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麦丰新材: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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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5-12-31
发布于
广西南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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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34

证券代码:

873252

证券简称:麦丰新材

主办券商:粤开证券

山东麦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30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

过, 表决结果:同意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山东麦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山东麦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

) 的利润分配政策,建立持续、稳定、科学的分红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

明度,保证公司长远和可持续发展,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

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麦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将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自主决策公司利润分配事项,制定明确的回报计划,充分维护公司

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不断完善董事会、股东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

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第三条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时,应当履行必要的决

公告编号:2025-034

策程序。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讨论,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

由等情况。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互动平台

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做好现金分红事项的信息披露。

第四条 公司拟实施送股或者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所依据的财务报告应

为批露的年报或半年报,或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章 利润分配顺序

第五条 公司重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保持持续、稳

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第六条 公司利润总额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作相应调整后,计算缴纳所得

税,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以下顺序分配:

(一)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二)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

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三)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审议,还可以从税后利

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依股东会决议通过的分

红方案,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五)

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

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

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六)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七条 公司提取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

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

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三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八条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

报,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

公告编号:2025-034

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董事、监事和投资者的意见。

第九条 如股东发生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形的,公司在分配利润时,先从该

股东应分配的现金红利中扣减其占用的资金。

第十条 在公司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资金需求状况允许的情况下,

可以进行中期分红。

第十一条 利润分配具体政策如下:

(一) 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

分配利润;

(二)公司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公司在当年盈利、累计未分配利润为

正,且不存在影响利润分配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的情况下,可

以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公司是否进行现金方式分配利润以及每次以现金方式

分配的利润占母公司经审计财务报表可分配利润的比例须由公司股东会审议通

过;

(三)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公司在经营状况良好,董事会认为发放

股票股利有利于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交由股东会审

议通过。

第十二条 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公司董事会根据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定利润分配预案,

并对其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利润分配方案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东会审议。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

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

心的问题。

第十三条 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确需对利润分配政策

进行调整或变更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且应当经出席股东

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

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全国中小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 利润分配的监督约束机制

公告编号:2025-034

第十四条

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情况及决策程序接

受监事会的监督。

第十五条

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时,要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

参会董事的发言要点、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

案妥善保存。

第十六条

公司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调

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当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后,履

行相应的决策程序,由董事会提交议案通过股东会进行表决。

第五章 利润分配的执行及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

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会

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政策 进

行调整或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

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九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利

润分配方案和现金分红政策执行情况。若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

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原因。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

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山东麦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公告编号:2025-034

2025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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