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隆鑫天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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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5-12-16
发布于
广西南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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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31

证券代码:871945 证券简称:隆鑫天润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滨州隆鑫天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2 月 12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请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滨州隆鑫天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股东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经营决策管理,规避法律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滨州隆鑫天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

简称“

《公司章程》

)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述的对外担保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

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本

办法所述对外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

押。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

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额之和。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授

权,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

担保风险。

公告编号:2025-031

第二章

决策权限

第五条

董事会应当对本办法第七条所列情形之外的对外担保事项进行审

议。

第六条

对外担保事项应当取得 2/3 以上董事审议同意。涉及关联交易的对

外担保事项应当取得无关联关系董事

2/3 以上同意。

第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

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六)中国证监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股东会在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过半数通过。股东会审议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

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事项时,该股

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会

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

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豁免适用本办法

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公司为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

担保。

公司的反担保行为比照担保行为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对外担保申请的受理及审核程序

公告编号:2025-031

第九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掌握被担保对象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

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审慎评估。

第十条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由财务部门统一负责受理,财务部门在受理被担

保人的申请后,应会同相关部门及时对被提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进行风险评估,在

形成书面报告后提交至董事会办公室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

董事会在担保申请通过其审核后,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十二条

被担保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视为

新的对外担保,应按照本规定程序履行担保申请、审核及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擅自签署对外

担保合同或怠于行使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时,公司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

任。

第四章

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对公司对外担保事项作出决议后,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规则及其他规定的要求,将有关文件及时报送并

披露。

第十五条

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有关责任部门和人员在出现下列情形时

应及时告知董事会,以便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

10 个工作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它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十七条

本办法进行修改时,由董事会提出修正案,提请股东会批准后

生效。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本办法不包括台湾

省、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境内现行有效适用和不时颁布适用的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以及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政

府规范性文件等,但在与“行政法规”并用时特指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

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规范。

公告编号:2025-031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

“内”,

“前”含本数;

“过”、

“低于”、

“多于”,

不含本数。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或经合法程序制定或修改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执行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滨州隆鑫天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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