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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荐江苏博涛智能热工股份有限公司
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推荐报告
推荐主办券商
2025 年 11 月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主办券商推荐报告
2-1-1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发
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规则》
(以下简称“《挂牌规则》
”)
,
江苏博涛智能热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涛智能”
、
“股份公司”或“公司”
)
拟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该事宜已经公司董事
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
根据全国股转公司发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推荐挂牌业
务指引》
(以下简称“
《推荐业务指引》
”
)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
商尽职调查工作指引》
(以下简称“《尽职调查工作指引》”)
,东吴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吴证券”或“主办券商”)对博涛智能的业务与行业、财
务状况、公司治理和公司合法合规事项等进行了尽职调查,对博涛智能本次申请
其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出具本推荐报告。
一、东吴证券与博涛智能的关联关系
主办券商与博涛智能不存在以下情形:
(一)主办券商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博涛智能或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二)博涛智能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主办券商或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三)主办券商项目组成员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博
涛智能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重要关联方股份,以及在博涛智能或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重要关联方任职的情况;
(四)主办券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博涛智能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主办券商与博涛智能之间存在影响主办券商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其他
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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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二、尽职调查情况
东吴证券推荐博涛智能挂牌项目组(以下简称“项目组”
)根据《挂牌规则》
《尽职调查工作指引》的要求,对博涛智能进行了尽职调查,了解的主要事项包
括公司的基本情况、历史沿革、独立性、关联交易、同业竞争、规范运作、业务
与行业、财务状况、公司治理、发展前景、重大事项等。
项目组与博涛智能董事、监事/审计委员会委员、高级管理人员以及部分员
工进行了交谈,并听取了公司聘请的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锦天
城”
)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以下简称“容诚所”
)的意见;查阅
了《公司章程》
、
“三会”即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公司
各项规章制度、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审计报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资料、
纳税凭证等;了解了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内控制度、规范运作情况和发展计划。
通过上述尽职调查,项目组出具了《江苏博涛智能热工股份有限公司进入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之尽职调查报告》
(以下简称“《尽职调查报告》”)
。
三、主办券商立项、质量控制、内核等内部审核程序和相关意见
(一)立项程序及立项意见
项目组在初步尽调并完成利益冲突审查环节后出具立项申请报告,经所在业
务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报投行委质控中心质量控制部审核;质量控制部审核通过
后,将项目的立项申请报告、初审结果等相关资料提交东吴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管
理委员会挂牌立项委员会(以下简称“立项委员会”
)审核;立项委员会 5 名委
员参与了本项目的立项材料审核,经全体立项委员会委员一致同意后,博涛智能
项目于 2025 年 7 月 11 日完成立项。
(二)质量控制程序及质量控制意见
2025 年 7 月 18 日,博涛智能项目组完成了现场尽职调查及相关工作底稿的
获取和归集工作,并提交质量控制部进行审核。质量控制部对博涛智能项目组提
交的挂牌申请文件、尽职调查工作底稿进行了检查并提出了整改要求,并跟踪了
项目组对挂牌申请文件、尽职调查工作底稿检查问题以及现场核查问题的落实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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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在此基础上,质量控制部分别于 2025 年 9 月 1 日、2025 年 9 月 18 日出具
了质量控制报告。
经检查,博涛智能项目组履行了基本尽调程序,尽调工作底稿在各重大方面
对项目申报文件形成了有效支撑,同意提交投资银行内核管理部审议。
(三)内核程序及内核意见
东吴证券投资银行业务内核委员会分别于 2025 年 9 月 8 日、2025 年 9 月 22
日就推荐博涛智能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事宜召开了现
场审核会议,参加会议的内核委员为杨伟、吴智俊、狄正林、刘立乾、刘堃、曹
飞、邓红军共 7 人。全体参会内核委员符合《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
指引》
《推荐业务指引》等规定的要求,不存在下列不得参与该项目内核的情形:
1、担任项目组成员的;
2、本人及其配偶直接或间接持有申请挂牌公司股份;
3、在申请挂牌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处任职的;
4、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情形。
根据《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
《挂牌规则》
《推荐业务指引》
和《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业务内核委员会议事规则》等规定,参会委
员审核后形成了内核会议反馈意见并请项目组回复落实。
2025 年 9 月 23 日,项目组提交了内核会议反馈意见回复并对相关申请材料
进行了补充和完善。
2025 年 9 月 24 日-2025 年 9 月 25 日,参会委员审核了博涛智能项目组提
交的内核会议反馈意见回复及相关申请材料后进行线上投票表决,表决结果为 7
票同意,0 票反对,根据《东吴证券投资银行业务内核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本次内核会议表决结果为通过。
本次内核会议就推荐博涛智能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
并挂牌形成如下审核意见:
1、项目组已按照尽职调查工作的要求对申请挂牌公司进行了尽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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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请挂牌公司拟披露的信息符合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系统有关信息披
露的规定;
3、申请挂牌公司符合公开转让条件、挂牌条件;
4、同意推荐申请挂牌公司股票挂牌。
综上所述,博涛智能符合《挂牌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
牌审核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等规定的挂牌条件,东吴证券同意推荐博涛智
能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
四、公司符合规定的公开转让条件、挂牌条件和信息披露相关要
求
(一)公司符合公开转让条件
截至本推荐报告出具之日,公司已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相关事项的议案》等与公
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相关的议案,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三
十五条规定。
(二)公司符合挂牌条件
1、公司符合《挂牌规则》第十条的规定
(1)公司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股本总额不低于 500 万元
公司前身为 2010 年 5 月 21 日成立的苏州博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博涛有限”
)
,于 2021 年 12 月 13 日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公司设立
过程中依法履行了审计、评估、验资等必要程序,设立的程序合法、合规。公司
自设立之日起,在经营过程中没有出现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可能导致
公司终止的情况。截至本推荐报告出具之日,公司股本总额为 10,613.7931 万元,
不低于 5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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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满足《挂牌规则》第十条规定的“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股本总额不低
于 500 万元”的规定。
(2)股权清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及项目组核查,结合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
公司的股权结构清晰、权属分明、真实确定、合法合规,公司股东持有公司的股
份不存在权属争议或潜在纠纷。公司的股东不存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
性文件规定不适宜担任股东的情形。公司不存在也未曾存在股权代持的情形。
有限公司成立以来的历次股权转让、增加注册资本等行为均已依法履行必要
程序合法合规。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公司时,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进
行折股,其股本没有超过公司账面净资产,符合法律规定。股份公司设立后,公
司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公司自成立至本推荐报告出具日,未曾在区域
股权市场及其他交易市场进行融资及股权转让。公司股票限售安排符合《公司法》
和《挂牌规则》的有关规定。
公司满足《挂牌规则》第十条规定的“股权清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
合规”的规定。
(3)治理机制健全,合法合规经营
公司在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之前,按照《公司法》及有限责任公司阶段的章
程运作。自股份公司设立以来,公司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
监督管理指引第 3 号——章程必备条款》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逐步建立了由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和管理层
组成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了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管理层之间相互
协调和相互制衡的机制,为公司高效经营提供了制度保证。
报告期内,公司曾设有监事会,监事会曾作为公司常设监督机构,由 3 名监
事组成,其中股东代表监事 2 名,职工代表监事 1 名。报告期内,公司监事会存
续期间的召开程序和决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要求。各监事严格按
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和《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行使自己的职权。
报告期内公司监事会与审计委员会并存,共同发挥内部监管职能。2025 年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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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因《公司法》修订,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
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及其他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公司取消监事会,
由审计委员会作为公司的内部监督机构承接监事会职权。公司内部监督机构的设
置符合《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股票挂牌规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有关规定。
公司内部监督机构调整前后,均已设置有利于形成规范、透明、制衡的公司治理
结构,从而保障公司治理的规范性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规范运作,依法经营。根据苏州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出具的公司《苏州市企业专
用信用报告(代替企业无违法证明)
》及公司的书面确认,报告期内,公司不存
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公司管理层最近两年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及受处罚的情况。
公司满足《挂牌规则》第十条规定的“治理机制健全,合法合规经营”的规
定。
(4)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是一家智能热工解决方案提供商,主要为客户提供智能热工装备及配套
处理设备。公司自设立以来主营业务没有发生过重大变化。
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公司报告期
内营业收入分别为 141,117.44 万元、161,721.06 万元和 38,819.51 万元;主营
业务收入占比分别为 99.67%、99.69%和 99.75%,归属于申请挂牌公司股东扣除
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分别为 11,717.91 万元、10,538.82 万元和
6,330.86 万元;报告期末公司总股本为 10,613.7931 万元,归属于申请挂牌公
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为 10.67 元/股。公司主营业务突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不存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24 号——持续经营》中列举的影响其持
续经营能力的相关事项。
根据对工商登记资料、公司纳税等情况的核查,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有重大
违法经营的情形,公司不存在依据《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解散的情形,
或法院依法受理重整、和解或者破产申请,所以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依法存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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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满足《挂牌规则》第十条规定的“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的规
定。
(5)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
博涛智能与东吴证券签订了《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
,明确了双方作为
推荐主办券商和申请挂牌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公司符合《挂牌规则》所规定“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的要求。
2、公司符合《挂牌规则》第十一条的规定
公司在整体变更中,公司实际控制人、经营范围等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公
司变更为股份公司系以 2021 年 8 月 31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值整体折股,公司的经
营业绩可以连续计算,公司已持续经营两年以上。
公司满足《挂牌规则》第十一条规定的“申请挂牌公司应当持续经营不少于
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规定。
3、公司符合《挂牌规则》第十二条的规定
根据公司提供的历次验资报告、出资凭证,公司注册资本均已足额缴纳,股
东历次出资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股东不存在依法不得投资公司的情形。
公司股权权属明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或控制的股份不存在可能导致公
司控制权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
公司符合《挂牌规则》第十二条的规定。
4、公司符合《挂牌规则》第十三条的规定
根据公司提供的全套工商内档、三会文件、增资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等资料,
公司历次增资及股权转让行为合法合规,均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外部审批程
序,不存在擅自公开或变相公开发行证券且未依法规范或还原的情形。
公司符合《挂牌规则》第十三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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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
5、公司符合《挂牌规则》第十四条的规定
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运行,完善了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审计
委员会治理结构和运行制度,公司管理运营稳定开展。公司根据《公司法》
《非
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章程必备条款》及公司章程制定了公司股票进
入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后适用的《江苏博涛智能热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
逐步建立起符合股份公司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并有效运作。同时,《公司章程
(草案)》明确了公司与股东等主体的纠纷解决机制,公司已建立起《投资者关
系管理制度》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制度,能够切实保障投资者和公司的合法
权益。
2025 年 8 月 13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对公司治理机制执行情况评价的议案》,对公司的治理机制执行情况进行了讨论
和评估,认为公司已依法建立健全公司治理机制。
经核查全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公开信息及公司董事、监事
/审计委员会委员、高级管理人员提供的调查表、征信报告及《无犯罪记录证明》
等资料,公司董事、监事/审计委员会委员、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法律法规、部
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适合担任公
司董事、监事/审计委员会委员、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综上,公司已依法制定和完善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及各项内部治理制度,
并有效运作,已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障投资者和公司的合法权益。公司全体董事、
监事/审计委员会委员、高级管理人员具备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
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任职资格。公司符合《挂牌规则》第
十四条的规定。
6、公司符合《挂牌规则》第十五条的规定
经核查公司提供的全套工商内档、公司章程及相关协议等资料,公司未设置
表决权差异安排。
综上,公司不存在《挂牌规则》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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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
7、公司不存在《挂牌规则》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经核查公司的业务资质、许可、《信用报告》、全体董事、监事/审计委员会
委员、高级管理人员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及声明与承诺等资料,经核查全国裁判文
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公开信息,公司不存在《挂牌规则》第十六条规定
的以下情形:
“1、最近 24 个月以内,申请挂牌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控
股子公司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行
为被司法机关作出有罪判决,或刑事处罚未执行完毕;
2、最近 24 个月以内,申请挂牌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控股
子公司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
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3、最近 12 个月以内,申请挂牌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控股
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处罚;
4、申请挂牌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控股子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
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5、申请挂牌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控股子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且尚未消除;
6、申请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
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被全国股转公司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且市场禁入措施或不适格情形尚未消除;
7、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
综上,公司不存在《挂牌规则》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8、公司符合《挂牌规则》第十七条的规定
公司已设立独立的财务机构,建立了独立的会计核算体系,具有完善的财务
会计制度和对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了专业的财务人员,公司财务报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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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0
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
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同时公司已聘请符合《证券法》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进行审计并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已建
立了有效的相关治理制度并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了满足公司管理需要的各种内部
控制制度,结合公司的发展需要不断进行改进和提高;相关内部控制制度覆盖了
公司业务活动和内部管理的各个方面和环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能够得到
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表的可靠性。
综上,公司符合《挂牌规则》第十七条的规定。
9、公司符合《挂牌规则》第十八条的规定
博涛智能是一家智能热工解决方案提供商,主要为客户提供智能热工装备及
配套处理设备。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明确,拥有与各业务相匹配的专利、商标
等关键资源要素,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
综上,公司符合《挂牌规则》第十八条的规定。
10、公司符合《挂牌规则》第十九条的规定
(1)业务独立
公司拥有从事业务经营所需的独立的经营场所及资产,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各职能部门分别负责研发、采购、生产、销售及配套服务等业务环节;公司已建
立完整的业务流程,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
公平的关联交易。
(2)资产独立
公司系由博涛有限整体变更设立,完整继承了博涛有限的资产、负债、权益
及人员。公司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合法
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土地、房产、房屋的租赁使用权、机器设备以及商标、专
利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具有独立的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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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所拥有的资产产权清晰,资产界定明确,拥有的上述资产独立于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3)人员独立
公司建立健全了法人治理结构,董事、监事/审计委员会委员及高级管理人
员均依合法程序选举或聘任,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股东超越公司
股东会和董事会作出人事任免决定的情况;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
他企业领薪;公司的财务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
兼职或领薪。公司制订了严格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具有完全独立的劳动、人事、
工资管理体系以及相应的社会保障等管理体系,并根据《劳动法》和公司劳动管
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由公司独立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独立为员工发放工资,不存
在由关联方代为发放工资的情形。
(4)财务独立
公司设立了独立的财务部门,配备了专职财务人员,建立了独立完善的财务
会计核算体系、财务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等内部管理制度,能够根据《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并结合自身的情况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公司独立开设银行账户,不存
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况。公司依法
独立进行纳税申报和履行缴纳义务,与股东单位不存在混合纳税现象。公司独立
支配自有资金和资产,不存在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任意干预公司资金运用及占
用资金的情况。
(5)机构独立
公司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设置了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
/审计委员会等决策及监督机构,建立了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并根据自身经营
特点建立了独立完整、适应发展需要的组织结构,各机构依照各项规章制度行使
职权。公司与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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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公司业务、资产、人员、财务、机构完整、独立,与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分开。公司的关联交易已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确保相关交易公平、公允。公司不
存在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被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占用的情
形,并已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占用情形的发生。
公司符合《挂牌规则》第十九条的规定。
11、公司符合《挂牌规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根据容诚所出具的容诚审字[2025]215Z0733 号《审计报告》
,公司 2023 年
度、2024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 11,717.91 万元、10,763.33
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 12,093.00 万
元、10,538.82 万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不低于 800 万元,且最近一
年净利润不低于 600 万元;截至 2025 年 3 月 31 日,公司总股本为 10,613.7931
万元,归属于申请挂牌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为 10.67 元/股,最近一期末每股
净资产不低于 1 元/股。
综上,公司符合《挂牌规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适用第一套财务标准。
12、公司不存在《挂牌规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按照《挂牌公司管理型行业分类指引》的所属行业,公司所属行业为“C 制
造业-C34 通用设备制造业-C346 烘炉、风机、包装等设备制造-C3461 烘炉、熔
炉及电炉制造”,公司是一家热工解决方案及相关自动化设备供应商。公司所属
行业或所从事业务不存在以下情形:
1、主要业务或产能被国家或地方发布的产业政策明确禁止或淘汰的;
2、属于法规政策明确禁止进入资本市场融资的行业、业务的;
3、不符合全国股转系统市场定位及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
情形。
综上,公司不存在《挂牌规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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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符合信息披露相关要求
根据东吴证券对博涛智能公开转让说明书等文件的核查,东吴证券认为:
1、公司已充分披露挂牌后拟进入的市场层级、拟采用的交易方式、选用的
挂牌条件指标等;
2、公司已充分披露公司基本情况、股权结构、公司治理、主要产品或服务、
业务模式、经营情况、市场竞争、所属细分行业发展情况、重要会计政策、财务
状况等;
3、公司已充分披露能够对公司业绩、创新能力、核心竞争力、业务稳定性、
经营持续性等产生重大影响的资源要素和各种风险要素。
综上,公司符合《挂牌规则》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信息披露要求。
五、申请挂牌公司的主要问题和风险
公司在经营服务过程中,由于所处行业及其自身特点所决定,提示投资者应
对公司可能出现的以下主要问题和风险予以充分的关注:
(一)下游应用行业较为集中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应用于锂电池行业的销售收入占同期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
98.29%、98.71%和 97.38%,系公司营业收入的主要来源。虽然公司已在泛半导
体、金属精制等领域进一步加大产品开发力度,但公司产品下游应用的领域目前
仍主要集中于锂电池行业,未来如出现锂电池行业景气度下降、行业固定资产投
入减少、下游投资放缓或其他需求减少的情况,将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
影响。
(二)主要客户集中风险
报 告 期 内 , 公 司 对 前 五 大 客 户 的 销 售 收 入 分 别 为 114,364.09 万 元 、
140,177.63 万元和 38,026.67 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81.04%、86.68%
和 97.96%。公司收入主要集中于锂电池材料领域,下游客户主要为华友集团、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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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4
门钨业、湖南裕能、浙江时代、广西时代汇能等锂电池材料厂商。由于锂电池材
料市场集中度较高,且公司产能相对有限,优先保障优质客户的稳定供货,导致
公司客户集中度较高。若未来公司主要客户因宏观周期波动或其自身市场竞争力
下降导致生产计划缩减、采购规模缩小,或因本公司产品无法满足客户需求,将
可能导致公司与主要客户的合作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将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重大
不利影响。
(三)应收账款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 38,799.21 万元、31,691.21
万元和 39,472.75 万元,占流动资产比例分别为 10.35%、10.48%和 14.42%,公
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相对较大。若未来公司下游行业发展形势或主要客户经营情
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应收账款不能及时足额收回,将导致公司面临应收账
款发生大额坏账的风险,从而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四)存货减值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 273,557.81 万元、196,263.98 万
元和 178,633.75 万元,占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72.99%、64.88%和 65.28%。公
司存货主要由原材料和合同履约成本构成,其中合同履约成本占比例较高,报告
期各期末占存货余额的比例平均为 96.17%。
未来随着公司业务规模逐步扩大,存货规模可能会进一步增加,若因产品质
量、产品功能等因素不能满足客户订单需求,或在生产交付过程中出现客户经营
状况恶化、采购计划调整、付款能力下降等情况,可能导致订单延期、取消或客
户退货,从而增加订单履约成本,造成存货滞销、积压或减值,进而对公司经营
业绩和资产质量产生不利影响。
(五)经营业绩下滑的风险
公司设备的下游应用领域锂电材料行业存在阶段性波动和结构性产能出清,
头部优质企业产能利用率相对较高,尾部企业面临产能过剩和淘汰压力。2023 年
度和 2024 年度,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 141,117.44 万元和 161,721.06 万元,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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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5
利润分别为 11,717.91 万元和 10,763.33 万元,2024 年净利润小幅下降。另外,
受下游行业影响,公司 2023 年、2024 年新增订单相比行业高峰期有所下降。虽
然公司的竞争优势较强,报告期内营业收入持续较快增长,但经营业绩也会随下
游行业周期变动而呈现波动。如果公司不能在巩固国内市场既有优势的基础上,
有效拓展国际市场,同时成功开发新应用领域业务,则公司可能会面临因新签合
同订单金额减少而导致营业收入下滑,进而导致经营业绩大幅下滑的风险。
六、主办券商对申请挂牌公司的培训情况
东吴证券自担任博涛智能主办券商以来,多次就公司规范运作、信息披露、
财务规范、公司治理、投资者保护和承诺履行等内容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展开培训,培训形式包括制作相关制度汇
编等书面材料、线上线下答疑等形式。后续主办券商将进一步通过各种形式对公
司主要人员进行持续培训,切实履行相关职责。
七、挂牌同时进入创新层情况
经东吴证券核查,公司具备挂牌同时进入创新层的条件,具体如下:
1、根据容诚所出具的容诚审字[2025]215Z0733 号《审计报告》
,最近两年,
公司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 11,717.91 万元、10,763.33 万元,扣
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 12,093.00 万元、
10,538.82 万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不低于 1,000 万元;2023 年度、2024 年度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扣非前后孰低)分别为 13.82%、10.35%,最近两年加权
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 6%;截至本推荐报告出具之日,公司股本总额为
10,613.79 万元,股本总额不少于 2,000 万元。因此,公司符合《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分层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分层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的申请挂牌同时进入创新层的条件。
2、根据容诚所出具的容诚审字[2025]215Z0733 号《审计报告》
,公司最近一
年期末净资产为 106,427.54 万元。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制定了《公司章程》
《股
东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
《监事会议事规则》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对
外担保管理制度》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利润分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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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
《承诺管理制度》等制度;设立董事会秘书作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因
此,公司符合《分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即符合《分层管理办法》
第八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3、根据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
承诺以及开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经人民法院公告网、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
行信息公开网等相关公开渠道查询:
(1)最近 12 个月内,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因贪污、贿赂、
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被司法机关作出有罪
判决,或刑事处罚未执行完毕等情形;
(2)最近 12 个月内,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因欺诈发行、
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
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被处以罚款等处罚且情节严重,或者导致严重
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社会影响恶劣等情形;
(3)最近 12 个月内,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处罚,或因证券市场违法违
规行为受到全国股转公司等自律监管机构公开谴责等情形;
(4)最近 12 个月内,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
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
(5)最近 12 个月内,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被列入失信被
执行人名单且情形尚未消除的情形。
公司及前述主体符合《分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不存在《分层
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
4、根据容诚所出具的容诚审字[2025]215Z0733 号《审计报告》,公司符合
《分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不存在《分层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七项
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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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博涛智能本次申请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符合《分层管理办法》规定的
挂牌同时进入创新层的条件。
八、第三方服务聘请情况
(一)主办券商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东吴证券作为本次推荐挂牌的主办券商,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
的行为。
(二)拟挂牌公司(服务对象)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东吴证券作为本次推荐挂牌的主办券商对博涛智能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
行为进行了核查。经核查,博涛智能在申请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项目除依法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
以及独立聘请境外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之外,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
三方的行为。
九、关于公司股东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事项的核查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
行)
》等相关法规和自律规则的规定,主办券商对公司股东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
金及其是否按规定履行备案程序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结果如下:
(一)核查对象
截至本推荐报告出具日,公司现有股东共计 26 名,其中机构股东 24 名。主
办券商对公司所有机构股东中是否有私募投资基金及其是否按规定履行备案程
序情况进行了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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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核查方式
主办券商通过查验营业执照、工商登记信息、公司章程/合伙协议以及中国
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信息等方式,对于公司的机构股东
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及其是否按规定履行备案程序进行了核查。
(三)核查结果
截至本推荐报告出具日,公司共有 26 名股东,其中机构股东 24 名。公司股
东中有 17 名私募基金股东,均已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
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
》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登记备案
程序。
十、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内容
根据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审核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
之“1-21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信息披露”的规定,申请挂牌公司财务报告
审计截止日至公开转让说明书签署日超过 7 个月的,应补充披露期后 6 个月的
主要经营情况及重要财务信息。
主办券商已对博涛智能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信息披露进行尽职调查,
公司已按照规定补充披露了报告期后主要经营情况及重要财务信息,报告期后
财务数据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或审阅。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
具了专项声明,保证所披露的期后事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责任;公司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
机构负责人出具了专项声明,保证期后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公司生产
经营的内外部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在报告期后相关财务信息与财务报告
审计截止日或上年同期相比未发生较大变化。
十一、结论形成的查证过程和事实依据
项目组遵循勤勉尽责、诚实守信的原则,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全国
股转公司相关规定、行业自律规范等要求,对博涛智能进行了尽职调查,了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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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9
主要事项包括公司的基本情况、历史沿革、独立性、关联交易、同业竞争、规范
运作、持续经营、财务状况、发展前景、重大事项等。
项目组在尽职调查过程中,主要通过实地察看、查阅、访谈、函证等查证方
式对公司进行核查并取得相应证明文件。通过上述尽职调查,项目组出具了《尽
职调查报告》和《尽职调查工作底稿目录、相关工作记录和经归纳整理后的尽职
调查工作表》
,详细记录了本次推荐挂牌项目相关的查证过程和事实依据。
十二、推荐意见及推荐理由
根据项目组对博涛智能的尽职调查情况以及内核会议的审核意见,东吴证券
认为博涛智能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所规定的挂牌条件,同意向全国股
份转让系统公司推荐博涛智能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并
挂牌。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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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推荐江苏博涛智能热工股份有限
公司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推荐报告》之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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