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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87
证券代码:
834975 证券简称:新锐科技 主办券商:财通证券
浙江新锐焊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2 月 26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浙江新锐焊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其使用效率,最大程度
地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股票定向发行规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3 号——
募集资金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浙江新锐焊接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修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
公司债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并完善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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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追究的制度,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
信息披露要求,并确保相关制度有效实施。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得直接或间接占用或
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
益。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
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六条 公司应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
)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
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实施的,
公司的子公司应当遵守本制度,涉及审议程序或信息披露的,由公司按规定履行。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七条 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度。除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募集资金专户”)外,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存储于其他银行账户(包括但不限于
基本账户、其他专用账户、临时账户);募集资金专户亦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
者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的存放
应坚持集中存放、便于监督的原则。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
集资金专户。
第八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符合《证券法》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
金专户内。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一个月内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
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的内容应当符合全国股转公司
的要求,并按全国股转公司规定及时提交至全国股转公司。
三方监管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商业银行或主办券商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
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公司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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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公司或者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子公
司或者控制的其他企业、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协
议,公司及其子公司或者控制的其他企业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公司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议。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
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
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上述内容应纳入前条所述
的三方监管协议之中。
第十条 募集资金使用完毕或按本制度第二十二条转出余额后,应当及时注
销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一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公司应当审慎
使用募集资金,按照定向发行说明书等文件公开披露的用途使用募集资金,不得
随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用于《定向发行规则》
禁止的用途。
公司应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
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二条 首次使用募集资金前,公司应当通知主办券商,主办券商应当对
是否存在募集资金被提前使用、募集资金专户使用受限等异常情形进行核实确
认,存在相关异常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告并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在验资完成且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后可以使用募
集资金。首次使用募集资金前,公司应当通知主办券商。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新增股票完成登记前不得使用募集资金:
(一)公司未在规定期限或者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期定期报
告;
(二)最近十二个月内,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
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被全国股转公司采取书面形式自律监管
措施、纪律处分,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因违法行为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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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
(三)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按照定向发行说明书等文件公开披
露的用途使用募集资金,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不得用于《定向发行规则》禁止的用途。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
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审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公司董事
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用途变更公告,说明变更的原因、合
理性和对公司的影响等。公司设独立董事的,独立董事应当发表独立意见并披露。
以下情形不属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一)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在采购原材料、发放职工薪酬等具体
用途之间调整金额或比例;
(二)募集资金使用主体在公司及其全资或者控股子公司之间变更。
第十六条 公司通过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使用募集资金的,应当遵守《定
向发行规则》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3 号——募集
资金管理》的规定,涉及审议程序或信息披露的,由公司按规定履行。
第十七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定向发行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
的,可以在募集资金能够使用后,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置换事项应当经公
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置换公告及主办券商专项意见。
第十八条 公司应采取措施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
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
联方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募集资金(包括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时,必须严格依照公司资
金管理制度履行资金使用审批手续。每一笔募集资金的支出均须由有关部门提出
资金使用计划,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经财务部审核后,逐级由项目负责人、财
务负责人及董事长签字后予以付款;凡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的,应报股东会审批。
第十九条 公司使用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
议通过并及时披露募集资金开展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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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
用途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三)投资产品的发行主体、类型、投资范围、期限、额度、收益分配方式、
预计的年化收益率(如有)
、董事会对投资产品的安全性及流动性的具体分析与
说明。
公司应当在发现投资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
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
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
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并披露,且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四)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用于《定向发行规则》
禁止的用途。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专户,并在资金全
部归还后及时公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发
行股票,募集资金余额(含利息收入,下同)低于募集资金总额 10%且不超过 100
万元的,可以从募集资金专户转出。
除前款情形外,公司剩余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偿还银行贷款,
余额低于募集资金总额 5%且不超过 50 万元的,可以从募集资金专户转出;用于
其他用途,余额不超过 30 万元的,可以从募集资金专户转出。
公司转出募集资金余额,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转出情况。募集
资金余额转出后,不得用于《定向发行规则》禁止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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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
易日公告以下容:
(一)原募集资金用途与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募集资金用途;
(三)监事会对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意见;
(四)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内容。
股东会审议通过前,不得按照拟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
第四章 募集资金使用的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
出具核查报告,并在披露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时一并披露,直至报告期期初募集
资金已使用完毕或已按本制度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转出募集资金专户。
第二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应建立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
金存放开户行、账号、存放金额、使用项目、逐笔使用情况及其相应金额、使用
日期、对应的会计凭证号、对应合同、批准程序等事项。
第二十六条 在募集资金使用期间,公司应加强内部管理。公司财务部门负
责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日常财务监督,监督资金的使用情况及使用效果。
第二十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
他相关人员未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制度规定履行相关程序,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当予以赔偿,公司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其修改亦同。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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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新锐焊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