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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31
证券代码:871945 证券简称:隆鑫天润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滨州隆鑫天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2 月 12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
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请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滨州隆鑫天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股东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经营决策管理,规避法律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
、
《滨州隆鑫天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
简称“
《公司章程》
”
)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述的对外担保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
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本
办法所述对外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
押。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
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额之和。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授
权,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
担保风险。
公告编号:2025-031
第二章
决策权限
第五条
董事会应当对本办法第七条所列情形之外的对外担保事项进行审
议。
第六条
对外担保事项应当取得 2/3 以上董事审议同意。涉及关联交易的对
外担保事项应当取得无关联关系董事
2/3 以上同意。
第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
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六)中国证监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股东会在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过半数通过。股东会审议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
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事项时,该股
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会
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
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豁免适用本办法
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公司为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
担保。
公司的反担保行为比照担保行为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对外担保申请的受理及审核程序
公告编号:2025-031
第九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掌握被担保对象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
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审慎评估。
第十条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由财务部门统一负责受理,财务部门在受理被担
保人的申请后,应会同相关部门及时对被提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进行风险评估,在
形成书面报告后提交至董事会办公室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
董事会在担保申请通过其审核后,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十二条
被担保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视为
新的对外担保,应按照本规定程序履行担保申请、审核及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擅自签署对外
担保合同或怠于行使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时,公司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
任。
第四章
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对公司对外担保事项作出决议后,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规则及其他规定的要求,将有关文件及时报送并
披露。
第十五条
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有关责任部门和人员在出现下列情形时
应及时告知董事会,以便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
10 个工作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它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十七条
本办法进行修改时,由董事会提出修正案,提请股东会批准后
生效。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本办法不包括台湾
省、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境内现行有效适用和不时颁布适用的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以及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政
府规范性文件等,但在与“行政法规”并用时特指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
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规范。
公告编号:2025-031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
“内”,
“前”含本数;
“过”、
“低于”、
“多于”,
不含本数。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或经合法程序制定或修改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执行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滨州隆鑫天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