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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46
证券代码:839044 证券简称:青藤科技 主办券商:首创证券
北京青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修订原有条款 □新增条款 □删除条款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具体内容如下:
(一)修订条款对照
除下述修订外,本次修订拟将公司章程中的全部“股东大会”修改为公司法
中规定的“股东会”。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六条 公司经营期限为 20 年。
第六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
公司。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
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
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
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一般项
目: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会议及展
览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
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
社会经济咨询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
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专业设计服
务;影视美术道具置景服务;工业设计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一般项
目: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会议及展
览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
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
社会经济咨询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
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专业设计服
务;影视美术道具置景服务;工业设计
公告编号:2025-046
服务;摄像及视频制作服务;咨询策划
服务;数字内容制作服务(不含出版发
行);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发布;广
告制作;文艺创作;品牌管理;企业形
象策划;项目策划与公关服务;市场营
销策划;平面设计;软件开发;图文设
计制作;计算机系统服务;第一类医疗
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服装
服饰零售;鞋帽零售;针纺织品销售;
箱包销售;日用品销售;文具用品零售;
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零售(象牙及其制
品除外);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化妆
品零售;货物进出口;版权代理;知识
产权服务(专利代理服务除外);电影
摄制服务;餐饮管理;商业综合体管理
服务;物业管理;租赁服务(不含许可
类租赁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停
车场服务。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
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
可项目: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网络
文化经营;电影发行;出版物零售;演
出经纪;餐饮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
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不得从事国家和
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
营活动。
)
(以登记机关核准为准)
。
……
服务;摄像及视频制作服务;咨询策划
服务;数字内容制作服务(不含出版发
行);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发布;广
告制作;文艺创作;品牌管理;企业形
象策划;项目策划与公关服务;市场营
销策划;平面设计;软件开发;图文设
计制作;计算机系统服务;第一类医疗
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服装
服饰零售;鞋帽零售;针纺织品销售;
箱包销售;日用品销售;文具用品零售;
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零售(象牙及其制
品除外);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化妆
品零售;货物进出口;版权代理;知识
产权服务(专利代理服务除外);电影
摄制服务;餐饮管理;商业综合体管理
服务;物业管理;租赁服务(不含许可
类租赁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停
车场服务;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
品);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
商品)。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
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
项目: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网络文
化经营;电影发行;出版物零售;演出
经纪;餐饮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
或许可证件为准)(不得从事国家和本
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
活动。
)
(以登记机关核准为准)
。
公告编号:2025-046
……
第二十九条
……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
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
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二十九条
……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
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
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
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
外。
第三十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四)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提供的担保;
……
第三十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四)对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
第四十五条 ……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
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
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
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五条 ……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
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
行召集和主持。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
份的股东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
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在收到请求之日起
十日内作出是否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的决定,并书面答复股东。同意召开的,
应当在作出决定后及时发出召开临时
股东会会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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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
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
大会补充通知,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
第五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
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
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会
补充通知,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
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
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
范围的除外。
……
第八十八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应具
备履行职务所必须的知识、技能和素
质,并保证其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
其应尽的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
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
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未逾 5 年;
……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
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第八十八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应具
备履行职务所必须的知识、技能和素
质,并保证其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
其应尽的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
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
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
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
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
年;
……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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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
期未清偿;
……
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
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
人;
……
第九十七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第九十七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
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〇七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
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
提交董事长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
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
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总资产的比例低于 30%;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
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的比例低于 30%,或不满
2000 万元(不含)
。
第一百〇七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
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
提交董事长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
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
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总资产的比例低于 30%;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
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的比例低于 30%,或不满
1500 万元(不含)。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
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
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
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
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
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
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告编号:2025-046
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
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
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
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
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
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
在报纸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
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
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
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公告。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
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
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
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
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
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
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
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
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
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
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
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
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章程另有规定
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
散:
……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
散:
……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公告编号:2025-046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
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
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
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
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
当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
百七十五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
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
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
百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
项情形,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
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
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经
股东会决议,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
百七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
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
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
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
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
行清算。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
百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
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
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
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
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公司章程
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
除外。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
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
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或者
成立清算组后不清算的,利害关系人可
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
公告编号:2025-046
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七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
行使下列职权:
……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
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七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
行使下列职权:
……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
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七十九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
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
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
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
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
其债权。
……
第一百七十九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
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
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
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
权。
……
第一百八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
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
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
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
院。
第一百八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
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
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
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
的破产管理人。
第一百八十三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
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
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
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第一百八十三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
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
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
产。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告编号:2025-046
担赔偿责任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是否涉及到公司注册地址的变更:□是 √否
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前述内容尚需提交
公司股东会审议,具体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二、修订原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
《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
三、备查文件
《北京青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北京青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