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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37
证券代码:
831706 证券简称:ST 领航科 主办券商:国都证券
成都中节能领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拟增加经营范围暨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修订原有条款 □新增条款 □删除条款
根据《公司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证券法》等相关规定,公
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具体内容如下:
(一)修订条款对照
修订前
修订后
所有条款中的“股东大会”
所有条款中的“股东会”
第一条 为维护成都中节能领航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 公
司”)、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
称“
《公司法》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
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
)
第一条 为维护成都中节能领航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
、公司股东、
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
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
、
《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
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公告编号:2025-037
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章程必备条款》、《非上市公众
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挂 牌 公 司 治 理 规
则》的有关规定,以及《中国共产
党章程》的相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研发、生产、销售:玻璃微珠、反
光材料、反光制品、光电材料、功
能性膜材、环保节能材料、服装服
饰;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销
售交通设施设备、安防用品、纸制
品、数码印刷包装设备及耗材、新
能源材料及制品;建材及机具租赁;
金属材料加工;智能交通设施的设
计、生产、施工及维护。
(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可开展经营活动)
。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研发、
生产、销售:玻璃微珠、反光材料、反光
制品、光电材料、功能性膜材、环保节能
材料、服装服饰;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
口;销售交通设施设备、安防用品、纸制
品、数码印刷包装设备及耗材、新能源材
料及制品;建材及机具租赁;金属材料加
工;智能交通设施的设计、生产、施工及维
护;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物业
管理。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
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
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经
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
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经批准的
其他方式。
第二十六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
第二十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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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
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
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
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
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
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
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
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
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
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
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
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
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
公 司 董 事 会 不 按 照 前 款 规 定 执 行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
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
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
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
在挂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分三批解
除转让限制,每批解除转让限制的数量均
为其挂牌前所持股票的三分之一,解除转
让限制的时间分别为挂牌之日、挂牌期满
一年和两年。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
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
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
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
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
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
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
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
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
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
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以及有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包括其配偶、父
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票。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
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
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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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
担连带责任。
任。
第四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
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
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
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并注
明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
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
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
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
合本章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提案,
股 东 大 会 不 得 进 行 表 决 并 作 出 决
议。
第四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
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已
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
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已发行有表
决权股份的股东,
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
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
充通知,并注明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
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四
十六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
并作出决议。
第一百四十八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
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
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
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
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
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
册资本的 25%。
第一百四十八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
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
增加公司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
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
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
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
负责投资者关系工作。董事会办公
室作为投资者关系工作职能部门,
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事务。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投
资者关系工作。董事会办公室作为投资者
关系工作职能部门,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
工作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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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
以自行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
可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
进行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
者向公司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若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股转系统终止挂牌
的,将充分考虑股东合法权益,并建立与
终止挂牌事项相关的投资者保护机制。公
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设置关于终止挂牌中
投资者保护的专门条款。其中,公司主动
终止挂牌的,应当制定合理的投资者保护
措施,通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相关
主体提供现金选择权、回购安排等方式为
其他股东的权益提供保护;公司被强制终
止挂牌的,应当与其他股东主动、积极协
商解决方案,对主动终止挂牌和强制终止
挂牌情形下的股东权益保护作出明确安
排。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之间涉及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
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公司住所地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
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
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
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
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
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
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
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
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出资或
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
份,法律或者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弥
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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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
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
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
章程【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日起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
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
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
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
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是否涉及到公司注册地址的变更:□是 √否
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前述内容尚需提交
公司股东会审议,具体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二、修订原因
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关于加强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工作的
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
另外,因业务发展需要,公司拟增加经营范围: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
赁;物业管理。公司将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对《公司章程》中相应条款进
行修订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具体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公告编号:2025-037
三、备查文件
《成都中节能领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成都中节能领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