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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26
证券代码:
836872 证券简称:迈信智农 主办券商:山西证券
厦门迈信智农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修订原有条款 √新增条款 √删除条款
根据《公司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具体
内容如下(类似股东大会改为股东会、财务总监改为财务负责人的非实质性修订
不再单独列举)
:
(一)修订条款对照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三条:公司注册资本 1950 万元
第三条:公司注册资本 2145 万元
第五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执行公司事
务的董事担任。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
或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
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
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
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
受。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
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
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
公告编号:2025-026
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
偿。
第八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
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
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
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
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本章程规定的纠
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八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
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
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
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
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之间涉及本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
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
诉讼方式解决。
第九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
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
秘书。
第九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
第十条:公司的经营宗旨:以技术创新为主
导、着眼于“科技光生物农业系统、科技
光环境智慧家系统”的开发与推广、不断
提升产品品质和完善服务,以责任感恩、
以人为本、诚信经营、专业管理、合作共
赢为经营理念,致力于打造健康、自然、
智慧的绿色生态产业格局。
第十条:公司的经营宗旨:以“科技赋
能农业,智慧引领未来”为根本使命。
视 墨 瑞 鳕 等 优 质 种 苗 繁 育 为 农 业 的
“芯片”,以此为核心技术支点,驱动
设计承建的现代农业产业园全产业链
向高效、智能、可持续的方向演进。通
过融合农业物联网、鱼菜共生、物理净
化、循环水养殖等前沿技术,我们致力
于为生态农业注入创新活力,提升产业
附加值,最终重塑现代化、数字化的农
业价值链,与各方伙伴携手共创丰收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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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第十一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农业科学研究和试验发展,信息技术咨询
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农业物联网技软
件开发,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农业机械
服务(不含维修)(植物工厂技术推广与实
施),机械化农业及园艺机具制造;渔业机
械制造;农林牧渔机械配件制造;蔬菜种
植;食用菌种植;花卉种植;其他园艺作物
种植;其他水果种植,海水水产养殖(不含
须经许可审批的目));内陆水产养殖(不含
须经许可审批的项目);其他渔业服务业
(鱼菜共牛:态种养技术推广与实施);农业
技术推广服务(4(水培技术与种植系统的
设计及安装);照明灯具制造,含农作物种
子生产经营)灯用电器附件及其他照明器
具制造,光电子产品制造;灯具、装饰物品
批发,灯具零售,太阳能光伏系统施工,其
他未列明建筑安装业(温室智能棚设计与
建造)经营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不另
附进出口商品录),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
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经营本企
业自品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
备、零配件、原辅材料的进口业务(不另附
进出口商品目录),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
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第十一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
围:一般项目:农业科学研究和试验发
展;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信息系统集成
服务;物联网技术服务;物联网技术研
发;物联网设备制造;物联网设备销售;
软件开发;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
农业机械服务;技术推广服务;技术服
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
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科技推广和应用
服务;生物农药技术研发;农业园艺服
务;农业机械制造;农业专业及辅助性
活动;园艺产品销售;农业机械销售;
渔业机械制造;农林牧渔机械配件制
造;蔬菜种植;新鲜蔬菜批发;蔬菜、
水果和坚果加工;新鲜蔬菜零售;蔬菜、
食用菌等园艺作物种植;食用菌种植;
花卉种植;水果种植;新鲜水果批发;
新鲜水果零售;海水淡化处理;水产苗
种销售;水产品收购;水产品零售;水
产品批发;渔业机械服务;渔业机械销
售;农、林、牧、副、渔业专业机械的
销售;农林牧副渔业专业机械的制造;
农林牧副渔业专业机械的安装、维修;
农副产品销售;食用农产品批发;食用
农产品零售;水资源专用机械设备制
造;农林废物资源化无害化利用技术研
发;农产品初加工服务(不含植物油脂、
大米、面粉加工、粮食收购、籽棉加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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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农产品收购;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
验发展;海洋生物活性物质提取、纯化、
合成技术研发;智能农业管理;农林牧
渔专用仪器仪表制造;农林牧渔专用仪
器仪表销售;食用农产品初加工;鱼病
防治服务;渔业专业及辅助性活动;食
品进出口;农林牧渔业废弃物综合利
用;水产品冷冻加工;生物饲料研发;
生物有机肥料研发;渔需物资销售;环
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环境保护专用设
备制造;化肥销售;肥料销售;土壤与
肥料的复混加工;灯具销售;照明器具
销售;日用玻璃制品销售;照明器具生
产专用设备销售;建筑材料销售;光伏
发电设备租赁;光电子器件制造;光伏
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
销售;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人工智能
理论与算法软件开发;智能农机装备销
售;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机械设
备销售;机械设备租赁;机械设备研发;
高品质特种钢铁材料销售;建筑用钢筋
产品销售;金属材料销售;金属结构销
售;电子、机械设备维护(不含特种设
备);休闲观光活动;金属链条及其他
金属制品销售;国内贸易代理;供应链
管理服务;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卫星遥
感应用系统集成;互联网销售(除销售
需要许可的商品);人工智能行业应用
系统集成服务;灌溉服务;农作物病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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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防治服务;农作物栽培服务;农林牧
渔机械配件销售;机械电气设备销售;
规划设计管理;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
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数字技
术服务;市场营销策划;旅游开发项目
策划咨询。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
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
可项目:食用菌菌种生产;食用菌菌种
经营;水产养殖;水产苗种生产;渔业
捕捞;食品销售(不含酒)
。
(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
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第十六条:
公司现有股份总数为 1950 万股,
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十六条:公司现有股份总数为 2145
万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十七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
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
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十七条:公司不得以赠与、垫资、担
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
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符合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
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条第
(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
第十九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
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
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
司依照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
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第二十二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条第
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
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
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本
章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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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
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
转让给职工。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
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
(五)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总数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
或者注销。
第二十三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公司股份采取公开方式转让的,应当在依
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公司股份采取
非公开方式协议转让的,股东应当自股份
协议转让后及时告知公司,并在登记存管
机构登记过户。
第二十三条: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
让。
第二十五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
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上述人员离
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
第二十五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挂牌前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分三批解除转
让限制,每批解除转让限制的数量均为
其挂牌前所持股票的三分之一,解除转
让限制的时间分别为挂牌之日、挂牌期
满一年和两年。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
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
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
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上
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六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第二十六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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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
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
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
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
收回其所得收益。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
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
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
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
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前款所
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
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
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公司董事会
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
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
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
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
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
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七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
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公
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日
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直至
公告日日终;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
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
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
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
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
交易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
司认定的其他期间。
第二十七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
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一)公司
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
推迟年度报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
前 15 日起算,直至公告日日终;
(二)
公司业绩预告、
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
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
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
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
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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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间。
第三十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
公司股东享有知情权,有权查阅本章程、
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
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
财务会计报告;公司股东可以向公司董事
会秘书书面提出上述知情权的请求,公司
董事会秘书在收到上述书面请求之日起 5
日内予以提供,无法提供的,应给予合理
的解释。
(二)公司股东享有参与权,有权
参与公司的重大生产经营决策、利润分配、
弥补亏损、资本市场运作(包括但不限于
发行股票并上市、融资、配股等)等重大
事宜。公司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其优势地位
剥夺公司中小股东的上述参与权或者变相
排挤、影响公司中小股东的决策。
(三)公
司股东享有质询权,有权对公司的生产经
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有权对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超越法律
和 本 章 程 规 定 的 权 限 的 行 为 提 出 质 询 。
(四)公司股东享有表决权,有权依法请
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
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五)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
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六)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
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七)公司终止或者清
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
余财产的分配;
(八)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第三十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依法
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
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
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
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四)依照法律法
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者质押
其所持有的股份;(五)查阅、复制公
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
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记录、财
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
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六)公
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
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七)
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
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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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
司收购其股份;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二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
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股东大会、董事会
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
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
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二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
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股东会、董事
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
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
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
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
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董事会、股东等
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
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
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
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
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董事
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
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
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
议。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
作。
第三十三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
第三十三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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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董事会、监事会收到前款
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
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
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
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
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
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担赔偿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
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司连续一百
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
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
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前
款规定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
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或
者董事会收到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股东
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
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
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
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
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本条
第二、三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
益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
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
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四条:公司发生大股东及关联方侵
第四十四条:公司发生大股东及关联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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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
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采取有效措
施要求大股东及关联方停止侵害、赔偿损
失。当大股东及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
董事会应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
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
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采取
有效措施要求大股东及关联方停止侵
害、赔偿损失。当大股东及关联方拒不
纠正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证券监管
部门报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
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
股转系统业务规则中关于股份转让的
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
的承诺。公司被收购时,收购人不需要
向全体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收购。
第六十二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
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
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通告
临时提案的内容。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
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
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
提案。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
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
并作出决议。
第六十二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
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
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会
补充通知,通告临时提案的内容。除前
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
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股东会通知中
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提案,股
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八十六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
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
第八十六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
决议通过:(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
册资本;(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
散和变更公司形式;(三)本章程的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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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出售或以其他形式处置重大资产(含
对外投资)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重大担保事项;
(五)
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
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
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
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改;(四)申请股票终止挂牌或者撤回
终止挂牌;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
发行上市或定向发行股票;(七)表决
权差异安排的变更;(八)法律、行政
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
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零三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
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
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
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
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
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
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
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
个 人 所 负 数 额 较 大 的 债 务 到 期 未 清 偿 ;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
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
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或
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
第一百零三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事:(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
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
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
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
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
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
司、
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
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五)个
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
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六)被
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
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
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
公告编号:2025-026
形。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
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
未届满;(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
规章规定或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
司规定的其他情形。违反本条规定选
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
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
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零四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
换,任期 3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
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
无故解除其职务。除公司第一届董事外,
公司其余各届的董事候选人由上届董事会
提名。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股份以上
的股东,可以以临时提案的方式提名董事
候选人。每位股东所投的董事选票数不得
超过其拥有董事选票数的最高限额。在执
行累积投票时,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选票
上注明其所选举的所有董事,并在其选举
的每名董事后表明其使用的投票权数。如
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投票总数超过该股
东所合法拥有的投票数,则该选票无效;
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投票总数不超过
该股东所合法拥有的投票数,则该选票有
效。 董事候选人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
来确定最后的当选人,但每一位当选董事
的得票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所持股份的
半数。 对得票相同的董事候选人,若
同时当选超出董事应选人数,需重新按累
积投票选举方式对上述董事候选人进行再
第一百零四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
换,任期 3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
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会不
能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届满未及
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
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
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
事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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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投票选举。 若一次累积投票未选出
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人数,对不够票数的
董事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仍不够者,由
公司下次股东大会补选。董事任期从就任
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
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
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
行董事职务。
第一百零五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
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
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
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
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
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
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
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
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
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
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
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
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
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
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
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董事
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
第一百零五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
义务:(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
公司资金;(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
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
存储;(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收受
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报告,
并经董事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为他
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五)不
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
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报
告并经董事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
法律法规或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
商业机会的除外;(六)不得接受他人
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七)不
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不得利
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九)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忠实义务。董事违反本条规定
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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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
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
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
当承担的职责。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
关情况。
第一百零八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公司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任报告之日起
辞任生效。董事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
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董事会将在 2 个
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
工作;(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
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
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审批权限
范围之外,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
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
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
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总经理;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
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
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
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
露事项;
(十四)制订公司股权激励
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
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
册资本、发行债券方案; (六)拟订
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
构的设置;(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
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
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
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报酬事项;
(九)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
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十一)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
转系统业务规则、本章程或者股东会授
予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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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方案;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
更 换 为 公 司 审 计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
查总经理的工作,对管理层业绩进行评估;
(十七)参与制订公司战略发展目标,并
检查执行情况;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公司
重大事项应当由董事会集体决策,董事会
不得将法定职权授予个别董事或者他人行
使。
第一百一十六条: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
列标准之一的(提供担保除外)
,应提交董
事会审议: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
成交金额在 5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
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 0.5%以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 万元;
(三)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
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
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总资产的 20%以上;
(四)交易涉及的资
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20%以上,且超过
300 万的。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包括对其合
并范围内的子公司)的,必须提交董事会
审议,并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同意。
第一百一十六条: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
下列标准之一的(提供担保除外),应
提交董事会审议:(一)公司与关联自
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50 万元以上的
关联交易;(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
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0.5%以上的交易,
且超过 300 万元;
(三)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
产的 20%以上;
(四)交易涉及的资产净
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25%以上,且
超过 800 万的。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包
括对其合并范围内的子公司)的,必须
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经全体董事的过半
数审议同意。
第一百四十五条: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向监事会提交书
第一百四十五条: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
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向公司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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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辞职报告。监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
情况。除下列情形外,除下列情形外,监
事 的 辞 职 自 辞 职 报 告 送 监 事 会 时 生 效 :
(一)监事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
最低人数;
(二)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
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
一。在上述情形下,公司应当在 2 个月内
完成监事补选。监事对公司承担的忠实义
务在辞职或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辞
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
的空缺后方能生效且相关公告披露后方能
生效。在辞职报告生效之前,原监事仍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履行监事职务。
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任报告之日
起辞任生效。监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
关情况。监事辞任的,公司应当在 2 个
月内完成监事补选。监事对公司承担的
忠实义务在辞职或任期结束后并不当
然解除。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
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
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
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
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出具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
月内出具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
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出具季度财务会计报告。上述财务
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
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
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在
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
内披露中期报告。上述年度报告、中期
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
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
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
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
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
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
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
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
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
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
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
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
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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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
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
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
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股东
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
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
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
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
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
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
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
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股东会违反《公
司法》规定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
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
配利润。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
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
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
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
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
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
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
转为增加公司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
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
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
公积金。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
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
注册资本的 25%。
(二)新增条款内容
无
(三)删除条款内容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
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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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
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是否涉及到公司注册地址的变更:□是 √否
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前述内容尚需提交
公司股东会审议,具体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二、修订原因
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厦
门迈信智农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三、备查文件
厦门迈信智农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厦门迈信智农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厦门迈信智农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