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迈信智农: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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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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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26

证券代码:

836872 证券简称:迈信智农 主办券商:山西证券

厦门迈信智农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修订原有条款 √新增条款 √删除条款

根据《公司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具体

内容如下(类似股东大会改为股东会、财务总监改为财务负责人的非实质性修订

不再单独列举)

(一)修订条款对照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三条:公司注册资本 1950 万元

第三条:公司注册资本 2145 万元

第五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执行公司事

务的董事担任。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

或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

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

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

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

受。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

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

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

公告编号:2025-026

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

偿。

第八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

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

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

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

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本章程规定的纠

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八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

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

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

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

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之间涉及本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

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

诉讼方式解决。

第九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

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

秘书。

第九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

第十条:公司的经营宗旨:以技术创新为主

导、着眼于“科技光生物农业系统、科技

光环境智慧家系统”的开发与推广、不断

提升产品品质和完善服务,以责任感恩、

以人为本、诚信经营、专业管理、合作共

赢为经营理念,致力于打造健康、自然、

智慧的绿色生态产业格局。

第十条:公司的经营宗旨:以“科技赋

能农业,智慧引领未来”为根本使命。

视 墨 瑞 鳕 等 优 质 种 苗 繁 育 为 农 业 的

“芯片”,以此为核心技术支点,驱动

设计承建的现代农业产业园全产业链

向高效、智能、可持续的方向演进。通

过融合农业物联网、鱼菜共生、物理净

化、循环水养殖等前沿技术,我们致力

于为生态农业注入创新活力,提升产业

附加值,最终重塑现代化、数字化的农

业价值链,与各方伙伴携手共创丰收未

公告编号:2025-026

来。

第十一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农业科学研究和试验发展,信息技术咨询

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农业物联网技软

件开发,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农业机械

服务(不含维修)(植物工厂技术推广与实

施),机械化农业及园艺机具制造;渔业机

械制造;农林牧渔机械配件制造;蔬菜种

植;食用菌种植;花卉种植;其他园艺作物

种植;其他水果种植,海水水产养殖(不含

须经许可审批的目));内陆水产养殖(不含

须经许可审批的项目);其他渔业服务业

(鱼菜共牛:态种养技术推广与实施);农业

技术推广服务(4(水培技术与种植系统的

设计及安装);照明灯具制造,含农作物种

子生产经营)灯用电器附件及其他照明器

具制造,光电子产品制造;灯具、装饰物品

批发,灯具零售,太阳能光伏系统施工,其

他未列明建筑安装业(温室智能棚设计与

建造)经营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不另

附进出口商品录),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

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经营本企

业自品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

备、零配件、原辅材料的进口业务(不另附

进出口商品目录),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

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第十一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

围:一般项目:农业科学研究和试验发

展;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信息系统集成

服务;物联网技术服务;物联网技术研

发;物联网设备制造;物联网设备销售;

软件开发;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

农业机械服务;技术推广服务;技术服

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

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科技推广和应用

服务;生物农药技术研发;农业园艺服

务;农业机械制造;农业专业及辅助性

活动;园艺产品销售;农业机械销售;

渔业机械制造;农林牧渔机械配件制

造;蔬菜种植;新鲜蔬菜批发;蔬菜、

水果和坚果加工;新鲜蔬菜零售;蔬菜、

食用菌等园艺作物种植;食用菌种植;

花卉种植;水果种植;新鲜水果批发;

新鲜水果零售;海水淡化处理;水产苗

种销售;水产品收购;水产品零售;水

产品批发;渔业机械服务;渔业机械销

售;农、林、牧、副、渔业专业机械的

销售;农林牧副渔业专业机械的制造;

农林牧副渔业专业机械的安装、维修;

农副产品销售;食用农产品批发;食用

农产品零售;水资源专用机械设备制

造;农林废物资源化无害化利用技术研

发;农产品初加工服务(不含植物油脂、

大米、面粉加工、粮食收购、籽棉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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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农产品收购;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

验发展;海洋生物活性物质提取、纯化、

合成技术研发;智能农业管理;农林牧

渔专用仪器仪表制造;农林牧渔专用仪

器仪表销售;食用农产品初加工;鱼病

防治服务;渔业专业及辅助性活动;食

品进出口;农林牧渔业废弃物综合利

用;水产品冷冻加工;生物饲料研发;

生物有机肥料研发;渔需物资销售;环

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环境保护专用设

备制造;化肥销售;肥料销售;土壤与

肥料的复混加工;灯具销售;照明器具

销售;日用玻璃制品销售;照明器具生

产专用设备销售;建筑材料销售;光伏

发电设备租赁;光电子器件制造;光伏

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

销售;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人工智能

理论与算法软件开发;智能农机装备销

售;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机械设

备销售;机械设备租赁;机械设备研发;

高品质特种钢铁材料销售;建筑用钢筋

产品销售;金属材料销售;金属结构销

售;电子、机械设备维护(不含特种设

备);休闲观光活动;金属链条及其他

金属制品销售;国内贸易代理;供应链

管理服务;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卫星遥

感应用系统集成;互联网销售(除销售

需要许可的商品);人工智能行业应用

系统集成服务;灌溉服务;农作物病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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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防治服务;农作物栽培服务;农林牧

渔机械配件销售;机械电气设备销售;

规划设计管理;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

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数字技

术服务;市场营销策划;旅游开发项目

策划咨询。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

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

可项目:食用菌菌种生产;食用菌菌种

经营;水产养殖;水产苗种生产;渔业

捕捞;食品销售(不含酒)

(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

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第十六条:

公司现有股份总数为 1950 万股,

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十六条:公司现有股份总数为 2145

万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十七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

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

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十七条:公司不得以赠与、垫资、担

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

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符合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

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条第

(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

第十九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

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

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

司依照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

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第二十二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条第

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

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

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本

章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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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

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

转让给职工。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

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

(五)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总数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

或者注销。

第二十三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公司股份采取公开方式转让的,应当在依

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公司股份采取

非公开方式协议转让的,股东应当自股份

协议转让后及时告知公司,并在登记存管

机构登记过户。

第二十三条: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

让。

第二十五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

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上述人员离

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

第二十五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挂牌前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分三批解除转

让限制,每批解除转让限制的数量均为

其挂牌前所持股票的三分之一,解除转

让限制的时间分别为挂牌之日、挂牌期

满一年和两年。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

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

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

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上

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六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第二十六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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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

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

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

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

收回其所得收益。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

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

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

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

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前款所

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

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

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公司董事会

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

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

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

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

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

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七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

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公

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日

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直至

公告日日终;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

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

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

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

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

交易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

司认定的其他期间。

第二十七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

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一)公司

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

推迟年度报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

前 15 日起算,直至公告日日终;

(二)

公司业绩预告、

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

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

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

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

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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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间。

第三十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

公司股东享有知情权,有权查阅本章程、

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

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

财务会计报告;公司股东可以向公司董事

会秘书书面提出上述知情权的请求,公司

董事会秘书在收到上述书面请求之日起 5

日内予以提供,无法提供的,应给予合理

的解释。

(二)公司股东享有参与权,有权

参与公司的重大生产经营决策、利润分配、

弥补亏损、资本市场运作(包括但不限于

发行股票并上市、融资、配股等)等重大

事宜。公司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其优势地位

剥夺公司中小股东的上述参与权或者变相

排挤、影响公司中小股东的决策。

(三)公

司股东享有质询权,有权对公司的生产经

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有权对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超越法律

和 本 章 程 规 定 的 权 限 的 行 为 提 出 质 询 。

(四)公司股东享有表决权,有权依法请

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

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五)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

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六)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

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七)公司终止或者清

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

余财产的分配;

(八)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第三十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依法

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

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

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

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四)依照法律法

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者质押

其所持有的股份;(五)查阅、复制公

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

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记录、财

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

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六)公

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

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七)

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

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权利。

公告编号:2025-026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

司收购其股份;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二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

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股东大会、董事会

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

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

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二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

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股东会、董事

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

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

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

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

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董事会、股东等

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

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

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

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

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董事

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

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

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

议。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

作。

第三十三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

第三十三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公告编号:2025-026

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董事会、监事会收到前款

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

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

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

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

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

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担赔偿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

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司连续一百

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

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

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前

款规定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

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或

者董事会收到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股东

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

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

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

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

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本条

第二、三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

益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

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

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四条:公司发生大股东及关联方侵

第四十四条:公司发生大股东及关联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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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

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采取有效措

施要求大股东及关联方停止侵害、赔偿损

失。当大股东及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

董事会应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

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

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采取

有效措施要求大股东及关联方停止侵

害、赔偿损失。当大股东及关联方拒不

纠正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证券监管

部门报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

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

股转系统业务规则中关于股份转让的

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

的承诺。公司被收购时,收购人不需要

向全体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收购。

第六十二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

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

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通告

临时提案的内容。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

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

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

提案。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

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

并作出决议。

第六十二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

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

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会

补充通知,通告临时提案的内容。除前

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

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股东会通知中

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提案,股

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八十六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

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

第八十六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

决议通过:(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

册资本;(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

散和变更公司形式;(三)本章程的修

公告编号:2025-026

购买、出售或以其他形式处置重大资产(含

对外投资)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重大担保事项;

(五)

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

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

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

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改;(四)申请股票终止挂牌或者撤回

终止挂牌;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

发行上市或定向发行股票;(七)表决

权差异安排的变更;(八)法律、行政

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

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零三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

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

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

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

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

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

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

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

个 人 所 负 数 额 较 大 的 债 务 到 期 未 清 偿 ;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

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

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或

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

第一百零三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事:(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

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

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

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

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

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

司、

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

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五)个

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

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六)被

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

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

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

公告编号:2025-026

形。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

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

未届满;(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

规章规定或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

司规定的其他情形。违反本条规定选

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

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

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零四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

换,任期 3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

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

无故解除其职务。除公司第一届董事外,

公司其余各届的董事候选人由上届董事会

提名。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股份以上

的股东,可以以临时提案的方式提名董事

候选人。每位股东所投的董事选票数不得

超过其拥有董事选票数的最高限额。在执

行累积投票时,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选票

上注明其所选举的所有董事,并在其选举

的每名董事后表明其使用的投票权数。如

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投票总数超过该股

东所合法拥有的投票数,则该选票无效;

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投票总数不超过

该股东所合法拥有的投票数,则该选票有

效。 董事候选人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

来确定最后的当选人,但每一位当选董事

的得票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所持股份的

半数。 对得票相同的董事候选人,若

同时当选超出董事应选人数,需重新按累

积投票选举方式对上述董事候选人进行再

第一百零四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

换,任期 3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

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会不

能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届满未及

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

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

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

事职务。

公告编号:2025-026

次投票选举。 若一次累积投票未选出

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人数,对不够票数的

董事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仍不够者,由

公司下次股东大会补选。董事任期从就任

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

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

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

行董事职务。

第一百零五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

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

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

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

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

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

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

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

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

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

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

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

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

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

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

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董事

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

第一百零五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

义务:(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

公司资金;(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

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

存储;(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收受

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报告,

并经董事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为他

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五)不

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

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报

告并经董事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

法律法规或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

商业机会的除外;(六)不得接受他人

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七)不

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不得利

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九)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忠实义务。董事违反本条规定

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

公告编号:2025-026

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

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

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

当承担的职责。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

关情况。

第一百零八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公司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任报告之日起

辞任生效。董事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

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董事会将在 2 个

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

工作;(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

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

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审批权限

范围之外,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

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

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

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总经理;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

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

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

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

露事项;

(十四)制订公司股权激励

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

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

册资本、发行债券方案; (六)拟订

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

构的设置;(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

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

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

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报酬事项;

(九)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

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十一)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

转系统业务规则、本章程或者股东会授

予的其他职权;

公告编号:2025-026

计划方案;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

更 换 为 公 司 审 计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

查总经理的工作,对管理层业绩进行评估;

(十七)参与制订公司战略发展目标,并

检查执行情况;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公司

重大事项应当由董事会集体决策,董事会

不得将法定职权授予个别董事或者他人行

使。

第一百一十六条: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

列标准之一的(提供担保除外)

,应提交董

事会审议: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

成交金额在 5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

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 0.5%以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 万元;

(三)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

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

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总资产的 20%以上;

(四)交易涉及的资

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20%以上,且超过

300 万的。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包括对其合

并范围内的子公司)的,必须提交董事会

审议,并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同意。

第一百一十六条: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

下列标准之一的(提供担保除外),应

提交董事会审议:(一)公司与关联自

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50 万元以上的

关联交易;(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

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0.5%以上的交易,

且超过 300 万元;

(三)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

产的 20%以上;

(四)交易涉及的资产净

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25%以上,且

超过 800 万的。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包

括对其合并范围内的子公司)的,必须

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经全体董事的过半

数审议同意。

第一百四十五条: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向监事会提交书

第一百四十五条: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

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向公司提交

公告编号:2025-026

面辞职报告。监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

情况。除下列情形外,除下列情形外,监

事 的 辞 职 自 辞 职 报 告 送 监 事 会 时 生 效 :

(一)监事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

最低人数;

(二)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

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

一。在上述情形下,公司应当在 2 个月内

完成监事补选。监事对公司承担的忠实义

务在辞职或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辞

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

的空缺后方能生效且相关公告披露后方能

生效。在辞职报告生效之前,原监事仍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履行监事职务。

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任报告之日

起辞任生效。监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

关情况。监事辞任的,公司应当在 2 个

月内完成监事补选。监事对公司承担的

忠实义务在辞职或任期结束后并不当

然解除。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

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

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

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

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出具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

月内出具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

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出具季度财务会计报告。上述财务

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

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

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在

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

内披露中期报告。上述年度报告、中期

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

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

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

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

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

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

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

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

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

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

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

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

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

公告编号:2025-026

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

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

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

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股东

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

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

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

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

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

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

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

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股东会违反《公

司法》规定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

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

配利润。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

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

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

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

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

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

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

转为增加公司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

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

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

公积金。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

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

注册资本的 25%。

(二)新增条款内容

(三)删除条款内容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

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公告编号:2025-026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

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是否涉及到公司注册地址的变更:□是 √否

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前述内容尚需提交

公司股东会审议,具体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二、修订原因

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厦

门迈信智农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三、备查文件

厦门迈信智农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厦门迈信智农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厦门迈信智农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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