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诺龙技术: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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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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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18

证券代码:836194 证券简称:诺龙技术 主办券商:金元证券

深圳市诺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修订原有条款 √新增条款 □删除条款

根据《公司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具体

内容如下:

(一)修订条款对照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深圳市诺龙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

定,制订《深圳市诺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以下简称“本《章程》

第一条 为维护深圳市诺龙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

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

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

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

——章程必备条款》、《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深圳市诺

公告编号:2025-018

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本《章程》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

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视为同时

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

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

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

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

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

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

增购、受赠股份或转让、赠与、质押其所

持有的公司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大会会

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

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

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

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

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

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

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

定增购、受赠股份或转让、赠与、质押

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

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

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

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股东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享有权利

并承担义务。

公告编号:2025-018

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决议

等不得剥夺或者限制股东的法定权利。

公司应当建立与股东畅通有效的沟通渠

道,保障股东对公司重大事项的知情权、

参与决策和监督等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

信息或索取数据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

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

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

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三条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

凭证。前述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

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

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

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

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

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

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四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

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

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

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

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

销。

第三十四条 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

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

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

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

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

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

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

公告编号:2025-018

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自决

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的,撤销权消灭。

公司根据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

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

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

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

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

出临时议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提案符合

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要求的,召集人应当在

收到提案后二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

知,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

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法律法

规和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

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

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

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

出临时议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提案符

合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要求的,召集人应

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

通知,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法律法规

和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

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七十五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

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多于二分之一通过。

第七十五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

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

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多于二分之一通过。

公告编号:2025-018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多于三分之二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

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多于三分之二通过。公司向银行申

请授信时,要求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大于公司总

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

第一百三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

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 检查公司财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

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予以纠正;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

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

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

讼;

(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

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

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三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

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

(二) 检查公司财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

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

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

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六) 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七)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

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

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

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公告编号:2025-018

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

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

增加公司资本。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

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

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应不少于转增前公司

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

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

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

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

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

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

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在报纸

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

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

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

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

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

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

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

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

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

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

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

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

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

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

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法定的

最低限额。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

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

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

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

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

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法定的

最低限额。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

十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

章程而存续。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

七十二条第(一)、

(二)款项情形的,且

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

公告编号:2025-018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

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

过。

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做

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

十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

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

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

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

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

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

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因有本章程第一

百七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

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组

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

议另选他人的除外。清算义务人未及时

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依照前条规定应当清算,逾期不成

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或者成立清算组后不

清算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

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二条第(四)

项规定而解散的,作出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或者撤销决定的部门或者公司

登记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

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全文“股东大会”

全文“股东会”

(二)新增条款内容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

公告编号:2025-018

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

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是否涉及到公司注册地址的变更:□是 √否

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前述内容尚需提交

公司股东会审议,具体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二、修订原因

为适用公司经营发展需要,使得公司经营与管理过程符合新修订公司法。

三、备查文件

《深圳市诺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深圳市诺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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