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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36
证券代码:872264 证券简称:四宝生物 主办券商:财达证券
黑龙江省四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重
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黑龙江四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4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年度
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票
数 5 票,反对票数 0 票,弃权票 数 0 票。
该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黑龙江四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黑龙江省四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的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
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公司年报信息
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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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
称“
《证券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以下简称“
《会计法》”
)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
、
《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等法律、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黑龙江省四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
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
《黑龙江四宝生物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
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
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 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
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 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
年报审计工作。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年报信息披露相
关的其他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
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
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
绩预报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会计法》、
《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
定,存在重大 会计差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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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
及相关解释规 定、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
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指
引(试行)》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 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
遗漏;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挂 牌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等规章制度、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他内部
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 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
和指标存在 重大差异;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
形。
第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
的责任。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六条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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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会计差错是指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
营成果和现 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会计差错。差错所影响的财务报
表项目的金额和性质是判 断该会计差错是否具有重要性的决定性因
素。反映在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 更正、重大遗漏信息补充、
业绩预告修正等情况,或出现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为 重大差错的其
他情形。
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一) 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资产总额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二) 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资产总额 5%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三) 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
总额 5%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 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五) 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 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更正;
(七) 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
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
要聘请符合 《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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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进行审计。
第八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
更正的信息 披露,应遵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
息披露细则》、
《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年度报告内容
与格式指引(试行)》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内部相
关部门应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
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 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做出相应决议,并抄
报监事会。
第三章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十条 重大信息遗漏的认定标准
公司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
公司投资等)、 提供财务资助、对外提供担保、债权或债务重组等达
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且未经 公告披露的信息遗漏,属于重大信息遗
漏: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
以上,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
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
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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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一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一)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
(二)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
致,但变动幅度 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 20%以上。
第十二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
标的差异幅 度达到 20%以上的,认定为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第十三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
及时进行补 充和更正公告。
第十四条 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
预告或业绩 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由公司内部相关部门负责收集、
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
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 意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
措施等,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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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
人的责任。
除追究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直接相关人员的责任
外,董事长、 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对公司财 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六条 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
责、批评等 监管措施的,证券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
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 按规定提出相关的处理方案,逐级审批
后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在对责任人作出处 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
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惩处:
(一) 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责任人个人
主观故意所致 的;
(二) 干扰、阻挠事故原因的调查和事故处理,打击、报复、陷
害调查人的;
(三)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五)董事会认为的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八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公司内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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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警告,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三)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经济处罚;
(五)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九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
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
罚的决议以 临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本制度第一条所述的国家有
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
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 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依据实际情况变化需要修改时,须由董事会
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行。
黑龙江省四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