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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23
证券代码:831501 证券简称:远方动力 主办券商:东兴证券
北京远方动力可再生能源科技股份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6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
议,审议通过《关于拟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本议案需
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远方动力可再生能源科技股份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投资决策程序,强化对外投资管理和监督,
控制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率,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 范
性文件及《北京远方动力可再生能源科技股份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告编号:2025-023
“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扩大生产经营规模,
以获取长期收益为目的,以公司合法持有的货币资金、实物、无形
资产等资源进行的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行为:
(一)新设立企业的股权投资;
(二)新增投资企业的增资扩股、股权收购投资;
(三)现有投资企业的增资扩股、股权收购投资;
(四)公司经营性项目及资产投资;
(五)股票、基金投资;
(六)债券、委托贷款及其他债权投资;
(七)委托理财;
(八)其他投资。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不包括公司购买原材料、设备和动力,以
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的行为、对外提供担保
行为,以及以寻求短期差价为目 的的股票、基金、期货、外汇及衍
生金融工具等的投资。
公司原则上不利用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者进行
以股票、利率、 汇率和商品为基础的期货、期权、权证等衍生产品
投资。公司经过慎重考虑后,仍 决定开展前述投资的,按照本制度
第三章规定进行审批。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
称“控股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公司合营、合资、参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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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企业(以下简称“参股企业”)进行本制度所述对外投资事项,
可能对公司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应
的审批程序后,再依照参股企业的章程等有关制度行使公司的权
利。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产业规划要求,投资项目具有先进
性、合理性和可行性;
(三)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预期的投资回报,有助于
提高公司价值和股东回报;
(四)符合科学民主的原则,坚持先论证、后立项、再集体决
策的流程,建立严格的审批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组织有关专
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五)产权关系必须明确清晰,确保投资安全;
(六)坚持效益优先、规模适度,不应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发
展。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按照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履行本制度,对有关事项的判断应当本着有利
于公司利益和资产安全和效益的原则审慎进行。
第二章 对外投资项目的前期管理
第六条 项目选择时,应先进行市场调研。在市场调研的过程
中,应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对重大投资项目应借助社会中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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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的力量对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论证,从而对项目进行全面的了解
和分析。
第七条 项目立项、论证时,董事会秘书应组织公司项目建设管
理部等相关部门 从法律、人事、财务、企业发展等各相关角度对投
资项目进行调研,形成综合意见并向总经理提交详细的投资项目资
料,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需求和供应需求状况, 技术状态和发展前
景,资金来源和投资收益,以及对投资环境、投资方式和相关条件
等的分析。
第八条 总经理拟定投资方案时应结合投资方和被投资方的实
际进行论证,并提供相关法律文件及测算数据等材料支持。
第三章 对外投资项目的审批权限
第九条 公司进行对外投资,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对投资的
必要性、可行性、 收益率进行切实认真的论证研究。对确信为可以
投资的,按照公司章程、本制度及公司其他相关规定,按权限逐层
进行审批。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
限 范围内,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
策。
第十条 董事会具有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不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的总资产额百分之三十的资产置换的权限。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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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
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
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的。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风险投资(含委托理财),应当
以发生额作为计 算标准,其决策程序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相
关制度的规定从严执行。
第十三条 属于关联交易的投资,其决策程序遵照国家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相关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拟进行对外投资时应先将方案及
材料报公司,在公司履行相关程序批准后方可由子公司实施。
第十五条 对于达到本制度第十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
标准的对外投资事项,若对外投资标的为股权,公司应当聘请具有
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最近一年又一
期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审计截止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六个
月;若对外投资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公司应当聘请具有从
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
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对外投资项目应当与被投资方签订投资合同或协
议,投资合同或协议必须经公司法律顾问审核,并经授权的决策机
构批准后方可对外正式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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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对外投资项目的组织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总经理作为公司对外
投资的决策机构,在各自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
未经授权,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十八条 公司总经理为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责任人,负责对
项目实施的人力、 物力、财力进行计划、组织、监控,及时向董事
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并在董事会、 股东会上接受质询。当投资条
件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投资效益时,总经理应及时提出对投资
项目暂停或调整计划等建议,并按审批程序重新报请董事会或股东
会审议。总经理可组织成立项目实施小组,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任
务执行和具体实施, 公司可建立项目实施小组的问责机制,对项目
实施小组的工作情况进行跟进和考核。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对外投资的日常管理部门,由其
组织公司内部相关部门人员负责投资项目的前期调研及后续管理;
协助办理投资项目的资金筹措、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
工作;负责投资项目中协议、合同、重要相关信函和章程等的管理。
第二十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按照对外投资合同或协议的规定投
入现金、实物或无形资产,对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进行完整的会计
记录及详尽的会计核算,定期或不定期向总经理报告对外投资项目
的执行进展,并对投资项目的投资效益进行评估。
第二十一条 公司监事会、审计部行使对外投资活动的监督检
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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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每年定期向公司报
告经营情况。公司董事会根据控股子公司经营情况调整投资计划,
完善投资管理,控制投资风险。
第五章 对外投资项目的处置
第二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可以处置对外投资项
目:
(一)根据被投资企业的公司章程规定,该企业经营期限届满
且股东会决定不再延期的;
(二)对外投资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的;
(三)对外投资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或没有市场前景的;
(四)公司自身经营资金不足需要补充资金的;
(五)因发生不可抗力而使公司无法继续执行对外投资的;
(六)公司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形。
处置对外投资的权限与批准对外投资的权限相同。
第二十四条 处置对外投资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
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对外投资项目处置过程中,相关责任人员必须尽
职尽责,认真作好投资收回、资产评估等工作,防止公司资产流失。
第六章 对外投资的人事管理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向所投资的参股企业派出董事、监事、相关
经营管理人员的候选人,经法律法规及被投资参股企业章程规定的
程序选举当选后,参与和影响被投资参股企业的运营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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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对于对外投资组建的控股子公司,公司应派出相
应的董事、监事及经营管理人员,对控股子公司的运营、决策起重
要作用。
第二十八条 对外投资派出的人员的人选由公司总经理会议研
究决定。
第二十九条 派出人员应按照《公司法》和被投资单位的规定,
切实履行职责, 在被投资单位的经营管理活动中维护公司利益,实
现公司投资的保值、增值,并及时向公司汇报被投资单位的情况。
第三十条 派出人员每年应与公司签订责任书,接受公司下达
的考核指标,并向公司提交年度述职报告,接受公司的检查。公司
根据相关规定对派出人员进行管理和考核。
第七章 重大资产重组的决策管理
第三十一条 重大资产重组是指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购
买、出售资产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的,导致公司的主营业务、资
产、收入发生重大变化的资产交易行为。
第三十二条 重大资产重组的决策程序:
(一) 投资管理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标的资产进行前期调
研、论证,并进行可行性分析,提交项目建议书;
(二) 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专业机构对标
的资产进行审计、评估;
(三)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进行讨论并交董事会审议;
(四) 按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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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经营层根据审批结果负责组织实施。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实施。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的修订由公司董事会提出修改意见,报公
司股东会审议;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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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