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乐刚股份: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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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5-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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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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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54

证券代码:

872714 证券简称:乐刚股份 主办券商:国融证券

乐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25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董事

会议事规则》

,表决结果:

5 票通过,0 票反对,0 票弃权。该议案尚需提交公

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乐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宗旨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

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福建龙创未来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指定的有关人员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和董事会办

公室印章。办公室负责人可以指定专员协助其处理日常事务。

第三条

定期会议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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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第四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公司的下列人员和机构可以向董事会会议提出议案:

(一)董事;

(二)监事会;

(三)经理。

以上议案均为提案人的名义向董事会提交。涉及公司常规事项的议案或其

他不宜以上述提案人的名义提出的议案,应以董事会办公室的名义提交董事

会。

除以上人员和机构外,其他任何人员和机构均不得向董事会提出议案,但

可以向有权提出议案的人员和机构提出有关经营、管理或者其他相关方面的建

议,作为参考。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

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五条

临时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经理提议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室或者直

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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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

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

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七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亦未指定具体人员代其行使职责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

主持。

第八条

会议通知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三日

(不含会议当日)将盖有董事会办公室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

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和监事以及经理。非直接送达的,

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

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九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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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

(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

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条

会议通知的变更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

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

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

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

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

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

好相应记录。

第十一条

会议的召开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有关董事拒不出席或者怠

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董事长和董事会办公室

负责人应当及时变更召开日期或作另行安排,必要时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

告。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经理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

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公司监事、

总经理和其他应列席董事会会议人员如列席董事会会议的,应亲自列席,不能

委托他人代为列席。

第十二条

亲自出席和委托出席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

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授权的期限;

(五)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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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书中进行

专门授权。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

席的情况。

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会

议上的表决权。

董事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的,

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第十三条

关于委托出席的限制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

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

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

托。

(三)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

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四条

会议召开方式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

下,经召集人(主持人)

、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

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

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

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

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会后非通过现场表

决的董事应当在决议原件上补签名。

第十五条

会议审议程序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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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

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不得

代表其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十六条

发表意见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

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办公室、会议召集人、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

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

关情况。

第十七条

会议表决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进行表决。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或举手表决方式等方式进行。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

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

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

权。

第十八条

表决结果的统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董事会办公室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

决票,在一名监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

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办公室有关工作人员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

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

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十九条

决议的形成

除本规则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外,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成相关决

议,必须有超过公司全体董事人数之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赞成票。法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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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规和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

从其规定。

董事会根据本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事项作出

决议,除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的同意。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准。

第二十条

回避表决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

关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

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

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

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

不得越权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会和本公司《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越权

形成决议。

第二十二条

定期报告的审议

董事会应当对定期报告进行审议。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

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说明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

公司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在向主办券商送达定

期报告的同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审议此专项说明

的董事会决议以及决议所依据的材料;

(二)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决议;

(三)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四)证券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三条

利润分配的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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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会议需要就公司利润分配事宜作出决议的,可以先将拟提交董事会

审议的分配预案通知注册会计师,并要求其据此出具审计报告草案(除涉及分

配之外的其他财务数据均已确定)。董事会作出分配的决议后,应当要求注册

会计师出具正式的审计报告,董事会再根据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正式审计报告对

定期报告的其他相关事项作出决议。

第二十四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处理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董事会会

议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

第二十五条

暂缓表决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不具体,

或者因会议材料不

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会议

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

求。

第二十六条

会议录音

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

录音、录像。

第二十七条

会议记录

董事会办公室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董事会会

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

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

数)

(七)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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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会议纪要和决议记录

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办公室有关工作人员还可以视需要安排董事会办公

室工作人员对会议召开情况作成简明扼要的会议纪要,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就

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制作单独的决议记录。

第二十九条

董事签字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记录和决

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

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

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三十条

决议的执行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在以

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一条

会议档案的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董事代为出席

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录像资料、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

会议纪要、决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董事会办公室有关工作人员负责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公司存续期。

第三十二条

附则

在本规则中,

以上 ”、“以下”都包括本数,“超过”不包含本数。本规

则由董事会制订报股东会批准后生效。

本制度的修改,由公司董事会提出,提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乐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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