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昊普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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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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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32

证券代码:874365 证券简称:昊普康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北京昊普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22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修订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昊普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北京昊普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确保及时、准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公司、股东、债权

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非上市公众

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信息披露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是指按照《信息披露规则》规定的应披露信息

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

他证券品种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经主办券商审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

公告编号:2025-032

在规定的媒介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

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公平,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负责人是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主要责任

人。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负责人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

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并披露。

第五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分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

为定期报告。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

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以下简称重大事件或重大事项),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临时报告。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六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年度报告应包括以下内

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最近两年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三) 最近一年的股本变动情况及报告期末已解除限售登记股份数量;

(四) 股东人数,前十名股东及其持股数量、报告期内持股变动情况;

(五) 报告期末持有的可转让股份数量和相互间的关联关系;

(六)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持股情况;

(七) 董事会关于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的分析,以及利润分配预

案和重大事项介绍;

(八) 审计意见和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以及主要项目

的附注。

上述内容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则不一致的,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

公告编号:2025-032

具体规则为准。

第七条 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以书面和

电子文档的方式向主办券商报送下列文件并披露:

(一) 年度报告全文、摘要(如有);

(二) 审计报告;

(三) 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及监事会的书面审核意见;

(五) 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制作的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

文件;

(六) 主办券商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八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半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报告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三) 股本变动情况及报告期末已解除限售登记股份数量;

(四) 股东人数,前十名股东及其持股数量、报告期内持股变动情况;

(五) 报告期末持有的可转让股份数量和相互间的关联关系;

(六)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持股情况;

(七) 董事会关于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的分析,以及利润分配预

案和重大事项介绍;

(八) 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主要项目的附注。

上述内容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则不一致的,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

具体规则为准。

第九条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须经具有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半年度报告的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一) 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的;

(二)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为应当审计的其他情形。

财务报告未经审计的,应当注明“未经审计”字样。财务报告经过审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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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意见为标准无保留意见,公司应说明注册会计师出具标

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若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意见为非标准无保留意见,

公司应披露审计意见全文及公司管理层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说明。

第十条 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半年度报告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以书面

和电子文档的方式向主办券商报送下列文件并披露:

(一) 半年度报告全文、摘要(如有);

(二) 审计报告(如适用);

(三) 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及监事会的书面审核意见;

(五) 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制作的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

文件;

(六) 主办券商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在向主

办券商送达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同时提交下列文件:

(一) 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审议此专项说明的

董事会决议以及决议所依据的材料;

(二) 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决议;

(三) 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四) 主办券商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三章 临时报告

第一节 临时报告的一般规定

第十二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全国股份转让系

统公司有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临时报告(监事会公告除外)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由公司董事会发布。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

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 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 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

(三) 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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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发生时。

第十四条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

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暂

不披露,但最迟应当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

达成时对外披露。

虽然尚未触及第十三条规定的时点,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亦应履行

首次披露义务:

(一) 该事件难以保密;

(二) 该事件已经泄漏或者市场出现有关该事件的传闻;

(三) 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已发生大幅波动。

第十五条 公司履行首次披露义务时,应当按照《信息披露规则》规定的披

露要求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制定的临时公告格式指引予以披露重大事件的

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等。

在编制公告时若相关事实尚未发生的,公司应当客观公告既有事实,待相关

事实发生后,应当按照相关格式指引的要求披露事项进展或变化情况。

公司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投

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包

括协议执行发生重大变化、被有关部门批准或否决、无法交付过户等。

第十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

信息,视同公司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披露。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

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

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节 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会决议

第十七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经与会董事签字

确认的决议(包括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向主办券商报备。

董事会决议涉及《信息披露规则》及本制度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

司应当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及时披露;决议涉及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经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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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审议的收购与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的,公司应当在决议后及时以临时公告的形式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经与会监事签字

的决议向主办券商报备。

涉及本制度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及时披

露。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或者临时股东会召开十五日

前,以临时公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会通知。

公司在股东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在会议结束后两个交易日内将相关决议公

告披露。年度股东会公告中应当包括律师见证意见。

股东会决议涉及《信息披露规则》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且股东会审议

未通过相关议案的,公司应当就该议案涉及的事项,以临时报告的形式披露事项

未审议通过的原因及相关具体安排。

股东会决议涉及《信息披露规则》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且股东会审议

通过后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出特别提示。

第二十一条 主办券商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提供董事会、监事会及

股东会会议记录的,公司应当按要求提供。

第三节 重大交易及关联交易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以下交易达到信息披露标准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担保;

(四)提供财务资助;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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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

(十二)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

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

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

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2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的 20%以上,且超过 300 万元。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

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接受担保除外),除另有规定或者损害股东合法权益外,

免于按照本节规定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董事会

决议公告和相关公告。达到股东会审议权限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东会审议并公告股东会决议。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执行公司章程

规定的表决权回避制度。

关联交易指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方发生第二十二条

规定的交易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二十七条 对于每年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可以按类别对本年度将

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并披露。

对于预计范围内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予以分

类,列表披露执行情况并说明交易的公允性。

如果在实际执行中预计关联交易金额超过本年度关联交易预计总金额的,公

司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依据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的权限提交董事会或

者股东会审议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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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除日常性关联交易之外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依据公司章程、

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经过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并以临时公告的形式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

行审议和披露:

(一) 一方以现金认购另一方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

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二) 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

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三) 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

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

(五)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

担保和资助等;

(六)全国股转系统公司治理相关规则免予关联交易审议的事项。

第四节 其他重大事件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下列重大诉讼、仲裁:

(一)涉案金额超过 2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

以上;

(二)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

的诉讼。。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认为可能

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或者主办券商、全国股份

转让系统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

后,及时披露方案具体内容,并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第三十二条 股票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交易异常波

动的影响因素,并于次一交易日披露异常波动公告。

第三十三条 公共媒体传播的消息(以下简称“传闻”)可能或者已经对公

公告编号:2025-032

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了

解情况,并向主办券商提供有助于甄别传闻的相关资料,并发布澄清公告。

第三十四条 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应当严格遵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

司的相关规定,并履行披露义务。

第三十五条 限售股份在解除转让限制前,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

公司有关规定披露相关公告或履行相关手续。

第三十六条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股份占公司总股

本的比例每达到 5%的整数倍时,投资者应当按规定及时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股东持股情况变动公告。

公司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

办法》规定标准的,应当按照规定履行权益变动或控制权变动的披露义务。投资

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已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公司可以简化披露持股变动情况。

第三十七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承诺事项的,应当严格遵守其

披露的承诺事项。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承诺事项的履行进展情况。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

披露原因及相关当事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承诺

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八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公司实行风险警示或作出股票终止挂

牌决定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三十九条 公司出现下列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两

日内披露:

(一)停产、主要业务陷入停顿;

(二)发生重大债务违约;

(三)发生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四)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

(五)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决议;

(六)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法取得联

系;

(七)公司其他可能导致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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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风险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适用本制度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第四十条 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或董事会决议之日起

两日内披露:

(一)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

公地址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披露新的公司章

程;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占用公司资金;

(五)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六)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

(八)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被责令关闭;

(九)订立重要合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公司提供担保,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偿债义

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的情形;

(十一)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十二)公司发生重大债务;

(十三)公司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要

求的除外),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纳

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十五)公司取得或丧失重要生产资质、许可、特许经营权,或生产经营的

外部条件、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十六)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

公告编号:2025-032

查,被移送司法机关或追究刑事责任,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

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

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查、采取留置、强制措施或者

追究重大刑事责任,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

(十八)因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虚假记载或者未按规定披露,被有关机

构要求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九)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中国证监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定的

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或者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

的企业占用的,应当披露相关事项的整改进度情况。

第四章 信息披露管理

第四十一条 公司建立完善的内部信息反馈制度,出现以上所涉及事项时,

相关部门及有关责任人应于事件发生当日以书面或其他通讯等形式上报董事长、

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负责人。

第四十二条 公司日常信息管理规范:

(一) 要确保信息内容统一:对内、对外提供的资料中所涉及的财务数据均

以财务部提供的为准,涉及生产数据的均以生产部提供的数据为准,涉及员工情

况的以综合管理部提供的数据为准;

(二) 要确保信息格式统一:各部门在向董事会提供信息、数据时全部用

WORD 文件编报,其中涉及的表格数据也均采用 WORD 绘制和填列;

(三) 非正式公开披露前的法定的重大信息向内、外提供均先要有部门领导

签字审核,交公司领导签字批准后,再由董事会留底备案且经董事会秘书或信息

披露责任人同意后方可执行;

(四) 公司各部门的报表和信息,除向政府部门按其规定时限提供法定报表

或其他法定信息外,对外提供报表或其他信息资料的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临时报告

或定期报告公告的时间。在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信息、报表等时,要明确提示对

方负有保密和不向非法定渠道泄露的责任义务;

公告编号:2025-032

(五) 公司企业文化宣传部门在网站、报刊及其他相关媒体对外进行宣传时

所采用稿件中涉及公司重大信息时,应事先送董事会审核、经公司董事会秘书或

信息披露负责人审核及董事长批准后方可发布。

第四十三条 信息披露的时间和格式,按《信息披露规则》及全国股份转让

系统公司的其他规定执行。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四十四条 信息披露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核程序:

(一) 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资料:各部门确保提供材料、数

据及时、准确、完整,相应责任人和部门领导严格审核、签字后,报送董事会秘

书;

(二) 董事会秘书收到材料、数据后,应认真组织相关材料、数据的复核和

编制,编制完成后交财务部对其中的财务数据进行全面复核;

(三) 财务部收到编制材料后,应认真组织、安排人员对其中财务数据的准

确、完整等进行复核,最后由部门领导签字确认后交董事会秘书;

(四) 董事会秘书收到复核材料后,按照信息披露的有关要求编写信息披露

文稿交相关领导(董事长)进行合规性审批后,由董事长签发;

(五)董事会秘书联系披露事宜。

第四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长是信

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协调和组

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包括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

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准备和向主办券商递交信息披露的文件,

与新闻媒体联系刊登披露的信息等。

董事会秘书对董事会负责,具体负责信息披露事宜的协调和组织,并代表董

事会办理公司的对外信息披露事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职能部

门负责人应对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予以积极支持,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

秘书的工作。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对外日常信息事务处理机

构,专门负责回答社会公众的咨询(质询)等事宜,公司其余部门不得直接回答

公告编号:2025-032

或处理相关问题。

第四十七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长

或董事会秘书参加会议,并就决策的合规性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其意见,并向其

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

未征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意见之前,公司有关部门及人员不得擅自传播和泄

露公司的纳入管理的信息。在可能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的信息时,公司任何人接受

媒体采访均必须先取得董事会同意或征求董事会秘书的意见,并将采访内容要点

提前提交董事会秘书。未履行前述手续,任何人不得对媒体发表任何关于公司的

实质性信息。

第四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

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未经董事会许可不得对外发布的事项。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信息披露相关文件和资料的存

档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

第四十九条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

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主办券商或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咨询。

第五十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在本公司网站上发布等形式代

替信息披露。

第五十一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

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和澄

清公告等。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与主办券商的指定联络人,必须保证主办

券商可以随时与其联系。

公司在经营状况、公司治理、财务等方面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主

办券商,并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配合为

公司提供服务的主办券商、证券服务机构的工作,按要求提供与其执业相关的材

料,不得要求主办券商、证券服务机构出具与客观事实不符的文件或阻碍其工作。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

公告编号:2025-032

第 五 十 三 条 公 司 披 露 的 信 息 应 在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http://www.neeq.com.cn/)发布,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指定

网站的披露时间。信息披露方式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四条 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除登载于上述网站及媒体外,还可

刊登于主办券商网站及其证券营业网点,但不得早于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http://www.neeq.com.cn/)发布的时间。

第七章 保密措施

第五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

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在信息未正式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六条 在公司信息未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正式披露前,各相关

部门对拟披露信息均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在公司内外网站、报刊、广播等媒介公

开相关信息,不得向无关第三方泄露。

第五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将信息知

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并与相关人员签订保密协议。凡公司应披露信息中涉及

公司商业秘密或其他重要不便于公开的信息等,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公司领导反

映后,经公司董事会通过,由公司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豁免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

第五十八条 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

者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

息予以披露。

第五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

作,制订保密措施;当内幕信息泄露时,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

第八章 其他

第六十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

或损失时,应该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

向其提出适当赔偿的要求。

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等证券监管部门另有处分的不影响公司内部处

分。

公告编号:2025-032

第六十一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

司《信息披露规则》有冲突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全国股份转

让系统公司《信息披露规则》执行。

第六十二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为公司各职能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等。

第六十三条 本制度由本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四条 本制度经本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同时向全国股份

转让系统公司报备并披露。

北京昊普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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