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公告编号:2025-013
证券代码:836305 证券简称:光跃科技 主办券商:东北证券
浙江光跃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修订原有条款□新增条款□删除条款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 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
具体内容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共性调整如下::
1、全文“股东大会”表述调整为“股东会”;
(1)所有“股东大会”调整为“股东会”;
(2)所有“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调整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
(3)所有提及的公司股份的“种类”调整为公司股份的“类别”;
(4)所有公司合并、减资、分立、债权人通知的公告渠道,均新增“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
2、无实质性修订条款主要包括对《公司章程》条款序号、标点符号和部分 不
涉及实质内容变化的文字表述的调整,因不涉及实质性变更以及修订范围较广,
不进行逐条列示。
(一)修订条款对照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公告编号:2025-013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制订本章程。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制
订本章程。(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
章程。
第二条 浙江光跃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
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由原台州市光跃饮水设备有
限公司以净资产折股的方式整体变更
设立,并在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
登记,现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开通会员可解锁*049311 号的《营业执照》。
第二条 浙江光跃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
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由原台州市光跃饮水设备有限
公司以净资产折股的方式整体变更设
立,并在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
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为 9*开通会员可解锁*049311
新增
第四条公司股份于 2016 年 3 月 21 日在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
第八条 公司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人。
第九条 公司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人。担任法定供表人的总经理辞任的,
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的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
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公
司法定代表人的确认需经公司董事会
审议通过,并依法登记。
新增
第十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
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
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
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
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
公告编号:2025-013
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
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
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
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
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
束力的文件。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章程规定的纠
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
的,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
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
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
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
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
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
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是指公司的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
第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
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财务负责人。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
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
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
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
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
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
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
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
同价额。
公告编号:2025-013
公司发行新股的,根据公司股东大
会通知公告的股权登记日,有权参加股
东大会的在册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
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
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
权的除外。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
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
民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集中
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采用记名方
式,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
牌并公开转让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集中存管。
公司设立时向全体发起人发行的
普通股总数为 1,161 万股,每股面值人
民币 1 元,股本总额为 1,161 万元,各
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额及占公司股份
总额的比例如下:
……
第二十条 公司设立时向全体发起人发
行的普通股总数为 1,161 万股,每股面
值人民币 1 元,公司发起人及认购的股
份数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具体如
下:
……
公司股份总数为 4,800.312 万股,
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己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4,800.312 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十八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
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
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不得以赠与、垫资、
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
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符
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
定情形的除外与
第十九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
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注
册资本: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加注册资本:
公告编号:2025-013
(一)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
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一)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法律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方式。
公司采用上述第(二)项方式增加注
册资本的,还应符合本章程关于利润分
配政策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
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的;
(五)挂牌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包括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情形),发行
对象对标的资产有业绩承诺,因标的资
产未完成业绩承诺,挂牌公司根据相关
回购条款回购发行对象所持股份;
(六)挂牌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或员
工持股计划,对行使权益的条件有特别
规定(如服务期限、工作业绩等),因
行使权益的条件未成就(如激励对象提
前离职、业绩未达标等)、发生终止激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
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公告编号:2025-013
励或员工持股计划情形的,挂牌公司根
据相关回购条款或有关规定,回购激励
对象或员工持股计划所持股份;
(七)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权益所必需;
(八)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中国证监
会、全国股转公司规定或审批同意的其
他情形。
相关回购条款是指在已公开披露
的公开转让说明书、股票发行方案、股
票发行情况报告书、重大资产重组报告
书、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或其
他相关文件中载明的触发回购情形的
相关条款。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
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通过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交易方
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
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可的其他方
式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
行。
第二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一条
第(一)项至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
第(一)项、第(二)项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
公告编号:2025-013
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三)、(七)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
议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一条规定收购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
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属于第
(三)
、
(七)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
或者注销。
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
议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购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五)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
或者注销。
第二十六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
数的 25%;上述人员在其离职后半年内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在挂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分
三批解除转让限制,每批解除转让限制
的数量均为其挂牌前所持股票的三分
之一,解除转让限制的时间分别为挂牌
之日、挂牌期满一年和两年。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
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上述人员在其离职
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
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
公告编号:2025-013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
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帐户持有的股
票或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
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
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新增
第三十二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
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
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日期的,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直至公
告日日终;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
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
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
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
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公告编号:2025-013
(四)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期间。
第二十八条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
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
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
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
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三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
供的凭证建方股东名册,股东按其所持
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
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
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
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
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
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
的股份;
(五)依法享有股东知情权,包括
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
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
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等;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
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
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
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
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
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
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
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
议、监事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
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
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
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
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公告编号:2025-013
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其股份;
(八)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
章程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一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
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
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
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
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六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
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
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应当为
股东行使上条所述的各项权利提供相
应的条件,与股东建立畅通有效的沟通
渠道,保障股东的知情权、参与权、质
询权、监督权和表决权。股东提出查阅
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
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
类别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
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
提供。
第三十二条 公司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
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
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
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
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
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
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
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
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
外。
公告编号:2025-013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
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
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
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
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
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
务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
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
极配合执行。
新增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
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
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
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三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第三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公告编号:2025-013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
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
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
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
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
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
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
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和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条第一款
规定的情形的,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
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前款规定情形
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或者董事会收到本条第二
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
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未提
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
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经弥补的损
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股东可以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攻速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法规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上,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
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
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
子公司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公告编号:2025-013
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
式按期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
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
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
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
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
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
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一条公司 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按
期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公司债权人的
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
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七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
司和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
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
第四十二条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
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
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
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告编号:2025-013
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
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
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
其他股东的利益,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
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对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
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具有
安排等事宜见《浙江光跃环保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新增
第四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行使权
利、履行义务,维护公司利益。
新增
第四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
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
项承诺,不得无故变更承诺内容或者不
履行承诺;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
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
公告编号:2025-013
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
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
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
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
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
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
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
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
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
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
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
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
规定。
新增
第四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
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
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
定。
新增
第四十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
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中关于股份转让
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
出的承诺。
公告编号:2025-013
公司被收购时,收购人不需要向全
体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收购。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定向发行股票作出决
议,认定公司核心员工;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
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本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重大交易事项,
第四十七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
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本章程;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定向发行股票作出决议;
(十一)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八条规
定的担保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九条规
定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五十条规定
的交易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五十一条规
定的关联交易事项;
公告编号:2025-013
审议标准详见《浙江光跃环保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十五)审议下列公司对外提供财
务资助事项: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
债率超过70%;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
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3、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
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
的企业等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对外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
不得对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
者追加财务资助。
本款所称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
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无偿对外提供
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资助对象为合
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不适用本
条规定。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或变更
方案;
(十七)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途事项;
(十八)审议批准公司(或者其合
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与关联方发生
的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
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
则或本章程规定的应当由股东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
司债券作出决议。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本章程
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根据法律或本
章程的规定,对于可以授权给董事会的
事项,召开股东会形成决议通过后,可
将该事项授权给董事会实施,授权内容
应当明确具体。股东会不得将其法定职
权授予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公告编号:2025-013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交易;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应当由股东大
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议;
第三十九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须经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
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
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的担保;
(六)中国证监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
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本条第(四)项担保事项
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在审议为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
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
第四十八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百分之十的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
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累计
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五)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对控股子公司
的担保额度;
(六)对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
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为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
公告编号:2025-013
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
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
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
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
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豁免适用本条
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
股东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
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
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
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豁免适用本
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
定,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新增
第四十九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
负债率超过 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三)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
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
的企业等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对外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
不得对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
者追加财务资助。
新增
第五十条 本条所称提供财务资助,是
公告编号:2025-013
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无偿对
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
新增
第五十一条 公司与非关联方发生的交
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的,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
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
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
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元。
本章程规定的成交金额,是指支付
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交
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
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
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
额。
除提供担保等业务规则另有规定
事项外,公司进行同一类别且与标的相
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 12 个月累
计计算的原则进行计算。已经按照规定
履行审议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
计算范围。
本章程所称
“交易”包括:购买或者
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
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
相关的交易行为)、对外投资(含委托
公告编号:2025-013
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担保、
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
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
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
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中国证监会
及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新增
第五十二条 公司(或者其合并报表范
围内的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除提
供担保外),达到下述标准之一的,须
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
交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
交易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或者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
的交易。
(三)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
公司应当对下列交易,按照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两款
规定:
1、与同一关联方进行的交易;
2、与不同关联方进行交易标的类
别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方,包括与该关联方
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或者存在股权
控制关系,或者由同一自然人担任董事
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公告编号:2025-013
已经按照本章程规定履行相关义
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新增
第五十三条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
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
接受担保和资助等,可免于按照本章程
的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公司与其
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
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
除另有规定或者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
以外,可免于按照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股
东会审议程序。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
法定最低人数或者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
额的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 10%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章
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
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
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
6 个月之内举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
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
法定最低人数或者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
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书面请
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业务规则或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告编号:2025-013
公司在本章程第五十三条和本条规定
的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及时
告知主办券商,并披露公告说明原因。
第四十二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股东
会的地点为:公司办公地或股东大会股
东会通知的其他地址。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
式召开。公司股东人数超过 200 人后,
股东大会审议本章程第七十七条规定
的单独计票事项的,应当提供网络投票
方式。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
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如果同一表决权
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
决结果为准。
第五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
为:公司办公地或股东会通知的其他地
址。
第五十六条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
场会议形式召开。
公司股东人数超过 200 人后,股东
会审议本章程规定的单独计票事项的,
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
并公告。
第五十八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
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五十九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
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
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监事共同推举
的一名监事主持。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
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第四十六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第六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
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
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公告编号:2025-013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
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
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
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
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
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
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
作出决定后及时发出召开临时股东会
会议的通知。
第五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
第六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
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
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
公告编号:2025-013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
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
充通知,公告临时议案的内容,并将该
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
程第五十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
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
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议案的内容,
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
时提案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
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
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
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
出决议。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应当以公
告方式作出,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地
披露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
拟讨论事项做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
资料或解释。
新增
第六十七条 召开股东会应当按照相关
规定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
事项以公告的形式向全体股东发出通
知。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
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
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得多于七个
交易日,且应当晚于公告的披露时间。
股权登记日一旦确定,不得变更。
第五十三条 股东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第六十八条 股东会议的通知包括但不
限于以下内容:
公告编号:2025-013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
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
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
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
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
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事项做出合理判
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
当不多于 7 个交易日,且应当晚于公告
的披露时间。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
得变更。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
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
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
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
(五)会议联系方式;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
表决程序。
(七)其他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要求披露
的信息。
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
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
披露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
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
部门的处罚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
第六十九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
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公告编号:2025-013
惩戒。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五十六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
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
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
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
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
处。
第七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
职责内按时召集股东会。全体董事应当
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
行使职权。
第五十七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
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
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
使表决权。
第七十二条 股权登记日在册的所有股
东或者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在
股权登记日买入证券的投资者享有此
权利,在股权登记日卖出证券的投资者
不享有此权利),并依照法律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
务规则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书面
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参加表决,
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新增
第七十四条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
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
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
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及其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第七十五条股东可以本人投票或者依
法委托他人投票。股东依法委托他人投
票的,公司不得拒绝。
第五十九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
第七十六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
公告编号:2025-013
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
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
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人为非法人组织的,应加盖非法人
组织的单位印章。
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包括委托人
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委托人姓名
(或法人股东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
(或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号码)、法人股
东的法定代表人、股东账户、持股数量;
受托人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受托人
姓名、身份证号码;委托事项、委托权
限和委托期限。授权委托书需由委托人
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
签字)。
第六十一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
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
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
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
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
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
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委托人为非法人组织的,由其负责
人或者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员作为
代表 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七十八条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
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
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
会。
委托人为非法人组织的,由其负责
人或者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员作为
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
第六十八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
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八十一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
质询
公告编号:2025-013
第六十七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
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
股东大会作出报告。
第八十二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
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
东会作出报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
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
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
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
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
东大会,并及时公告。
第八十六条 主办券商、全国股转公司
要求提供公司股东会会议记录的,公司
应当按要求提供。
第七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
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
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
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
其他事项。
删除
第七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公司债券;
第八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
决议通过:
(一)本章程的修改;
(二)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公告编号:2025-013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本章程的修改;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30%的;
(六)股份回购;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
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
过的其他事项。
(三)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
公司形式;
(四)公司申请其股票挂牌公开转让;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发行上市或者定向发行股票;
(七)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变更;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
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
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六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
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
会上的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
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
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
集股东投票权。
第八十九条 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
有一票表决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
外。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公司的
股份。确因特殊原因持有股份的,应当
在一年内依法消除该情形。前述情形消
除前,相关子公司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
应的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
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新增
第九十条 公司董事会和持有百分之一
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
依照法律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
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
公告编号:2025-013
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
股东投票权。
第七十七条 公司股东人数超过 200 人
后,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下列影响中小股
东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股东的表
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一)任免董事;
(二)制定、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或者
进行利润分配;
(三)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合
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对外
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
(四)重大资产重组、股权激励;
(五)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股票在其他
证券交易场所交易;
(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十一条 公司股东人数超过 200 人
后,公司股东会审议下列影响中小股东
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股东的表决
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一)任免董事;
(二)制定、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或者
进行利润分配;
(三)关联交易、提供担保(不含对合
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对外
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
(四)重大资产重组、股权激励;
(五)公开发行股票;
(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业务规则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项。
第七十八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
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
效表决总数;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
务规则另有规定和全体股东均为关联
方的除外。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
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时,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会议
需要关联股东到会进行说明的,关联股
第九十二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
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
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
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
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会议需要
关联股东到会进行说明的,关联股东有
责任和义务到会如实作出说明。有关联
关系的股东回避和不参与投票表决的
公告编号:2025-013
东有责任和义务到会如实作出说明。有
关联关系的股东回避和不参与投票表
决的事项,由会议主持人在会议开始时
宣布。
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
时,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
股东大会决议中作出详细说明。
事项,由会议主持人在会议开始时宣
布。
当出现是否为关联股东的争议时,
由股东会过半数通过决议决定该股东
是否属关联股东,并决定其是否回避,
该决议为最终决定。
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
时,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
股东会决议中作出详细说明。
第七十九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
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
径,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并
应通过多种形式向中小投资者做好议
案的宣传和解释工作。
第九十三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会合
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
径,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
会应当给予每个提案合理的讨论时间。
第八十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
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
司不得与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
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九十四条 召开年度股东会会议、审
议公开发行并在北交所上市事项等需
要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聘
请律师对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表决程序和结果等会议情况出具法律
意见书。
新增
第九十六条 股东会选举董事、监事时,
应当充分反映中小股东意见。公司董
事、监事人员变动的,应披露董事、监
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第八十二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
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
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
第九十七条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监事
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
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公告编号:2025-013
制。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
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
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
行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股
东或其代理人在股东大会上不得对同
一事项的不同提案同时投同意票。除因
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
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
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
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
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
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八十三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
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
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
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九十九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
对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法
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提案进行表决
并作出决议。
第八十四条 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
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一百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
网络或者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
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
结果为准。
第八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
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
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第一百〇三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
得早于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
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
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在正式公布
表决结果前,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
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
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第一百〇六条 公司在股东会上不得披
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会议结束后
公告编号:2025-013
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
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
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应当及时披露股东会决议公告,公告中
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
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
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一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
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
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一百〇七条 股东会决议应逐一披露
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披露每项议案同
意、反对、弃权的股份数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以及
议案是否获得通过。提案未获通过,或
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股东会决议涉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规定的
重大事项,且股东会审议未通过相关议
案的,公司应当就该议案涉及的事项,
以临时报告的形式披露事项未审议通
过的原因及相关具体安排。
新增
第一百〇八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会
议、审议公开发行并在北交所上市事项
等需要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
当聘请律师对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
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会议情况出具法
律意见书。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
第一百一十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
公告编号:2025-013
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
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
方案。
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权益
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应在股东会审议通
过权益分派方案后的 2 个月内,根据有
关规定权益分派事项需经有权部门事
前审批的除外。
新增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
规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开和表决程
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
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
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
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
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浙江光跃环保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作
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
会批准。
第九十四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
无需持有公司股份,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
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
第一百一十二条公司 董事为自然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
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
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
公告编号:2025-013
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
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
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
届满;
(七)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
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
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
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
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
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
满的;
(七)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
采取认定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满的;
(八)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
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
务。
第九十五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
换,任期 3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
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
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
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董事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
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
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
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
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
公告编号:2025-013
就任前,原董事仍应继续按照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忠实履行董事职责,维护公司利
益。
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董
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继续按照有关法
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
行董事职务。
新增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不得兼任监事,上述人员的配偶和
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
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九十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
护公司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
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
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证: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
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
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
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
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
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
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
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
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
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
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
利益。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
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
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
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
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
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
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
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
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
公告编号:2025-013
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
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
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
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
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七条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
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
所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
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
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越营
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
况;
(四)应当充分考虑所审议事项的合法
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以及存在的风
险,审慎履行职责并对所审议事项表示
明确的个人意见。对所审议事项有疑问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
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
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董事对
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
所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
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
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越营
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
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
公告编号:2025-013
的,应当主动调查或者要求董事会提供
决策所需的进一步信息;
(五)董事应当充分关注董事会审议事
项的提议程序、决策权限、表决程序等
相关事宜;
(六)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
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
职权;
(七)董事在审议定期报告时,应当认
真阅读定期报告全文,重点关注定期报
告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存
在重大编制错误或者遗漏,主要会计数
据和财务指标是否发生大幅波动及波
动原因的解释是否合理,是否存在异常
情况,是否全面分析了公司报告期财务
状况与经营成果并且充分披露了可能
影响公司未来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的
重大事项和不确定性因素等。董事应当
依法对定期报告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不得委托他人签
署,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签署。董事
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说
明具体原因并公告。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
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
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新增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在审议定期报告
时,应当认真阅读定期报告全文,重点
公告编号:2025-013
关注定期报告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
整,是否存在重大编制错误或者遗漏,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是否发生大
幅波动及波动原因的解释是否合理,是
否存在异常情况,是否全面分析了公司
报告期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并且充分
披露了可能影响公司未来财务状况与
经营成果的重大事项和不确定性因素
等。
董事应当依法对定期报告是否真实、准
确、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不得委托
他人签署,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签
署。董事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
的,应当说明具体原因并公告。
第九十九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
提出辞职,但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
其应当承担的职责。董事辞职应当向董
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如因董事的
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
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
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辞职报
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
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前述情形下,公
司应当在 2 个月内完成董事补选。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
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
以前提出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
交书面辞任报告,但不得通过辞任等方
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除本条另有
规定外,公司收到辞任报告之日辞任生
效,公司将在 2 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
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
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
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
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
务。辞任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
辞任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前述情
公告编号:2025-013
形下,公司应当在两个月内完成董事补
选。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任自辞
任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
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
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
不当然解除,在其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
满之日起一年内仍然有效。
第一百二十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
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
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
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
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
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
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债券方案;
(六)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
式、解散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公告编号:2025-013
票或者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
散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
事项,审议标准详见《浙江光跃环保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九)决定除本章程第三十九条之外的其
他担保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
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
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
(十二)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
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对公司治理机制是否给所有的股
东提供合适的保护和平等权利,以及公
司治理结构是否合理、有效等情况,进
行讨论、评估。
(十八)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
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提供担保、委
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除本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之外
的对外担保事项;
(九)决定除本章程第四十九条规定外的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十)决定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的
交易事项;
(十一)决定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
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二)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三)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
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
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四)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五)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六)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七)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八)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
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九)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或本章程规
定,以及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告编号:2025-013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事项、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
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
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
股东大会批准。
对外担保提交董事会审议时,应当取得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同意。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
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董事会审议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日常关联交易除
外),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全体会议,
董事不得委托他人出席或以通讯方式
参加表决。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
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收购或出售资产、提供担保事项、关联
交易、对外捐赠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
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
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
东会批准。
新增
第一百三十条董事会须对公司治理机
制是否给所有的股东提供合适的保护
和平等权利,以及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合
理、有效等情况,进行讨论、评估。
第一百三十一条公司与非关联方发生
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
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
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总资产的 2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
公告编号:2025-013
产绝对值的 20%以上,且超过 300 万元。
公司发生的重大交易达到股东会审议
权限的,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东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
(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述标准之一
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
额在 5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0.5%以上的
交易,且超过 300 万元。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除提供担保外)
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权限的,应在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
(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述标准之一
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
额在 5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0.5%以上的
交易,且超过 300 万元。
(三)公司应当对下列交易,按照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两
款规定:
1、与同一关联方进行的交易;
2、与不同关联方进行交易标的类别相
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方,包括与该关联方受同
一实际控制人控制,或者存在股权控制
关系,或者由同一自然人担任董事或高
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已经按照本章程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
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股东会审议
权限的,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东会审议。
对于每年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性关联
交易,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
公告编号:2025-013
联交易年度金额,根据预计金额分别适
用本章程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
会审议;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公
司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履行相
应审议程序。
新增
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长应积极推动公
司制定、完善和执行各项内部制度。
董事长不得从事超越其职权范围的行
为。董事长在其职权范围(包括授权)
内行使权力时,遇到对公司经营可能产
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当审慎决策,
必要时应当提交董事会集体决策。对于
授权事项的执行情况,董事长应当及时
告知全体董事。
董事长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的知情权,
不得以任何形式阻挠其依法行使职权。
董事长在接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
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
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报告后,应当立
即敦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
行职责;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或者公司董事会尚未选举副
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
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
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公告编号:2025-013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三十六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由邮件(包括电子邮件)、电
话、传真或专人送达方式通知全体董事
和监事。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
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电话、邮
件或传真方式;通知时限为:提前 2 日
(不包括会议当日)。
第一百三十八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
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电话、邮
件(包括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通知
时限为:提前 2 日(不包括会议当日)。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
议的,需提前 24 小时以书面方式通知,
且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
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三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
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董事会会议议题应当事先拟定,并提供
足够的决策材料。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
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
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四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
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
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法
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
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
从其规定。
公告编号:2025-013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
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
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
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
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
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
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
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四十一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
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应
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并回避表决,
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
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其表决权不计
入表决权总数。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
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
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
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
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
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
为:投票表决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
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
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四十二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
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
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
意见的前提下,也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
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董事会会
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
行的方式召开,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
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
发表意见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
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
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
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
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
第一百四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
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
公告编号:2025-013
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
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
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
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
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
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
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
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
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
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
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
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
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当在委
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
或者弃权的意见。董事不得作出或者接
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
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董事对表决事项
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免责。
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
上接受超过二名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
会议。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
议事项的决定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
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出席会议的董
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
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
法律、法规或者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
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
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
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
任。
第一百四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
议事项的决定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
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出席会议的董
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
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股东会决议,
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
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
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
事可以免除责任。
公告编号:2025-013
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
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
会秘书保存。保管期限为 10 年。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
董事会秘书保存。保管期限为 10 年。
新增
第一百四十六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
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经参会董
事签字确认的决议(包括所有提案均被
否决的董事会决议)向主办券商报备。
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会表决事项
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
告,并在公告中简要说明议案内容。
第一百二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四条中
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同时适
用于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八条 本章程中规定不得担
任公司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
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
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本章
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
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七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
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
工作;依据公司发展战略和规划,制订
实施方案;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
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
第一百五十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
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
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
案;
公告编号:2025-013
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拟订并组织实施公司风险控制制
度;
(六)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并组织实
施;
(七)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聘任或者解
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
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总经理的职权和具体实施办法见《浙江
光跃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
作细则》。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
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新增
第一百五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辞任应
当提交书面辞任报告,不得通过辞任等
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
董事会秘书辞任未完成工作移交且
相关公告未披露的,其辞任报告应当在
董事会秘书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
披露后方能生效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高级管理人员的
辞任自辞任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辞
任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任高级管理
人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一百三十一条 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
第一百五十五条 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
公告编号:2025-013
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协助总经理
开展工作,对总经理负责。
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协助总经理
开展工作,对总经理负责。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其负责公司股东
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
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
务、处理投资者关系等事宜,信息披露
及处理投资者关系的具体实施办法见
《浙江光跃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会秘书工作细则》、《浙江光跃环保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和《浙江光跃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
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由董事会秘书负
责信息披露事务、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
的筹备、投资者关系管理、文件保管、
股东资料管理等工作。董事会秘书应当
列席公司的董事会和股东会。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应当指定一
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信息披
露事务负责人职责,并在三个月内确定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人选。公司指定代
行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信息披露事
务负责人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及本章程的
有关规定。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
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
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
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
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董事、监事、财
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
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在
信息披露方面的工作。董事会秘书在履
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
阻挠时,可以向主办券商或全国股转公
司报告。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
公告编号:2025-013
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
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
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信息披
露事务包括建立信息披露的制度、负责
与新闻媒体及投资者的联系、接待来
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董事,向投
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过的资料,保证
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合法性、真实
性和完整性。
公司制定《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信
息披露管理制度》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
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及公
司内控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
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
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第一百三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四条关
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
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
第一百五十八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
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和直系
公告编号:2025-013
兼任监事。
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
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
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
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
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监事。
第一百三十八条 监事可以任期届满以
前提出辞职,但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
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监事辞职应向监
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第一百六十条 监事可以任期届满以前
提出辞任,但不得通过辞任等方式规避
其应当承担的职责。监事辞任应向监事
会提交书面辞任报告。
第一百三十九条 如因监事的辞职导致
公司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
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
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时,在
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规定,履行监事职务,辞职报告应当在
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
方能生效。在前述情形下,公司应当在
2 个月内完成监事补选。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监事辞职自辞职
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六十一条 如因监事任期届满未
及时改选,或监事的辞任导致公司监事
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职工代表
监事辞任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
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时,在改选出的
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监事
职务,辞任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
其辞任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前述
情形下,公司应当在两个月内完成监事
补选。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监事辞任自辞
任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
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六十二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
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
公告编号:2025-013
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
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
者建议。
第一百六十三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
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
者建议。监事有权了解公司经营情况。
公司应当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
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
得干预、阻挠。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
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
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
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议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
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
第一百六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
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
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
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和全国股转公司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
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
实际情况;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
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
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
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六)向股东会提出议案;
公告编号:2025-013
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
作,所需合理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或股
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
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
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
作,所需合理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或股东
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
召开一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 10 日
以前以传真、电话、专人、邮件方式送
达全体监事,临时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当
在会议召开 2 日前以传真、电话、专人、
邮件方式送达全体监事,但经全体监事
一致书面同意的,可以不提前通知,直
接召开监事会,作出监事会决议。
第一百六十八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
召开一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
前以传真、电话、专人、邮件方式送达
全体监事。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
会会议。临时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当在会
议召开两日前以传真、电话、专人、邮
件方式送达全体监事,但经全体监事一
致书面同意的,可以不提前通知,直接
召开监事会,作出监事会决议。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
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
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六十九条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过
半数的监事通过。监事会决议的表决,
应当一人一票。
新增
第一百七十条 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等
列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新增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
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经参会监事
签字确认的决议向主办券商报备。
公告编号:2025-013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
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全国股份转让系
统公司报送年度财务报告,在每一会计
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全
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送半年度财务
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
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在
每一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之日起两
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按照有关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转公司的
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
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
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
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
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
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
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
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
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
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
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
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
润退还公司。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
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
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
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
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
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
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
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
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
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
润
公告编号:2025-013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
润。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
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
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
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
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 25%。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
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
为增加公司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
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
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
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
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 25%。
第一百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
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
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
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八十一条 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
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
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
派发事项。根据有关规定,权益分派事
项需经有权部门事前审批的除外。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
所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
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
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公司不
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
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
议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
相应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
清单。公司自股东大会作出分立决议之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
相应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
清单。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分立决议之日
公告编号:2025-013
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
公告。
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
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公告。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
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
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
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
的最低限额。
第二百〇一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
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
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
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
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
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
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
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
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新增
第二百〇二条公司依照《公司法》第二
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
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
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
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
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
前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
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
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
公告编号:2025-013
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
公达到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
分配利润。
新增
第二百〇三条 违反《公司法》规定减
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
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
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而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
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
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
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
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二百〇五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而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
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
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
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
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
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有第一百七十八
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
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
第二百〇六条 公司有第二百〇五条第
(一)项、第(二)项情形的,且尚未
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
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公告编号:2025-013
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
上通过。
第二百〇七条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
程或者作出股东会决议的,须经出席股
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
通过。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有第一百七十八
条第(一)、(二)、(四)、(五)、
项情形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
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
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
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二百〇八条 公司因有第二百〇五条
第(一)、(二)、(四)、(五)、
项情形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
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
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清
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
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清算
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
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第一百八十二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
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
公告。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
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
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说明债权的有
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
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
进行清偿。
第二百一十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
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
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公告。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
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
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说明债权的有
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
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
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
第二百一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
公告编号:2025-013
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有
关主管机关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
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
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
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
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
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
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
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
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
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
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
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认
为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向人
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
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
交给人民法院。
第二百一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认
为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向人
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人民法院受理破
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
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人员应当忠于
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
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
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
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
第二百一十四条 清算组成员负有忠实
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
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担赔
偿责任。
新增
第二百一十七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
遵循充分披露信息原则、合规披露信息
原则、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诚实守信
公告编号:2025-013
原则、高效互动原则。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体现公平、公
正、公开原则。公司应当在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中,客观、真实、准确、完整
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
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决策造成误导。
公司应当积极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及时回应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做好
投资者咨询解释工作。
第二百一十八条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
者关系管理的负责人,在公司董事会领
导下负责相关事务的统筹与安排,为公
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直接责任人,负
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工作。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
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的要
求,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
式发布或者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泄露未公开
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证券
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告,并
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百一十九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的主要职责包括制度建设、信息披露、
组织策划、分析研究、沟通与联络、维
护公共关系、维护网络信息平台、其他
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工作。
第二百二十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的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素质和技能。
公告编号:2025-013
第二百二十一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投资者
关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培训。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可多渠道、多层次
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应尽可
能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公司
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定
期报告与临时公告、股东大会、公司网
站、邮寄资料、电话咨询、现场参观和
路演等。
第二百二十三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
方式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前提下,公司
可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项沟通机制,
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可
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与协
商。
新增
第二百二十五条 若公司申请股票在全
国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应充分考虑
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制定
合理的投资者保护措施,并对异议股东
作出合理安排。其中,公司主动终止挂
牌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
当制定合理的投资者保护措施,通过提
供现金选择权、回购安排等方式为其他
股东的权益提供保护;公司被强制终止
挂牌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应该与其他股东主动、积极协商解决方
案,可以通过设立专门基金等方式对投
资者损失进行合理的补偿。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在全国股份转让
系统挂牌以后,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
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
第二百二十九 条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
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
公告。
第一百九十六条 释义
第二百三十条 释义
公告编号:2025-013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
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
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
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
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
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
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
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
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
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
系。
(一)披露,是指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
露义务人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全国股转公司其他有关规定
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告信息。
(二)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
规定的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三)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
公司股本总额超过百分之五十的股东;
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百分
之五十,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
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
影响的股东。
(四)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
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支配、实际支
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
(五)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
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
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
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
系。
(六)中国证监会,是指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
(七)全国股转公司,是指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
第二百三十二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
公告编号:2025-013
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
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台州市工商行政管
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
程为准。
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
章程有歧义时,以最近一次在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公告
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是否涉及到公司注册地址的变更:□是√否
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前述内容尚需提交
公司股东会审议,具体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二、修订原因
因《公司法》规定更新及公司治理需求,修改部分条款。
三、备查文件
《浙江光跃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浙江光跃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