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万佳科技: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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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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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25

证券代码:836572 证券简称:万佳科技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江苏万佳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修订原有条款 □新增条款 □删除条款

根据《公司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具体

内容如下:

(一)修订条款对照

修订前

修订后

所有条款中的“股东大会”

所有条款中的“股东会”

第 1 章 总则

第 1 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

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非上市公

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和其

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相关业务规

则的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 1 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非

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

则》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及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公告编号:2025-025

第 2 条江苏万佳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系根据《公司法》的

相关规定由团军、卢苗辉、胡钟山、谭

煜东方为发起人通过江苏万佳科技开发

有限公司整体变更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

公司。

第 3 条公司在镇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

记注册,公司经营期限为长期。

第 4 条公司为股份有限公司。实行独立

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

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

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 5 条公司坚决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

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

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

第 6 条本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 7 条本章程由发起人制订,在公司注

册后生效。

第 8 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

规、规章不符的,与法律、法规、规章

的规定为准。

第 2 条江苏万佳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系根据《公司法》

的相关规定由团军、卢苗辉、胡钟山、

谭煜东为发起人通过江苏万佳科技开

发有限公司整体变更方式设立的股份

有 限 公 司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9*开通会员可解锁*60938A。公司于 2016 年 3

月 22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

第 3 条公司注册名称:中文全称为江苏

万佳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全称

Jiangsu Wanjia Technology

Development Co.,Ltd.

第 4 条公司住所:镇江市丁卯智慧大道

553 号众联智慧大厦三楼。邮政编码:

212009。

第 5 条公司注册资本:1212 万元人民

币。

第 6 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

司。

第 7 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

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经理担任。担任

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经理辞任的,视为

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

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

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

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

公告编号:2025-025

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

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

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

追偿。

第 8 条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

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

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 9 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

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

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

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

第 10 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公司的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

人。

第 2 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 9 条公司名称:江苏万佳科技开发股

份有限公司。

第 10 条住所:镇江市丁卯智慧大道 553

号众联智慧大厦三楼。

第 3 章 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 11 条公司的经营宗旨:万佳科技,

服务万家。

第 12 条公司的经营范围:计算机软件

开发及服务外包;计算机软件测试及服

务外包;计算机软件业务及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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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条公司经营范围:计算机软件开发

及服务外包;计算机软件测试及服务外

包;计算机软件业务及咨询服务;系统

集成及技术服务;计算机软件、配件的

销售;金融办公用品的销售;设备、金

融机具的生产、加工及销售;档案管理

服务及档案数字电子化服务;经营电信

短信业务平台;云平台服务,数据处理

服务,电子结算系统开发及应用,电子

标签、云软件服务;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工程)设计施工及相关产品的销售;

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

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

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

系统集成及技术服务;计算机软件、配

件的销售;金融办公用品的销售;设备、

金融机具的生产、加工及销售;档案管

理服务及档案数字电子化服务;经营电

信短信业务平台;云平台服务,数据处

理服务,电子结算系统开发及应用,电

子标签、云软件服务;安全技术防范系

统(工程)设计施工及相关产品的销售;

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

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

的商品和技术除外)

(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活动)

第 4 章 公司设立方式

第 12 条公司设立方式:发起设立;公司

由有限责任公司依法整体变更为股份有

限公司(非上市公司)

;原有限公司的全

体股东-将作为改制后的股份公司的发

起人。

第 5 章 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

资本

第 13 条公司股份总数:1212 万股。

第 14 条公司股份每股金额:1 元

第 15 条公司注册资本:1212 万元人民币

第 16 条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

召开股东大会做出决议。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 13 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记名股票的形

式。

第 14 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

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

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 15 条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

标明面值。

第 16 条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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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章发起人的姓名(名称)、认购的股

本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第 17 章经全体股东同意,

全体股东同意,

公司拟以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总

股本 10,100,000 股为基数,用未分配利

润向公司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送红股 2

股,共计送股 2,020,000 股,股本总额为

人民币 1212 万元。

第 18 章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认购的股

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

„„

第 7 章 股份

第 19 章公司的股份采取记名股票的形

式。

第 20 章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

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

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

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

价额。

第 21 章公司发行的股份,于公司获准在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

让股票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集中存管。

第 22 章公司股份总数为 1212 万股,全

部为普通股。

第 23 章截止 2016 年 6 年 16 日止股东为:

„„

挂牌并公开转让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存管。

第 17 条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900 万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 1 元,

均为普通股,由原有限公司全体股东作

为发起人全部认购,占公司可发行的姓

名或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

出资时间如下:

„„

第 18 条经全体股东同意,公司拟以截

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总股本

10,100,000 股为基数,用未分配利润

向公司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送红股 2 股,

共计送股 2,020,000 股,股本总额为人

民币 1212 万元。

第 19 条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

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助,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二节股份增减与回购

第 20 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

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

资本:

(一)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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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章公司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

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拟购买公司

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 25 章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

司整体变更成股份有限公司之日起一年

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

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 26 章公司股份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挂牌并进行转让,应遵循国家

关于股份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转让的相关规则。

他方式。

第 21 条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

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

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

办理。

第 22 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第 23 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 24 条公司因本章程【第 22 条】第一

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

议;公司因本章程【第 22 条】第一款

第(三)项、第(五)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

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 22 条】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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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

于第(三)项、第(五)项情形的,公

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

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并

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股份转让

第 25 条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 26 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

质权的标的。

第 27 条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在 挂牌前 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 股票分

三批解除转让限制,每批解除转让限制

的数量均为其挂牌前所持股票的三分

之一,解除转让限制的时间分别为挂牌

之日、挂牌期满一年和两年。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

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

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

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

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

制转让期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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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转让期限内行使质权。

第 28 条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

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

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 性质的 证券在买入 后六个月内卖

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

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

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

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

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

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

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

承担连带责任。

第 29 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

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

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日期的,自原

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直至公告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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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

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

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

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

的其他期间。

第 8 章股东

第 27 条公司建立股东名册(公司股份在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应

依据证券登记机关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

名册)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

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

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

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

种义务。

第 28 条公司应当保存有完整的股东名

册。股东名册应当根据股东实际变化情

况及法律规定及时更新。

第 29 条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

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

得进行因股份转让而发生的股东名册的

变更登记。

第 30 条股东权利

(1)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

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2)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股东

第 30 条公司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 限责任 公司提供的 凭证建 立股东

名册,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

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

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

务。

第 31 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

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

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召集人

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

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

东。

第 32 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

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

使相应的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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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

相应的表决权;

(3)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或者质询;

(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

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5)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

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

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6)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

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7)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 31 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

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

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

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

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 32 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

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第 33 条股东义务

(1)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2) 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

股金;

(3)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

股;

(4)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

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

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

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

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

(八)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权利。

第 33 条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

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

《证券法》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

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

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

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

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

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

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 15 日内书面答

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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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

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

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

带责任;

(5) 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

担的其他义务。

第 34 条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

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

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

面报告。

第 35 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控制的企业不得以下列任何方式占用公

司资金:

(一)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控制的企业垫付工资、福利、保险、

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

(二)公司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控制的企业偿还债务;

(三)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地

从公司拆借资金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控制的企业;

(四)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的担保责任

而形成的债务;

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

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

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以及持股数量

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

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

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

构进行。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

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

有关材料,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

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 34 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

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

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

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

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

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

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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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在没有商品或者劳务对价情

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控制的企业使用资金;

(六)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

的其他形式的占用资金情形。

第 36 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

的企业不得在挂牌公司挂牌后新增同业

竞争。

第 37 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

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

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日期的,自原预

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

直至公告日日终;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

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

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

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

的其他期间。

第 38 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一致行动人转让控制权的,应当公平合

理,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

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

动人转让控制权时存在下列情形的,应

当在转让前予以解决:

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

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

务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

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

极配合执行。

第 35 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条第一款

规定的情形的,公司连续 180 日以上单

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监事有前款规定情形的,股东

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

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

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

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

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

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股东可

以依照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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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违规占用公司资金;

(二)未清偿对公司债务或者未解除公

司为其提供的担保;

(三)对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承诺未履

行完毕;

(四)对公司或者中小股东利益存在重

大不利影响的其他事项。

第 9 章公司股东大会的组成、职权、和

议事规则

第 39 条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业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决议;

(8)对发出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11)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职权。

第 36 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

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第 37 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

抽回其股本;

(四)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

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

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

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 38 条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

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

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

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

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 39 条公司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

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

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应

当及时通知公司并予以披露。

第二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第 40 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

当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公告编号:2025-025

对上述所列事项股东与书面形式一

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大会,

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

件上签名、盖章。

第 40 条公司制定《对外担保关联制度》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 2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

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一年内累计计

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 3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的担保。

第 41 条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

会议方式召开。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

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保证股东大会

会议合法、有效,为股东参加会议提供

便利。股东大会应当给予每个提案合理

的讨论时间。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

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1 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

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

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行使权利、

履行义务,维护公司利益。

第 41 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

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

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

项承诺,不得无故变更承诺内容或者不

履行承诺;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

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

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

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

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

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

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

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

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

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

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公告编号:2025-025

《公司法》规定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情形的,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股东大

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

(1)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

者公司章程所定的人数的三分之二

时;

(2)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三分之一时;

(3)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

股份的股东的请求时;

(4)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6)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 42 条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

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

能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

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召集股东

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

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

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

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

股东依法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

召集人推选代表主持。

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

其他规定。

第 42 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

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

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第 43 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

股转系统业务规则中关于股份转让的

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

的承诺。

第三节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 44 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

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

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 修改本章程;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 45 条】规

定的担保事项;

公告编号:2025-025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书面提议董事会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董事会不同意召开,或者在

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做出反馈的,上述

股东可以书面提议监事会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监事会同意召开的,应当在收到

提议后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通知的,视为监事

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

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大

会。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之前,召集股

东大会的股东合计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或者股东依法自行召集股东

大会产生的必要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 43 条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

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

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

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

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

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和审议的事项。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

之间的间隔不得多于 7 个交易日,且应

当晚于公告的披露时间。股权登记日一

旦确定,不得变更。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

(十)审议批准本章程【第 46 条】规

定的交易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单笔贷款金额超过

300 万元、一年内累计贷款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计划;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四)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

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五)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

标准之一的,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1、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提

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

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交易;

2、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

(十六)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

超过 70%;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

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3、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告编号:2025-025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

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

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

事项。

股东大会不得对前两款通知中未列

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会

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前至股东大

会闭会时将股票交存于公司。

第 44 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

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

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股东

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

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

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第 45 条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

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

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 46 条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

作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

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

当与出席会议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

的委托书一并保存。

第 47 条董事会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注: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控制的企业等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

务资助,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全

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外财务

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对同

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追加财

务资助。

(十七)审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或者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

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

司债券作出决议。

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全

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

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

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 45 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

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

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公告编号:2025-025

前,完成前款规定的工作,并在股东大

会的通知中对涉及拟审议议案的关联方

情况进行披露。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召集人不得

修改或者增加新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

对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提案进行表决

并作出决议。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

分、完整地披露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

为使股东对拟讨论事项做出合理判断所

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股东大会通知发出后,无正当理由

不得延期或者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

明的提案不得取消。确需延期或者取消

的,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原定召开日前

至少 2 个交易日公告,并详细说明原因。

第 48 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信息披露事

务负责人负责。出席会议的董事、信息

披露事务负责人、召集人或者其代表、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

保证会议记录真实、准确、完整。会议

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和代

理出席的授权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

有效表决资料一并保存。

召开年度股东大会以及股东大会提供

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聘请律师出具法

律意见书。

资产 30%的担保;

(五)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对控股子公司

的担保额度;

(六)对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股转公司或者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

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

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

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

豁免适用上述第(一)项至第(三)

项的规定,但应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并披露。

股东会在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应

经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

数通过。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

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东

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

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

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为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

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公告编号:2025-025

交股东会审议,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应

当回避表决。

第 46 条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

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

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

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

元;

(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事项。

除提供担保等另有规定事项外,

公司进行上述同一类别且与标的相关

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

计计算的原则,适用前述审议程序。

已经按照规定履行相关程序的,不再

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本条规定的成交金额,是指支付

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

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

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

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

成交金额。

本条所称“交易”事项是指:购买

公告编号:2025-025

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

对子公司投资等)

;提供担保;提供财

务资助;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

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

等)

;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

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

使用协议;放弃权利;中国证监会、全

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上述购买

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

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者商品等与日

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第 47 条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

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

担保和资助等,以及公司与其合并报表

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

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另有规

定或者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以外,可免

于按照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

程序。

第 48 条对于每年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

性关联交易,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

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相应审议

程序并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关联交

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

予以分类,列表披露执行情况并说明交

易的公允性。

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公司

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履行相应

审议程序并披露。

公告编号:2025-025

第 49 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

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 1 次,应

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

行。

第 50 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

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

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

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

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

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业务规则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

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

提出书面请求当日其所持的有表决权

的公司股份计算。

第 51 条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的地点

为 公 司 住 所地 或 便 于更 多 股 东 参 加

的地点。

股东会会议将设置会场,以现场

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可提供通讯或

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会议提供

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会

公告编号:2025-025

议的,视为出席。

第 52 条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公

开发行并在北交所上市事项等需要股

东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聘请律

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

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

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

的法律意见。

第四节股东会的召集

第 53 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

时召集股东会。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 54 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

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

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

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

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

持的,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 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

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公告编号:2025-025

第 55 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

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

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

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

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

应当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 56 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

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有权向

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

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监事

会应当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作出是否

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决定,并书面答复股

东。同意召开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后及

时发出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通知。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

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

意。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

公告编号:2025-025

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

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

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

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

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

东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 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

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 57 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在股东会

决议作出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

于 10%。

第 58 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

股东会,董事会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将予配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 59 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

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节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 60 条股东会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

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

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有关规定。

条 61 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

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

之一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

公告编号:2025-025

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

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

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

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

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但临时提案违

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

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

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

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

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

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

决并作出决议。

第 62 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公司各股东,

临时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

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计算前述“20 日”

“15 日”

的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

当日,但包括通知发出当日。

第 63 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

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

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

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公告编号:2025-025

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

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

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事项作出

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股东会采用网络方式的,应当在

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方式的表

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

隔应当不多于 7 个交易日且应当晚于

公告的披露时间。股权登记日一旦确

认,不得变更。

第 64 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

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

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情况,至少

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

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国家有关部门的处罚。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外,每位董事、

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 65 条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

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

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

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公司应当在股东

公告编号:2025-025

会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

并详细说明原因。

第六节股东会的召开

第 66 条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

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

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

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

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 67 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

已 发行有 表决权的普 通股股 东等股

东或者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

并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及本章程的

相关规定行使表决权。

第 68 条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

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 69 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

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

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

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法人

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依

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 70 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

东 会的授 权委托书应 当载明 下列内

公告编号:2025-025

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

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

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 71 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

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

己的意思表决。

第 72 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

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

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

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

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

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

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

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

第 73 条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

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

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 74 条召集人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

机 构提 供的 股东名 册对 股东 资格 的

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

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

公告编号:2025-025

会议主持人宣布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 75 条股东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 76 条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

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

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

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

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主持。股东自行

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

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

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

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

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

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 77 条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

细规定股东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

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

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

议记录及其签署等内容,以及股东会

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

确具体。股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

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第 78 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监

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

公告编号:2025-025

会作出报告。

第 79 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

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

释和说明。

第 80 条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

布 出席会 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 人数及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出席会议

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 81 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信息

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

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

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

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

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

的答复或说明;

(六)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公司和股东会认为应

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 82 条出席会议的董事、信息披露事

务负责人、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

公告编号:2025-025

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

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

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和

代理出席的授权委托书、网络及其他

方式有效表决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

不少于 10 年。

第 83 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

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

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

决议的,应釆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

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

通知各股东。

第七节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 84 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

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

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

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

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 85 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

通过:

公(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公(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及变更

公司形式;

公(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股(四)权激励计划;

发行上市或者定向发行股票;

公告编号:2025-025

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变更;

申请股票终止挂牌或者撤回终止挂牌;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

规则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

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

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 86 条各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

股东会会议的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

份享有一票表决权,类别股或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该公司

的股份。确因特殊原因持有股份的,

应当在一年内依法消除该情形。前述

情形消除前,相关子公司不得行使所

持股份对应的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

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公司董事会和符合条件的股东可

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会上的投

票权。征集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

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且不得

以有偿或变相有偿的方式进行。

第 87 条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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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表决总数,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

务规则另有规定和当出席会议全体股

东均为关联方的除外;股东会决议应当

充分说明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 88 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会合法、有效

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

提供通讯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

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第 89 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

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

司将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

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

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 90 条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会议、审

议公开发行并在北交所上市事项等需

要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聘

请律师对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表决程序和结果等会议情况出具法律

意见书。

第 91 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在股东会会

议召开之前作出承诺,同意接受提名,

承诺所披露的董事、监事候选人资料真

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

监事职责。

股东会审议选举董事、监事的提

案,应当对每一个董事、监事候选人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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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进行表决。董事会应当向股东通报

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

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

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第 92 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

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

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

进行表决。股东在股东会上不得对同一

事项不同的提案同时投同意票。除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

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不应对提案进

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 93 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股

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提案进行表决并

作出决议。

第 94 条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

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

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

为准。

第 95 条股东会釆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 96 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

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代表

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

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

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

股东代表和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

公告编号:2025-025

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

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

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查验自己的投票

结果。

第 97 条股东会会议结束后,会议主持

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

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

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

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

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

义务。

第 98 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

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

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

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

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

为“弃权”

第 99 条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

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

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

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

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

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 100 条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

公告编号:2025-025

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

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

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 101 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

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

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 102 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

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为

股东会通过决议之日。

第 103 条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

东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 10 章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第 49 条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五人,非

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

产生;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

工代表大会。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

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

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

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

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责。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由董事会以

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 50 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

第五章董事和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的一般规定

第 104 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

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

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

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

未逾 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

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

公告编号:2025-025

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六)编制公司定期报告和定期报告摘

要;

(七)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八)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和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财

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

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主管机构或主

管经理提名,向控股子公司委派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参股子公司推

荐或提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人选;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

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

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

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

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七)被全国股转公司公开认定为不

适合担任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规定的

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

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

职务。

董事会应当对候选人的任职资格

进行核查,发现候选人不符合任职资格

的,应当要求提名人撤销对该候选人的

提名,提名人应当撤销。

第 105 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

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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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对公司治理机制是否给所有的

股东提供合适的保护和平等权利,以及

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合理、有效等情况,

进行讨论、评估;

(十八)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制止控股

股东及关联方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

资产及其他资源的行为,以保护公司及

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十九)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

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 51 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定期评估公司治

理机制,对公司治理机制是否给所有股

东提供合适的保护和平等的权利,以及

公司治理机构是否合理、有效等情况,

进行讨论、评估。

第 52 条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

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

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该规则规定董

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由董事会拟定,

股东大会批准。

第 53 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

持。

第 54 条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

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

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

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

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 106 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

兼任监事,上述人员的配偶和直系亲属

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

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 107 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

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

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

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

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

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

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

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

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

股东会同意,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

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利用职

公告编号:2025-025

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监事,可以提

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

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

议。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的通知方式和

通知时间由发起人或董事自行约定。

第 55 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

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

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 56 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

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

围。

第 57 条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

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

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

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

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

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

可以免除责任。

第 58 条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

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

列职权:

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

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

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

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

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 108 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

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

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董事对公司

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

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

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

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

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

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公告编号:2025-025

(1)支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

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

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

务负责人;

(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

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 59 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

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

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公司信息披露

事务及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 11 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 60 条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

第 14 章关联交易

第 80 条“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

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

公司关联方发生交易和日常经营范围内

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

项。

公司应当与关联方就关联交易签订

书面协议。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

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

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 109 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

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

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

会予以撤换。

第 110 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

出辞任。董事辞任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

辞任报告,不得通过辞任等方式规避其

应当承担的职责。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

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公司应当在 2

个月内完成董事的补选。在补选出的

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

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履

行董事职务,辞任报告应当在下任董

事填补因其辞任产生的空缺后生效。除

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任自辞任报告

送达公司时生效。

第 111 条董事提出辞任或者任期届满,

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任

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

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

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

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

公告编号:2025-025

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

当明确、具体、可执行。

第 81 条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

方以垄断采购或者销售渠道等方式干预

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利益。关联交易

应当具有商业实质,价格应当公允,原

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者

收费标准等交易条件。

挂牌公司及其关联方不得利用关联

交易输送利益或者调节利润,不得以任

何方式隐瞒关联关系。

第 82 条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业务规则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关联交

易的回避表决要求,规范履行审议程序。

第 83 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

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

关联方情况及时告知公司。公司应当建

立并及时更新关联方名单,确保关联方

名单真实、准确、完整。

第 84 条公司发生符合以下标准的关联交

易(除提供担保外),应当经董事会审

议: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

额在 5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0.5%以上的交

易,且超过 300 万元。

第 85 条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

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

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

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

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 112 条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

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

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

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

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

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

身份。

第 113 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

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

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 114 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

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

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董事会

第 115 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 5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

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

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免职。

第 116 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

公告编号:2025-025

(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

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交易,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第 86 条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

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 87 条对于每年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性

关联交易,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报

告之前,对本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总

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提交董事会或者股

东大会审议;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

公司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履行相

应审议程序。

第 88 条公司应当对下列交易,按照连续

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

(一)与同一关联方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方进行交易标的类别

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方,包括与该关联方

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或者存在股权

控制关系,或者由同一自然人担任董事

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总经

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

经理、

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及其

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一)向股东会提请聘用、解聘承办

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二)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对公司治理机制是否给所有的

股东提供合适的保护和平等权利,以及

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合理、有效等情况,

进行讨论、评估;

(十五)审议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

公告编号:2025-025

已经 按照 本章 规定履行 相 关 义务

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 89 条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关联交易

时,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

审议: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

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

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

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

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以形成公允价

格的除外;

(五)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

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

担保和资助等;

(六)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七)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

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

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

应担保的;

(八)公司按与非关联方同等交易条件,

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

和服务的;

(九)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

的其他交易。

(十六)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

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

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总资产的 20%以上;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的 20%以上,且金额超过 300

万元。

(十七)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

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在 5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

0.5%以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 万元。

公司与同一关联方进行的交易

或与不同关联方进行交易标的类别

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

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

(十八)决定公司职工工资分配管理;

(十九)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本

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 117 条除应当由公司股东会负责审

批的对外担保,公司其他对外担保需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

事项时,还应严格遵循以下规定:

公告编号:2025-025

(一)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出

席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的 2/3 以

上(且该人数应占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董事同意;

(二)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

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

股东会审批。

第 118 条董事会拟定董事会议事规则,

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提高工

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董事会议事规

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股东会批准。

董事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关联交易的权限,按照本章程及《江

苏万佳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

资管理制度》《江苏万佳科技开发股份

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江苏万

佳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

制度》执行。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

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

准。

公 司 董 事 会 应 当 就 注册 会 计师

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

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 119 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

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发行的证券和应由公

公告编号:2025-025

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行使法定

代表人的职权;

(四)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

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

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

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

报告;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对于董事长的授权应当明

确以董事会决议的方式作出,并且有明

确具体的授权事项、内容和权限。凡

涉及公司重大利益的事项应由董事会

集体决策,不得将法定职权授予个别董

事或者他人行使。

第 120 条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

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

行职务。

第 121 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

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

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 122 条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1/3 以上的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

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

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

会议。

第 123 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的通知方式为传真、电话、电子邮件;

公告编号:2025-025

通知时限为 3 天。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

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

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

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 124 条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期限;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拟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

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

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发出通知的日期;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八)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

(一)

(二)

(三)项内容,以及情况

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

说明。

第 125 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

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

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 126 条若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

项有关联关系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

面报告并回避表决,不得对该项决议行

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

公告编号:2025-025

决权,其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权总数。该

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

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

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

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

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 127 条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

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

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

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 128 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

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

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

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

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涉及

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明

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弃权的

意见。董事不得作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

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

确的委托。董事对表决事项的责任不因

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免责。代为出席会

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

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

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

上的投票权。

第 129 条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

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

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公告编号:2025-025

致使公司遭受重大损失的,参与决议的

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

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

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 130 条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

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

事、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和记录人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

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

载。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

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 131 条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

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列席情况;

(五)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

况;

(六)会议议程;

(七)会议审议的提案、董事对有关

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

的表决意向;

(八)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

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九)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

项。

公告编号:2025-025

第 132 条经股东会批准,公司可以为董

事购买责任保险。但董事因违反法律规

定和公司章程规定而导致的责任除外。

(九) 第 133 条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为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公司股东会

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

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

事宜。

第 13 章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才

第 65 条职工监事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选举产生。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 66 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

人的任职资格应当符合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

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一)《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

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

届满;

(三)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

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

满;

(四)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

的其他情形。

财务负责人作为高级管理人员,除

第六章高级管理人员

第 134 条公司设总经理 1 名、董事会

秘书 1 名、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1

名。

公司总经理及董事会确定的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由董事

会聘任或解聘。

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由总经

理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 135 条公司财务负责人作为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

务资格,或者具有会计专业知识背景并

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

第 136 条本章程【第 104 条】关于不得

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

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

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

益。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的规

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

公告编号:2025-025

符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

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具有会计专

业知识背景并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

第 67 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

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 68 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

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披露该候

选人具体情形、拟聘请该候选人的原因

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并提示相

关风险:

(一)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

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年内受到全国股转公司或

者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

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尚未有明确

结论意见。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股

东大会等有权机构审议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聘

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第 69 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

人被提名后,应当自查是否符合任职资

格,及时向公司提供其是否符合任职资

格的书面说明和相关资格证明。

第 70 条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对候选人的

理人员的勤勉义务,可以参照适用本章

程关于董事的勤勉义务的规定。

第 137 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

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

第 138 条总经理每届任期 3 年,总经理

连聘可以连任。

第 139 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

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

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

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

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 140 条总经理应制定总经理工作细

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总经理工作

规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

公告编号:2025-025

任职资格进行核查,发现候选人不符合

任职资格的,应当要求提名人撤销对该

候选人的提名,提名人应当撤销。

第 71 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辞职

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

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除下列

情形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或者监事会

时生效:

(一)董事、监事辞职导致董事会、监

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

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

(三)董事会秘书辞职未完成工作移交

且相关公告未披露。

在上述情形下,辞职报告应当在下

任董事、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

或者董事会秘书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

告披露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尚未生

效之前,拟辞职董事、监事或者董事会

秘书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发生上述情

形的,公司应在 2 个月内完成董事、监

事补选。

第 72 条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发生本规则第六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情形的,及时向公司主动报告并自事实

发生之日起 1 个月内离职。

第 73 条公司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职业经历

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具

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

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

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 141 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1 名,由董

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

信息披露事务、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

筹备、投资者关系管理、文件保管、股

东资料管理等工作。董事会秘书应当列

席公司的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董事会应

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

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并在三

个 月内确 定信息披露 事 务负责 人人

选。公司指定代行人员之前,由董事

长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董事

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 142 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

以前辞任的,应当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书

面辞任报告,不得通过辞任等方式规避

其应当承担的职责。

第 143 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

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

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告编号:2025-025

和持有公司股票的情况。公司的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化,公司自

相关决议通过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将最

新资料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

第 74 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遵守公司挂牌时签署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新任董事、监事应当在股东大会或

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命后 2 个交易

日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

通过其任命后 2 个交易日内签署上述承

诺书并报备。

第 75 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

人被提名后,应当自查是否符合任职资

格,及时向公司提供其是否符合任职资

格的书面说明和相关资格证明。董事会、

监事会应当对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核

查,发现候选人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应

当要求提名人撤销对该候选人的提名,

提名人应当撤销。

第 76 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辞职

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

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除下列

情形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或者监事会

时生效:

(一)董事、监事辞职导致董事会、监

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告编号:2025-025

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

(三)董事会秘书辞职未完成工作移交

且相关公告未披露。

在上述情形下,辞职报告应当在下

任董事、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

或者董事会秘书完

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披露后方能生

效。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

董事、监事或者董事会秘书仍应当继续

履行职责。发生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

在 2 个月内完成董事、监事补选。

第 77 条挂牌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发生本规则第四十七条第二款

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主动报告

并自事实发生之日起 1 个月内离职。

第 78 条挂牌公司应当在挂牌时向全国股

转公司报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的任职、职业经历和持有公司股票的情

况。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化,公

司应当自相关决议通过之日起 2 个交易

日内将最新资料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

第 79 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遵守公司挂牌时签署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新任

董事、监事应当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

表大会通过其任命后 2 个交易日内,新

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其任

命后 2 个交易日内签署上述承诺书并报

备。

公告编号:2025-025

第 13 章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第 61 条公司设监事会,成员 3 人,监事

会中股东代表监事与职工代表监事的比

例为 2:1。监事会中的股东代表监事由

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由公司职

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

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

集和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

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

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的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

可连选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

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

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

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 62 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利益损害

第七章监事和监事会

第一节监事

第 144 条本章程【第 104 条】关于不

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和直

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

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 145 条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

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

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

产。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同时

适用于监事,监事的勤勉义务参照适

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勤勉义务的规定。

第 146 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

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

监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监事会成员低

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

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 147 条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

监事会会议的,且不委托其他监事出

席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

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监

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任,公

司章程有关董事辞任的规定,适用于

公告编号:2025-025

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于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

不履行本发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5)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6)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

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

讼。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 63 条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

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 64 条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

通过。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

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

纪录上签名。

监事。

第 148 条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

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

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 149 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

议。监事有权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公

司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

为 监事正 常履行职责 提 供必要 的协

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监事履

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 150 条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

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 151 条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第二节监事会

第 152 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

事 会主席 由全体监事 过 半数选 举产

生。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

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

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

表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

公告编号:2025-025

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

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

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 153 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

行审核;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

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

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

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六)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

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

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

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 154 条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

次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

体监事。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

公告编号:2025-025

会议。临时会议通知应当提前 3 日

通过专人信函、传真、电话、电子邮

件以及全体监事认可的其他方式通

知全体监事。

监事会会议议题应当事先拟定,并

提供相应的决策材料。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

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

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

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每一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表决

以记名方式进行表决。监事会作出决

议应当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

第 155 条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

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

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

决策。监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

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第 156 条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

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

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

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

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

10 年。

第 157 条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

限;

公告编号:2025-025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项;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

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监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

监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八)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

(一)

(二)

(三)项内容,以及情况紧

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

明。

第 15 章

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第 90 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

提取利润的百分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

金。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

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

法定公积金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

亏损。

第 91 条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

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

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

税后利润,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

的股份比例分配。

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

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

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

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

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

第 158 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

国 家有关 部门和全国 股 转公司 的规

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 159 条公司釆用人民币作为其记账

本币,采用中国认可的会计方法和原则

作为公司的记账方法和原则。

第 160 条公司的会计年度自一月一日

始,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公司的首个

会计年度自公司的营业执照签发之日

至该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 161 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

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

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

公告编号:2025-025

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

润。

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

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转

公司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 162 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

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金,不以

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二节利润分配

第 163 条公司应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对

公司的税后利润进行分配。

第 164 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

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

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

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

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

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

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

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

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

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

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前款或《公司法》规

定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

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

公告编号:2025-025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

分配利润。

第 165 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

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

加公司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

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

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

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

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 166 条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

作出决议后,须在 2 个月内完成股利

(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 167 条自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公司

依法缴纳所得税和提取法定公积金、

任意公积金后,按各方在公司注册资本

中所占的比例进行分配。

第 168 条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

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

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

式分配股利;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三)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

况的,公司有权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

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公告编号:2025-025

(四)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

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

经营能力。

第三节 内部审计

第 169 条公司可以适时实行内部审计

制度,董事会认为必要时可配备专职审

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

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 170 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

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 171 条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

定 的会计 师事务所进 行 会计报 表审

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

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第 172 条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

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 173 条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

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

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

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 17 章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第 97 条公司通知可采用邮递或者送达形

式,必要时也可以采用函电的方式。除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告事项外,公

司通知可采用公告形式。

第 98 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

第九章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通知

第 174 条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公告方式发出;

(三)以邮件(特快专递)

、电子邮件、

公告编号:2025-025

事会的会议通知,以章程第六十八条规

定的方式进行。

第 99 条公司应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为刊登公司公告

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 100 条公司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

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1

号——信息披露》、《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

披露细则》之规定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

报告。

第 101 条公司董事会为信息披露负责机

构,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事务。

第 102 条公司遵循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和及时性原则,规范地披露信息。

第 103 条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应当第一

时间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

信 息 披 露 平 台 ( www.neeq.com 或

www.neeq.cc)公布。

第 104 条公司在其它公共传媒上披露的

信息不得先于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

露的时间,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

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 105 条公司内外相关各方信息知情人

士对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知情人员

在相关信息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不得

传真、电话等方式发出。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

通知。

第 175 条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知,

以公告方式进行。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信

函或传真、电子邮件、短信方式进行。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信

函或传真、电子邮件、短信方式进行。

第 176 条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

被送达 人在 送达回 执 上签名(或 盖

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公司通知以邮件(特快专递)送出的,

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 5 个工作日为送

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方式送出的,

以传真机记录的传真发送日期为送达

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

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公司

通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的,自该电

子邮件信息首次进入受送达方服务器

的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话

方式送出的,以电话联系当日为送达日

期。

第 176 条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

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

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

议并不因此无效。

公告编号:2025-025

利用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谋取利益,

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者其他

欺诈活动。挂牌公司应当做好证券公开

发行、重大资产重组、回购股份等重大

事项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

第 106 条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

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

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日期的,自原预

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

直至公告日日终;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

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

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

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

的其他期间。

第二节公告

第 178 条公司股份在全国股转系统挂

牌期间,应当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规

定依法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涉及

合并、分立、减资、清算等法律法规规

定应当在报纸公告的情形,公司依据法

律规定及时公告。

第 19 章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 115 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

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

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

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

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

合法权益的管理行为。

第 116 条投资者保护公司制定投资者关

系管理制度,以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进一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章信息披露及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一节信息披露

第 179 条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编制并披露

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公司董事长是信息披露的第一责

任人,董事会秘书作为信息披露事务负

责人,负责具体披露事宜,公司其他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就信息披露给予董

事长、董事会秘书必要的协助。

公告编号:2025-025

建立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及时、互信的良

好沟通关系,完善公司治理。如果公司

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申请

终止挂牌或者被强制终止挂牌,应当充

分考虑股东的合法权益,并对异议股东

作出合理安排。公司设置与终止挂牌事

项相关的投资者保护机制。其中,公司

主动申请终止挂牌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应该制定合理的投资者保护措

施,由董事会提出具体措施方案,通过

现金选择权等方式为其他股东的权益提

供保护。公司被强制终止挂牌的,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应该与其他股东主动、

积极协商解决方案。投资者与公司之间

产生的任何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

者向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 117 条投资者关系的工作内容是在遵

循公开信息披露的原则下,及时向投资

者披露影响其决策的相关信息,主要包

括:

(1)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

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

等;

(2)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

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

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

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

配等;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

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

较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

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 180 条公司应当建立与股东沟通的

有效渠道,对股东或者市场质疑的事项

应当及时、客观地进行澄清或者说明。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经董事长或其授权

的董事签字确认。若有虚假陈述,董事

长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节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 181 条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

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

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

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

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 182 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对象

包括:公司股东(包括现时的股东和潜

在的股东)

、基金等投资机构、证券分

析师、财经媒体、监管部门及其他相关

的境内外相关人员或机构。如无特别说

明,本章程所称的投资者为上述人员或

机构的总称。

第 182 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公司

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公告编号:2025-025

(4)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

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

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

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

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5)企业文化建设;

(6)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 118 条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

但不限于:

(1)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2)股东大会;

(3)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4)公司网站;

(5)一对一沟通;

(6)现场参观;

(7)电子邮件和电话咨询;

(8)其他方式。

公司与特定对象(包括但不限于机

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进行直

接沟通的,应与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

做好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并妥善保管。

特定对象应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

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

使用前知会公司。公司应当对上述文件

进行核查。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

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

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

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

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

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

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

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

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

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 184 条董事长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第一责任人,主持参加重大投资

者关系活动,包括股东会、业绩发布会、

新闻发布会、重要境内外资本市场会议

和重要的财经媒体采访等。董事长不能

出席的情况下,除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

另有规定外,由董事会秘书主持参加重

大投资者关系活动。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

工作,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全面统

筹、协调与安排,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组织、拟定、实施公司投

资者关系计划;

公告编号:2025-025

(二)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三)全面统筹、安排并参加公司重大

投资者关系活动;

(四)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评价

及考核体系;

(五)为公司重大决策提供参谋咨询;

(六)向公司高级管理层介绍公司信息

披露的进展情况及资本市场动态;

(七)根据需要安排对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和投资者关系管理人员进行培训等;

(八)其他应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的事

项。

公司董事长及其他董事会成员、高

级管理人员、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等应

当在接待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或接受媒

体访问前,从信息披露的角度征询董事

会秘书的意见。

第 185 条投资者关系工作主要包括: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

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

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

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及管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

息并予以发布;

举办分析时说明会等会

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

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

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

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公告编号:2025-025

(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

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挂

牌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

关系;在涉诉、重大重组、关键人员

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

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

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

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

作。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和其他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

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 186 条公司的各部门、分公司、纳入

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有义务协

助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并根据投

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需要提供必要的

支持,包括资料搜集与整理。

为投资者关系管理提供资料的各

部门或子(分)公司,应对所提供资料

的内容负责,应保证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

第 187 条公司与投资者的沟通包括但不

限于以下方式: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及通函(如适用)

(二)股东会;

(三)公司网站;

(四)电话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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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媒体采访和报道;

(六)邮寄资料;

(七)实地考察和现场参观;

(八)广告和其他宣传资料;

(十)走访投资者。

第 188 条若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股转

系统终止挂牌的,应当充分考虑股东的

合法权益,并对异议股东作出合理安

排。

公司应设置与终止挂牌事项相关的

投资者保护机制。其中,公司主动终止

挂牌的,应当制定合理的投资者保护措

施,通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相关

主体提供现金选择权、回购安排等方式

为其他股东的权益提供保护;公司被强

制终止挂牌的,应该与其他股东主动、

积极协商解决方案,可以通过设立专门

基金等方式对投资者损失进行赔偿。

第 189 条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章程规定的纠

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

的,通过诉讼等方式解决。

第 16 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 92 章公司有以下情形之一时,解散并

进行清算: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第十一条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 190 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

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

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

公告编号:2025-025

(4)依法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

者被撤消;

(5)人民法院照依《公司法》第一百八

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

形。

第 93 章公司因第九十二条(一)的规定

而解散的,可以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修

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第 94 章公司因第九十二条(一)(二)

(四)(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

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

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的组成及职权有

股东约定)。

第 95 章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

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

告。

第 96 章在申请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

债权人进行清偿。

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

并各方解散。

第 191 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

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

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

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 192 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

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

设的公司承继。

第 193 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

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

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

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公告。

第 194 条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

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

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

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 195 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编制

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

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

公告编号:2025-025

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

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

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

东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

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章程另

有规定的除外。

第 196 条公司依照本章程规定弥补亏

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

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

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

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

适用本章程【第 195 条】第二款的规定,

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

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

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

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

不得分配利润。

第 197 条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

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

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

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

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告编号:2025-025

第 198 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

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

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

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

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第 199 条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

记。

第二节解散和清算

第 200 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

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

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

公司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的股

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

当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第 201 条公司有本章程【第 200 条】第

(一)项、第(二)项情形的,且尚未

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

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经

公告编号:2025-025

股东会决议,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 202 条公司因本章程【第 200 条】第

(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

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

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

进行清算。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股

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

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

算或者成立清算组后不清算的,利害关

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

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 203 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

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

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

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

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

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 204 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公告编号:2025-025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报纸

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

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

起 4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

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

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

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 205 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

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

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

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

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

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

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

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

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

东。

第 206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

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

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

申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

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

的破产管理人。

第 207 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

公告编号:2025-025

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

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

记。

第 208 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

务和勤勉义务。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

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第 209 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

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二章修改章程

第 210 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

修改章程:

(一)

《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

(二)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

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

触;

(三)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

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 211 条股东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

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

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

理变更登记。

第 212 条董事会依照股东会修改章程

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

改本章程。

公告编号:2025-025

第 213 条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

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

第 211 条股东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

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

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

理变更登记。

第 212 条董事会依照股东会修改章程

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

改本章程。

第 213 条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

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

第十三章附则

第 214 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

占公司股本总额超过 50%的股东;持有

股份的比例虽然低于 50%,但依其持有

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

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

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

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

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

的其他关系。

(四)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合并

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公

司关联方发生交易和日常经营范围内

公告编号:2025-025

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

事项

(五)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

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交易安排涉及

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

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

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六)公司发生股权交易,导致公司合

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股权

所对应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

基础。前述股权交易未导致合并报表范

围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

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

(七)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

股子公司有偿或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

托贷款等行为。

第 215 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

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

义时,以公司登记机关最近一次核准登

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 216 条本章程所称“以上”

“以内”

都含本数;

“少于”

“低于”

“多于”

“过”

“超过”不含本数。

第 217 条本章程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

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 218 条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

释。

第 219 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

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

公告编号:2025-025

则。

是否涉及到公司注册地址的变更:□是 √否

除上述修订外,前述内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具体以市场监督管理部

门登记为准。

二、修订原因

因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新公司法》

)于 2024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为符合《新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规范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对《江苏万佳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进行修订。

三、备查文件

(一)《江苏万佳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江苏万佳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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