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卡车之家: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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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卡车之家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零二五年十二月

第一章 总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第三章 股份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第一节

股东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第二节

股东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

第三节

股东会的召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4

第四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5

第五节

股东会的召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7

第六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

第五章 董事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3

第一节

董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3

第二节

董事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7

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2

第七章 监事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3

第一节

监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3

第二节

监事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5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6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7

第二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8

第九章 通知与公告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9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0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0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1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3

第十二章 信息披露及投资者关系管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3

第十三章 争议解决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4

第十四章 附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4

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北京卡车之家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或“本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

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以及《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采取发起设立

的方式,由原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北京卡车之家信息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原有限公司的股东现为公司的发起人。公司在北京市朝

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11*开通会员可解锁*27。

第三条

公司于 2015 年 11 月 11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北京卡车之家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性质: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 10 号院 21 号楼二层

205 室。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6603.9996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事务的董事,且为公司的法定代

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

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

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

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

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

2

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

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

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

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二条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经理、董

事会秘书及财务负责人。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合称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建立和完善公司制度,依靠科技进

步,提供高质量的技术服务,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使全体股东

获得合理的投资回报。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技术服务、技术开发、

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摄影扩印服务;礼仪服

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市场调查(不含涉外调查);企业形象策划;

企业管理咨询;市场营销策划;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发布;广告制

作;图文设计制作;数字广告发布;数字广告制作;数字广告设计、

代理;数字内容制作服务(不含出版发行);专业设计服务;组织文

化艺术交流活动;会议及展览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版权

代理;汽车销售;二手车经纪;汽车零配件批发;汽车零配件零售;

汽车装饰用品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服装服

饰批发;服装服饰零售;日用品批发;日用品销售;电子产品销售;

文具用品零售;文具用品批发;电池销售;润滑油销售;互联网销售

(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国内货物运输代理;软件开发;数据处

3

理服务;人力资源服务(不含职业中介活动、劳务派遣服务);机动

车修理和维护。(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

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食品销售;职业中介活动;互联网信息服务;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网络文化

经营。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不得从事国家

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记名股票的形式。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

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

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人民币壹元整

(RMB1.00 元)。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66,039,996 股。已发行的股份为

66,039,996 股。

第十九条

公司设立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

份数为 1200 万股,全部由原有限公司全体股东作为发起人持有。

第二十条

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

“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

司集中存管。

第二十一条

发起人的姓名及名称、持有的股份数、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出资时间如下:

发起人的姓名或名

持有的股份数

(股)

出资方式

持股比例

(%)

出资时间

邵震

3,109,200

净资产

25.91

*开通会员可解锁*

天津越陌度阡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1,741,440

净资产

14.512

*开通会员可解锁*

4

祝志军

1,575,000

净资产

13.125

*开通会员可解锁*

天津罗工合一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1,554,360

净资产

12.953

*开通会员可解锁*

邓培智

1,215,000

净资产

10.125

*开通会员可解锁*

顾克强

960,000

净资产

8

*开通会员可解锁*

黄 凯

960,000

净资产

8

*开通会员可解锁*

兰 庆

480,000

净资产

4

*开通会员可解锁*

齐 兵

405,000

净资产

3.375

*开通会员可解锁*

合计

12,000,000

100

*开通会员可解锁*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

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

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情

形的除外。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

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

向现有股东配售股份;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公司发行股份时,原股东无优先认购权。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

照《公司法》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经本章程规定的程序通过,

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5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

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回购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

通过公开交易方式购回;

(二)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

【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股东会审

议通过后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总数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按照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转让。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三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挂牌前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股票分三批解除转让限制,每批解除转让限制的数量均为其挂牌

前所持股票的三分之一,解除转让限制的时间分别为挂牌之日、挂牌

期满一年和两年。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

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6

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

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

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

公司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

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直至公告日日终;

(二)

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

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

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

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

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期间。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 5%以

上有表决权的股份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买入之日起 6

个月以内卖出,或者在卖出之日起 6 个月以内又买入的,由此获得的

收益归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

包销购入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的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

的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

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

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

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股东按其所

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

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7

第三十三条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公司依据《公司法》以及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凭证等其它有关规

定和本章程的规定建立股东名册。董事会秘书负责妥善设立公司股东

名册。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

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

日,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

分配;

(二)

依据法律及本章程规定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

托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

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

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

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会会议记

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凭证、符合《公

司法》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

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

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六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

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

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8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

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

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

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

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

第三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连

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

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

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或者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

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的,或者情况紧急、

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

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

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9

(四)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

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

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

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

任;

(五)

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一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

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的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二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

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实际控制人指使董事、高管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承担连带赔

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

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

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

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

的利益。

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

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

控股股东对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应严格遵循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控股股东提名的董事、监事候选

人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决策、监督能力。控股股东不得对股东会

有关人事选举决议和董事会有关人事聘任决议履行任何批准手续;不

得越过股东会、董事会任免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控股股东与公司应实行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

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控

股股东单位不得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控股股东的高级管理人

员兼任公司董事的,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承担公司的工作。控

10

股股东应尊重公司财务的独立性,不得干预公司的财务、会计活动。

控股股东及其职能部门与公司及其职能部门之间不应有上下级

关系。控股股东及其下属机构不得向公司及其下属机构下达任何有关

公司经营的计划和指令,也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影响公司经营管理的

独立性。控股股东及其下属其他单位不应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近似的

业务,并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同业竞争。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

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要求公司为其垫

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

其他支出。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实行“占用即冻结”机制,

即发现公司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

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资产。

第二节

股东会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

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

项作出决议;

(十)

修改本章程;

11

(十一) 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二) 审议第四十四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三) 审议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四) 审议公司单笔(包括银行借款、融资租赁、向其他机构

或个人借款、发行债券等)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10%的

对外融资事宜;或在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内累计对外融资金额超过最

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 30%(含 30%)的事项;

(十五)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八)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

东会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

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20%以上;

(二)

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2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的。

本条规定的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

用等。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

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本条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

提供担保;

(四)

提供财务资助;

(五)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12

(六)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

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

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 放弃权利;

(十二) 中国证监会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

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

及出售产品或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

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另有规定或者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以外,免

于按照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第四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的交易,或者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交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但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可以免于按照关联

交易方式进行审议的除外。

除提供担保等另有规定事项外,公司进行上述同一类别且与标

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前述

审议程序。已经按照规定履行相关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

范围。

第四十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符合下列情形的,还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13

(三)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的担保;

(四)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达到或超过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五)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

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

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

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

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公司为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四十七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

会每年召开一次,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之后的 6 个月之内举行。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

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少于本章程所定

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以上的

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九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

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和计票,表决结

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

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会议事规则

14

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第五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总部办公所在地或会

议召集人确定的其他地点。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公司还可提供网络、视频、电话为股东参加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

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公司和

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三节

股东会的召集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

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

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

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

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

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

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百分之十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二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15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

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

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

和主持股东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

知董事会并发出股东会通知。

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在股东会决议形成前,召集股东

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第五十四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

董事会秘书应予以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股

东会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五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

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

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议案提交股东会审议,详细列明临时提

案的内容。

16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

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七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

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八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

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

的股东;

(四)

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

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

具体内容。股东会采用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

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

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

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

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

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九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

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

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

17

关联关系;

(三)

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

易所惩戒。

选举董事、监事,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六十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

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

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交易日通知各股东并说明原

因。

第五节

股东会的召开

第六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

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

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二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

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三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

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他人出

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

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

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

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四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

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

代理人的姓名;

(二)

是否具有表决权;

18

(三)

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

弃权票的指示;

(四)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

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

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投票代理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

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

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

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

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

第六十五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

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

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

称)等事项。

第六十六条

召集人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

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

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

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七条

股东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

秘书应当出席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因故不

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

其他董事或监事代为出席。

第六十八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

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

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

19

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

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

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由股东会批准。

第七十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

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

第七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

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

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三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

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姓名;

(三)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

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

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召集人或其代表、会

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真实、准确、完整。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授权委托书、网

络及其他方式有效表决资料一并作为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20

年。

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

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

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

第六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六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

董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决定董事会和监事会

成员的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

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公司年度报告;

(六)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

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和变更公司形式;

(三)

本章程的修改;

(四)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

股权激励计划;

(六)

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

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21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

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

网络或者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该公司的股份。确因特殊原因持有股

份的,应当在一年内依法消除该情形。前述情形消除前,相关子公司

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其在股东会上

的投票权。征集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

且不得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进行。公司及股东会召集人不得对

股东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

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全

体股东均为关联方的除外;股东会决议应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有表决

情况。

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可以自行申请回避,本公司其他股东可以申

请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回避,上述申请应在股东会召开前以书面形式提

出,召集人有义务立即将申请通知有关股东。有关股东可以就上述申

请提出异议,在表决前尚未提出异议的,被申请回避的股东应回避;

对申请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监事会对申请做出决议。

第八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

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

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

表决。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召集人应当向股

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22

董事、监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

董事会、连续 90 天以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的提名,董事会经征求被

提名人意见并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后,向股东会提出议案。

(二)

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提出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的提名,经监事会征求被提名人

意见并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后,向股东会提出议案。

第八十三条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

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第八十四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

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提案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八十五条

股东会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

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了累计投票制外,

股东在股东会上不得对同一事项不同的提案同时投同意票。除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

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六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

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七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八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

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

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共同负

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可以查

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八十九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

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

布提案是否通过。

23

在正式宣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

所涉及的计票人、监票人、股东及公司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

保密义务。

第九十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

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

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

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

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

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

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二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通告股东,通告中应列明出

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

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三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

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四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

事、监事就任时间从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第九十五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无需持有公司股份。董

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

为:

(一)

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董事时,现任董事

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不超过拟选

24

任的人数,提名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下一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或

者增补董事的候选人。

(二)

股东应向现任董事会提交其提名的董事候选人的简历

和基本情况,由现任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符合董事任职资

格的提交股东会选举。

(三)

董事候选人应根据公司要求作出书面承诺,包括但不限

于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提交的个人情况资料充实、完整,保证其当

选后切实履行职责等。

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

任公司的董事:

(一)

《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情形的;

(二)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

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三)

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

任公司董事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四)

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董事的,该选举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

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八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

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

务。

董事任期从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

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

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

职务。

公司董事(不包括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兼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上述人

员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

司监事。

25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

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

司的财产;

(二)

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

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

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

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将

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

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会同意,与本公司订

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

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

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

业务;

(七)

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

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

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

下列勤勉义务:

(一)

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

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

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

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

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26

(四)

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

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

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

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

务。

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

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

换。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

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向股东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辞职报

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改选出的

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规定继续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尽快召集临时股东会,选举董事填补

因董事辞职产生的空缺。补选董事的任期以前任董事余存期间为限。

发生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在 2 个月内完成董事的补选。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

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

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

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

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

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一百〇四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

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

赔偿。

第一百〇五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

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

27

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

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〇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会由 5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股票、债券或其

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份或者合并、分立、

解散和变更公司形式方案;

(八)

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

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一)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二)

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三)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四)

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28

(五)

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六)

设置合理、有效、公平、适当的公司治理机制、治理结

构,并对此进行评估、讨论,以维护全体股东的权利;

(七)

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以及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

具的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

实股东会决议,提供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

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

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并报股东会批准。

董事会审议批准的交易事项标准如下:

(一)

超过 300 万元,但未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的交易。

(二)

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由董事长决定。

(三)

本条“交易”含义同第四十四条所述。

(四)

公司单笔金额(包括银行借款、融资租赁、向其他机构

或个人借款、发行债券等)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10%的对外

融资事宜;或在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内累计对外融资金额低于最近一

期经审计的总资产 30%(含 30%)的事项。

(五)

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由董事长决定。

(六)

除本章程规定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外的对外担保;

(七)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超过 50 万元,与

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0 万元,但未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

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由董事

长决定。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

生和罢免。

29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

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

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的其他文件;

(四)

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五)

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

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

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六)

董事会可以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

的部分职权,该授权需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以董事会

决议的形式作出。董事会对董事长的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除非

董事会对董事长的授权有明确期限或董事会再次授权,该授权至该

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或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自动终止。董事长应

及时将执行授权的情况向董事会汇报。必要时,董事会有权召开董

事会会议,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同意取消对董事长的授权。

(七)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

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

于会议召开 10 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一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

会议,董事长应在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一)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

监事会提议时。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的通知方式可以为书面、

传真、电话、微信、电子邮件等灵活的方式,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

30

3 日前通知全体董事、监事和经理。如遇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

事会临时会议的,董事会可以随时通过上述通知方式或者口头方式发

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事由及议题;

(四)

发出通知的日期。

董事会会议议题应当事先拟定,并提供足够的决策材料。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任何董事若通过电话或其它电子通讯设施参加董事会会议,且参加该

会议的全部董事均能够相互通话,应视该董事出席了该次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对根

据本章程规定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事项做出决议,还必须经出

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过。

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

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

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

决议须经无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

前提下,董事会可以不经召集会议而通过书面决议或电子决议,但要

符合本章程规定的预先通知且决议需经全体董事传阅。经取得本章程

规定的通过决议所需人数的董事签署后,则该决议于最后签字董事签

署之日起生效。书面决议可以以传真方式或其他方式进行。电子决议

与书面决议同等效力。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

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

31

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明

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者弃权的意见。董事不得作出或者接

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董事对

表决事项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免责。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

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二名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

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

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或举手表决

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当

真实、准确、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和记录人,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

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

管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

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

理人)姓名;

(三)

会议议程;

(四)

董事发言要点;

(五)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

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六)

记录人姓名。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

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

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32

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七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经理一名,董事会秘书

一名,财务负责人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一百二十八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的规定同时

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作为高级管理人员,除符合前

款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具有会计

专业知识背景并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

第一百二十九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

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一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

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

人员;

(八)

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

用和解聘;

(九)

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协助经理的工作。

第一百三十二条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董事

会上没有表决权。

第一百三十三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

后实施。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33

(一)

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

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

及其分工;

(三)

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

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

但应提交书面辞职报告。除非本章程另有规定,高级管理人员的辞职

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三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

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公司的董事会和股东会。董事会秘书的辞职,应

在其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披露后方能生效。

第一百三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三十七条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

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一百三十八条

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

决。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

监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监事会增补监事时,现任监事

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不超过拟选

任的人数,提名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下一届监事会的监事候选人或

者增补监事的候选人。

(二)

监事会中的职工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

方式民主产生;

34

(三)

股东应向现任董事会提交其提名的监事候选人的简历

和基本情况,由现任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符合监事任职资

格的提交股东会选举。

(四)

监事候选人应根据公司要求作出书面承诺,包括但不限

于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提交的个人情况资料充实、完整,保证其当

选后切实履行职责等。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的规定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

公司监事。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

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

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除下列情形

外,监事的辞职报告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

(一)

监事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

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

成员的三分之一。

在上述情形下,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

空缺后方能生效。自辞职报告尚未生效前,拟辞职的监事仍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责。出现第(一)款情形

的,公司应该在二个月内完成监事补选。补选监事的任期以上任监事

余存期为限。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

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35

监事有权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公司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

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

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四十六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设监

事会主席一名。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

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包括一名股东代表监事和两名职工代表监事,股东代表

监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大会或

职工代表大会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

面审核意见;

(二)

检查公司财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提出解任的建议;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

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六)

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36

(七)

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

讼;

(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

司承担;

(九)

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

召开 10 日内以书面通知(包括邮件、传真或专人送达方式)。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应在收到监事

书面提议后 10 天内召开监事会。监事会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 5 日

前通过书面、传真、电话、电子邮件、微信等灵活方式通知。如遇情

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监事会可以随时通过电话、

传真或者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

明。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

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监事会议

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

席会议的监事、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

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 10 年。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事由及议题;

(三)

发出通知的日期。

监事会会议议题应当事先拟定,并提供足够的决策材料。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37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及全

国股转公司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按

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另立会计账册。

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

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

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所持有

的股份比例分配利润。公司违反公司法规定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

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

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

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

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

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

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一百五十七条

股东会作出分配利润的决议,董事会应当在股

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进行分配。

38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

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

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

发展;

(二)

利润分配形式:公司采取积极的现金或股票股利分配政

策,视公司经营和财务状况,可以进行中期分配;

(三)

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近期定

期报告中披露原因。

(四)

公司的具体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

由董事会提交股东会审议。董事会应当在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利润分

配方案中说明留存的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

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公司董事会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回报的基础上,

制定利润分配方案;监事会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发表审核

意见。

第二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

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

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

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

隐匿、谎报。

第一百六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会决定。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39

三十日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

形。

第九章

通知与公告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

以公告方式;

(二)

以专人送出;

(三)

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送出;

(四)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

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传

真、邮件或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传

真或邮件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

件或传真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

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

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五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以传真送出的,

以公司发送传真的传真机所打印的表明传真成功的传真报告日为送

达日期;以公告发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到日期。

第一百六十九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

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

此无效。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刊登

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

40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可以依法进行合并或者分立。公司合并或

者分立,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

董事会拟定合并或分立方案;

(二)

股东会依照本章程的规定作出决议,各方当事人签订合

并或分立合同;

(三)

需要审批的,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四)

处理债权、债务等各项合并或者分立事宜;

(五)

办理解散登记或者变更登记。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

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

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

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

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

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

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41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

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

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

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

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

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

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 10%以上表决权

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有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

情形的,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

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须经出席股东会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

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0 日内组成清算组,开始清算。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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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组由董事组成,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或者成立清算组后不

清算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

清算。

第一百八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

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

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

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

清理债权、债务;

(六)

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二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 45 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

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

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

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

产清单后,应当制订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

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

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

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

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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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

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

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

记。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

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因故意或者

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

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一百八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本章程:

(一)

《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本章程规定

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

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本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

股东会决定修改本章程。

第一百八十九条

股东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

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

登记。

第一百九十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

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一百九十一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

按规定予以公告。

第十二章 信息披露及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机构为董事会办公室,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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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宜,建立健全有关信息披露的

制度,并依法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公司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公司应当在每个

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

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有关规定发布的除定

期报告以外的公告。临时报告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公司除日常经营以

外的重大交易、收购、股权激励、破产等公司重大事项。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投资者关系工作,董事会

办公室作为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部门,负责投资者关系工作事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

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

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公司可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应尽可

能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

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

益的重要工作。

第十三章 争议解决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投

资者之间涉及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应提交公司住所地法院解决。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一百九十五条

释义

(一)

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

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

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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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

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

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

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一百九十六条

董事会可依据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

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

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公司登记机关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

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

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超过”不含

本数。

第一百九十九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条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自公司登记机

关核准变更登记之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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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卡车之家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签

章页)

北京卡车之家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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