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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53
证券代码:
835169 证券简称:新华物流 主办券商:国盛证券
宁夏新华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2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修订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该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夏新华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投
资行为,加强公司对外投资管理,防范对外投资风险,保障对外投资安全,提高
对外投资效益,维护公司形象和投资者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章程》及公司的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
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或其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
定可以用作出资的资产,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新设
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向子公司追加投资、与其他单位进行联营、合营、兼并或进
行股权收购、委托理财、委托贷款、提供财务资助等。
公告编号:2025-053
第三条 对外投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企业
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第四条 根据国家对投资行为管理的有关要求,投资项目需要报政府部门
审批的,应履行必要的报批手续,保证公司各项投资行为的合规合法性,符合国
家宏观经济政策。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
称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投资决策权限和程序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相关管理制度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
程序。
第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交易事项(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以下标准
之一的,公司在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
: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
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上;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的
50%以上;
3、公司对外提供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财务资助事项:
1、对外提供资助的资
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2、或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
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购买或出售资
产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
第九条 未达到第八条规定标准的对外投资交易事项由公司总经理向董事
会提出议案,由董事会进行审议批准或根据董事会对董事长的授权,由董事长
决定。
第十条 总经理组织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审查,认为可行的,组织编写项目
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交审议。
公告编号:2025-053
第十一条 董事会和总经理办公会议认为必要时,应聘请外部机构和专家
对投资项目进行咨询和论证。
第十二条 需要由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投资项目,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会审议。
第三章 证券投资
第十三条 公司只能使用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不得使用银行信贷资金
直接或间接进行证券投资。公司应当严格控制证券投资的资金规模, 不得影响公
司正常经营。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并应当取得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以自己的名义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进行证券投资,
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第十六条 公司进行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不适用本节规定,但无担保的债
券投资等适用本节规定。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购买以股票为主要投资品种的委
托理财产品的,参照本节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实施、检查和监督
第十七条 投资项目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由经理负责实施。
第十八条 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总经理如发现该投资方案有重大疏漏、项
目实施的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受到不可抗力之影响,可能导致投资失败,应
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视情形决定对投资方案进行修改、变更或终止。经股东会
批准的投资项目,其投资方案的修改、变更或终止需召开临时股东会进行审议
。
第十九条 投资项目完成后,总经理应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对投资项目进
行验收评估,并书面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条 公司监事会、财务部应依据其职责对投资项目进行监督,对违
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重大问题提出专项报告,提请项目投资审批机构讨
论处理。
第二十一条 如有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有权对公司的投资行为进行检查。
第五章 董事、总经理、其他管理人员及相关责任单位的责任
公告编号:2025-053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
投资行为产生的各种风险,对违规或失当的投资行为负有主管责任。
上述人员未按本制度规定程序擅自越权审批投资项目,对公司造成损害的
,应当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责任。
第二十三条 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怠于行使其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可
视情节轻重给予包括经济处罚在内的处分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及董事会有权视公司的损失、风险的大小、情节
的轻重决定给予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相应的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制度与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以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中凡未加特别说明的,“以上”、“以下”、“不超
过”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开始实施。
宁夏新华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