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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66
证券代码:837814 证券简称:奥拓股份 主办券商:光大证券
杭州奥拓机电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2 月 29 日第四届第六次董事会审议通过,表决结果:
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杭州奥拓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杭州奥拓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现有投资
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合称
“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切实建立公司与投资者
(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良好沟通平台,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
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形成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
和谐的良性互动关系,提升公司的诚信度、核心竞争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实现
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
牌公司治理规则》
、
《杭州奥拓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
定本制度。
公告编号:2025-066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及潜
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
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公司应
当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
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决策造成误导。
公司应当积极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及时回应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做好
投资者咨询解释工作。
第四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
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时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业务规则的要求,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者泄漏未公
开重大信息。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证券
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系公司投资者管理管理负责人,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
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
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基本原则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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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还可以主动披露投
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部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全国股转公司”)信
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
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
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
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
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
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
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十条 公司与投资者的沟通方式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二)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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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网站;
(四)一对一沟通;
(五)电子邮件及电话咨询;
(六)现场参观;
(七)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
营情况、财务情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其他符合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相关规定的方式。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特别注
意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十一条 在遵循公开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下,公司应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影
响其决策的相关信息,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市场
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说明会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模式及变化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
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
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经营管理理念和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创造条件,充分考虑召开的时
间和地点,以便于股东参加。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和职责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投资者关系工作,证券部作为公司的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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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工作部门,负责投资者关系工作事务。
监事会应当对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信息披露和沟通: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投资者关系
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通过电话、电
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并与投资者沟通;
(二)定期报告:主持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工作;
(三)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会、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准备会议资料;
(四)公共关系:建立和维护与监管部门、交易所等相关部门良好的公共关
系;
(五)媒体合作: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安
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六)危机处理:在诉讼、仲裁、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盈利大幅度
波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
(七)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公司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各分子公司、
全体员工应积极参与并主动配合董事会秘书具体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公司应以适当形式组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事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进行相关业务知识学习。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沟通渠道畅通,投资
者可以通过前述方式向公司询问和了解情况。公司应公布相关人员电子信箱和咨
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告。
董事会秘书负责接听投资者咨询电话、接待投资者现场来访,做好相关预约、
登记、记录工作,并做好书面备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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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对于预约后上门来访的投资者,董事会秘书负责接待。接待来访
者前,应请来访者提供其身份证明并备案登记,并可以根据需要请来访者签署相
关承诺书。
第十八条 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安排参
观过程,避免参观人员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允许,禁止参观人员拍
照、录像。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要求主动来到公司进行采访报道的媒体事先提供采访提
纲,拟报道的文字资料应送证券部审核后方可对外宣传。
第二十条 公司不得披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违规
泄漏了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正式公告,并采
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十一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
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及董事会秘书进行相关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章程》中明确的投资者与公司之间的纠纷
解决机制解决相关纠纷。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提
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
时,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改本制度。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改
时亦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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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奥拓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