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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72
证券代码:874774 证券简称:里得科技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武汉里得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修订原有条款 √新增条款 □删除条款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具体内容如下:
(一)修订条款对照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
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
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
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及变
更办法同本章程第一百零八条关于董
事长的产生及变更规定。
第七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
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系代表
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董事长为公
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
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
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
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
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及变
更办法同本章程第【一百二十九】条关
于董事长的产生及变更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本着诚
信、安全、专业、实用、服务的经营理
第十一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本着诚信、
安全、专业、实用、服务的经营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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念,以为中国电力研发生产高品质实用
产品为己任,在创造良好社会效益的同
时,为投资者带来持续、高增长的经济
回报。
以为中国电力研发、生产高品质实用产
品和专业化服务为己任,在创造良好社
会效益的同时,为投资者带来持续、高
增长的经济回报。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
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第二十七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
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
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
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
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四十条 ……
公司发生的交易(受赠现金资产除外)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数依据;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
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
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
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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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2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
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2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取其绝对值计算。
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
的债务及费用等。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
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
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
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同一类别
且方向相反的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
向金额作为计算标准。
公司发生股权交易,导致公司合并报表
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股权所对应
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前
述股权交易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
变更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
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
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放弃控股子公司股
权的优先受让权或增资权,导致子公司
不再纳入合并报表的,应当视为出售股
权资产,以该股权所对应公司相关财务
指标作为计算基础。公司部分放弃控股
子公司或者参股子公司股权的优先受
让权或增资权,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
生变更,但是公司持股比例下降,应当
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
财务指标。
公司进行同一类别且与标的相关的交
易(除提供担保外)时,应当按照连续
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已经按照本章程规
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
计计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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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
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成交额作为计
算标准。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
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
生的交易,除另有规定或者损害股东合
法权益的以外,免于按照本条第一款的
规定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
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
资助等,可免于按照第本条第一款的规
定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之间
发生的交易,所涉及的金额在 500 万元
以上的交易,公司与关联法人之间发生
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
除外)
,所涉及的金额在 800 万元以上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值 40%以上的交易,应当将该交易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
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
金额(除提供担保外)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
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以上的交易,应当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
地点为公司住所地。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
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中
列明的其他地点。
第七十七条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七十七条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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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公司的股份。
确因公司合并、质权行使等原因持有股
份的,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表决
权,并应当及时处分相关上市公司股
份。
董事会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
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临时股东大会在保障股东充分表达意
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电话会议等
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股东签
字。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公司的股份。
确因特殊原因持有股份的,应当在一年
内依法消除该情形。前述情形消除前,
相关子公司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
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
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
条件的股东可以向股东征集其在股东
大会上的投票权。征集投票权应当向被
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
且不得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进
行。
第一百〇四条董事会可以根据股东大
会的有关决议设立战略委员会、审计委
员会、提名委员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
第一百一十六条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
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
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
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
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
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
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
召集人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
担任。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
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 事 会 应 当 确 定 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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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
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
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具体
权限和决策程序如下: (一)对外担
保:除本章程三十八条所规定须由股东
大会作出的对外担保事项外,其他对外
担保由董事会作出。(二)交易:除本章
程三十九条规定须由股东大会作出的
交易事项外,其余交易事项由董事会作
出。(三)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自然人
发生的交易金额(含同一标的或同一关
联人在连续 12 个月内达成的交易累计
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500 万元以下
的交易,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
额(含同一标的或同一关联人在连续 12
个月内达成的交易累计金额)在 500 万
元以上、800 万元以下,且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20%以上、40%
以下的交易,由公司董事会作出决议批
准。(四) 董事会在其权限范围内,可
建立对董事长的授权制度。即在董事会
闭会期间,董事长对本条第(二)项中
涉及的决策事项的决定权;董事长对本
条第(三)项中涉及的决策事项(除董
事长需要回避的情形外)具有关联自然
人交易金额 100 万元以上不超过 500
万,关联法人交易金额 500 万元以上不
超过 800 万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 20%以上不超过 40%的决定
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
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
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
批准。
除本章程另有约定外,董事会具体权限
和决策程序如下: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
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
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的 10%以上,且超过 300 万
元。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取得
出席董事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
意,其中本章程第四十五条所述的对外
担保,还需提交股东大会批准。未经董
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提供对
外担保。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5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以及公司与关
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 0.5%以上,且超过 300
万元的关联交易,应由董事会审议。
上述事项若同时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权
限标准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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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 事 会 召 开 临 时 董
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出、特
快专递、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
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前 3 日。
第一百二十五条董事会 召开临时董
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出、特
快专递、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
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前 5 日。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
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
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
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
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
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
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
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
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
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
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
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
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
章。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当在委
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
或者弃权的意见。董事不得作出或者接
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
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董事对表决事项
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免责。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
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
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
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一名董事不得
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二名董
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
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
监事会会议。
第一百五十五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
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十日前以
书面方式通知(包括邮件、传真或专人
送达方式)。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
事会会议, 监事会临时会议应于会议
召开五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如遇紧急
情况,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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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监事会可以随时通过电话、传真或
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
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二)新增条款内容
第四十一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三)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所称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
托贷款等行为。公司资助对象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不适用本条规定。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以发生额作为成交金额,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
原则计算。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
企业等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转公司另有
规定的除外。对外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对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
务资助或者追加财务资助。
第一百〇二条 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
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
其所任职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
事。
第一百〇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
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及本章程
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
受损害。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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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一百〇四条 独立董事除需满足本章程规定的董事任职资格外,还需满足:
(一)具备公司运作相关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及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
(二)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
的工作经验;
(三)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〇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控制的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
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
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控制的企业提供财务、法律、
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
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控制的企业有重大业务往
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
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全国股转公司认定不具有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第(五)项及第(六)项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
制的企业,不包括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第
六十九条规定,与公司不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第一百〇六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一百〇七条 独立董事在任职后出现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
资格情形的,应当自出现该情形之日起一个月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要求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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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的,董事会应当在一个月期限到期后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提请股东大会撤换
该名独立董事事项。
如因独立董事离职或被撤换,独立董事人数不符合本章程要求的,公司应当
在二个月内完成独立董事补选。
第一百〇八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职权:
(一)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当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
论。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分配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提议召开董事会;
(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七)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但不得采取有偿或者变相有偿
方式进行征集。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第一百〇九条 独立董事应对公司下述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以及
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五)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
保)
、委托理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
策、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六)重大资产重组、股权激励;
(七)公司拟申请股票终止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或者拟申请股票在其他交易场
所交易;
(八)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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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一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上一年度述职报告。
第一百一十一条 独立董事发现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积极主动履
行尽职调查义务并及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告,必要时应当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专项
调查:
(一)重要事项未按规定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且造成重大影响的;
(三)公开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或者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第一百一十二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
必要的条件:
(一)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决策
的事项,公司应当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
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二名以上独立董事(如公司仅有一名
独立董事的,仅需一名独立董事即可)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
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的要求,董事会应予以
采纳;
(二)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应
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独立董事发表的
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公司应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三)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
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四)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五)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
该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
益;
(六)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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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一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 10 日内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三)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四)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五)监事会提议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提交证
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第二百〇八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
议事规则。
是否涉及到公司注册地址的变更:□是 √否
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前述内容尚需提交
公司股东会审议,具体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二、修订原因
因公司已调整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创新层,为进一步规范和提升
公司的治理结构和水平,满足创新层挂牌公司治理的要求,公司对《武汉里得电
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进行相应修改。
三、备查文件
《武汉里得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武汉里得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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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2025 年 5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