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法律意见书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 01 座 6层
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传真:*开通会员可解锁*
邮编:100738
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兆信信息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于 *开通会员可解锁*召开的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以及《北京兆信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 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服 东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事实或数据发表意见。
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 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材料, 随同其他材料信息一同公告披露,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
基于上述,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准则和勤勉尽责的精神,现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1. *开通会员可解锁*,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提 请召开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等议案。
2.*开通会员可解锁*,公司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的信 息披露平台(https://www.neeq.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5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会会议通知公告》(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 的召开时间、会议地点、召集人、召开方式、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提交会 议审议的事项、会议登记方式、会议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等事项,并明确说 明了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 供。
3.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召开方式:
(1)*开通会员可解锁*,本次股东会在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28号院1号 楼远洋星帆广场3层301单元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主持。
(2)本次股东会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 算")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对有关议案进行投票表决,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 *开通会员可解锁* 10日 15:00 至 2025年 06 月 11日 15:00。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地点、召开方式及其 它事项与《通知》披露的一致,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1.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公司提供的截至 *开通会员可解锁*下午收市后在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 登记的公司股东名册、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出席本次
2
股东会的股东签名册等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9名,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53,736,326 股,约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5.98%。其中: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53,595,966 股,约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5.78%;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140.360 股, 约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 经由中国结算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2. 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除股东及股东代表外,还包括公司部分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指派的律师。
3. 会议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由公司董事长张永红主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符合《公 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1.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现场出席本次股 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进行了投票,并由股东 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和监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 后,中国结算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
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由会议主持人宣布每 一议案的表决情况、结果及通过情况。
2.本次股东会议案的表决结果
审议《关于终止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申请的议案》。
同意股数 53,736,32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 对股数0股;弃权股数0股。
3
经查验,本次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次议案属于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已对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与《通知》的事项完全一致, 没有新提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 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兆信信息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张月明
2-1 23 : 24 经办律师: 刘建海 经办律师:
张 楠
025年 b 月 / 日
上海・北京・深圳・杭州・苏州・南京・重庆・成都・太原・香港・青岛・厦门・天津・济南・福州・南昌・西安・广州
网 址: http://www.allbrightlaw.com/
地 - 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 C1座6层,邮编:100738
话:(86)10-85230688;传真:(86)10-85230699 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