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达意科技:股东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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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23

证券代码:838736 证券简称:达意科技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唐山达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议

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占出席会议董事票数的 100%;反对 0 票,占出

席会议董事票数的

0%;弃权 0 票,占出席会议董事票数的 0%。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唐山达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唐山达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

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明确股东会的职责和权限,保证股东会规范、高效、平

稳运作及依法行使职权,确保股东有效地行使职权,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唐山达意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股东会,对公司、全体股东、股东授权代理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出席或列席股东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均具有

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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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范性文件、

《公司章程》及本

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第四条

股东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依法行使法律、

《公司章程》规定的各

项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非法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第五条

合法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或授权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

依法律及依本规则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权利。

第六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应当严格遵守《公司法》及

其他有关法律、《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

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公司章程》

和本规则关于召开股东会的各项规定,认真、按时组织好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

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落实召开股东会的各项筹备和组织工作。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九条

股东会应当在法律、法规、有关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范围内行使职权。股东依其持有的股份数额在股东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十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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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

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第十一条

公司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

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

有至到期投资等)

、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

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赠予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

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等,达到下列标准的,须经股东会

审议通过,但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该交易涉及的

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

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产

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

内累计计算。

第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20%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四)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

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

上述(一)至(三)的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下列关联交易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除提供担保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交易;

(二)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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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会议每年召开

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

股东会会议: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召开股东会的,应当及时告知主办券商并披露公告说

明原因。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十六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每一年度召开的股东会,

除年度股东会以外均为临时股东会。临时股东会应当按召开的年度顺次排序。

第十七条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

月内举行。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

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

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召开股东会的,应当及时告知主办券商并披露公告说

明原因。

第十九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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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股东会。

第二十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监事会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会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

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临时股东会。

第二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

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股东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

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

并参照本规则规定的股东会召集程序发出股东会通知。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

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第二十三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如有)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东名册。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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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股东会的,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

担。

第四章

股东会的提案和通知

第二十五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的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

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

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

充通知,补充通知应包括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名称、持股比例和临时提案

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

已经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第二十七条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提案,

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二十八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

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

第二十九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股东会的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得多于七

个交易日,且应当晚于公告的披露时间,股权登记日一旦确定,不得变更;

(四)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地披露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

股东对拟讨论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第三十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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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机构惩戒。

第三十一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

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

定召开日前至少二个工作日通知股东并说明原因。延期召开股东会的,还应当在

通知中说明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五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股东会召集人通知的其他地点召开股

东会。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在保证股东会合法有效的前提

下,公司可以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或者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

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即视为出席。

第三十三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

范围内行使表决权,两者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如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

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

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

序。

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

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行使表决权,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三十七条

股东委托他人代为出席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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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授权委托书应

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

表决。

第三十八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三十九条

表决前委托人已经去世、丧失行为能力、撤回委任、撤回签署

委任的授权或者有关股份已被转让的,只要公司在有关会议开始前没有收到该等

事项的书面通知,由股东代理人依委托书所作出的表决仍然有效。

第四十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

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四十一条

召集人和公司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

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

在会议主持人宣布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经登记的股东及其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须占全部有表决权股份的二

分之一以上,股东会方能召开。如未能满足上述条件,则董事会应在本情形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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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日起五日内重新召集股东会。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

会议,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过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

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

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如果因任何理由,股东无法选举会议主席,应当由出席会议的持有最多表决

权股份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担任会议主持人。

第四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在必要时可以要求提案人对提案做说明:

(一)提案人为董事会的,由董事长或董事长委托的其他人士做提案说明;

(二)提案人为监事会的,由监事会主席或监事会主席委托的其他人士做提

案说明;

(三)提案人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百分之三以上的

股东的,由提案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或合法有效的股东授权代理人做提案说明。

第六章

会议议案的审议

第四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在主持人的主持下,按列入议程的议题和提案顺序

逐项进行审议,必要时,也可将相关议题一并讨论。对列入会议议程的内容,主

持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先报告、集中审议、集中表决的方式,也可对比较复

杂的议题采取逐项报告、逐项审议及表决的方式。股东会应该给予每个议题予以

合理的讨论时间。会议主持人应口头征询与会股东是否审议完毕,如与会股东没

有异议,视为审议完毕。

第四十六条

主持人或其指派的人员应就各项议题作必要的说明或发放必要

文件。

第四十七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

股东会作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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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和

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但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会上公开的除外。

第四十九条

股东要求在股东会上发言的,应当经过股东会主持人许可,并

按提出发言要求的先后顺序(同时提出的则按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股权数或代

理股权数的多少顺序)先后发言。

股东要求发言时,不得打断会议报告人的报告或其他股东的发言。股东发言

时应当首先报告其姓名或代表的股东和所持有的股份数额。股东发言时间的长短

和次数由会议主持人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五十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

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

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

第七章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五十一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第五十二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应当就需要投票表决的每一事项明确

表示赞成、反对或弃权。

第五十三条

除法律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

事项由股东会由以普通决议通过。

第五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变更公司形式;

(三)本章程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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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请股票终止挂牌或者撤回终止挂牌;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发行上市或者定向发行股票;

(七)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变更;

(八)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以

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

事项。

第五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五十六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可以参加涉及自己

的关联交易的审议,并可就该关联交易是否公平、合法以及产生的原因向股东会

作出解释和说明,但该股东不应当就该事项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

决情况。

关联股东应提出回避申请,其他股东也有权提出回避。董事会应根据法律、

法规的规定,对拟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是否构成关联交易作出判断。如经

董事会判断,拟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则董事会应以书面形

式通知关联股东。

董事会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前,完成前款规定的工作,并在股东会的通知中

对涉及拟审议议案的关联方情况进行披露。

公司全体股东均与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存在关联关系的,全体股东不予回

避,股东会照常进行,但所审议的事项应经全部股东所持表决权表决通过。

第五十七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

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五十八条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

(一)在《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由董事会提出选任董事的建议名

单,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然后由董事会向股东会提出董事候选人提交股东会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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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由监事会提出选任监事的建议名单,经监事会决议通过后,然后由监事会向

股东会提出监事候选人提交股东会选举。

(二)持有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出董事候选人

或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但提名的人数必须符合章程的规定。

第五十九条

股东会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

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股东在股东会上不得对同一事项不同的提案

同时投同意票。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

东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公司股东人数超过

200 人后,股东会审议下列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

时,对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一)任免董事;

(二)制定、修改例如分配政策,或者进行利润分配;

(三)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

、对

外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

(四)重大资产重组、股权激励;

(五)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股票在其他证券交易场所交易;

(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

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六十一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六十二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股东代表或指定的其他人选负责计票、监

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

自己的投票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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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

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六十四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备案、公告或

披露。

第六十五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

在股东会决议中作特别提示。

第六十六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

时间为股东会通过决议之日,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为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决议之

日。

第六十七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

将在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六十八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

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

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

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

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

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第六十九条

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

院认定该等股东会决议无效。

第七十条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

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

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等股东会决议。

第七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可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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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第八章

股东会的会议记录

第七十二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

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

董事、监事、召集人、董事会秘书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

于十年。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

本规则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七十五条

本规则进行修改时,由董事会提出修正案,提请股东会审议通

过后生效。

第七十六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

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七十七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

“内”

,均含本数;

“以下”

“过”、

“低于”

等均不含本数。

第七十八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七十九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及本规则规定与法律、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

序制定或修改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执行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公告编号:2025-023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唐山达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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