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唯普汽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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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5-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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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

2025-043

证券代码:872019 证券简称:唯普汽车 主办券商:兴业证券

广东唯普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30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

于修订公司需要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 票,

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广东唯普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投资者权益,规范广东唯普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

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法典》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以及《公司章程》

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各种形式担保,包括一

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抵押、质押,以及出具有担保效力的合同、差额补足承

诺、安慰承诺等支持性函件的隐性担保。不包括基本于行业和市场交易习惯提供

的担保,如履约保证金、预付款保证金、投标保函、诉讼担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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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3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超股比担保是指提供担保企业为被担保企业提供的担保

占比超过其享有的被担保企业净权益占比。企业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

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执行。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第五条

股东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除按公司章程规定须提交

股东会审议批准之外的对外担保事项,董事会有权审批。公司一切对外担保行为

必须按程序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公司不

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六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担保的审查与控制

第七条 担保事项纳入公司年度全面预算管理,严格在公司董事会批准的担

保预算范围内使用担保额度。超预算范围的担保需要先履行预算调整手续,涉及

债务高风险事项的,按照有关要求报批,调整后按照预算范围内流程执行。

第八条 公司决定提供担保前,应充分了解申请担保单位的资信状况。公司

财务部负责对申请担保单位的资信状况进行审查并对担保事项风险进行分析、评

估,财务部应要求申请担保单位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料进行审查、分析:

(一) 申请担保单位的基本资料;

(二) 近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三) 债权人的姓名;

(四) 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

(五) 与申请担保相关的合同等;

(六) 能够用于反担保的固定资产的权属证明文件等资料(如适用);

(七) 其他说明申请担保单位资信情况的资料。

财务部审查后应提出担保业务评估报告并经财务负责人和总经理审核同意

后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九条 子公司原则上不得为他人提供担保,确实因业务需要为他人提供担

保的,必须由子公司进行审查并提出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必须明确表明核查意见,

申请报告经子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同意后,报本公司财务部及财务负责人签署意

见,并经公司总经理同意后,报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同意并公告(如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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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3

第十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先经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批准对外担保事项

须经出席董事会的 2/3 以上董事书面同意。涉及关联担保的,关联董事不得对

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

无关联关系的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

过,并经出席董事会的 2/3 以上无关联关系董事书面同意。出席董事会的无关

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一条 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信用情

况,审慎依法作出决定。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

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对存在下列情形的申请担保单位,

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为融资性贸易业务和虚假贸易业务提供担保。

(二)除国家或省委、省政府指令性任务外,公司禁止开展以下事项:

1、对公司合并范围外无股权关系的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保组织

等)或个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2、对征信存在以下严重问题的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

或人个提供担保:

(1)被列入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存在恶意拖欠银行贷款本息不良记录或公开市场债务违约;

(3)近三年因偷税漏税行为被税务部门处罚;

(4)被政府有关部门列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范围。

3、提供无明确期限或者无期限的担保。

4、对参股企业超股比担保。

第十二条 公司应根据自身财务承受能力合理确定担保规模,除国家或省委

省政府指令性任务外,原则上担保余额不得超过本企业单户报表净资产的50%,

对其控制的企业担保规模合计不得超过本企业单户报表净资产的30%。下列对外

担保行为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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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且绝

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管理部门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以上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

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以上所称净资产是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列示的所有者权益金额,如

资产划转、重大损失等因素造成净资产大幅减少的,应及时采用减少后的净资产

作为控制担保规模的基准。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会审议。

第十三条担保事项时,对中小股东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并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

和资助等,可免于上述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第十四条 股东会审议第十条担保行为时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半数以上通过,但第十条第(四)项担保行为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 2/3 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

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五条 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向第三方提供担保时,被担保方必须向公司或

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或公司、控股子公司对被担保方享有不低于被担保债权

金额的合法的债权。

第十六条 公司或控股子公司确需对合并范围内企业开展超股比担保的,对

超股比担保额应由小股东或第三方通过抵押、质押等方式提供足额且有变现价值

的反担保。

第十七条 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批准的担保项目, 由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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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对外签署担保合同。担保合同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明确约定下列条款:

(一) 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金额;

(二)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 担保的方式;

(四) 担保的范围;

(五) 担保的期间;

(六) 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七) 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八条 签订人签订担保合同时,必须持有董事会或股东会对该担保事项

的决议及对签订人的授权委托书。签订人不得越权签订担保合同,也不得签订超

过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数额的担保合同。

签订担保合同时,签订人必须对担保合同有关内容进行审查,对于明显不利

于公司利益的条款或可能存在无法预料的风险条款,应当要求对方删除或更改。

第十九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公司提供担保的,应作

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

第二十条 公司在接受反担保抵押、反担保质押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办理

抵押、质押等相关手续。

第三章 担保的风险管理

第二十一条 对外担保的管理部门为公司财务部,对外担保过程中的主要职

责如下:

(一) 审查申请担保单位的资信状况和担保风险评估;

(二) 妥善保管担保合同及被担保人的文件,并及时通报审计委员会、董事

会办公室;

(三) 对外提供担保之后,及时做好对被担保人的跟踪、监督工作;

(四) 办理与对外担保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二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应指定人员具体负责管理每项担保业务,经办负责

人应及时跟踪、掌握被担保人资金使用情况、被担保人单位的生产经营、资产负

债变化、合并分立、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特别是担保人的债务偿还情况,公

司所担保债务到期前,要积极督促被担保人按约定期限履行债务,对担保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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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出现的风险应及时向公司财务部报告。

第二十三条 当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被

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等情况时,公司财务部

应及时了解被担保人的债务偿还情况,并同时通报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办公

室报告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 被担保人不能履约,担保债权人对公司主张债权时,公司应立

即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同时通报董事会,并在必要时予以公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为债务人履行担保义务后,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积极

地向债务人追偿,并将追偿情况同时报告董事会,并在必要时予以公告。

第二十六条 公司作为一般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诉讼或仲裁,并就债

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未经公司董事会批准不得对债务人先

行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七条 债权人放弃或怠于主张物的担保时, 未经公司董事会同意不得

擅自决定履行全部担保责任。

第二十八条 公司作为保证人,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且约定按份额承

担保证责任的,应当拒绝承担超出公司约定份额的保证责任。

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公司

与担保相关的部门及责任人应该提请公司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第三十条 子公司签订对外担保合同的,应将担保合同复印件及时交公司财

务部备案。

第四章 担保的信息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公司章程》以及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认

真履行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

须在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及时披露的,披露的内容应包括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

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的

总额、上述数额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第三十二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

司。

第三十三条 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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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披露:

(一) 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 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向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如实提供相关情况。

第五章 责任和处罚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相关人员未按本制度规定程序擅自越权

签订担保合同,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三十六条 责任人违反法律规定或本制度规定,无视风险擅自担保,对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责任人未能正确行使职责或怠于行使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可视情节轻重给予罚款或处分。

第三十八条 担保过程中,责任人违反刑法规定的,由公司移送司法机关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

”、“低于”、“多于”、“超过”、“少于”均不含本数。

第四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批准后生效。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遵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广东唯普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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