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百联科技: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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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42

证券代码:871132 证券简称:百联科技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

承销保荐

苏州百联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修订原有条款 □新增条款 □删除条款

根据《公司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具体

内容如下:

(一)修订条款对照

修订前

修订后

许可项目: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施

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

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一般项目: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

展;新兴能源技术研发;新材料技术研

发;节能管理服务;太阳能发电技术服

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

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新型

建筑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门

窗制造加工;金属结构制造;金属材料

许可项目: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施

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

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一般项目: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

展;新兴能源技术研发;新材料技术研

发;节能管理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

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

技术推广;新型建筑材料制造(不含危

险化学品)

;门窗制造加工;玻璃制造;

金属结构制造;建筑用金属配件制造;

公告编号:2025-042

制造;建筑用金属配件制造;轻质建筑

材料制造;建筑陶瓷制品加工制造;建

筑用石加工;金属材料销售;建筑用金

属配件销售;建筑材料销售;工业工程

设计服务;工程管理服务;工程技术服

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

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体育场地设施工程

施工;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技术推广

服务;规划设计管理;城市绿化管理;

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环境保护专用

设备制造;环保咨询服务;光伏设备及

元器件制造;光伏发电设备租赁;光伏

设备及元器件销售;新能源原动设备制

造;新能源原动设备销售;进出口代理;

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

动)

轻质建筑材料制造;建筑陶瓷制品加工

制造;建筑用石加工;建筑防水卷材产

品制造;建筑工程用机械制造;紧固件

制造;喷涂加工;有色金属压延加工;

钢压延加工;金属材料销售;光伏设备

及元器件制造;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

造;新能源原动设备制造;建筑工程机

械与设备租赁;光伏发电设备租赁;新

材料技术推广服务;工业工程设计服

务;工程管理服务;工程技术服务(规

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太

阳能发电技术服务;门窗销售;建筑用

金属配件销售;建筑材料销售;建筑防

水卷材产品销售;紧固件销售;金属基

复合材料和陶瓷基复合材料销售;建筑

装饰材料销售;建筑工程用机械销售;

新能源原动设备销售;光伏设备及元器

件销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技术

推广服务;城市绿化管理;规划设计管

理;环保咨询服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

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施工;进出口代理;

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

动)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下称“

《公

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下称“《证券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职工、股东和债权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下

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

(下称“

《证券法》

)和其他有

公告编号:2025-042

制订本章程。

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七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

理可以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

表人的产生、变更由董事会全体成员的

过半数通过。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

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

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

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

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

担责任。

第八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

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董事会秘书。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

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一条 公司应积极建立健全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通过多种形式主

动加强与股东的沟通和交流。公司董事

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具体以附件《投资者关系管理制

度》内容执行,投资者与公司之间可以

自行协商解决、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

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

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解

决纠纷。

第十一条 公司应积极建立健全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通过多种形式主

动加强与股东的沟通和交流。公司董事

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投资者与公司之间可以自行协商

解决、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

进行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

第十九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

第十九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

公告编号:2025-042

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

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

本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符合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情形

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一)减少

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

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用于员工

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四)股东因对

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

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除上述

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

活动。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但是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收购本公司股份:(一)减少公司注册资

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

合并;(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者股权激励;(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

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

司收购其股份的;(五)将股份用于转

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

司债券;(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

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

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

司依照第二十二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

或者注销。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第(三)

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

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

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

给职工。

第二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

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

司依照第二十二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

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

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

超过本公司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

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

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一年内转让给

职工。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第(五)项、

公告编号:2025-042

第(六)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公

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

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并

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七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若

发起人签署了更为严格的限售承诺,则

从其承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

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

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二十七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

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其

他股东自愿锁定其所持股份的,锁定期

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

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

二十五。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

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中国证监

会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等对股份

转让有其他限制性规定的,应遵守其规

定。

第二十八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

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

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公司董事会不

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

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

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

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

第二十八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

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

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

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

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公司董事会不按

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

公告编号:2025-042

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

连带责任。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

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持有的股

票或者其他具体股权性质的证券。

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

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

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

带责任。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

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

的股票或者其他具体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利:(一)按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

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

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托

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

的表决权;(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

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四)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

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五)查阅

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

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

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六)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

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

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依法

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托股东

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

权;(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

出建议或者质询;(四)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

押其所持有的股份;(五)查阅、复制

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

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

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

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六)公

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

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七)

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

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对公司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参与

决策和监督权;

(九)法律、行政法规、

公告编号:2025-042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

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

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

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

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公司建

立与股东畅通有效的沟通渠道,保障股

东对公司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参与决策

和监督等权利。

第三十三条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

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

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向公

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类别、持股

数量、持股时间等信息的书面文件,公

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予以提供。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的会

计账簿、会计凭证。股东要求查阅公司

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

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

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

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

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

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 15 日内书面答

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

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股

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计

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

行。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

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

料,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

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

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适用前四款

的规定。 公司建立与股东畅通有

效的沟通渠道,保障股东对公司重大事

项的知情权、参与决策和监督等权利。

公告编号:2025-042

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决议

等不得剥夺或者限制股东的法定权利。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

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为

规范股东大会、董事会运作机制,公司

股东大会的职责以及召集、通知、召开

和表决等程序,参照附件《苏州百联节

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执行,董事会的职责,以及董事会

召集、召开、表决等程序,参照附件《苏

州百联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议事规则》执行。股东大会、董事会的

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

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

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

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为规范股东

会、董事会运作机制,公司股东会的职

责以及召集、通知、召开和表决等程序,

参照附件《苏州百联节能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执行,董事会的

职责,以及董事会召集、召开、表决等

程序,参照附件《苏州百联节能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执行。股

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

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有

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

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

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

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

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

销权的,撤销权消灭。相关决议被人民

法院宣告无效、撤销或者确认不成立

的,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

根据该决议已办理的登记。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

成立:(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

公告编号:2025-042

议作出决议;(二)股东会、董事会会

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三)出席

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

本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

持表决权数;(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

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本法或者

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

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

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

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

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或者董事会收到前

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

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

提起诉讼的,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

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

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

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

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

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

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

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

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签署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或者董事会收

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

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

内未提起诉讼的,或者情况紧急、不立

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

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

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

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

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前条规定情

公告编号:2025-042

形,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

权益造成损失的,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

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三款规定

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

的,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

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的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

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

责任。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

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

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

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

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或者董事会收到前

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

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

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

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

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

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签署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或者董事会收

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

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

公告编号:2025-042

提起诉讼的,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

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

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

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

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内未提起诉讼的,或者情况紧急、不立

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

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

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

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

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前条规定情

形,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

权益造成损失的,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

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三款规定

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

的,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

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的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

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

责任。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

公 司 的 经 营 方 针 和 投 资 计 划 ;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

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使下列职权:

(一) 选举和更换董事、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项; (二) 审议批准董事

公告编号:2025-042

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

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

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

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

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

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公司合并、

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

出决议;

(九) 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

决议;

(十) 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

议;(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

的担保事项;(十三)审议达到下列标

准之一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

产的 50%以上;

(2)交易涉及的资

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

上,且超过 3000 万的。上述所称“交

易”包括下列事项:1、购买或者出售

资产;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

子公司投资等);3、提供担保;4、提

供财务资助;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6、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

托经营等)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8、

债权或者债务重组;9、研究与开发项

目的转移;10、签订许可协议;11、放

会的报告;

(三)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

报告;

(四)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

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 对公

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 算 或 者 变 更 公 司 形 式 作 出 决 议 ;

(七) 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八) 修改公司章程;

(九)对公司

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

事项;(十一)审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1)交易涉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

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

最 近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经 审 计 总 资 产

的 50%以上;

(2)交易涉及的资产

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

且超过 3000 万的。上述所称“交易”

包括下列事项: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

投资等);3、提供担保;4、提供财务

资助;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6、签订

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

营等);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8、债

权或者债务重组;9、研究与开发项目

的转移;10、签订许可协议;11、放弃

权利;12、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

认定的其他交易。其中,购买或者出售

公告编号:2025-042

弃权利;12、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

司认定的其他交易。其中,购买或者出

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以及出售产品或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

相关的交易行为。上述成交金额,是指

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

等。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

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

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

交金额。(十四)批准《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

《监事会议

事规则》、《关联交易决策管理办法》、

《重大投资决策管理办法》

《对外担保

管理办法》等公司重大制度;(十五)

审议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提供担

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或者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

的交易。(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

金用途事项;(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

划;(十八)审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1)被资助对

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2)

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

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3)中国

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

限责任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情形。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

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

及出售产品或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

关的交易行为。上述成交金额,是指支

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

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

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

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

金额。

(十二)批准《股东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

则》

《关联交易决策管理办法》、

《重大

投资决策管理办法》、

《对外担保管理办

法》等公司重大制度;(十三)审议与

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

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

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或者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

交易。(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

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外

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1)被资助对象最

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2)单

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

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3)中国证

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

责任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

形。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

的企业等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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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

制的企业等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

助。对外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

公司不得对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

助或者追加财务资助。(十九)审议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

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对外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

不得对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

者追加财务资助。(十七)审议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

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

点为公司住所或者公司所在市的其他

地点。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

议形式召开。

第四十四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

为公司住所或或股东会会议召开通知

中确定的地点。股东会会议应当设置会

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者《公

司章程》的规定,提供网络和其他方式

为股东参加股东会会议提供便利。股东

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视为

出席。

第五十二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

期限;(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

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

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

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四)有

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

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股

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

不多于 7 个工作日,且应当晚于公告的

第五十二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

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

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四)有权出席

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五)会

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六)

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

程序。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

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

容。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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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时间。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

变更。

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且应当晚于公

告的披露时间。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

不得变更。

第七十三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

通决议通过:(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

工作报告;(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

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三)董事会

成员和由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会成员

的任免,决定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报

酬和支付方法;(四)公司年度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

应 当 以 特 别 决 议 通 过 以 外 的 其 他 事

项。

第七十三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

决议通过:(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

作报告;(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

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三)董事会成

员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决定董事会和

监事会成员的报酬和支付方法;(四)

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

公司年度报告;(六)聘任和解聘会计

师事务所;(七)除法律、行政法规规

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

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三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

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

票。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

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

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

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八十三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

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

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股东

代表、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

载入会议记录。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

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

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八十三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

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

票。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

第八十三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

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

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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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

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

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代表、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

载入会议记录。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

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

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

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

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

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

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

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

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公司董

事中不包括职工代表,董事可以由总经

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

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

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

分之一。

第九十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

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

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会不

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从就任之

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

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

出的董事就任前,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

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原

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辞任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

司,公司收到通知之日辞任生效,但存

在前款规定情形的,董事应当继续履行

职务。 公司董事中不包括职工代表,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

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九十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

列忠实义务:(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

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

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

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

第九十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

列忠实义务:(一)不得利用职权贿赂

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

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

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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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

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

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

保;(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

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

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

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

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

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七)

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董事违反本

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四)未向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

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

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

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

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

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

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

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

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

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七)

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董事违反本

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

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

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

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第 一 百 条 董 事 会 行 使 下 列 职 权 :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告工作;(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第 一 百 条 董 事 会 行 使 下 列 职 权 :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

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

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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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

分配及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

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

他证券及上市、挂牌方案;(七)拟订

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

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由

股东大会审议决定的对外担保事项以

外的公司对外担保事项;(九)决定公

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十)聘任或

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

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十一)制

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二)制订

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十三)制订公

司股权激励方案;(十四)向股东大会

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

事务所;(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

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十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

授予的其他职权。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及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挂牌

方案;(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

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

更公司形式的方案;(七)决定本章程

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由股东会审议决定

的对外担保事项以外的公司对外担保

事项;(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

设置;(九)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

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

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

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

二)制订公司股权激励方案;(十三)

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

的会计师事务所;(十四)听取公司总

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

职权:(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

报告和证券部门发行文件进行审核并

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二)检查公司财

务;(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

职权:(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

报告和证券部门发行文件进行审核并

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二)检查公司财

务;(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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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

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

议;(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

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予以纠正;(五)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

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

集和主持股东大会;(六)向股东大会

提出提案;(七)依照《公司法》第一

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提起诉讼;(八)发现公司经营情

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

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

议;(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

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予以纠正;(五)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

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

和主持股东会;(六)向股东会提出提

案;(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

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

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

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

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

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如

期召开,应说明原因。会议通知应当在

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

监事会会议议题应事先拟定,并提供相

应的决策材料;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

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

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

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

如期召开,应说明原因。会议通知应当

在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

事。监事会会议议题应事先拟定,并提

供相应的决策材料;监事会决议应当经

过半数监事通过。监事会决议的表决,

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四十八条 公司分配当

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

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

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

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

第一百四十八条 公司分配当

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

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

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

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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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

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

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

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

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

经股东大会决议,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

比例分配。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

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

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公司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

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

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

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

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经

股东会决议,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

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

的除外。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

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

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

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的公积

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

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

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

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

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的公积

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

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公积金弥

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

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

使用资本公积金。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

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

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通知以

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

签字(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

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

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五个工作日为送达

日期;以传真送出的,以公司发送传真

的传真机所打印的表明传真成功的传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通知以

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

签字(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

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

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五个工作日为送达

日期;以传真送出的,以公司发送传真

的传真机所打印的表明传真成功的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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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报告日为送达日期。

真报告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

邮件发出的,以发件人的发件日期为送

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达的,

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公告送达日。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分立,其

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

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

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分立,其财

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

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

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需要减

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

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

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

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

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

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

最低限额。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需要减少

注册资本时,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

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

十日内在报纸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

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

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资

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

额。除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不按持股比例

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外,公司减少注册

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相

应减少股份。股东会审议通过不按持股

比例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后,公司减少

注册资本可不受同比例减少的限制,即

可以进行定向减资。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因下列

原因解散:(一)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因下列原

因解散:(一)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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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或者被撤销;(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

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

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

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

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

撤销;(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

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

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

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

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公司出现前

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内将解

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予以公示。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

百七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

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

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

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

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

进行清算。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

程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项、第(二)

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

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

董事组成,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

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逾期不成

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

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

行清算。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

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七十七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

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

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

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

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

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

第一百七十七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

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

在报纸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

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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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

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

期 间 , 清 算 组 不 得 对 债 权 人 进 行 清

偿。

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

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

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债权人申报债权,

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

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

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

行清偿。

第一百七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

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

人民法院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

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

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

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

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

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

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

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七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

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

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

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

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

管理人。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

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

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

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

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

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

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

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八十六条 释义(一)控股股东,

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

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

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

影响的股东。(二)实际控制人,是指

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

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

第一百八十六条 释义(一)控股股东,

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

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

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

响的股东。(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

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

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三)关联关

公告编号:2025-042

行为的人。(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

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

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

具有关联关系。

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

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

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

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

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四)关联

交易:公司或者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

公司等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方发生本

章程规定的交易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

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

项。(五)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

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交易安排

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

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

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是否涉及到公司注册地址的变更:□是 √否

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前述内容尚需提交

公司股东会审议,具体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二、修订原因

为适应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发布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

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

司信息披露规则》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

定的要求,修订部分条款。

三、备查文件

《苏州百联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苏州百联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告编号:2025-042

苏州百联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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