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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26
证券代码:872818 证券简称:恒泰新科 主办券商:国元证券
安徽恒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修订原有条款 □新增条款 √删除条款
根据《公司法》
、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具
体内容如下:
(一)修订条款对照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十一条 公司经营范围为:固体环氧树
脂、固体聚酯树脂生产、销;化工原料(除
危险化学品)批发、零售;出口本公司自
产产品;进口本公司生产所需技术设备、
原辅材料;精细化工技术和产品研发(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可开展经营活动)
。
第十一条 公司经营范围为:固体环氧树
脂、固体聚酯树脂生产、销售(含本公司生
产的危险化学品);化工原料(除危险化学
品)批发、零售;出口本公司自产产品;进
口本公司生产所需技术设备、原辅材料;精
细化工技术和产品研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第二十九条 公司股东有下列权利: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
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十九条 公司股东有下列权利: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
券存根、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
公告编号:2025-026
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
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
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
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
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
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
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
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计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
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遵守
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
料的,适用前四款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
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
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
销。
第三十一条 ……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
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
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
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
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
外。
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或
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
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1 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公告编号:2025-026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
合并持有公司 l%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依法
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
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
述股东可依法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
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
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
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
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
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
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有前条规定情形,或者他人侵犯
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公
司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三款规定
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有前条规定情形,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
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公司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
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第三十八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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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
券作出决议。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
召开。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
于股东参加。公司应当保证股东大会会议
合法、有效,为股东参加会议提供便利。
股东大会应当给予每个提案合理的讨论时
间。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也可以同时采用安全、便捷的电子通讯形式
为股东出席股东会提供便利。现场会议时
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公司应
当保证股东会会议合法、有效,为股东参加
会议提供便利。股东会应当给予每个提案合
理的讨论时间。
第五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
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
第五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
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
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
后 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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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
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九十四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
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
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
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四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任
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
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
务,但因故解除其职务的,自股东会决议作
出之日解任生效。
第九十五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
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
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
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
交易;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
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
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
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
的商业机会, 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
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
已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
第九十五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
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
益,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
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
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 不得未向股东会或董事会报告,
未按照本章程规定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
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
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
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不得未向股东
会或董事会报告,未按照本章程规定经股东
会或董事会同意,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
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
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已
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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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
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的近亲属、关联方,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及其近亲属、关联方,均使用本条第一
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第九十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第九十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执行
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
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因故意或重大过失,
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
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
连带责任。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
为:记名投票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
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过视频、电话、传真
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并作出决
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
记名投票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
前提下,可以用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
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并作出决议,并由
参会董事签字。由所有董事分别签字同意的
书面决议,与合法召开的董事会会议通过的
决议同样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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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八条
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
过两名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在审议
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
联董事代为出席会议。
第一百一十八条
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
两名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在审议关联
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
代为出席会议。
董事会会议可以视频会议形式或借助类似
通讯设备举行,只要与会董事能听清其他董
事讲话并进行交流,所有与会董事应被视作
已亲自出席会议。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
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
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
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
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
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
公司资本。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
公 积 金 将 不 少 于 转 增 前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的
25%。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
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
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公
司依法缴纳所得税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任
意公积金后,按各方在公司注册资本中所
占的比例进行分配。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公司
依法缴纳所得税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
积金后,按各方在公司注册资本中所占的比
例进行分配。
公司现金分红条件为:
(一)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为正
值;
(二)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
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
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本项所
指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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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
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2.公司
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
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利润分配的具体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拟定,提
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
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
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
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
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
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
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公司与其持股 90%以上的公司合并,被合并
的公司不需经股东会决议,但应当通知其他
股东,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
格收购其股份。
公司依照本条第三款规定合并公司且合并
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 10%的,应
当经董事会决议。
(二)删除条款内容
1、删除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
2、删除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是否涉及到公司注册地址的变更:□是 √否
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前述内容尚需提交
公司股东会审议,具体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公告编号:2025-026
二、修订原因
公司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全国股转公司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
况,拟修订《公司章程》
。
三、备查文件
《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安徽恒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