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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中科盛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康达法意字【2025】第 0498 号
二零二五年九月
法律意见书
3-3-1
1
目 录
释 义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引 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正 文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
一、本次申请挂牌的批准和授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
二、本次申请挂牌的主体资格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
三、本次挂牌的实质条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
四、公司的设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3
五、公司的独立性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7
六、公司的发起人和股东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9
七、公司的股本及演变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6
八、公司的业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1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3
十、公司的主要财产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4
十一、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5
十二、公司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1
十三、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2
十四、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 . . . . . . . . . . . . . . . 72
十五、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4
十六、公司的税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6
十七、公司的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产品质量和技术标准等 . . . . . . . . . . . . . . . 79
十八、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3
十九、《公开转让说明书》的法律风险的评价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5
二十、律师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5
二十一、本次挂牌的结论性意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9
法律意见书
3-3-2
释 义
除非本文另有所指,本《法律意见书》中相关词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简 称
-
含 义
中科盛康/公司
指 北京中科盛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挂牌
指
中科盛康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行为
中科有限
指
北京中科盛康科技有限公司,系中科盛康前身,于 2025 年 5月整体变更为北京中科盛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指 江乐阳、马力
湖南世耀
指 湖南世耀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系中科盛康的全资子公司
中科进出口
指
中科盛康进出口(淄博)有限公司,系中科盛康的全资子公司
优星达合伙
指
湖南优星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中科盛康员工持股平台
《发起人协议》
指
为设立中科盛康,全体发起人于 2025 年 5 月 25 日签署的《北京中科盛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书》
主办券商/山西证券
指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机构/立信会计师
指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本所/北京康达
指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公司章程》
指 《北京中科盛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草案)》
指
中科盛康于 2025 年 9 月 5 日召开的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本次挂牌后适用的《北京中科盛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股东会议事规则》
指 《北京中科盛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
指 《北京中科盛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监事会议事规则》
指 《北京中科盛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指 《北京中科盛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经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 2023 年 12 月 29 日修订,自 2024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经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 2019 年 12 月 28 日修订,自 2020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律师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经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 2017 年 9 月 1 日修正,自 2018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公众公司办法》
指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25 修正)》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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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规则》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2013 修订)》
《挂牌规则》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规则(2025 修订)》
《挂牌规则指引第 1 号》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审核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2025 修订)》
《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指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司法部令第 223 号,2023.12.01 实施)
《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指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证监会司法部公告
〔2010〕33 号,201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法律意见书》
指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中科盛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康达法意字【2025】第 0498 号)
《公开转让说明书》
指 《北京中科盛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
《审计报告》
指
立信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信会师报字[2025]第 ZB11692
号)
报告期
指 2023 年度、2024 年度、2025 年 1-5 月
挂牌基准日/报告期末
指 2025 年 5 月 31 日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中国台湾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全国股转公司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全国股转系统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特别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所列数据可能因四舍五入原因而与根据相关单项数据直
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略有差异,这些差异是由四舍五入造成的,而非数据错误。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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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中科盛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法律意见书
康达法意字【2025】第 0498 号
致:北京中科盛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中科盛康的委托,担任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并公开转
让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在审核、查证公司的相关资料基础上,依据《公司
法》《证券法》《公众公司办法》《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并参照《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引 言
一、律师事务所及签字律师简介
(一)本所简介
本所成立于 1988 年 8 月,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丁 12 号英皇集
团中心 8 层、9 层、11 层。本所在天津、上海、西安、杭州、南京、广州、海口、
沈阳、成都、深圳、苏州、菏泽、呼和浩特、香港、武汉、郑州、长沙、厦门、
重庆、合肥、济南、宁波、昆明、南昌设有分支机构,业务范围主要包括:证券
与资本市场、金融与银行、兼并与收购、外商直接投资、国际贸易、诉讼与仲裁、
知识产权、项目与房地产、公共政策。1993 年,本所首批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
司法部和中国证监会授予的《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证书》。
(二)签字律师简介
本所指派蔡红兵律师、文娟律师及吕文涵律师作为本次挂牌专项法律服务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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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律师及签字律师,上述三位律师自执业以来均无任何违法、违规记录。
1、蔡红兵律师
本所合伙人律师。长期从事境内外股票发行与上市、资产重组、债券发行、
公司并购等法律服务,曾担任多家上市公司再融资以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
专项法律顾问及多家上市公司常年法律顾问。
2、文娟律师
本所执业律师。主要业务方向为境内外股票发行与上市、资产重组、债券发
行、公司并购等法律服务,参与过多家企业改制设立股份公司、公司新三板挂牌、
再融资项目,并担任多家上市公司常年法律顾问。
3、吕文涵律师
本所执业律师。主要业务方向为境内外股票发行与上市、资产重组、债券发
行、公司并购等法律服务,参与过多家企业改制设立股份公司、公司新三板挂牌、
再融资项目,并担任多家上市公司常年法律顾问。
(三)本所及签字律师联系方式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丁 12 号英皇集团中心 8 层
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传真:*开通会员可解锁*
邮箱:hongbing.cai@kangdalawyers.com
juan.wen@kangdalawyers.com
wenhan.lv@kangdalawyers.com
二、本所制作《法律意见书》的工作过程
本所律师作为专项法律顾问参与本次挂牌工作,依法对公司设立过程、股权
结构、组织机构、公司章程、经营状况、产权状况、关联关系、同业竞争、重大
债权债务关系、税收、诉讼等重大事项以及本次挂牌的批准和授权情况、实质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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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等事项进行了必要的审核与验证。本次挂牌工作期间,本所律师对公司规范运
作依法进行了查验;对公司与本次挂牌有关的文件、资料和基本情况介绍进行了
查阅,就有关问题询问了公司董事、财务等部门的负责人及其他相关的高级管理
人员。同时本所律师还就公司的守法状况取得了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意见。就有
关问题通过互联网公开信息检索了解线索,收集了相关信息和证据。
本所律师与本次挂牌的其他中介机构还就有关问题进行了充分沟通和协商,
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次挂牌的《法律意见书》。
三、本所及本所律师声明
本所律师仅就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相关事实发表
法律意见,对于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
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书面合规证明或书面说明及证言。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挂牌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以《法律意见
书》发表意见事项为准及为限)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
财务、会计、验资及审计、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和中国境外事项发表专业
意见的适当资格。基于专业分工及归位尽责的原则,本所律师对中国境内法律事
项履行证券法律专业人士的特别注意义务;对财务、会计、评估等非法律事项履
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财务、会计、验资及审计、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
事项等内容时,本所律师按照《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调
查、复核工作,形成合理信赖,并严格按照主办券商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
专业文件和
/或公司的书面说明/书面确认文件予以引述。该等引述并不意味着本
所及本所律师对所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这
些内容本所及本所律师不具备核查和作出判断的适当资格。
本所律师已得到公司保证,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所必需的全部材料(包括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扫描资料、照片
资料、截屏资料,无论该等资料是通过电子邮件、移动硬盘传输、项目工作网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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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开放内部文件系统访问权限等互联网传输和接收等方式所获取的,下同)或证
言,该等材料或证言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有关副本材料及复印件与正本或
原件一致,且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
本所律师已对公司本次挂牌的合法性及有重大影响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
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法
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申请本次挂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
同其他申请文件一起上报,申请文件的修改和反馈意见对本《法律意见书》有影
响的,本所将按规定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公司在其为本次挂牌而编制的《公开转让说明书》中部分或全部自
行引用,或根据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的要求引用《法律意见书》的内容,
但是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公
开转让说明书》的有关内容进行再次审阅并确认。
本所及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挂牌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
用作其他目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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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
一、本次申请挂牌的批准和授权
2025 年 8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议案》《关于公司
股票获准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采取集合竞价方式进行公开转让
的议案》《关于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基础层挂牌的议案》
《关于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
公开转让的议案》《关于公司会议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公司挂牌前滚存利
润的分配方案》《关于制定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等与本次申请挂牌相关的议案,提请股东会审议,
并决定于 2025 年 9 月 5 日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包括上述议案在
内的议题。
2025 年 9 月 5 日,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经出席会议的全体
股东一致同意,审议通过了上述与本次申请挂牌相关的议案,同意公司申请挂牌
且挂牌的公司股票采取集合竞价转让方式,并同意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次申请
挂牌的具体事宜。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股东会已依法定程序作出批准本次申请挂牌
的决议,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上述决议的内容和形式合法有效;公司股东会已授权董事会办理本
次申请挂牌相关事宜,授权范围、程序合法有效。公司本次申请挂牌尚需通过股
转公司审核同意。
二、本次申请挂牌的主体资格
(一)公司的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
的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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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北京中科盛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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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
北京市通州区永乐经济开发区恒业北七街 6 号及 6 号院 9 号楼
法定代表人
江乐阳
注册资本
10,526,700 元
公司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成立日期
2008 年 12 月 24 日
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专业设计服务;化妆品零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玩具销售;办公用品销售;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零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销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家具销售;针纺织品销售;电子产品销售;机械设备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日用品销售;服装服饰零售;鞋帽零售;塑料制品销售;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医疗器械互联网信息服务;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营业期限
*开通会员可解锁* 至无固定期限
(二)公司是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提供的工商档案资料,公司系由中科有限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值
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 5 月 27 日,公司取得北京市通州区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根据公司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审计报
告》、纳税资料等,报告期内,公司持续经营,生产经营活动中不存在重大违法
行为,不存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应
当终止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为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目
前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具
备本次挂牌的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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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挂牌的实质条件
本所律师依照《公司法》《业务规则》《挂牌规则》等有关规定,逐条核查
了公司本次挂牌所应具备的实质条件。
(一)公司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股本总额不低于 500 万元
如本《法律意见书》“二、本次申请挂牌的主体资格”所述,公司系依法设
立且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不存在根据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公司系由中科有限
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 5 月 27 日,
公司取得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截至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之日,公司持续经营时间已不少于两个完整会计年度。根据公司现行有
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公司的股本总额为 1,052.67 万元,符合股本总
额不低于 500 万元的挂牌条件。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已持续经
营两年以上,股本总额不低于 500 万元,符合《挂牌规则》第十条、第十一条和
《业务规则》第 2.1(一)项的规定。
(二)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根据公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及公司的说明,公司的主营
业务为内镜诊疗、骨科手术、血液净化等领域医疗器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公司拥有与业务相匹配的关键资源要素,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
最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业务经营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
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根据《审计报告》,公司的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
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公司报告期内的合并及母公司的财务状况以及报告期内的合
并及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不低于 800
万元。
根据公司的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不
存在依据《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需要解散的情形,或法院依法受理重整、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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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或者破产申请的情形,或其他终止经营及影响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拥有与各业务相匹配的
关键资源要素,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
且累计不低于 800 万元,符合《业务规则》第 2.1 条第(二)项和《挂牌规则》
第十条第(三)项、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三)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
1、治理机制健全
公司已建立了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组成的公司法人治理结
构,并制定了《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公
司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严格按照公司治理制度进行规范运作。
报告期内,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
情形,相关机构及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经查验,公司依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转系统相关规定制定完善
《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组织机构,
并有效运作;公司明确公司与股东等主体之间的纠纷解决机制,建立投资者关系
管理、关联交易管理等制度,切实保障投资者和公司的合法权益。
2、合法规范经营
(1)根据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
具的书面承诺函、无犯罪记录证明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 24 个月内不存在被司法机关作出
有罪判决,或刑事处罚未执行完毕的情形、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存在被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处罚、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
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
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且尚未消除的情形。
(2)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具备并能遵守《公司法》规定的任
职资格和义务,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被全
国股转公司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情形,具备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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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
任职资格。
(3)根据《审计报告》、公司的确认及本所律师的核查,公司设立了独立
的财务机构,能够独立开展会计核算、作出财务决策。公司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
大方面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符合《证券法》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
行职责,规范运作,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合规经营,符合《业务规则》第2.1 条第(三)项和《挂牌规则》第十条第(二)项、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
十七条、第十九条的规定。
(四)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根据公司提供的工商档案、相关书面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注册资本
已足额缴纳,股东的出资资产、出资方式、出资程序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股东不存在依法不得投资公司的情形。公司股权权属明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持有或控制的股份不存在可能导致控制权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公司及重要子
公司自设立以来历次股本演变均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审批决策程序,并办理了必要
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不存在擅自公开或变相公开发行证券且仍未依法规范或还
原的情形,股份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股东的出资资产、出
资方式、出资程序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股东不存在依法不得投资公司的
情形。公司股权权属明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或控制的股份不存在可能
导致控制权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股份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符合《业务规
则》第 2.1 条第(四)项和《挂牌规则》第十条(一)项、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的规定。
(五)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
法律意见书
3-3-13
公司已与山西证券签署了《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书》,聘请山西证券担
任本次挂牌的主办券商,由其推荐公司股票在股转系统挂牌并对公司治理、信息
披露等进行持续督导。经本所律师核查,山西证券已取得全国股转公司授予的主
办券商业务资格,具备担任公司本次挂牌的主办券商资质。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挂牌聘请主办券商推荐并将持续督导,符合《业务
规则》第 2.1 条第(五)项和《挂牌规则》第十条第(四)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符合《公司法》《业务规则》《挂牌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申请股票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实
质条件;公司本次挂牌尚需取得全国股转公司同意挂牌的审查意见。
四、公司的设立
(一)公司设立的基本情况
公司由其前身中科有限整体变更并以发起设立的方式设立,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前身中科有限的设立
公司前身中科有限的设立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书》正文“七、公司的股本
及演变”之“(二)公司的历次股权变动情况”部分。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中科有限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和方式等均符合当
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中科盛康的设立
(1)中科盛康设立的基本情况
中科盛康系由中科有限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由江乐阳、马力、潘
小波、优星达合伙共计 4 名股东作为发起人,以中科有限 2025 年 2 月 28 日经审
计的账面净资产 116,214,061.65 元按 11.0399329:1 的比例折股投入设立,中科盛
康设立时的股本结构如下:
发 起 人 姓 名 ( 名 称 )
认 购 股 份 数 ( 股 )
持 股 比 例
出 资 方 式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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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 起 人 姓 名 ( 名 称 )
认 购 股 份 数 ( 股 )
持 股 比 例
出 资 方 式
江 乐 阳
4,700,000
44.65%
净 资 产 折 股
马 力
4,700,000
44.65%
净 资 产 折 股
潘 小 波
600,000
5.70%
净 资 产 折 股
优 星 达 合 伙
526,700
5.00%
净 资 产 折 股
合 计
10,526,700
100%
-
(2)公司设立的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中科盛康设立程序如下:
2025 年 4 月 25 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整体变更设
立股份公司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25]第 ZB10927 号《审计报告》,截至 2025 年2 月 28 日,公司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值为 116,214,061.65 元。
2025 年 4 月 25 日,联合中和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联合中和评报字
(2025)第 1084 号《资产评估报告》,截至 2025 年 2 月 28 日,公司净资产评
估值为 11,910.69 万元。
2025 年 5 月 10 日,中科有限召开股东会并通过决议,同意公司名称由北京
中科盛康科技有限公司变更为北京中科盛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类型由有限
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
股)。
2025 年 5 月 25 日,中科有限全体股东签署了《发起人协议》。
2025 年 5 月 25 日,全体发起人召开成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会,审议通过:
(1)关于股份公司筹建情况的报告;(2)关于公司类型由有限责任公司(自然
人投资或控股)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和公司名称
由北京中科盛康科技有限公司变更为北京中科盛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
(3)
关于股份公司设立费用的议案;(4)关于确认、批准北京中科盛康科技有限公
司的权利义务以及为筹建股份公司所签署的一切有关文件、协议等均由北京中科
盛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继的议案;(5)股份公司章程及三会议事规则;(6)
选举产生第一届董事会成员和第一届非职工代表监事等议案。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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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 9 月 18 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截至 2025
年 2 月 28 日的历次出资情况进行审核,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5]第 ZB11694 号
《北京中科盛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资复核报告》,截至 2025 年 2 月 28 日止,
公司实收资本(股本)人民币 1,052.67 万元已全部实收到位。
2025 年 5 月 25 日,中科盛康召开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第一届职工代
表监事。
2025 年 5 月 25 日,中科盛康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董事长,
聘任高级管理人员。
2025 年 5 月 25 日,中科盛康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监事会主
席。
2025 年 5 月 27 日,中科盛康取得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
业执照》。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设立时已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
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
(3)关于公司设立的资格
根据公司提供的工商档案、股东名册等相关资料,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共 4
名,分别为江乐阳、马力、潘小波共 3 名自然人股东及优星达合伙 1 名机构股东,
其中优星达合伙为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合伙企业,发起人符合半数
以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条件。发起人的人数和住所符合法律规定,具有发起设
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格。
(4)关于设立的条件
1)公司发起设立时,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为 1,052.67 万元且已全部
缴足,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2)公司采用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的形式设立,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3)发起人依法制订了《公司章程》并经成立大会通过;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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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司有公司名称,建立了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股东会、董事会、监
事会、经营管理层等组织机构;
5)公司有固定住所。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具备《公司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
(5)关于设立的方式
公司系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而来,公司不存在由国有企业、事业单位、
集体企业改制而来,或在历史上挂靠集体组织经营的情形,公司整体变更设立时
的股权结构不存在国有股权,无需有关部门的批准。公司设立方式符合当时法律、
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设立的方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并已得到有权部门的批准。
(二)发起人协议
如前所述,中科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全体发起人签订了《发起
人协议》。约定了公司名称、住所、宗旨、经营范围及组织形式、设立方式、注
册资本、发行的股份总额、方式、股份类别和每股金额、发起人认缴股份的数额、
出资比例、方式及缴付时间、公司的管理、公司筹办事项、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
声明和保证、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等内容。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设立过程中签署的《发起人协议》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会因此引致公司设立行为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三)公司设立过程中有关审计、资产评估、验资程序
1、如本《法律意见书》正文“七、公司的股本及演变”之“(二)公司的
历次股权变动情况”部分所述,中科有限设立过程中,履行了必要的验资等手续,
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如本《法律意见书》正文“四、公司的设立”之“(一)公司设立的基
本情况”之“2、中科盛康的设立”部分所述,中科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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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时,履行了必要的审计、评估、验资等手续,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设立过程中有关审计、资产评估、验资等履行了
必要程序,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公司成立大会的程序及所议事项
2025 年 5 月 25 日,公司召开了成立大会,全体发起人出席会议,会议一致
审议通过了《关于股份公司筹建情况的报告》
《关于公司类型由有限责任公司(自
然人投资或控股)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和公司名
称由北京中科盛康科技有限公司变更为北京中科盛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
《关于股份公司设立费用的议案》《关于确认、批准北京中科盛康科技有限公司
的权利义务以及为筹建股份公司所签署的一切有关文件、协议等均由北京中科盛
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继的议案》《关于股份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股份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股份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股份公
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等议案,选举产生了董事、监事。会议决议由全体发
起人签署。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成立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所议事项符合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公司的独立性
(一)公司的业务独立
根据公司的确认,公司目前从事的主要业务为内镜诊疗、骨科手术、血液净
化等领域医疗器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如本《法律意见书》正文“九、关
联交易及同业竞争”所述,公司独立开展上述生产经营活动,不存在对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依赖;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
的其他企业不存在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同或构成竞争的业务;报告期内公司与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
公允的关联交易。
法律意见书
3-3-18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的业务独立。
(二)公司的资产独立
如本《法律意见书》正文之“十、公司的主要财产”所述,公司合法拥有与
其生产经营有关的土地、房产、机器设备、商标、专利、软件著作权等主要资产
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上述资产权属清晰,并独立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根据《审计报告》和公司出具的书面确认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
《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资产、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控制的其他企业违规占用而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资产独立、完整。
(三)公司的人员独立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及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的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
他企业领薪;公司的财务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
兼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举或聘任程序均符合公司《公司章
程》及其他内部制度的规定,不存在公司股东、其他任何部门或单位或人员超越
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作出人事任免的情形;公司拥有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员工,具备独立的劳动人事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的人员独立。
(四)公司的机构独立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公司的确认,公司设有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经
营管理机构,公司的经营管理机构包括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下设的职能部门;
公司已建立健全了内部组织机构和内部经营管理机构,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公司上述各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立、
存续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其他内部制度的规定,其设
法律意见书
3-3-19
置不受任何股东或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控制;公司上述各内部组织机构和各经营管
理部门均独立履行其职能,独立负责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的机构独立。
(五)公司的财务独立
根据《审计报告》及公司确认,公司建立了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
作出财务决策,制定了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公司设有财务部等独立的财务部门,
具备独立的财务负责人及其他财务人员,所有财务人员均专职在公司处任职;公
司独立开设银行账户,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
账户的情形;公司已进行有效的税务登记,且独立进行纳税申报和履行税款缴纳
义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的财务独立。
(六)公司具有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
根据公司的确认,公司已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与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在业务、资产、机构、人员、财务等方面独立运
作;公司拥有或合法使用从事业务所需的经营性资产,具备与经营有关的独立完
整的业务体系。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具有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资产独立完整,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独
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公司具有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
六、公司的发起人和股东
(一)公司的发起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设立时共有 4 名发起人股东,其中自然人股东 3 名,
机构股东 1 名。公司设立时各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持股数量、持股比例如下:
序号
发起人名称
出资金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江乐阳
470
4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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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马力
470
44.65%
3
潘小波
60
5.70%
4
湖南优星达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52.67
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设立时的 3 名自然人发起人股东均为中国公民,1 名
机构股东发起人为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均不存在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投资公司的情形,均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
定的担任发起人或进行出资的资格。
(二)公司的股东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共有 4 名股东,其中自然人股东 3
名,机构股东 1 名,均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股份有限公司股
东的主体资格。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出资金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江乐阳
470
44.65%
2
马力
470
44.65%
3
潘小波
60
5.70%
4
湖南优星达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
52.67
5.00%
各股东基本情况如下:
1、自然人股东
序号
股东姓名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身份证号码
1
江乐阳
470
44.65%
4306261976********
2
马力
470
44.65%
2201041968********
3
潘小波
60
5.70%
4306261974********
2、机构股东
根据优星达合伙的工商档案,截至报告期末,优星达合伙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湖南优星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30600MA4T4RLL1M
住所
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天岳开发区坪上西路平江县建筑勘察设计院有
法律意见书
3-3-21
限责任公司办公楼 6 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
江乐阳
出资额
226.887 万元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成立日期
2021 年 3 月 5 日
经营范围
资本投资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服务,商务信息咨询(不含金融、证券、期货信息咨询),以自有资产对实业投资。(以上投资限以自有合法资金(资产)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短期财务性投资及面对特定对象开展受托资产管理等金融业务,不得从事吸收存款、集资收款、受托贷款、发放贷款等国家金融监管及财政信用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营业期限
*开通会员可解锁* 至无固定期限
截至报告期末,优星达合伙的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合伙人名称
合伙人类型
出资比例
认缴出资额(万元)
1
江乐阳
普通合伙人
33.00%
74.87271
2
文章
有限合伙人
8.00%
18.15096
3
徐启宝
有限合伙人
8.00%
18.15096
4
张志远
有限合伙人
8.00%
18.15096
5
李韩
有限合伙人
4.00%
9.07548
6
张春云
有限合伙人
4.00%
9.07548
7
李艳华
有限合伙人
4.00%
9.07548
8
李明
有限合伙人
4.00%
9.07548
9
张典森
有限合伙人
4.00%
9.07548
10
王梦营
有限合伙人
2.00%
4.53774
11
吴丽丽
有限合伙人
2.00%
4.53774
12
姚伟建
有限合伙人
2.00%
4.53774
13
杨金花
有限合伙人
2.00%
4.53774
14
郭婧
有限合伙人
2.00%
4.53774
15
韩慧
有限合伙人
2.00%
4.53774
16
唐瑶
有限合伙人
2.00%
4.53774
17
梁拴义
有限合伙人
1.00%
2.26887
18
李明轩
有限合伙人
0.40%
0.907548
19
蒋文山
有限合伙人
0.40%
0.907548
20
越文峰
有限合伙人
0.40%
0.907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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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郭美麟
有限合伙人
0.40%
0.907548
22
任颖
有限合伙人
0.40%
0.907548
23
冯露蓉
有限合伙人
0.40%
0.907548
24
邢进
有限合伙人
0.40%
0.907548
25
乔玉培
有限合伙人
0.40%
0.907548
26
李湘
有限合伙人
0.40%
0.907548
27
陈亚娟
有限合伙人
0.40%
0.907548
28
崔西英
有限合伙人
0.40%
0.907548
29
路平
有限合伙人
0.40%
0.907548
30
潘伟章
有限合伙人
0.40%
0.907548
31
江栖梧
有限合伙人
0.40%
0.907548
32
程思远
有限合伙人
0.40%
0.907548
33
袁风娇
有限合伙人
0.40%
0.907548
34
江明明
有限合伙人
0.40%
0.907548
35
江耀
有限合伙人
0.40%
0.907548
36
李雨轩
有限合伙人
0.40%
0.907548
37
尹周
有限合伙人
0.40%
0.907548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的股东均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股东资格。
3、现有直接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
(1)江乐阳、马力为公司实际控制人,马力、江乐阳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2)江乐阳为优星达合伙的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直接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4、穿透计算的股东人数
公司股东经穿透核查后共计 39 人,未超过 200 人,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是否穿透计算
认定股东
人数
备注
1
优星达合伙
是
36
员工持股平台共有 37 名合伙人,其中 1名同时为公司的直接股东,剔除重复后穿透计算股东人数为 36 人。
2
其他 3 名自
是
3 3 名直接持股的自然人股东。
法律意见书
3-3-23
然人股东
合计
39
-
经查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工会持股、职工持股
会代持、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等股份代持关系。公司股东经穿透计算后认定的股
东人数为 39 人,未超过 200 人,不存在通过“持股平台”间接持股的安排以致
实际股东超过 200 人的情况。
(三)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1、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江乐阳、马力
根据《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的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
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超过百分之五十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
总额超过百分之五十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低于百分之五十,
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
影响的股东。”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第六十九条的规
定:“……(五)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超过公司股本总额 50%的股东;
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
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江乐阳、马力均分别持有公司 4,700,000
股股份,持股比例均为 44.6484%;二人均能够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设立至今,二人始终担任公司核心管理职务,公司日常经营均由二人共同负
责,其中江乐阳主要负责公司研发、销售等核心业务板块的统筹管理,马力主要
负责公司财务、生产、质量控制、人事、采购等运营板块的全面统筹,二人分工
明确、协同配合,共同决定公司的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均对公司运营发展具有关
键影响。
2022 年 12 月 25 日,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江乐阳、马力签署了《一致行动
协议》,约定就有关公司经营发展的重大事项向股东会或董事行使提案权和在相
关股东会决议、董事决定时行使表决权的,双方应采取相同的意思表示,保持充
法律意见书
3-3-24
分一致。在协议有效期内,在任一方拟就有关公司经营发展的重大事项向股东会、
董事提出议案之前,或在行使股东会表决权或董事决定权之前,双方须先对相关
议案或表决事项进行协调,直至达成一致意见,如在合理期限内仍无法达成一致
意见的,马力应与江乐阳保持一致意见。《一致行动协议》在双方作为公司股东
期间持续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江乐阳、马力,认定的依
据充分、合法。
3、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合法合规性
根据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江乐阳、马力提供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并经本
所律师核查,江乐阳、马力目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为中国境内自
然人,且不持有任何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国籍、永久居留权及类似身份,具备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进行出资的资格,且最近 24 个月内均不存在涉及以下
情形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A.受刑事处罚;
B.受到与公司规范经营相关的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C.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四)股东特殊权利条款及其清理情况
根据公司及公司全部股东的书面确认,公司股东之间不存在股东特殊权利条
款。
(五)公司的发起人或股东人数、住所、出资比例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1、发起人或股东的人数
中科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原 4 名股东均为发起人,发起人人数
符合《公司法》关于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一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的规
定。公司目前共有股东 4 名,其中机构股东 1 名,自然人股东 3 名,股东人数符
合《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人数的规定。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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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起人或股东的住所
根据公司发起人提供的身份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发
起人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符合《公司法》关于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须有半数以上
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规定。公司目前的股东均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自
然人或合伙企业,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3、发起人或股东的出资比例
中科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未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其股份全部
由发起人认购,符合《公司法》关于发起人或股东出资比例的规定。公司目前的
股东出资比例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的发起人或股东人数、住所、出资比例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六)发起人已投入公司的资产的产权关系清晰,将上述资产投入公司不存
在法律障碍
1、中科有限成立时,股东均以货币方式出资,上述出资已经验资机构验证,
产权关系清晰,投入中科有限不存在法律障碍。
2、中科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各发起人均以其持有的中科有限
股权所对应的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值折合成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产权关系清晰,
不存在法律障碍。
据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起人已投入公司的资产的产权关系清晰,将上述资
产投入公司不存在法律障碍。
(七)根据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不存在发起人将其全资附属
企业或其他企业先注销再以其资产折价入股的情形。
(八)根据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不存在发起人以其在其他企
业中的权益折价入股的情形。
(九)关于发起人投入公司的资产或权利的权属证书的转移经本所律师核查,
中科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各发起人均以其持有的中科有限股权所对
法律意见书
3-3-26
应的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值折合成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未投入新的资产或权利,
不存在需要转移权属证书的情形。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起人投入公司的资产或权利均已转移给公司,不存
在法律障碍或风险。
七、公司的股本及演变
(一)公司设立时的股权设置、股本结构
公司由中科有限整体变更设立。公司设立时的股本结构详见本《法律意见书》
正文“四、公司的设立”之“(一)公司设立的基本情况”之“2、中科盛康的
设立”。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设立时的股本结构已经各股东确认,出资已经验
资机构验资确认,并办理工商登记备案,公司设立时的股权设置、股本结构合法、
有效,不存在法律纠纷或法律风险。
(二)公司的历次股权变动情况
因公司系由中科有限通过整体变更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故中科盛康的
股本设置及其演变应追溯至中科有限阶段。
1、中科有限的设立及历次股权变动
(1)2008 年 12 月,中科有限设立
2008 年 3 月 10 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出具的(京丰)企名预核(内)
字[2008]第 12875321 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为北
京中科盛康科技有限公司,有效期为 6 个月,自 2008 年 3 月 10 日至 2008 年 9
月 9 日。
同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出具预核准名称投资人名录表,中科
有限投资人为江乐阳、马力。
2008 年 8 月 21 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出具《企业名称延期通
知书》,企业名称的有效期延长至 2009 年 3 月 8 日。
法律意见书
3-3-27
2008 年 12 月 23 日,全体股东签署了公司章程。
同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出具预核准名称投资人名录表,中科
有限投资人为江乐阳、马力、潘小波。
同日,北京建宏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2008)京建会验 B 字第
3430 号《验资报告》,截至 2008 年 12 月 23 日,中科有限已收到全体股东缴纳
的注册资本 20 万元。
2008 年 12 月 24 日,公司取得由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颁发的企业
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 11*开通会员可解锁*8,公司名称为北京中科盛康科技有限
公司,住所为北京市丰台区科学城海鹰路 7 号二层,法定代表人江乐阳,注册资
本 100 万元,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
术服务、技术转让;产品设计;销售化妆品、化工产品(不含一类易制毒化学品
及化学危险品)、玩具、办公用品、工艺品、家具、针纺织品、电子产品、机械
设备、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经营范围中未取得专项许可的项目除外】,
营业期限自 2008 年 12 月 24 日至 2028 年 12 月 23 日。
中科有限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江乐阳
45
45%
2
马力
45
45%
3
潘小波
10
10%
合计
100
100%
本所律师注意到,江乐阳、马力、潘小波在中科有限设立后未按照《北京中
科盛康科技有限公司章程》的约定于 2010 年 12 月 1 日之前履行 80 万元出资义
务。根据北京华澳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北华澳诚验字[2011]第 10169 号《验资
报告》,截至 2011 年 1 月 24 日,中科有限股东已经全部实缴注册资本 100 万元,
未受到公司登记机关的行政处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未按期实缴注册资本的行为不构成本次挂牌
的重大法律障碍。
法律意见书
3-3-28
(2)2009 年 11 月,中科有限第一次股权转让
2009 年 8 月 10 日,公司召开股东会,同意新的股权设置:马力出资 47 万元、
江乐阳出资 47 万元、潘小波出资 6 万元;同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同日,潘小波、江乐阳和马力签署《转股协议》,约定潘小波将其所持 4 万
元股权分别转让给江乐阳 2 万元、转让给马力 2 万元。
2009 年 11 月 12 日,公司取得换发的营业执照。
本次变更后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江乐阳
47
47%
2
马力
47
47%
3
潘小波
6
6%
合计
100
100%
(3)2013 年 9 月,中科有限第一次增资
2013 年 9 月 25 日,公司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变更公司注册资本,
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 500 万元,同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2013 年 9 月 25 日,全体股东签署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注册资本从 100 万
元增至 500 万元,实缴 500 万元。
2013 年 9 月 26 日,北京东胜瑞阳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东胜瑞阳验字
[2013]第 E0121 号《验资报告》,截至 2013 年 9 月 26 日,变更后的累计注册资
本人民币 500 万元,实收资本人民币 500 万元。
2013 年 9 月 30 日,公司取得换发《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为 500 万元。
本次变更后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江乐阳
235
47%
2
马力
235
47%
3
潘小波
30
6%
合计
500
100%
法律意见书
3-3-29
(4)2014 年 9 月,中科有限第二次增资
2014 年 8 月 27 日,公司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将公司注册资本从
500 万元变更为 1,000 万元,同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同日,全体股东签署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注册资本从 500 万元增至 1,000
万元。
2014 年 9 月 3 日,公司取得换发的营业执照,注册资本变更为 1,000 万元。
本次变更后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江乐阳
470
47%
2
马力
470
47%
3
潘小波
60
6%
合计
1,000
100%
(5)2018 年 11 月,中科有限第三次增资
2018 年 11 月 15 日,中科有限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注册资本变更
为 3,000 万元,变更后的出资情况为:股东江乐阳出资 1,410 万元,股东马力出
资 1,410 万元,股东潘小波出资 180 万元。同意修改后的章程。
本次变更后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江乐阳
1,410
47%
2
马力
1,410
47%
3
潘小波
180
6%
合计
3,000
100%
(6)2021 年 4 月,中科有限第四次增资
2021 年 3 月 28 日,公司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湖南优星达投资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成为公司新股东,同意修改公司章程。
2021 年 3 月 30 日,公司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由湖南优星达投资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江乐阳、马力、潘小波组成新的股东会,其中:马力出
资 1,410 万元、潘小波出资 180 万元、江乐阳出资 1,410 万元、优星达出资 158
法律意见书
3-3-30
万元;同意将公司注册资本从 3,000 万元变更为 3,158 万元,同意修改公司章程。
2021 年 4 月 2 日,中科有限取得换发的营业执照。
本次变更后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江乐阳
1,410
44.65%
2
马力
1,410
44.65%
3
潘小波
180
5.70%
4
优星达合伙
158
5.00%
合计
3,158
100%
(7)2021 年 11 月,中科有限第一次减资
2021 年 9 月 27 日,中科有限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公司注册资本
由 3,158 万元减至 1,052.67 万元。同意修改公司章程。
2021 年 9 月 28 日,中科有限通知利益相关的债权人(包括银行、供应商等),
并在《北京晚报》刊登减资公告;注册资本从 3,158 万元减至 1,052.67 万元。截
至 2021 年 11 月 23 日,
⽆任何单位或个⼈向本公司提出清偿债务后提供相应的
担保请求。
2021 年 11 月 23 日,公司取得换发的营业执照。
本次变更后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江乐阳
470
44.65%
2
马力
470
44.65%
3
潘小波
60
5.70%
4
优星达合伙
52.67
5.00%
合计
1,052.67
100%
2、中科盛康设立
2025 年 5 月 27 日,中科有限以经审计的净资产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
司,设立时的股本总额为 1,052.67 万股,整体变更具体过程详见本《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3-3-31
正文“四、公司的设立”之“(一)公司设立的基本情况”。
3、中科盛康设立后的股份变动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中科盛康设立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中科盛康
的股东及持股比例未发生变化。
(三)股份质押、冻结情况
根据公司各股东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各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目
前均不存在质押、冻结的情形。公司股权权属明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
或控制的股份不存在可能导致控制权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
八、公司的业务
(一)公司及其子公司的经营范围及经营方式
1、公司的经营范围
根据公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技术服
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专业设计服务;化
妆品零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玩具销售;办公用品销售;
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零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销售(象
牙及其制品除外);家具销售;针纺织品销售;电子产品销售;机械设备销售;
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日用品销售;服装服饰零售;鞋帽零售;塑料制
品销售;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进出口代理;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互联
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
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医疗器械互联网信息服
务;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
为准)(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根据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目前主要从事内镜诊疗、骨科手术、
法律意见书
3-3-32
血液净化等领域医疗器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未超出《营业执照》核准的
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公司有权在其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开展相关业务和经营活
动。
2、子公司的经营范围
(1)湖南世耀的经营范围
根据平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4 年 7 月 3 日向子公司湖南世耀核发的《营
业执照》所载,湖南世耀的经营范围为:许可项目: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三
类医疗器械生产;食品生产;保健食品生产;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生产;食品
互联网销售;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食品销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
电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
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技
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第一类医疗器
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
品销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专业保洁、清洗、消毒服务;技术进
出口;货物进出口;进出口代理;会议及展览服务;国内贸易代理;塑料制品制
造;塑料制品销售;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金属制品销售;橡胶制品销售;日
用品销售;橡胶制品制造;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
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金属制品研发;化妆品批发;化妆品零售;互联网
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日用杂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
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中科进出口的经营范围
根据淄博市张店区行政审批服务局于 2021 年 8 月 23 日向子公司中科进出口
核发的《营业执照》所载,中科进出口的经营范围为: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
技术进出口;药品批发;药品零售;兽药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
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服装服饰批发;服装服饰零售;专用化学
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第二类
医疗器械销售;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宠物食品及用品批发;宠物食品及用品零
法律意见书
3-3-33
售;劳动保护用品销售;日用百货销售;机械设备销售;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
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包装材料及制品销售;五金产品零售;五金产品批发;
机械电气设备销售;电线、电缆经营;电子产品销售;通讯设备销售;计算机软
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汽车零配件批发;汽车零
配件零售;摩托车及零配件批发;摩托车及零配件零售;针纺织品及原料销售;
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销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塑料制品销售;橡胶制品销
售;特种陶瓷制品销售;卫生陶瓷制品销售;建筑陶瓷制品销售;高性能纤维及
复合材料销售;石墨及碳素制品销售;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日用木制品销售;
日用玻璃制品销售;技术玻璃制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
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及其子公司的经营范围已经工商主管部门核准。
公司及其子公司在经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业务,其经营范围和主营业务符合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二)公司的经营资质、资格及荣誉
1、公司及其子公司拥有的与经营活动相关的资质、许可
(1)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公司现持有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
务局于 2023 年 11 月 30 日颁发的编号为 GR2*开通会员可解锁* 的《高新技术企业证
书》,证书有效期为 3 年。
(2)北京市优先审批医疗器械
2022 年 4 月 15 日,经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同意公司经皮胃造瘘套
装、球囊型经皮胃造瘘管按优先产品申报。
(3)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生产许可证
权利人
证照名称
证照号
颁发机构
生产范围
备案日期/有
效期
中科盛
康
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
京通药监械生
产备 20200004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
I 类:I-4 注输、护理
和防护器械***
2021.08.24
法律意见书
3-3-34
案凭证
号
督管理局
中科盛
康
医疗器械生
产许可证
京药监械生产
许 20100025
号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
理局
2017 版分类目录:Ⅲ
类:
Ⅲ-01-03 高频/射频
手术设备及附件,
Ⅲ-
10-02 血液分离、处理、
贮存器具,
Ⅲ-10-04
血液净化及腹膜透析
器具,
Ⅲ-14-01 注射、
穿刺器械,
Ⅲ-14-02
血管内输液器械;
Ⅱ
类:
Ⅱ-01-03 高频/射频
手术设备及附件,
Ⅱ-
02-04 手术器械-钳,Ⅱ
-02-07 手术器械-针,Ⅱ-02-12 手术器械-穿
刺导引器,
Ⅱ-02-15
手术器械-其他器械,
Ⅱ-14-04 止血器具,Ⅱ-14-05 非血管内导(插)管,
Ⅱ-14-07 清洗、灌
洗、吸引、给药器械,
Ⅱ-14-13 手术室感染
控制用品***
2024.06.26-2
029.06.25
湖南世
耀
医疗器械生
产许可证
湘药监械生产
许 20250009
号
湖南省药品监督管
理局
Ⅱ类:14-07 清洗、灌洗、吸引、给药器械;14-05 非血管内导(插)管;02-15 手术器械-其他器械;
Ⅲ类:14-
01-注射、穿刺器械;10-04-血液净化及腹膜透析器具;01-03-高频/ 射 频 手 术 设 备 及 附件。
2025.01.14-2
030.01.13
(4)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权利人
证照名称
证照号
颁发机构
经营范围
备案日期/
有效期
中科盛
医疗器械经营
京通药监械经
营许 20
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
2002 版目录:Ⅲ类:6801,6802,6803,6804,6805,6806,6807,6808,6810,6812,6813,6815,6816,6821,6822 医用光学器具、仪器及
2025.02.19-
2030.02.18
法律意见书
3-3-35
康
许可
证
250005
号
局
内窥镜设备,6823,6824,6825,6826,6827,6828,6830,6831,6832,6833,6840(仅限不需冷链储运诊断试剂),6841,6845,6846,6854,6855,6856,6857,6858,6863,6864,6865,6866,6870***2017 版目录:Ⅲ类:01,02,03,04,05,06,07,08,09,10,12,13,14,16,17,18,20,21,22,6840体外诊断试剂(不需冷链运输、贮存)***
(5)医疗器械备案凭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
序号
权利人
证照名称
证照号
颁发机构
产品名称
备案日期/有
效期
1
中科盛
康
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信
息表
京通械备20200007
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
管理局
医用隔离面
罩
2025.06.11
2
中科盛
康
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信
息表
京通械备20200003
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
管理局
医用隔离眼
罩
2025.06.13
3
中科盛
康
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信
息表
京通械备20200006
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
管理局
隔离衣
2025.06.13
4
中科盛
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
械注册证
京械注准
2*开通会员可解锁*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一次性使用内窥镜用套
扎器
有效期至
2026.06.07
5
中科盛
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
械注册证
京 械 注 准2*开通会员可解锁*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一次性使用
穿刺器
有效期至
2026.06.17
6
中科盛
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
械注册证
京 械 注 准2*开通会员可解锁*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一次性脉冲
冲洗器
有效期至
2026.09.09
7
中科盛
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
械注册证
京械注准
2*开通会员可解锁*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医用个人防
护系统
有效期至
2027.01.11
8
中科盛
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
械注册证
京械注准
2*开通会员可解锁*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内镜超声吸
引活检针
有效期至
2027.05.15
9
中科盛
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
械注册证
京械注准
2*开通会员可解锁*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经皮胃造瘘
套装
有效期至
2027.08.11
10
中科盛
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
械注册证
京械注准
2*开通会员可解锁*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球囊型经皮
胃造瘘管
有效期至
2027.08.11
法律意见书
3-3-36
11
中科盛
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
械注册证
京械注准
2*开通会员可解锁*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一次性使用
取石网篮
有效期至
2027.10.24
12
中科盛
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
械注册证
京械注准
2*开通会员可解锁*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一次性使用内窥镜用导
丝
有效期至
2028.04.23
13
中科盛
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
械注册证
京械注准
2*开通会员可解锁*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一次性使用驱血止血套
环
有效期至
2028.04.23
14
中科盛
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
械注册证
京械注准
2*开通会员可解锁*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一次性使用
结扎装置
有效期至
2028.04.23
15
中科盛
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
械注册证
京械注准
2*开通会员可解锁*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可旋转重复开闭软组织
夹
有效期至
2028.10.14
16
中科盛
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
械注册证
京械注准
2*开通会员可解锁*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一次性脉冲冲洗引流器
有效期至
2028.10.25
17
中科盛
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
械注册证
京械注准
2*开通会员可解锁*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一次性射频等离子消融
手术电极
有效期至
2029.06.17
18
中科盛
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
械注册证
京 械 注 准2*开通会员可解锁*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一次性使用鼻胆引流管
有效期至
2029.11.25
19
中科盛
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
械注册证
京 械 注 准2*开通会员可解锁*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一次性使用胆管引流管
有效期至
2029.11.25
20
中科盛
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
械注册证
京 械 注 准2*开通会员可解锁*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一次性使用内镜用活体
取样钳
有效期至
2029.12.09
21
中科盛
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
械注册证
京 械 注 准2*开通会员可解锁*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带涂层一次性使用内窥镜活体取样
钳套装
有效期至
2030.08.19
22
中科盛
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
械注册证
国械注准
2*开通会员可解锁*
国家药品监
督管理局
一次性使用
热活检钳
有效期至
2026.01.25
23
中科盛
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
械注册证
国械注准
2*开通会员可解锁*
国家药品监
督管理局
一次性使用内窥镜用注
射针
有效期至
2026.03.08
24
中科盛
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
械注册证
国械注准
2*开通会员可解锁*
国家药品监
督管理局
一次性使用高频切开刀
有效期至
2026.04.08
法律意见书
3-3-37
25
中科盛
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
械注册证
国械注准
2*开通会员可解锁*
国家药品监
督管理局
一次性使用血液过滤器
有效期至
2026.06.20
26
中科盛
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
械注册证
国械注准
2*开通会员可解锁*
国家药品监
督管理局
一次性使用血液灌流器
有效期至
2027.12.13
27
中科盛
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
械注册证
国械注准
2*开通会员可解锁*
国家药品监
督管理局
一次性使用乳头括约肌
切开刀
有效期至
2029.09.04
28
中科盛
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
械注册证
国械注准
2*开通会员可解锁*
国家药品监
督管理局
一次性使用自体血液回
收器
有效期至
2029.10.30
29
中科盛
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
械注册证
国 械 注 准2*开通会员可解锁*
国家药品监
督管理局
一次性使用高频止血钳
有效期至
2030.06.26
30
中科盛
康
医疗器械注
册证
国械注准
2*开通会员可解锁*
国家药品监
督管理局
一次性使用等离子手术
电极
有效期至
2030.08.24
31
中科盛
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
械注册证
国械注准
2*开通会员可解锁*
国家药品监
督管理局
一次性使用
电圈套器
有效期至
2030.11.24
(6)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和备案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湖南世耀报告期内取得的易制毒化
学品购买备案如下:
序号
证书/备案
名称
编号
购买单位
购买物品
购买数量
销售单
位
颁发机关
有效期限
用途
1
《第二类、
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
G4324
*开通会员可解锁*
湖南世耀
盐酸
250
千克
安徽金粤冠新材料科技有限
公司
平江县公安局禁毒大队
2024.04.12-
2024.05.11
一次性使用血液灌流器生产
用
2
《第二类、
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
G4324
*开通会员可解锁*
湖南世耀
盐酸
250
千克
安徽金粤冠新材料科技有限
公司
平江县公安局禁毒大队
2024.05.13-
2024.06.12
一次性使用血液灌流器生产
用
法律意见书
3-3-38
3
《第二类、
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
G4324
*开通会员可解锁*
湖南世耀
乙醚
92.82 千
克
茂名市雄大化工有限
公司
平江县公安局禁毒大队
2024.05.23-
2024.06.22
血液灌流器产品生
产
4
《第二类、
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
G4324
*开通会员可解锁*
湖南世耀
乙醚(试剂)
130
升
茂名市雄大化工有限
公司
平江县公安局禁毒大队
2024.05.27-
2024.06.26
血液灌流器产品生
产
5
《第二类、
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
G4324
*开通会员可解锁*
湖南世耀
硫酸(试剂)
500
毫升
茂名市雄大化工有限
公司
平江县公安局禁毒大队
2024.05.28-
2024.06.27
化学实验室做实验
用
6
《第二类、
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
G4324
*开通会员可解锁*
湖南世耀
盐酸
250
千克
安徽金粤冠新材料科技有限
公司
平江县公安局禁毒大队
2024.06.25-
2024.07.24
一次性使用血液灌流器生产
用
7
《第二类、
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
G4324
*开通会员可解锁*
湖南世耀
乙醚(试剂)
130
升
茂名市雄大化工有限
公司
平江县公安局禁毒大队
2024.08.19-
2024.09.18
血液灌流器产品生
产
8
《第二类、
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
G4324
*开通会员可解锁*
湖南世耀
盐酸
250
千克
安徽金粤冠新材料科技有限
公司
平江县公安局禁毒大队
2024.09.03-
2024.10.02
一次性使用血液灌流器生产
用
9
《第二类、
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
G4324
*开通会员可解锁*
湖南世耀
盐酸
500
千克
安徽金粤冠新材料科技有限
公司
平江县公安局禁毒大队
2024.09.14-
2024.10.13
一次性使用血液灌流器生产
用
10
《第二类、
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
G4324
*开通会员可解锁*
湖南世耀
乙醚(试剂)
200
升
湖南新中扬化工有限
公司
平江县公安局禁毒
2024.10.08-
2024.11.07
血液灌流器产品生
产
法律意见书
3-3-39
案证明》
大队
11
《第二类、
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
G4324
*开通会员可解锁*
湖南世耀
硫酸
1.84
千克
安徽金粤冠新材料科技有限
公司
平江县公安局禁毒大队
2024.11.28-
2024.12.27
化学实验室做实验
用
12
《第二类、
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
G4325
*开通会员可解锁*
湖南世耀
乙醚(试剂)
200
升
湖南新中扬化工有限
公司
平江县公安局禁毒大队
2025.01.03-
2025.02.02
血液灌流器产品生
产
13
《第二类、
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
G4325
*开通会员可解锁*
湖南世耀
盐酸
250
千克
安徽金粤冠新材料科技有限
公司
平江县公安局禁毒大队
2025.01.16-
2025.02.15
一次性使用血液罐流器生产
用
14
《第二类、
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
G4325
*开通会员可解锁*
湖南世耀
盐酸
500
千克
安徽金粤冠新材料科技有限
公司
平江县公安局禁毒大队
2025.03.12-
2025.04.11
一次性使用血液罐流器生产
用
15
《第二类、
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
G4325
*开通会员可解锁*
湖南世耀
乙醚(试剂)
200
升
湖南新中扬化工有限
公司
平江县公安局禁毒大队
2025.03.12-
2025.04.11
血液灌流器产品生
产
16
《第二类、
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
G4325
*开通会员可解锁*
湖南世耀
盐酸
500
千克
安徽金粤冠新材料科技有限
公司
平江县公安局禁毒大队
2025.05.08-
2025.06.07
一次性使用血液罐流器生产
用
17
《第二类、
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
G4325
*开通会员可解锁*
湖南世耀
乙醚(试剂)
200
升
湖南新中扬化工有限
公司
平江县公安局禁毒大队
2025.05.08-
2025.06.07
血液灌流器产品生
产
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45 号)(2018 修订)第二
法律意见书
3-3-40
条第一款之规定:“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
口实行分类管理和许可制度”经核查报告期内发生业务合同、询问公司相关人员
及实地查看,湖南世耀生产经营中涉及的易制毒化学品为乙醚、盐酸、硫酸,环
节涉及购买,不涉及运输。湖南世耀历次购买乙醚、盐酸、硫酸均已取得平江县
公安局禁毒大队颁发的《第二、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当次有效)。
(7)医疗器械产品出口销售证明
权利人
证照名称
证照号
颁发机构
产品名称
有效期
中科盛康
医疗器械产品出口销售
证明
京药监械出20240267 号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一 次 性 使 用 电 圈 套器、带涂层一次性使用内窥镜活体取样钳套装
有效期至
2025.09.06
中科盛康
医疗器械产品出口销售
证明
京药监械出20240268 号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一次性使用高频切开刀、可旋转重复开闭软组织夹、一次性使用内窥镜用注射针、球 囊 型 经 皮 胃 造 瘘管、一次性使用内窥镜用套扎器、一次性使用热活检钳、经皮胃造瘘套装、一次性使用取石网篮、内镜超声吸引活检针、一次性使用结扎装置
有效期至
2026.01.25
中科盛康
医疗器械产品出口销售
证明
京药监械出
20240266 号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一次性使用自体血液回收器、一次性使用血液过滤器、一次性使用血液灌流器、一次性使用驱血止血套环、医用个人防护系统、一次性使用内窥镜用导丝、一次性使用穿刺器、一次性脉冲冲洗引流器、一次性射频等离子消融手术电极
有效期至
2026.03.31
(8)海关进出口资质
中科盛康现持有亦庄海关于 2013 年 1 月 30 日签发的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
货人备案回执,海关注册编码:111496099V,检验检疫备案号:1100629413,
法律意见书
3-3-41
有效期为长期。
湖南世耀已在岳阳海关完成报关单位备案,编号:3201 号,经营类别:进
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
中科进出口现持有淄博海关于 2021 年 9 月 22 日签发的海关进出口货物收
发货
⼈备案回执,海关注册编码:3703960ATP,检验检疫备案号:4054300471,
有效期为长期。
(9)食品生产许可证
2025 年 7 月 24 日,平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湖南世耀颁发《食品生产许可
证》(证书编号:SC1*开通会员可解锁*71),食品类别糖果制品,有效期至 2030 年7 月 23 日。
2、公司在经营活动过程中所获得的荣誉、奖项
(1)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
2023 年 11 月 9 日,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授予公司“中关村高新技术企
业”的称号,证书编号为:2*开通会员可解锁*3。有效期三年。
(2)北京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2024 年 1 月,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授予公司北京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
称号,证书编号为 2023ZJTX2586。有效期至 2026 年 12 月。
(3)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授予公司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称号,
有效期自 2024 年 7 月 1 日至 2027 年 6 月 30 日。
(4)知识产权试点单位证书
2022 年 8 月,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将公司认定为北京市知识产权试点单位。
(5)高级海关认证证书
2021 年 8 月 20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海关认证中科盛康为高级认证企业,
法律意见书
3-3-42
认证企业编号为 AEOCN111496099V。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取得了从事业务所
需的经营资质证书、认定证书及登记证书,公司拥有上述相关证书真实、合法、
有效。公司具有经营业务所需的资质,公司开展业务合法合规;公司不存在超越
资质、经营范围的情况;公司持有所有资质均处于有效期范围内,不存在使用过
期资质的情况,公司经营合法合规不存在影响公司持续经营的情况。
(三)公司在中国大陆以外的经营情况
根据公司说明、《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对公司相关业务合同的查验,截
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未在中国大陆以外区域设立分支机构及子公
司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审计报告》、公司的营业外支出明细并经公司确认,报告期内,公司
及其子公司的境外销售活动不存在被所涉及国家和地区处罚或者立案调查的情
形。
根据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出具的《市场主体专用信用报告(有无违法违
规信息查询版)》、湖南省改革和发展委员会出具的《湖南省公共信用合法合规
证明报告(上市专用版)》、山东省社会信用中心出具的《山东省经营主体公共
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上市专版)》,报告期内,公司及其子公司不存
在海关、税务及外汇方面的处罚记录。
(四)公司业务的变更情况
根据公司历次《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及公司的说明,公司主营业务是“内
镜诊疗、骨科手术、血液净化等领域医疗器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报告
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未发生变更。
(五)公司持续经营情况
根据《审计报告》、公司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导致无法持续经营的情形,本所律师认为,公
司持续经营不存在法律障碍。
法律意见书
3-3-43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公司主要关联方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截至报告期末,公司的主要关联方如下:
1、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江乐阳、马力。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的内容详见本法律意见正文“六、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之“(三)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公司及其子公司以外,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对外投资的企业共 1 家。具体如下:
序号
公司名称
注册资本(万元)
投资人
持股比例
1
北京减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100
江乐阳
50%
马力
50%
(1)北京减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
北京减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12MACXXR6Y9A
法定代表人
向细红
注册资本
100 万元
住所
北京市通州区永乐店镇企业服务中心 1 号-2936 号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社会经济咨询服务;咨询策划服务;图文设计制作;会议及展览服务;专业设计服务;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发布;广告制作;摄像及视频制作服务;市场调查(不含涉外调查);市场营销策划;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食品互联网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日用品销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零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针纺织品销售;电子产品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珠宝首饰零售;服装服饰零售;服装服饰批发;鞋帽零售;文具用品零售;化妆品零售;塑料制品销售;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箱包销售;
法律意见书
3-3-44
办公用品销售;第二类医疗设备租赁;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食品销售;餐饮服务;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医疗器械互联网信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经营期限
*开通会员可解锁* 至 *开通会员可解锁*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万元)
持股比例
江乐阳
50
50%
马力
50
50%
2、除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外,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
他股东
序号
关联方名称/姓名
关联关系
1
潘小波
持有中科盛康 5.70%股权
2
优星达合伙
持有中科盛康 5.00%股权
3、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详见本《法律意见书》之“十五、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之“(一)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
4、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
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含
报告期内离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为公司的关联方,
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
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5、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
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以及担任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除公司及其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
根据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法律意见书
3-3-45
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检索核查,公司关联自然人
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主要企业情况如下:
序号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1
北京青蓝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董事江乐阳的兄弟江乐兴持有该公司67.11%股份并担任执行董事,江乐兴配偶陈艳持有该公司 32.89%股份并担任法定代表人、经理的企业
2
北京嘉文视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董事江乐阳的兄弟江乐兴持有该公司50%股份,江乐兴配偶陈艳持有该公司 50%股份并担任法定代表人、董事的企业
3
北京左图右景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
实际控制人、董事江乐阳的兄弟江乐兴持有该公司50%股份,江乐兴配偶陈艳持有该公司 50%股份并担任监事的企业
4
北京艺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董事江乐阳的兄弟江乐兴的配偶陈艳持股 100%,江乐兴担任监事的企业
5
吉林省万佳健康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马力的兄弟马永义持有该公司25%股份并担任监事,马永义配偶刘昱函持有该公司75%股权,并担任执行董事、总经理的企业
6
长春市朝阳区万佳医院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马力的兄弟马永义持有该公司70%股份并担任董事长、经理,马永义配偶刘昱函持有该公司 30%股权,并担任董事的企业
7
长春市朝阳区万佳健康体检中心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马力的兄弟马永义持有该公司60%股份,马永义配偶刘昱函持有该公司 40%股份
8
海口叁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马力的兄弟马永义持有该公司49%股份,马永义配偶刘昱函持有该公司 50%股份
9
海口万佳盛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马力的兄弟马永义持有该公司49%股份,马永义配偶刘昱函持有该公司 50%股份
10
北京中科佰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马力的兄弟马永义担任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财务负责人,马永义配偶刘昱函担任监事的企业
11
海口叁益科技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马力的兄弟马永义担任监事,马永义配偶刘昱函持股 51%并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的企业
12
长春柏芮医学美容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马力的兄弟马永义持有 100%股份并担任董事、法定代表人的企业
13
海口中扬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马力的兄弟马永义持有 99%股份并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企业
14
海口叁盛科技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马力的兄弟马永义持股 70%并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的企业
15
海口霍普莱特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马力的兄弟马永义持股 99%的企业
16
上海依隆科技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马力的兄弟马永义持股 99%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财务负责人的企业
法律意见书
3-3-46
17
中科佰瑞(长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马力的兄弟马永义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的企业
18
时代佰瑞(长春)医疗服务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马力的兄弟马永义担任法定代表人、董事兼总经理的企业
19
长春市万佳安健医疗服务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马力的兄弟马永义担任执行董事的企业
20
海口中洹科技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马力的兄弟马永义配偶刘昱函持股 67%并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的企业
21
北京乐明迪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董事张志远持股 20%,曾历任监事、董事
22
北京楠林雨辰商贸有限公司
董事、财务负责人李韩的兄长李林持股 100%并担任执行董事的企业
23
北京中宏瑞建工程有限公司
董事、财务负责人李韩的兄长李林持股 51%的企业
6、报告期内曾经存在的主要关联方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曾经存在的主要关联方
如下:
序号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1
吉林省中恒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马力的兄弟配偶刘昱函持股 70%并担任执行董事的企业,已于 2024 年 5 月 30 日注销。
7、公司的子公司、参股公司、合营企业及联营企业
公司的子公司、参股公司、合营企业及联营企业具体情况见本《法律意见书》
正文“十、公司的主要财产”之“(七)公司的对外投资”部分。
本所律师认为,根据《公司法》等相关要求,公司关联方的认定准确、披露
全面,不存在为规避披露关联交易将关联方非关联化的情形。
(二)关联交易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
交易包括关联担保和关联方资金拆借,具体情况如下:
1、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报告期内,公司支付关键管理人员薪酬的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元
报告期间
2025 年 1-5 月
2024 年度
2023 年度
法律意见书
3-3-47
关键管理人员薪酬总额
729,862.00
2,082,812.68
2,586,080.96
注: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27 日由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公司
2、购销商品、提供和接受劳务的关联交易
(1)购买商品、接受劳务的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向关联方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情况。
(2)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的关联交易
单位:元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2025 年 1-5 月
2024 年度
2023 年度
长春市朝阳区万佳医院有限公司
销售商品
88,577.00
258,901.00
94,225.00
(3)关联租赁情况
经核查,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关联租赁的情况。
3、关联担保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截至报告期末,公司与关联方正在履行的关联担保情
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担保方
被担保方
担保金额
担保期限
担保是否已经履行
完毕
1
江乐阳
中科盛康
800 2024.12.12-2025.12.11 正在履行
2
江乐阳
中科盛康
1,000 2024.06.27-2025.06.28 正在履行
3
江乐阳
中科盛康
1,000 2024.08.21-2025.08.21 正在履行
合计
2,800
-
-
报告期,公司向关联方长春市朝阳区万佳医院有限公司销售可旋转重复开闭
软组织夹、带涂层一次性使用内窥镜活体取样钳套装、一次性使用内窥镜用注射
针、一次性使用电圈套器。关联方为终端客户医院,其对上述产品有使用需求,
关联方对公司产品质量更为了解并认可,报告期整体购买量较小,价格具有公允
性,不存在向公司或关联方输送利益的情形。关联担保主要系公司实际控制人出
于支持公司发展,为上述公司银行借款提供担保,是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所需。上
法律意见书
3-3-48
述担保为公司纯受益行为,公司无需支付任何费用,属于关联方对公司发展的支
持行为,未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
的情形。
4、关联方资金拆借
(1)拆出
单位:元
项目
2022.12.31
增加额
减少额
2023.12.31
马力
2,641,301.00
-
2,641,301.00
-
江乐阳
10,531,407.75
-
10,531,407.75
-
合计
13,172,708.75
-
13,172,708.75
-
注:上述关联方占用公司的资金已经于 2023 年 12 月 22 日全部归还,上述资金拆出未收
取利息。
(2)拆入
单位:元
项目
2022.12.31
本期拆入
本期偿还
2023.12.31
长春市朝阳区万佳医院有限公司
1,200,000.00
1,200,000.00
注:上述公司占用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已经于 2023 年 12 月 31 日前全部归还,上述资金拆
入未收取利息。
单位:元
项目
2023.12.31
本期拆入
本期偿还
2024.12.31
长春市朝阳区万佳医院有限公司
3,000,000.00
3,000,000.00
北京青蓝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2,000,000.00
2,000,000.00
北京嘉文视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500,000.00
500,000.00
北京艺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1,500,000.00
1,500,000.00
北京左图右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1,500,000.00
1,500,000.00
合计
8,500,000.00
8,500,000.00
注:上述公司占用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已经于 2024 年 12 月 31 日前全部归还,上述资金拆
入未收取利息。
单位:元
项目
2024.12.31
本期拆入
本期偿还
2025.5.31
北京减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174,819.55
174,819.55
法律意见书
3-3-49
项目
2024.12.31
本期拆入
本期偿还
2025.5.31
合计
174,819.55
174,819.55
注:上述公司占用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已经于 2025 年 5 月 31 日前全部归还,上述资金拆
入未收取利息。
5、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余额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关联方款项的账面余额情况如下:
单位:元
关联方
2025 年 5 月 31 日
2024 年 12 月 31 日
2023 年 12 月 31 日
长春市朝阳区万佳医院有限公司
-
236,681.00
94,225.00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付关联方款项的账面余额情况如下:
单位:元
项目名称
关联方
2025.5.31 2024.12.31 2023.12.31
合同负债
长春市朝阳区万佳医院有限公司
5,360.18
其他应付款 江乐阳
3,687.00
49,687.00
其他应付款 潘小波
9,065.54
其他应付款 马力
556.00
其他应付款 湖南优星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800,600.0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均系根据公司实际
经营需求情况协商一致的结果,交易背景及内容具有合理性,对公司财务状况和
经营成果未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
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关联交易决策程序
公司在《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本次申请挂牌后生效的《公
司章程(草案)》中,规定了关联股东、关联董事对关联交易的回避制度,明确
了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的程序。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在其《公司章程(草案)》及其他内部规
定中明确了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的程序,能够保证公司在关联交易中进行公允决策,
保护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利。
法律意见书
3-3-50
(四)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
为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关联交易的公平合理,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出具《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本人将尽量避免本人以及本人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与股份公司之
间产生关联交易事项,对于不可避免发生的关联业务往来或交易,将在平等、自
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合理及正常的商业交易条件进行。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
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
本人将严格遵守《公司章程》与《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中关于关联交易事项
的回避规定,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均将按照股份公司关联交易决策程序进行,履行
合法程序,并及时督促公司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信息披露;
本人不会利用实际控制人与股份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
的合法权益;
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承担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股份公司造成的
全部经济损失。”
2、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优星达合伙、潘小波出具的承诺
为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关联交易的公平合理,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
东已出具《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本人/本单位将尽量避免本人/本单位以及本人/本单位控制或施加重大影
响的与股份公司之间产生关联交易事项,对于不可避免发生的关联业务往来或交
易,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合理及正常的商业交易条件进行。交
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
本人/本单位将严格遵守《公司章程》与《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中关于关联
交易事项的回避规定,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均将按照股份公司关联交易决策程序进
行,履行合法程序,并及时督促股份公司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信息披露;
本人/本单位不会利用本人/本单位与股份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损害股份公司
法律意见书
3-3-51
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人/本单位作为公司的股东将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履行职责,确保公司关联交易事项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提升规范运作水平。
如果本人/本单位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本单位同意承担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
股份公司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3、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承诺
为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关联交易的公平合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已出具《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本人将尽量避免本人以及本人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与股份公司之间产
生关联交易事项,对于不可避免发生的关联业务往来或交易,将在平等、自愿的
基础上,按照公平、合理及正常的商业交易条件进行。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认
的合理价格确定;
本人将严格遵守《公司章程》与《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中关于关联交易事项
的回避规定,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均将按照股份公司关联交易决策程序进行,履行
合法程序,并及时督促股份公司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信息披露;
本人不会利用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与股份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损害股
份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人作为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将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履行职责,确保公司关联交易事项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提升规
范运作水平。
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承担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股份公司造成的
全部经济损失。”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东、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采取有效措施对公司关联交易进行了规范。
(五)同业竞争
法律意见书
3-3-52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及其主要从事相同或相似业务
的企业如下:
序号
公司名称
公司业务
是否构成同业竞争
不构成同业竞争的理由
1
北京减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医疗器械销售,
食品销售
否
该公司主要经营二类医疗
器械的销售,食品的销售,
不从事医疗器械的生产。
根据上述可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目前没有从事与
公司相同或相近的业务,与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分别《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
“1、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现时没有直接或间接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任何
与股份公司经营的业务相同或构成竞争的业务;
2、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将不会以任何方式从事,
包括但不限于单独或以与他人合作直接或间接从事与股份公司相同或构成竞争
的业务;
3、本人不直接或间接投资控股业务与股份公司相同或构成竞争的公司、企
业或其他机构、组织;
4、如本人直接或间接参股的公司、企业从事的业务与股份公司有竞争,则
本人将作为参股股东或促使本人控制的参股股东对此等事项实施否决权;
5、本人不向其他业务与股份公司相同或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
组织或个人提供股份公司的专有技术或销售渠道、客户信息等商业秘密;
6、如果未来本人或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拟从事的新业务可能与股份公司存
在同业竞争,本人将本着股份公司优先的原则与股份公司协商解决;
7、如本人或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获得的商业机会与股份公司主营业务发
生同业竞争或可能发生同业竞争的,本人承诺将上述商业机会通知股份公司,在
通知中所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如股份公司作出愿意利用该商业机会的肯定答复,
则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放弃该商业机会,以确保股份公司及其全体股东
法律意见书
3-3-53
利益不受损害;如果股份公司在通知中所指定的合理期间内不予答复或者给予否
定的答复,则视为放弃该商业机会;
8、承诺函一经签署,即构成本人不可撤销的法律义务。如出现因本人违反
上述承诺而导致股份公司或其他股东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本人将利用同业竞争
所获得的全部收益(如有)归股份公司所有,并不可撤销地授权股份公司从当年
及其后年度应付本人现金分红(如有)和应付其薪酬中扣留与上述收益和损失相
等金额的款项归股份公司所有,直至本人承诺履行完毕并弥补完股份公司和其他
股东的损失。”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分别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承诺:
“1、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现时没有直接或间接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任何
与股份公司经营的业务相同或在构成竞争的业务;
2、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将不会以任何方式从事,
包括但不限于单独或以与他人合作直接或间接从事与股份公司相同或在构成竞
争的业务;
3、本人不直接或间接投资控股业务与股份公司相同或构成竞争的公司、企
业或其他机构、组织;
4、如本人直接或间接参股的公司、企业从事的业务与股份公司有竞争,则
本人将作为参股股东或促使本人控制的参股股东对此等事项实施否决权;
5、本人不向其他业务与股份公司相同或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
组织或个人提供公司的专有技术或销售渠道、客户信息等商业秘密;
6、如果未来本人或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拟从事的新业务可能与股份公司存
在同业竞争,本人将本着股份公司优先的原则与公司协商解决;
7、如本人或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获得的商业机会与股份公司主营业务发
生同业竞争或可能发生同业竞争的,本人承诺将上述商业机会通知股份公司,在
通知中所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如股份公司作出愿意利用该商业机会的肯定答复,
法律意见书
3-3-54
则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放弃该商业机会,以确保股份公司及其全体股东
利益不受损害;如果股份公司在通知中所指定的合理期间内不予答复或者给予否
定的答复,则视为放弃该商业机会;
8、承诺函一经签署,即构成本人不可撤销的法律义务。如出现因本人违反
上述承诺而导致股份公司或其他股东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本人将利用同业竞争
所获得的全部收益(如有)归股份公司所有,并不可撤销地授权股份公司从当年
及其后年度应付本人现金分红(如有)和应付其薪酬中扣留与上述收益和损失相
等金额的款项归股份公司所有,直至本人承诺履行完毕并弥补完股份公司和其他
股东的损失。”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的有关关联方已经承诺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将来产生同业
竞争,上述承诺合法有效。
十、公司的主要财产
(一)不动产权
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及其子公司拥有的不
动产权情况如下:
序号
所有权人
证书编号
坐落
用途
房屋建筑
面积(㎡)
使用期限/登
记时间
他项权利
1 湖南世耀
湘(2023)平江县不动产权第 0026014 号
平江县天岳街道仙平路与杨
源路交汇处
工业
1575
2020.12.29-2
070.12.29
无
2 湖南世耀
湘(2023)平江县不动产权第 0026015 号
平江县天岳街道仙平路与杨
源路交汇处
工业
17943.27
2020.12.29-2
070.12.29
无
3 湖南世耀
湘(2023)平江县不动产权第 0026016 号
平江县天岳街道仙平路与杨
源路交汇处
工业
9006.12
2020.12.29-2
070.12.29
无
4 湖南世耀
湘(2021)平江县不动产权第 0000564 号
平江县仙平路与杨源路交汇
处
工业用地
/
2020.12.29-2
070.12.29
无
根据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及其子公司合法拥
有上述房产的所有权,权属清晰不存在争议或纠纷。
法律意见书
3-3-55
(二)公司及其子公司的主要租赁房屋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主要租赁下列场所作为办公、生产、
宿舍用房:
序号
承租方
出租方
地理位置
建筑面
积(㎡)
租赁期限 租赁用途
1
中科盛康
北京泓海文科技有限公
司
通州区永乐经济开
发区恒业北七街 6
号院 9 楼 1、2 层
1,686
2016 年 8月 1 日至2026 年 9
月 30 日
生产、研
发、办公、
仓储
2
中科盛康
北京泓海文科技有限公
司
通州区永乐经济开
发区恒业北七街 6
号院 9 楼 3、4 层
1,025
2017 年 4月 1 日至2026 年 9
月 30 日
生产、研
发、办公、
仓储
3
中科盛康
段华伟
通州区永乐店十里
春风 4 号楼 804
91
2023 年 4
月 15 日至
2026 年 4
月 14 日
宿舍
4
中科盛康
石胜奎
通州区永乐店恒业
二街 5 号院 1204
92.93
2024 年 12月 16 日至2025 年 12
月 15 日
宿舍
5
中科盛康
贾丽娜
通州区永乐经济开
发区 3#楼 2603
78.43
2024 年 10
月 1 日至2026 年 9
月 30 日
宿舍
6
中科盛康
陈珏
通州区永乐店十里
春风 6 号楼 1702
78.08
2024 年 7月 8 日至2026 年 7
月 7 日
宿舍
7
中科盛康
陈子墨
通州区永乐店恒业
二街 3 号院 1304
90.51
2024 年 7月 1 日至2026 年 6
月 30 日
宿舍
8
中科盛康
刘佳
通州区永乐店恒业
二街 5 号院 1305
73.74
2024 年 6
月 16 日至
2026 年 6
月 13 日
宿舍
9
中科盛康
张爱明
通州区永乐店恒业
二街 3 号院 1704
88.88
2024 年 7月 1 日至2026 年 6
月 30 日
宿舍
法律意见书
3-3-56
10
中科盛康
邵炳玮
通州区永乐店恒业
二街 3 号院 1905
88.32
2024 年 3
月 11 日至
2026 年 3
月 10 日
宿舍
11
中科盛康
北京联东永乐科技有限
公司
通州区永乐经济开发区恒业七街 6 号
院 208
59.42
2024 年 7
月 11 日至
2026 年 7
月 10 日
宿舍
12
中科盛康
北京联东永乐科技有限
公司
通州区永乐经济开发区恒业七街 6 号
院 211、212
71
2024 年 9月 1 日至2026 年 8
月 31 日
宿舍
13
中科盛康
北京联东永乐科技有限
公司
通州区永乐经济开发区恒业七街 6 号
院 213、215、216
140.54
2024 年 7月 1 日至2026 年 6
月 30 日
宿舍
14
中科盛康
北京联东永乐科技有限
公司
通州区永乐经济开发区恒业七街 6 号
院 503
36
2024 年 8
月 16 至
2026 年 8
月 15
宿舍
15
中科盛康
北京联东永乐科技有限
公司
通州区永乐经济开发区恒业七街 6 号
院 504
36
2024 年 4
月 12 日至
2026 年 4
月 11 日
宿舍
16
中科盛康
北京联东永乐科技有限
公司
通州区永乐经济开发区恒业七街 6 号
院 505
36
2024 年 5月 7 日至2026 年 5
月 6 日
宿舍
17
中科盛康
北京联东永乐科技有限
公司
通州区永乐经济开发区恒业七街 6 号
院 604
36
2024 年 10
月 1 日至2026 年 9
月 30 日
宿舍
18
中科盛康
北京联东永乐科技有限
公司
通州区永乐经济开发区恒业七街 6 号
院 607
69.62
2024 年 6月 1 日至2025 年 5
月 31 日
宿舍
19
中科盛康
北京联东永乐科技有限
公司
通州区永乐经济开发区恒业七街 6 号
院 301、303
72
2025 年 1月 3 日至2026 年 1
月 2 日
宿舍
20
中科盛康
白琳
通州区翠景北里
139.91
2024 年 9
月 25 日至
2026 年 9
月 24 日
办公
法律意见书
3-3-57
21
中科盛康
北京京崇博五金工具有
限公司
北京市通州区恒业
北七街 6 号院 101
619
2024 年 6月 1 日至2026 年 5
月 31 日
生产、研发
及库房使
用
22
中科盛康
北京联诚恒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北京市通州区恒业
北七街 6 号院
1,022.91
2025 年 2月 1 日至2028 年 1
月 31 日
办公、生
产、研发及
库房使用
23
中科进出
口
金希江
淄博张店区心环路 6
号
108.26
2025 年 3
月 20 日至
2027 年 3
月 19 日
办公
注:序号 18,公司与北京联东永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通州区永乐经济开发区恒业七
街 6 号院 607 租赁合同已经到期,公司已经退租。
(三)知识产权
1、专利
根据公司及其子公司现持有的专利证书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知识产权局
网站(https://cpquery.cponline.cnipa.gov.cn)相关信息,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
公司及其子公司已获得授权的专利共 75 项,其中发明专利共 21 项,实用新型专
利共 51 项,外观设计专利 3 项。具体如下:
序号
专利权人
类型
专利名称
专利号/申请号
申请日
授权公告日
取得方式
1
中科盛康
发明专利
一次性使用取石
网篮
2*开通会员可解锁* 2022/2/16
2023/6/27
原始取得
2
中科盛康
发明专利
一种肝囊肿超声
脉冲冲洗针
2*开通会员可解锁* 2022/2/16
2023/6/13
原始取得
3
中科盛康
发明专利
一种智能消化内
科活检取样器
2*开通会员可解锁* 2021/5/27
2023/6/16
原始取得
4
中科盛康
发明专利
一种血液灌流器用树脂智能净化
系统
2*开通会员可解锁* 2021/5/27
2023/8/1
原始取得
5
中科盛康
发明专利
一种用于胆道镜
的取石网篮
2*开通会员可解锁* 2020/9/14
2022/8/2
原始取得
6
中科盛康
发明专利
一种活检钳用清
洗装置
2*开通会员可解锁*
X
2020/9/4
2022/8/12
原始取得
7
中科盛康
发明专利
一种结构合理的
球囊扩张器
2*开通会员可解锁*
2020/9/4
2022/9/27
原始取得
8
中科盛康
发明专利
一种使用方便的
高频电切刀
2*开通会员可解锁*
2020/9/4
2023/3/28
原始取得
法律意见书
3-3-58
9
中科盛康
发明专利
一种便于吸附检
测物的细胞刷
2*开通会员可解锁* 2020/8/24
2024/7/16
原始取得
10
中科盛康
发明专利
一种用于腹腔镜手术的球囊扩张
器
2*开通会员可解锁* 2020/8/17
2024/1/12
原始取得
11
中科盛康
发明专利
一种用于内镜手
术的止血夹
2*开通会员可解锁* 2020/8/17
2025/1/24
原始取得
12
中科盛康
发明专利
一种用于研究血液样本的血液过
滤器
2*开通会员可解锁*
2020/8/4
2024/1/19
原始取得
13
中科盛康
发明专利
一种智能用贮血
滤血器
2*开通会员可解锁* 2020/7/28
2023/6/27
原始取得
14
中科盛康
发明专利
一种智能自体血
液回收器
2*开通会员可解锁* 2020/7/24
2023/8/29
原始取得
15
中科盛康
发明专利
一种自体血液回
收器
2*开通会员可解锁* 2019/7/26
2023/8/29
原始取得
16
中科盛康
发明专利
一种血液灌流器 2*开通会员可解锁*
2019/7/26
2024/3/15
原始取得
17
中科盛康
发明专利
一种脉冲冲洗器 2*开通会员可解锁*
2019/7/26
2024/8/9
原始取得
18
中科盛康
发明专利
一种骨水泥搅拌
器
2*开通会员可解锁*
2019/7/4
2022/9/6
原始取得
19
中科盛康
发明专利
一种用于电池的
充电器
2*开通会员可解锁* 2015/3/30
2017/6/16
原始取得
20
中科盛康
发明专利
一种用于电池组
的充电器
2*开通会员可解锁*
X
2015/3/30
2017/11/7
原始取得
21
中科盛康
发明专利
一种医用个人防
护服
2*开通会员可解锁* 2015/3/30
2016/6/22
原始取得
22
中科盛康
实用新型
一种骨髓穿刺活
检针
2*开通会员可解锁*
X
2024/7/29
2025/6/24
原始取得
23
中科盛康
实用新型
一种用于冠脉造影术中造影对比剂的全自动滤过
装置
2*开通会员可解锁*
2024/3/5
2024/4/5
继受取得
24
中科盛康
实用新型
一种旋转式内窥
镜注射针
2*开通会员可解锁*
X
2024/3/1
2025/4/15
原始取得
25
中科盛康
实用新型
一种医用息肉切
除圈套器
2*开通会员可解锁* 2022/4/11
2022/11/4
原始取得
26
中科盛康
实用新型
一种消化道异物
取出网兜
2*开通会员可解锁* 2022/4/11
2022/11/4
原始取得
27
中科盛康
实用新型
一种带刻度的鼻
胆引流管
2*开通会员可解锁* 2020/8/24
2021/6/15
原始取得
28
中科盛康
实用新型
一种带取石球囊的胆汁内外引流
2*开通会员可解锁* 2020/8/24
2021/6/15
原始取得
法律意见书
3-3-59
管
29
中科盛康
实用新型
一种安全性高的
细胞刷
2*开通会员可解锁* 2020/8/17
2021/6/15
原始取得
30
中科盛康
实用新型
一种便携式血液
净化装置
2*开通会员可解锁*
X
2020/7/20
2021/7/30
原始取得
31
中科盛康
实用新型
一种正压通气全
身防护服
2*开通会员可解锁* 2020/7/20
2021/3/23
原始取得
32
中科盛康
实用新型
一种口咽拭子的采集用的防护系
统
2*开通会员可解锁* 2020/7/20
2021/6/15
原始取得
33
中科盛康
实用新型
一种医用防护头
盔
2*开通会员可解锁* 2020/7/20
2021/6/11
原始取得
34
中科盛康
实用新型
一种贴身型二次隔离防护衣着结
构
2*开通会员可解锁* 2020/7/20
2021/3/23
原始取得
35
中科盛康
实用新型
一种双腔贮血器 2*开通会员可解锁*
2020/7/20
2021/5/11
原始取得
36
中科盛康
实用新型
一种血液过滤装
置
2*开通会员可解锁* 2020/7/20
2021/5/11
原始取得
37
中科盛康
实用新型
一种用负压吸引
的贮血器
2*开通会员可解锁* 2020/7/20
2021/4/2
原始取得
38
中科盛康
实用新型
一种带有可翻转老花镜片的防护
眼罩
2*开通会员可解锁*
2020/7/2
2021/6/15
原始取得
39
中科盛康
实用新型
一种可拆接式医用无纺布隔离衣
2*开通会员可解锁*
2020/7/2
2021/4/2
原始取得
40
中科盛康
实用新型
一次性隔离衣
2*开通会员可解锁*
2020/7/2
2021/6/15
原始取得
41
中科盛康
实用新型
一次性使用核酸
检测防护面罩
2*开通会员可解锁*
2020/7/2
2021/4/6
原始取得
42
中科盛康
实用新型
一种可调节式眼
罩
2*开通会员可解锁* 2020/5/29
2021/6/11
原始取得
43
中科盛康
实用新型
一次性感温防护
口罩
2*开通会员可解锁* 2020/5/29
2021/5/11
原始取得
44
中科盛康
实用新型
一种骨水泥存储
装置
2*开通会员可解锁* 2019/7/17
2020/4/14
原始取得
45
中科盛康
实用新型
一种便于清理的
骨水泥混合器
2*开通会员可解锁* 2019/7/17
2020/6/23
原始取得
46
中科盛康
实用新型
一种脉冲冲洗泵
固定装置
2*开通会员可解锁* 2019/7/17
2020/6/23
原始取得
47
中科盛康
实用新型
一种脉冲冲洗器
用喷液装置
2*开通会员可解锁*
2019/7/4
2020/8/11
原始取得
48
中科
实用
一种血液灌流用 2*开通会员可解锁*
2019/7/4
2020/6/23
原始
法律意见书
3-3-60
盛康
新型
支撑架
取得
49
中科盛康
实用新型
一种可更换夹头
的软组夹
2*开通会员可解锁*
X
2019/3/19
2020/4/10
原始取得
50
中科盛康
实用新型
一种血液灌流装
置
2*开通会员可解锁* 2019/3/19
2019/12/31
原始取得
51
中科盛康
实用新型
一种手术器械用
照明系统
2*开通会员可解锁* 2019/3/19
2019/10/1
原始取得
52
中科盛康
实用新型
一种一次性内窥
镜用注射针
2*开通会员可解锁* 2018/12/5
2019/9/27
原始取得
53
中科盛康
实用新型
一种高频手术切
割刀
2*开通会员可解锁*
X
2018/10/2
9
2019/8/27
原始取得
54
中科盛康
实用新型
一种带溢流阀的
导尿管
2*开通会员可解锁* 2018/5/31
2019/5/21
原始取得
55
中科盛康
实用新型
一种精密血液过
滤装置
2*开通会员可解锁* 2018/2/28
2019/2/22
原始取得
56
中科盛康
实用新型
一种血液过滤器的自动涂胶设备
2*开通会员可解锁* 2018/1/24
2018/9/25
原始取得
57
中科盛康
实用新型
防止飞溅的脉冲
冲洗引流装置
2*开通会员可解锁* 2017/6/22
2018/9/7
原始取得
58
中科盛康
实用新型
一种用于输血装置的去白细胞精
密过滤器
2*开通会员可解锁* 2017/6/22
2018/9/7
原始取得
59
中科盛康
实用新型
一种可调节出针长度的一次性使用内窥镜用注射
针
2*开通会员可解锁*
2016/10/1
7
2017/8/25
原始取得
60
中科盛康
实用新型
一种一次性使用内窥镜用注射针
2*开通会员可解锁*
2016/10/1
7
2018/3/27
原始取得
61
中科盛康
外观设计
包装盒(中科盛
康)
2*开通会员可解锁*
2019/5/9
2019/10/11
原始取得
62
中科盛康
外观设计
一次性脉冲冲洗
器
2*开通会员可解锁*
X
2018/5/9
2018/9/14
原始取得
63
中科盛康
外观设计
医用防护服头套
(手术衣)
2*开通会员可解锁* 2018/3/15
2018/7/17
原始取得
64
湖南世耀
实用新型
一种智能用贮血
滤血器
2*开通会员可解锁*
2021/2/7
2022/1/11
原始取得
65
湖南世耀
实用新型
一种血液检测血液样品杂质过滤
装置
2*开通会员可解锁*
2021/2/7
2021/10/22
原始取得
66
湖南世耀
实用新型
一种可快速过滤的医用血液过滤
装置
2*开通会员可解锁*
2021/2/7
2021/11/30
原始取得
67
湖南
实用
一种具有多层过 2*开通会员可解锁*
2021/2/7
2021/12/10
原始
法律意见书
3-3-61
世耀
新型
滤效果的血液净
化装置
取得
68
湖南世耀
实用新型
一种恒温式自体血液回收存储装
置
2*开通会员可解锁*
2021/2/7
2021/12/10
原始取得
69
湖南世耀
实用新型
一种血液成分采集分离耗材装置
2*开通会员可解锁*
2021/2/7
2021/12/10
原始取得
70
湖南世耀
实用新型
全血过滤装置
2*开通会员可解锁*
X
2021/2/7
2021/12/3
原始取得
71
湖南世耀
实用新型
一种生物医疗用
废水处理装置
2*开通会员可解锁* 2020/9/16
2021/6/15
原始取得
72
湖南世耀
实用新型
一种有助于准确
定位的活检钳
2*开通会员可解锁* 2020/9/16
2021/7/2
原始取得
73
湖南世耀
实用新型
一种用于尿道的
活检钳
2*开通会员可解锁* 2020/9/16
2021/6/22
原始取得
74
湖南世耀
实用新型
一种带取石球囊的胆汁胰液引流
管
2*开通会员可解锁* 2020/9/15
2021/6/22
原始取得
75
湖南世耀
实用新型
一种骨科手术用
球囊扩张器
2*开通会员可解锁* 2020/9/15
2021/8/31
原始取得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及其子公司拥有的专利合法、有效。
2、商标
根据公司提供的商标注册证、商标续展注册证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
标局出具的商标档案,并经本所律师在商标局网站的查询,截至报告期末,公司
依法取得商标情况如下:
序号
权利人
商标
注册号
国际分类
注册日期
有效期限
1
中科盛康
25419973
10 2018.07.21
2018.07.21-2028.07.20
2
中科盛康
25419970
10 2018.07.21
2018.07.21-2028.07.20
3
中科盛康
19899511
10 2017.06.28
2017.06.28-2027.06.27
4
中科盛康
19899510
10 2017.06.28
2017.06.28-2027.06.27
法律意见书
3-3-62
5
中科盛康
19899509
10 2017.06.28
2017.06.28-2027.06.27
6
中科盛康
19899508
10 2017.06.28
2017.06.28-2027.06.27
7
中科盛康
19899507
10 2017.06.28
2017.06.28-2027.06.27
8
中科盛康
19899506
10 2017.06.28
2017.06.28-2027.06.27
9
中科盛康
16047641
10 2016.03.07
2016.03.07-2026.03.06
10 中科盛康
11656826
10 2014.03.28
2014.03.28-2034.03.27
11 中科盛康
10443366
24 2013.03.28
2023.03.28-2033.03.27
12 中科盛康
10260413
10 2013.02.07
2013.02.07-2033.02.06
13 中科盛康
8809125
10 2011.11.21
2011.11.21-2031.11.20
14 湖南世耀
49456385
10 2021.4.21
2021.04.21-2031.04.20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拥有的商标合法、有效。
3、域名
经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及其子公司共拥有 2 项域名,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权利人
域名
备案号
审核通过日
期
1
中科盛康
bjzksk.com
京 ICP 备 18006529 号-1
2025.07.29
2
湖南世耀
hnstarmed.com
湘 ICP 备 2024088196 号-1
2024.10.18
法律意见书
3-3-63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及其子公司拥有的域名合法、有效。
(四)在建工程
根据《审计报告》,截至 2025 年 5 月 31 日,公司在建工程余额 24,296,985.49
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
序号
在建工程
期末余额
1
湖南世耀生产基地
24,296,985.49
合计
24,296,985.49
(五)主要生产经营设备
根据《公开转让说明书》《审计报告》,公司提供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抽查
部分设备购置合同、发票、机动车行驶证等,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公司及其子公司拥有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为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房屋及建筑物、机
器设备、电子设备等。该等主要生产经营设备是由公司及其子公司通过购买等合
法方式取得,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公司占有、使用该等经营设备等
真实、合法、有效。
(六)公司主要资产的权利限制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及其子公司的主要
财产不存在抵押、质押、被采取司法强制措施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七)公司的对外投资
根据公司提供的工商登记资料及《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于国家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拥有两家全资子公
司,分别为湖南世耀、中科进出口。除此之外,公司无其他对外股权投资事项。
两家全资子公司的具体情况如下:
1、湖南世耀
湖南世耀成立于 2020 年 8 月 10 日,现持有平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于 2024
法律意见书
3-3-64
年 7 月 3 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6MA4RKFYPX7)。
根据该《营业执照》,湖南世耀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湖南世耀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30626MA4RKFYPX7
住所
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天岳街道仙江路 9 号
法定代表人
江乐阳
注册资本
10,000 万元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成立日期
2020 年 8 月 10 日
经营范围
许可项目: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食品生产;保健食品生产;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生产;食品互联网销售;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食品销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专业保洁、清洗、消毒服务;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进出口代理;会议及展览服务;国内贸易代理;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制品销售;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金属制品销售;橡胶制品销售;日用品销售;橡胶制品制造;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金属制品研发;化妆品批发;化妆品零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日用杂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营业期限
*开通会员可解锁* 至无固定期限
湖南世耀目前股权结构为: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
1
北京中科盛康科技有限公司
10,000
100%
货币
合计
10,000
100%
-
2、中科进出口
根据淄博市张店区行政审批服务局于 2021 年 8 月 23 日向中科进出口核发的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MA94Q4F050)。根据该《营业执
照》,中科进出口的基本情况如下:
法律意见书
3-3-65
企业名称
中科盛康进出口(淄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303MA94Q4F050
住所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公园街道办事处共青团西路 123 号福园东区 3 号楼 1 单元 643 号
法定代表人
韩慧
注册资本
300 万元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成立日期
2021 年 8 月 23 日
经营范围
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药品批发;药品零售;兽药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服装服饰批发;服装服饰零售;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宠物食品及用品批发;宠物食品及用品零售;劳动保护用品销售;日用百货销售;机械设备销售;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包装材料及制品销售;五金产品零售;五金产品批发;机械电气设备销售;电线、电缆经营;电子产品销售;通讯设备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汽车零配件批发;汽车零配件零售;摩托车及零配件批发;摩托车及零配件零售;针纺织品及原料销售;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销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塑料制品销售;橡胶制品销售;特种陶瓷制品销售;卫生陶瓷制品销售;建筑陶瓷制品销售;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销售;石墨及碳素制品销售;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日用木制品销售;日用玻璃制品销售;技术玻璃制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营业期限
*开通会员可解锁* 至无固定期限
中科进出口目前股权结构为: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
1
北京中科盛康科技有限公司
300
100%
货币
合计
300
100%
-
十一、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重大合同
1、销售合同
法律意见书
3-3-66
报告期内,公司及子公司已履行或正在履行的单个合同金额为 50 万元人民
币或 10 万美元及以上的销售合同及重要框架协议情况如下:
序号
签署主体
客户名称
合同内容
合同金额
签订日期
履行情况
1
中科盛康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第七医学
中心
一次性使用内窥镜用注射针
框架协议,根据订单
确定
2024.04.01 正在
履行
2
中科盛康
苏州名创医疗科
技有限公司
一次性脉冲冲
洗引流器
520,000 元人民币
2024.04.23 履 行
完毕
3
中科盛康
北京市春立正达医疗器械股份有
限公司
电动脉冲冲洗
器
872,400 元人民币
2024.08.05 履行
完毕
4
中科盛康
Enamed Medikal
Saglik Hizmetle ri
Insaat Tasimacilik
Gida Sana
一次性使用内
窥镜用套扎
器、胃造瘘套装、胃造瘘管
104,520 美元
2024.08.07 履行
完毕
5
中科进出
口
HTS Tecnologia
em Saúde,
Comércio,
Importação e
Exportação Ltda.
一次性使用内
窥镜用套扎
器、胃造瘘管、
一次性使用内
窥镜用注射
针、带涂层一次性使用内窥镜活体取样钳
套装
106,480 美元
2024.09.15 履行
完毕
6
中科盛康
Enamed Medikal
Saglik Hizmetle ri
Insaat Tasimacilik
Gida Sana
胃造瘘套装
143,080 美元
2024.09.27 履行
完毕
7
中科盛康
Enamed Medikal
Saglik Hizmetle ri
Insaat Tasimacilik
Gida Sana
一次性使用电圈套器、胃造
瘘豪华套装
123,540 美元
2024.11.06 履行
完毕
8
中科盛康
济南华柏医疗设
备有限公司
一次性脉冲冲
洗引流器
1,404,800 元人民币 2024.12.23 正在
履行
9
中科盛康
Medicina técnica
Ltda
球囊型胃造瘘管、胃造瘘套装、胃造瘘管
102,328.45 美元
2024.12.19 履行
完毕
10
中科盛康
Enamed Medikal
Saglik Hizmetle ri
Insaat Tasimacilik
Gida Sana
胃造瘘套装
118,580 美元
2025.02.06 履行
完毕
11
中科盛康
北京爱康宜诚医疗器材有限公司
医用冲洗器
框架协议,根据订单
确定
2023.05.18 正在
履行
2、采购合同
报告期内,公司及子公司已履行或正在履行的单个合同金额为 80 万元及以
法律意见书
3-3-67
上的采购合同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合同签署
方
供应商
合同内容
合同金额
签订日期
履行情况
1
中科盛康
常州恒方大高分子材料科技有限
公司
双排管
85.5 2023.05.23
履行完毕
2
中科盛康
常州恒方大高分子材料科技有限
公司
双排管
81 2023.11.13
履行完毕
3
中科盛康
旬阳领盛新材料
科技有限公司
灌流器原材
料
89 2024.06.17
履行完毕
4
中科盛康
常州恒方大高分子材料科技有限
公司
双排管
94.5 2024.07.01
正在履行
5
中科盛康
平江县星馨电子
科技有限公司
脉冲原料
91 2024.07.16
履行完毕
6
中科盛康
天津弗瑞恩科技
有限公司
脉冲原料
112 2024.07.24
履行完毕
7
中科盛康
江苏安德瑞医疗器械配件有限公
司
活检钳套装
原料
93.6 2024.08.02
履行完毕
8
中科盛康
平江县星馨电子
科技有限公司
脉冲原料
86 2024.10.11
履行完毕
9
中科盛康
平江县星馨电子
科技有限公司
脉冲原料
86 2024.11.21
履行完毕
10
中科盛康
旬阳领盛新材料
科技有限公司
灌流器原材
料
175 2024.12.13
履行完毕
11
中科盛康
旬阳领盛新材料
科技有限公司
灌流器原材
料
175 2025.05.13
正在履行
12
中科盛康
平江县星馨电子
科技有限公司
脉冲原料
81.5 2025.06.17
正在履行
13
湖南世耀
平江县星馨电子
科技有限公司
脉冲原料
167.92 2025.01.21
正在履行
14
湖南世耀
天津弗瑞恩科技
有限公司
脉冲原料
107.2 2025.02.10
正在履行
3、借款合同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截至报告期末,公司正在履行的借款合同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借款
方
贷款方
合同名称/编号
借款余额
借款期限
执行利
率(% )
担保方式
法律意见书
3-3-68
1
中科盛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通
州分行
《经营快贷借款合同》
*开通会员可解锁*-2025 年
(通州)字 00502 号)
700
2025.02.27-
2026.02.27
2.3%
/
2
中 科盛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城市副中心分
行
《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11*开通会员可解锁*344
)
1000
2024.09.23-
2025.09.22
2.3%
/
3
中科盛康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通州梨园支行
《流动资金贷款合同》
(BJ 通州梨园
ZHDK240301))
500
2024.12.16-
2025.12.11
2.7%
保证
4
中科盛康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分行
《人民币流动资金贷
款合同》((2024)信银
普惠字第 00190498 号)
400
2024.09.10-
2025.08.21
3.0%
保证
5
中科盛康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分行
《授信协议》(2024 首
体授信 515)
300
2024.07.19-
2025.07.19
3.0%
/
200
2024.08.20-
2025.08.20
2.9%
/
200
2024.09.20-
2025.09.20
2.9%
/
法律意见书
3-3-69
6
中科盛康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分行
《人民币流动资金贷
款合同》((2024)信银
普惠字第 00181401 号)
300
2024.08.28-
2025.08.21
3%
保证
7
中科盛康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分行
《人民币流动资金贷
款合同》((2024)信银
普惠字第 00176007 号)
300
2024.08.21-
2025.08.21
3%
保证
8
中科盛康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通州梨园支行
《流动资金贷款合同》
(BJ 通州梨园
ZHDK240302))
300
2024.12.16-
2025.12.11
2.7%
保证
9
中科盛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通
州分行
《经营快贷借款合同》
*开通会员可解锁*-2025 年
(通州)字 00719 号)
300
2025.03.24-
2026.03.23
2.3%
/
10
中科
盛
康、江乐
阳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通州分
行
《流动资金借款合同》(Z2409LN15649461)
1000
2024.09.05-
2026.09.04
2.3%
/
法律意见书
3-3-70
11
中 科盛康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关村分行
《借款合同补充协议》(编号:A063013-C001;原合同:《借款合同》A063013)
900
2025.03.27-
2026.03.27
2.5%
/
12
中 科盛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通州分
行
《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24190650101)
1000
2024.06.28-
2025.06.27
2.3%
保证
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及其子公司与银行之间签署的上述借款合同均依据银
行制定的合同格式文本制作,该等合同的内容及形式不违反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各方当事人签署并实际履行该等合同,该等合同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公司上述重大合同合法有效,在合同当事人均严格履行合同约定
的前提下,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不存在纠纷或争议,合同的履行不
存在对公司生产经营及本次挂牌产生重大影响的潜在风险。
(二)侵权之债
经公司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不存
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
之债。
(三)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债权债务及担保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债权债务详见《法律意见书》正文之“九、公司的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根据《审计报告》、公司提供的材料、说明及相关承诺,经本所律师查验,
除已披露的关联交易之外,公司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及相互提
供担保的情况。
法律意见书
3-3-71
(四)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及其他应付款
1、其他应收款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其他应收款账
面余额(合并口径)为 213,596.54 元,其中,余额前五名的其他应收款情况如下:
单位:元
单位名称
款项性质
账面余额
账龄
钟存坤
备用金及员工借款
78,646.39
1 年以内
员工个人社保
代扣代缴款项
54,853.26
1 年以内
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平江县供电
分公司
往来款
34,411.50
1 年以内
北京联诚恒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押金及保证金
24,891.00
1 年以内
江耀
备用金
15,000.00
1 年以内
合计
207,802.15
2、其他应付款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其他应付款账
面余额(合并口径)为 1,474,914.73 元。
根据公司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及其
他应付款均系正常的经营活动而发生,合法、有效。
十二、公司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一)公司报告期内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根据公司提供的材料及说明,公司自设立以来不存在合并的行为。公司历次
增资、分立、减资的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书》正文“七、公司的股本及演变”
之“(二)公司的历次股权变动情况”。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合并或分立、重大资产收购、出售的情况。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设立至今的历次股本变动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已履行必要的法律手续,合法有效。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合并或分
立、重大资产收购、出售的情况。
法律意见书
3-3-72
(二)公司拟进行的重大资产收购或出售行为
根据公司的确认,公司未来一年内没有拟进行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收购
或资产出售的计划。
十三、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一)公司章程的制定及报告期内的历次修改
1、2008 年 12 月 23 日,江乐阳、马力、潘小波签署了中科有限设立时的《公
司章程》,并办理了相应的工商登记备案。
2、如本《法律意见书》正文“七、公司的股本及演变”之“(二)公司的
历次股权变动情况”部分所述,中科有限历次股权变化均依法对《公司章程》作
出相应修改,并履行了法定的内部决议程序,办理了相应的工商登记备案。
3、公司整体变更设立后的《公司章程》经过成立大会的审议,并进行了工
商登记备案。
4、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系于 2025 年 5 月 25 日成立大会审议通过,
且已在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章程》的制定及报告期内历次修改已履行法定
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公司挂牌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的制定及合法合规性
公司挂牌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已经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会审议通过,并拟于生效后办理工商备案。
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拟于挂牌后生效实施的《公司章程》系按照《管理办
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章程必备条款》《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有关制定非上市公众公司章程的规定起草,内容
合法有效。
十四、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法律意见书
3-3-73
(一)公司的组织机构
根据《公司章程》、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目前的组织机构包
括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机构。《公司章程》对公司各组织机构的
职权和任免都作出了明确的划分。
1、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行使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
2、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履行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授权的职责。董事会由 5 名董事组成,董事会
设董事长 1 名。
3、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包括 1 名职工
代表监事,设监事会主席 1 名,监事会执行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赋予的监
督职能。
4、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的经营
管理机构目前包括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及下设的国内营销中心、
国际营销中心、技术研发中心、制造中心、运营中心、质量法规部、综合部、财
务部等具体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其中总经理 1 名,由董事
会聘任或解聘,对董事会负责,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财务负责人 1
名,由董事会聘任和解聘。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二)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
2025 年 5 月 25 日,公司召开成立大会,审议通过了《股东会议事规则》《董
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等规章制度。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
事会议事规则》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
(三)公司报告期内的历次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
法律意见书
3-3-74
署
根据公司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验,自股份公司设立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之日,公司共召开了 3 次股东会、4 次董事会、3 次监事会。
根据本所律师对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文件的查验,本所律师
认为,自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以来的历次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
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的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行为
均合法。
十五、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一)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现有董事 5 名、监事 3 名(其中职工代表监事 1 名)、
总经理 1 名、财务负责人 1 名,公司的董事、监事每届任期为 3 年,具体任职如
下:
姓名
职务
选举/聘任程序
马力
董事长
成立大会/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
江乐阳
董事、总经理、信息
披露负责人
成立大会/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第一届董事会
第三次会议
张志远
董事
成立大会
李艳华
董事
成立大会
李韩
董事、财务负责人
成立大会/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
吴丽丽
监事会主席
2025 年第一次职工代表大会/第一届监事会第一次
会议
蒋文山
监事
成立大会
程思远
监事
成立大会
(二)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根据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确认、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
录证明及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检索证监
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
法律意见书
3-3-75
级管理人员住所地法院/检察院公告、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网站,公司现任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
定、所兼职单位规定的任职限制等任职资格方面的瑕疵。
(三)公司最近两年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 2023 年初以来,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变化情况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董事的变化情况
2023 年初,公司未设立董事会,江乐阳担任公司执行董事。
2025 年 5 月 25 日,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召开成立大会,选举江乐阳、
马力、张志远、李艳华、李韩为公司第一届董事会董事,任期三年,自 2025 年5 月 25 日至 2028 年 5 月 24 日。同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选
举马力为公司第一届董事会董事长。
2、公司监事的变化情况
2023 年初,公司未设立监事会,潘小波担任公司监事。
2025 年 5 月 25 日,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召开成立大会,选举程思远、
蒋文山为公司第一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2025 年 5 月 25 日,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一次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吴丽丽为公司职工代表监事。吴丽丽与公司成立大
会选举的程思远、蒋文山共同组成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监事,任期均为三年,自2025 年 5 月 25 日至 2028 年 5 月 24 日。同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一次会
议,选举吴丽丽为公司第一届监事会主席。
3、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情况
2023 年初,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程序任命高级管理人员为经理马力。
2025 年 5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会议聘任了江乐阳
(总经理)、李韩(财务负责人)2 人为高级管理人员。
法律意见书
3-3-76
根据上述可知,公司报告期内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主要系为完
善公司治理结构所致,该等变动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其中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核心人员均在公司工
作、未发生变化,公司经营决策的连续性和一贯性不受影响,故公司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近两年来未发生重大变化,上述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未对公
司的日常经营构成重大影响。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报告期内未发生重
大变化,所发生的变化情况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并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
十六、公司的税务
(一)公司目前执行的税种、税率及所享受的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的情况
1、根据《审计报告》、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目前执行的主
要税种和税率如下:
税种
计税依据
税率
增值税
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收入为基础计算销项税额,在扣除当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后,差额部分为应交增值税
13%
城市维护建设税 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及消费税计缴
5%、7%
教育费附加
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及消费税计缴
3%
地方教育费附加 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及消费税计缴
2%
企业所得税
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缴
25%、20%、15%
公司及其子公司存在不同企业所得税税率,具体情况如下:
纳税主体名称
所得税税率
2025 年 1-5 月
2024 年度
2023 年度
北京中科盛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5%
15%
15%
中科盛康进出口(淄博)有限公司
20%
20%
20%
湖南世耀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25%
25%
25%
法律意见书
3-3-77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及其子公司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符合现行法
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2、享受税收优惠的情况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享受的主要
税收优惠情况如下:
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30 日取得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国
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联合颁发的 GR2*开通会员可解锁* 号《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有效期为三年。公司 2023 年至 2025 年减按 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公司子公司中科盛康进出口,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
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2 年第 13 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
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6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
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2023 年第 6 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12 号)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 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
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延续执行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
3、享受主要财政补贴的情况
单位:万元
补助项目
2025 年 1 月—5 月
2024 年度
2023 年度
单位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1.11
2021 年提升国际经营能力项目
3.50
通州区成长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
60.00
2023 年科研储备项目(胃造瘘项目)
50.00
2023 年北京市高精尖产业发展资金(医药创新首试产奖)
200.00
2022 年支持外贸企业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项目资金拨付
11.14
2023 年通州区科技创新人才杰出青年科技工作者及通州区创新团队项目
50.00
北京市第二批第二年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高质量发展资金促创新
150.00
法律意见书
3-3-78
强发展项目(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通州区
2023 年度医药健康产业发展
项目
411.00
通州区
2022 年绿色化改造提升项目
补助资金
12.50
30.00
30.00
项目行政事业建设
6.00
平江县人民政府扶持产业发展补贴款
28.95
15.89
12.90
通州区
2023 年度高精尖产业发展资
金及
“专精特新”企业高质量发展项目
6.00
北京市第二批第二年国家
“专精特新”
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奖补资金支持
41.00
2024 年度通州区科技创新人才优秀科技创新团队
30.00
退役军人创新创业赛
6.00
2023 年支持外贸企业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项目
12.00
2024 年通州区医药健康产业发展项目
309.21
2022 年度通州区专利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
0.83
2.00
外贸企业奖补扶持资金
1.50
2024 年扩岗补助
0.30
2024 年支持外贸企业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项目
27.46
2025 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扶持资金
31.40
北京城市副中心先进制造业产业高质量发展项目奖励资金
100.00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25 年度北京市博士后工作经费资助
6.00
2024 年概念验证平台建设项目
113.19
平江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扶持政策补贴
3.51
“四上”新增企业奖励金款
4.00
(二)公司依法纳税的情况
根据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出具的《市场主体专用信用报告(有无违法违
规信息查询版)》、湖南省改革和发展委员会出具的《湖南省公共信用合法合规
证明报告(上市专用版)》、山东省社会信用中心出具的《山东省经营主体公共
法律意见书
3-3-79
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上市专版)》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及其子公
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税收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根据公司及其子公司提供的报告期纳税申报表、完税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能够履行纳税义务,不存在税收管理相
关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十七、公司的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产品质量和技术标准等
(一)公司的环境保护
1、公司不属于重污染行业、未被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根据《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环发[2013]150 号),重污染行业
包括:火电、钢、水泥、电解铝、煤炭、冶金、化工、石化、建材、造纸、酿造、
制药、发酵、纺织、制革和采矿业 16 类行业,以及国家确定的其他污染严重的
行业。公司主营业务为内镜诊疗、骨科手术、血液净化等领域医疗器械产品的研
发、生产和销售,公司属于《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 年版)》
第 84 类行业的排污单位,不属于重污染行业。根据本所律师在公司及其子公司
所在地环保监管部门网站的核查及其出具的说明,公司及其子公司未被环保监管
部门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及其子公司的主要项目履行
环评手续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项目
建设项目实施
主体
环境影响评价情
况
环评批复
环保验收
1
北京中科盛康科技有限公司医疗器械生产项目
中科有限
已 为 建 设 项 目 编制 环 境 影 响 报 告表
2012 年 5 月 22 日,北京市通州区环境 保护局出具《北京市通州区环境保护局关于 对北京中科盛康科技 有限公司医疗器械生 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报告表的批复》(通环保审字[2017]0043 号)
《 北京 中 科 盛康 科技 有限 公 司 医疗 器械 生产 项 目 竣工 环境保护验收意见》(
2022 年 5 月 7 日);《 北京 市 通 州区 生态 环境 局 建 设项 目竣 工环 境 保 护验 收备案回执》(通环备
法律意见书
3-3-80
字[2022]44 号)
2
湖南世耀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年产
100 万件(个)一次性血液、消化医疗器械建设项目
湖南世耀
已 为 建 设 项 目 编制 环 境 影 响 报 告表
2021 年 11 月 23 日,岳阳市生态环境局 出具《关于湖南世耀医 疗科技有限公司年产 100万件(个)一次性血液、消化医疗器械建 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 表的批 复 》 ( 岳 平 环 批
[2021]024 号)
一 期项 目 已 完成 自主验收,二期项目正在建设
3
湖南世耀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年产
100 万件(个)一次性血液、消化医疗器械建设项目变更(新增 2 台燃气锅炉)
湖南世耀
已 为 建 设 项 目 编制 环 境 影 响 报 告表
2024 年 2 月 1 日,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出具《关于湖南世耀医疗 科技有限公司年产 100 万件
(个)一次性血液、消化医疗器械建设项 目变更(新增 2 台燃气锅炉)环境影响报告表 的批复 》 ( 岳 平 环 评
[2024]010 号)
已完成自主验收
4
湖南世耀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1.2MW分布式光伏项目
湖南世耀
已 编 制 建 设 项 目环 境 影 响 登 记 表并备案(备案号:
2*开通会员可解锁*00
117)
/
/
综上所述,根据公司提供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等资料,并经本
所律师查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的建设项目已根据环境保护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有资质的环评机构出具了环境影响报告表并获得了环保
主管部门的环评批复,已建成建设项目均获得了环保主管部门的环评批复,并完
成了竣工验收备案或已完成自主竣工验收。
3、排污许可及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情况
法律意见书
3-3-81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及其子公司现办理固定污染源
排污登记情况如下:
*开通会员可解锁*,中科有限首次取得《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登记编
号:9111*开通会员可解锁*1L001X),有效期自*开通会员可解锁*至*开通会员可解锁*。
*开通会员可解锁*,中科有限就上述《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进行变更登
记,有效期自*开通会员可解锁*至*开通会员可解锁*。
*开通会员可解锁*,湖南世耀取得《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登记编号:
91430626MA4RKFYPX7001Y),有效期自*开通会员可解锁*至*开通会员可解锁*。
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 年版)》的规定:“国家
根据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污染物
产生量、排放量、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简化管理
和登记管理。对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或者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较大的排污单位,
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对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较小的排
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对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
很小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登记管理。实行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不需要申请取
得排污许可证,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排污登记表,登记基本
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
息。”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主营业务为内镜诊疗、骨科手术、血液净化等领域医疗
器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公司属于《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
(2019 年版)》第 84 类行业的排污单位,未被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属于实
行排污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无需办理排污许可证。
4、公司环保合规情况
根据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出具的《市场主体专用信用报告(有无违法违
规信息查询版)》、湖南省改革和发展委员会出具的《湖南省公共信用合法合规
证明报告(上市专用版)》、山东省社会信用中心出具的《山东省经营主体公共
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上市专版)》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及子公司
法律意见书
3-3-82
报告期内不存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行政处罚。经公司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信
用环保公示平台、北京市生态环境局等网站,公司报告期内未发生过环境污染事
件,不存在因违反有关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的
情形,不存在环保有关重大负面舆情。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所处行业不属于重污染行业,不存在被环保监管部门列
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情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建项目已办
理环境影响评价或验收,公司环保设施正常有效运转,公司及子公司已办理固定
污染源排污登记;报告期内,公司污染物排放符合相关标准及总量控制要求,未
出现环境污染事件或因环保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公司环保不涉及重大负面舆情。
(二)安全生产
根据公司的确认,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出具的《市场主体专用信用报告
(有无违法违规信息查询版)》、湖南省改革和发展委员会出具的《湖南省公共
信用合法合规证明报告(上市专用版)》、山东省社会信用中心出具的《山东省
经营主体公共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上市专版)》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被处罚的
情形。
(三)产品质量、技术标准
1、认证证书
序号
证书类型
证书编号
有效期
颁发机构
1
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HIC25EN10063R0M 2025.04.27-2028.04.26
北京海德国际认
证有限公司
2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04624S13712R0M
2024.12.11-2027.12.10
北京海德国际认
证有限公司
3
知识产权合规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84024IP20451R0M 2024.09.26-2027.09.25
博创众诚(北京)
认证服务有限公
司
4
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UKZB25MD30004R0S 2025.01.06-2028.01.05
新世纪检验认证
有限责任公司
5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04624E13682R0M
2024.12.11-2027.12.10
北京海德国际认
证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3-3-83
6
CE 认证
2024.MDR.1640.NBCL
.0093/R01
有效期至 2028.12.31
TÜV SÜD
Product Service
7
FDA 认证(510K)
K213217
2022.11.14-长期
美国 FDA
8
FDA 认证(510K)
K213222
2022.06.06-长期
美国 FDA
9
FDA 认证(510K)
K213223
2022.06.06-长期
美国 FDA
10
FDA 认证(510K)
K213239
2022.06.02-长期
美国 FDA
11
FDA 认证(510K)
K231721
2023.12.14-长期
美国 FDA
12
FDA 认证(510K)
K242192
2025.02.06-长期
美国 FDA
2、产品质量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
根据公司的确认、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出具的《市场主体专用信用报告
(有无违法违规信息查询版)》、湖南省改革和发展委员会出具的《湖南省公共
信用合法合规证明报告(上市专用版)》、山东省社会信用中心出具的《山东省
经营主体公共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上市专版)》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因违反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而受到处罚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的规定,公司在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国家质量监督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而
受到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的情形。公司的产品符合有关产品质量和
技术监督标准。
十八、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公司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根据公司确认及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尚未
了结的诉讼、仲裁案件如下:
序号
原告
被告
案由
判决/裁定/
调解时间
判决书/调解书/起诉状
案件进展
1
中 科盛 康( 反诉 被
宏 达 伊 尚(北京)服装有限公司( 反 诉 原
买 卖合 同纠纷
2023 年 1 月30 日
1、确认原告(反诉被告)要求解除其与被告(反诉原告)宏达伊尚签订的合同中关于加工 224460 件
一审判决生效,进入执行程序,尚未执行完毕
法律意见书
3-3-84
告)
告)、仲崇社
一次性 CPE 薄膜围裙部分的行为有效;2、被告(反诉原告)宏达伊尚、被告仲崇社共同返还原告(反诉被告)加工费 248884.74 元、赔偿原 材 料 费 用 275128.73元;3、被告(反诉原告)宏达伊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 7 日内将 45540 件 CPE一次性薄膜围裙交付至原告(反诉被告),并承担运费;4、原告(反诉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 7 日内给付被告(反诉原告)宏达伊尚热压机货款 31500元;5、被告(反诉原告)宏达伊尚返还原告(反诉被告)提供的 6 台设备,运费由原告(反诉被告)承担。
2
南 微医 学科 技股 份有 限公司
中科盛康
侵 害发 明专 利纠纷
2023 年 12月 19 日
一审判决:1、被告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拥有
的
第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7 号 发明专利权的行为,即停止制造、许诺销售、销售型号为 HC-10-195/26 的可旋转重复开闭软组织夹;2、被告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 70 万元;3、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中科盛康上诉,二审已开庭,尚未判决
公司尚未了结的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次挂牌不构成法律障碍,具体如下:
1、关于公司作为原告的已判决执行中诉讼:在该已作出生效判决且处于执
法律意见书
3-3-85
行阶段的案件中,公司作为原告并已胜诉。该诉讼不涉及公司的核心专利或技术,
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导致公司不符合相关挂牌条
件,亦不会构成本次挂牌的法律障碍。
2、关于专利诉讼:公司的专利诉讼案件不涉及公司的核心专利或技术,不
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导致公司不符合挂牌条件,亦不会构
成本次挂牌的实质性法律障碍;公司的专利诉讼如果败诉,不会对公司经营业绩
产生重大影响。
除上述已说明的情形外,公司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的诉讼、
仲裁或行政处罚
根据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确认及本所
律师查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均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
处罚案件。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根据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确认及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法律
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
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十九、《公开转让说明书》的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律师未参与《公开转让说明书》的编制,但参与了《公开转让说明书》
中与法律事实相关内容的讨论,对公司在《公开转让说明书》及其摘要中所引用
的本《法律意见书》中的相关内容进行了认真审阅,确认《公开转让说明书》及
其摘要不致因引用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十、律师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法律意见书
3-3-86
(一)公司的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障
1、劳动用工
根据公司及其子公司提供的员工花名册,截至 2025 年 5 月 31 日,公司及其
全资子公司共有员工 417 人,经抽查公司及其子公司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
与退休返聘员工签署的《返聘协议书》,与非全日制员工签署的《非全日制劳动
合同》,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合同(协议)内容合法有效,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
的条款。
2、公司员工的劳动保障
根据公司提供的员工花名册、社会保险的缴纳凭证,以及公司的书面说明和
确认,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及其子公司社会保险及公积金缴纳情况如下:
单位:人
员工人数
缴纳情况
养老
失业
医疗和生育
工伤
住房公积金
417
已缴人数
339
339
334
387
207
未缴人数
78
78
83
30
210
缴纳比例
81.29%
81.29%
80.09% 92.80%
49.64%
截至报告期末,中科盛康及子公司共有全日制员工 347 人,其中,公司已为
334 名员工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未缴纳社会保险的员工具体情况说明如下:1)4
人已达法定退休年龄,无需缴纳社会保险;2)3 人处于试用期尚未及时办理社
会保险缴纳手续,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 1 人已离职外,其他 2
名员工均已缴纳社会保险;3)1 人已在其他单位缴纳社会保险,公司无法为其
重复缴纳;4)剩余 5 名员工于 5 月下旬转正,由于转正时间处于月度医疗保险
申报期之后,公司当月仅为其缴纳了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已于次月完成全部
社保缴纳。
截至报告期末,中科盛康及子公司共有非全日制用工员工 70 人,其中,中科
盛康 47 人,湖南世耀 23 人。依据《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
规定,公司无需为该等非全日制用工缴纳养老、失业、医疗及生育保险。报告期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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末,中科盛康已为 47 名员工缴纳工伤保险,子公司湖南世耀已为 23 名非全日制
员工购买了商业保险,充分保障了员工和公司权益。
截至报告期末,中科盛康存在 16 名员工未缴纳住房公积金情形,具体情况如
下:1)4 人已达法定退休年龄,无需缴纳住房公积金;2)1 人处于试用期尚未
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缴纳手续,且已于当月离职;3)5 人为农业户籍,因该等
员工已有自有住房、拥有宅基地并自建房屋居住或已通过其他方式解决住房问题,
或者因短期内无购房意愿或能力,而缴纳住房公积金将降低个人实际收入等原因,
自愿放弃缴纳住房公积金。4)6 人为非全日制员工,公司无需为其缴纳住房公
积金。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子公司湖南世耀、中科进出口已开立公积
金账户,子公司 194 名员工中,1 人自愿放弃缴纳住房公积金,13 人已离职,其
余人员已全部缴纳住房公积金。
(3)社保、公积金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
根据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出具的《市场主体专用信用报告(有无违法违
规信息查询版)》、湖南省改革和发展委员会出具的《湖南省公共信用合法合规
证明报告(上市专用版)》报告期内,公司及湖南世耀在社会保障领域、医疗保
障领域和住房公积金领域不存在行政处罚。
根据山东省社会信用中心出具的《山东省经营主体公共信用报告(无违法违
规记录证明上市专版)》,中科进出口存在未按期缴存公积金的情形,现公司已
积极整改,并已完成相关缴存手续,公司未受到主管部门行政处罚。
(4)实际控制人出具的关于社会保障和住房公积金补缴风险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出具了关于社会保障和住房公积金补缴风险的承诺,具体内
容如下:
“如中科盛康及子公司因有关政府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需补缴社会保险和
住房公积金,或因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事宜受到处罚,或被任何相关方以任何
方式提出有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合法权利要求,本人将督促中科盛康及其
子公司及时整改,并全额承担经有关政府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的需由中科盛康及
法律意见书
3-3-88
子公司补缴的全部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罚款或赔偿款项,全额承担被任何相
关方以任何方式要求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或赔偿款项,不向中科盛康及子
公司追偿,保证中科盛康及子公司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未为部分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的情况存在补缴的风险,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就该事项作出相应的承诺,
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会对本次挂牌构成实质性障碍。
3、劳务派遣用工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在部分辅助性、临时性、可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劳务派
遣用工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存在部分月份劳务派遣用工人数超过员工总数的 10%的情况,
不符合《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要求。为降低劳务派遣用工比例,公司对外自行
招聘正式员工。截至报告期末,公司的劳务派遣用工比例已经降低至 10%以下。
报告期各期末,劳务派遣用工情况如下:
单位:人
项目
2025.5.31
2024.12.31
2023.12.31
员工人数
417
384
229
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2
20
28
用工总人数
419
404
257
劳务派遣用工占比
0.47%
4.95%
10.89%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已出具承诺:“若公司因报告期内劳务派遣比例不符合相
关规定受到行政处罚或遭受任何损失的,本人承诺补偿公司因此而发生的所有损
失”。
公司报告期内劳务派遣用工人数超过员工总数的 10%的情形已经积极整改,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因上述情况被主管部门处罚的情形,
且公司实际控制人已经出具承诺。
综上所述,上述情形不会对公司挂牌造成实质影响。
(二)关于本次挂牌涉及的相关承诺及约束措施的合法性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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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等相关方已就股份锁定、同业竞争、资金占用、关联交易等事项作出
了公开承诺,所做承诺具体、明确、无歧义、具有可操作性及明确的履行时限,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等要求,并已在《公开转
让说明书》予以披露。
二十一、本次挂牌的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符合《证券法》《公司法》《业务规则》《挂
牌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中有关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股转
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条件;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所引用的《法律意见书》
的内容适当;公司本次申请股票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已经取得公司必
要的批准和授权,尚需取得全国股转公司同意挂牌的审核意见。
(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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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中科盛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
章页)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公章)
单位负责人:
乔佳平
经办律师:
蔡红兵
文 娟
吕文涵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