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环渤海:监事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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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5-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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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桂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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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38

证券代码:832337 证券简称:环渤海 主办券商:招商证券

环渤海金岸(天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与

2025 年 12 月 26 日召开了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该议案对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进行了修订,

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6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环渤海金岸(天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环渤海金岸(天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

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确保监事会能够高效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完善公司

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和《环渤海金岸(天津)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股东会的监督机构,向股东会负责,对公司财务、董事会及

其成员和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履职、尽职情况进行监督,防止其滥用职权,维

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公司应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按照规定及时向监事会提供有关

公告编号:2025-038

的信息和资料,以便监事会对公司财务状况、风险控制和经营管理等情况进行有

效的监督、检查和评价。

第二章

监事会组成

第四条 监事会是股东会的监督机构,监事会执行股东会赋予的监督职能,向

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五条

监事会成员按照公司章程,由 5 人组成,其中,股东代表监事 3 人,职

工代表监事

2 人。职工代表监事所占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任期三年,可

连选连任。

第六条

监事会成员中的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由股东会选举和解

任。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选举

和解任。

第七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解

任。

第八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担任公司监事:

(一)在本公司已担任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不能担任本公司的

监事职务;

(二)

《公司法》规定涉及的有关人员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监事职务;

(三)公司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第三章

监事会职权

第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

时向股东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五)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

公告编号:2025-038

会会议职责时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七)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八)列席董事会会议;

(九)依照《公司法》相关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诉讼;

(十)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方式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监事会会议和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十一条

定期监事会会议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监事会应于会议召开十日

前,将书面通知送达全体监事。紧急情况时,可以随时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

件或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

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

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与《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采取现场会议方式举行并作出决议,由参会监事签字。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议事程序

第一节

议题、议案的提出与征集

第十四条

监事负责征集会议所议事项的草案,各有关议案提出人应在会议召开

前十日递交议案及其有关说明材料,整理后,列明监事会会议地点、时间和议程,

提交监事会主席。

第二节

会议通知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召开前应该向全体监事及应列席人员发出会议通知。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的内容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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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七条

定期监事会会议的通知应在召开十日前、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应在

会议召开前五日以书面形式送达各监事以及其他应列席会议的人员。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按下列要求和方式通知:

(一)监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以书面或者电话、传真、电子邮件、邮件。

(二)公司通知以书面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被送达人签收日

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通知的,发出之日为送达之日;

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

5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

第三节

会议的出席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半数以上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本人出席。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可要求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等出席监事会

会议,回答有关问题。

第四节

会议的召开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应按预定时间宣布开会,并宣布会议议程。

会议在主持人的主持下对每个议案逐项审议。

第五节

表决和决议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监事对

提案逐一进行表决。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举手投票表决或者书面投票表决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

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

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对所议事项,一般应做出决议。所有决议必须经过半数

监事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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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采用举手投票表决或者书面投票表决。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

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监事的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监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

数)

第二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

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

案由董事会秘书处代为保管,保存

15 年。

第六章

监事会决议的执行和反馈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可做出决议并向董事会、股东会提出建议。

第三十条

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

情况。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进行修改时,由监事会提出修正案,提请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环渤海金岸(天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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