 决策范围

第四条 依据本制度进行的对外投资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处置资产;

(二)收购、出售、置换股权、实物资产或其他资产;

(三)租入、租出资产;

(四)对原有生产经营设备的技术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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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对原有生产经营场所的扩建、改造;

(六)签订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或产品的许可使用协

议;

(七)转让或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八)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九)债权、债务重组;

(十)董事会或股东会认定的其他对外投资事项。

第五条 对外投资事项中涉及关联交易与对外担保时,按照

公司有关关联交易和对外担保的决策制度执行。

第三章 决策权限和程序

第六条 公司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七条 对于本制度第四条所述之投资事项的审批权限和程

序为:

(一)相关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

者为准)或成交金额超过 10000 万元;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二)董事会审议批准下列投资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或成交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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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超过 2,500 万元。

(三)相关投资事项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由公司总经理办

公会议审批。公司本级及各级子公司拟新增长期股权投资,均需

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与其合并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

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监管机构及《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免于

按照本条规定履行相应程序。

第八条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以下称“股转系统”)有关规则对投资项目的权限和程序有特别

规定的按该特别规定执行。

第九条 就本制度第四条所述之对外投资事项进行审议决策

时,应充分考察下列因素并据以做出决定:

(一)对外投资事项所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是否

对该投资项目有明示或隐含的限制;

(二)对外投资事项是否符合国家、地区产业政策和公司的中

长期发展战略及年度投资计划;

(三)对外投资事项是否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经济效益;

(四)公司是否具备顺利实施有关对外投资事项目的必要条件

(包括是否具备实施项目所需的资金、技术、人才、原材料供应保

证等条件);

(五)就对外投资事项做出决策所需的其他相关因素。

第十条 公司在实施本制度第四条所述的对外投资事项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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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遵循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和全体股东利益的原则,与实际

控制人和关联人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并保证公司人员独立、资

产完整、财务独立;公司应具有独立经营能力,在采购、生产、

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第十一条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实施的同一或相关对外投资事

项,以其累计数额计算履行审批手续。

已经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相关对外投资事项审批手续的,不

计算在累计数额以内。

第四章 决策的执行及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对股东会、董事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投资项目应确

保其贯彻实施:

(一)根据股东会、董事会相关决议以及总经理依本制度作出

的投资决策,由总经理或其代理人根据总经理的授权签署有关文件

或协议;

(二)提出投资建议的业务部门及各分支机构是经审议批准的

投资决策的具体执行机构,其应根据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及总经理

办公会所做出的投资决策制定切实可行的投资项目的具体实施计

划、步骤及措施;

(三)提出投资建议的业务部门及公司各分支机构应组建项目

组负责该投资项目的实施,并与项目经理(或责任人)签定项目责

任合同书;项目经理(或责任人)应定期就项目进展情况向公司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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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管理部门及财务中心提交书面报告,并接受财务收支等方面的审

计;

(四)财务部应依据具体执行机构制定的投资项目实施计划、

步骤及措施,制定资金配套计划并合理调配资金,以确保投资项目

决策的顺利实施;

(五)公司审计部应组织审计人员定期对投资项目的财务收支

情况进行内部审计,并向投资管理部门及财务部提出书面意见;

(六)每一投资项目实施完毕后,项目组应将该项目的投资结

算报告、竣工验收报告等结算文件报送投资管理部门及财务部提出

审结申请,由投资管理部门及财务部汇总审核后,报总经理审议批

准。经审议批准的项目投资结算及实施情况,总经理应按投资项目

的审批权限向董事会进行报告并交公司办公室存档保管。

第五章 决策及执行责任

第十三条 由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其参与作出的重大投

资项目决策失误而给公司和股东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在表决中投

同意票和弃权票的董事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对外投资项目执行人员在执行决策的过程中出现

失误或违背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及总经理办公会的有关决策而导致

公司及股东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董事会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根据具体情况对其进行处罚并要求其赔偿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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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受的损失。

第十五条 对投资项目出具虚假的可行性研究(或论证)报告

或对投资项目出具虚假的财务评价意见等其他原因,造成对外投资

项目失败、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董事会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根据具体情况对其进行处罚并要求其赔偿公

司所受的损失。

第十六条 投资项目的项目经理(或负责人)在项目实施过程

中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编制虚假的项目文件或有其他违法行为,

导致公司遭受损失的,董事会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根据

具体情况对其进行处罚并要求其赔偿公司所受的损失。

第十七条 对在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及实施完成后,拒不接受

公司内部审计或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的外部审计的项目经理(或负

责人)

,董事会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根据具体情况对其进

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所用词语,除非文义另有要求,其释义与《公

司章程》所用词语释义相同。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

构的有关规定、

《公司章程》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

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法律法规、监管机

构的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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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北京长江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8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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