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新富科技:安徽新富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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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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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145

证券代码:

873855 证券简称:新富科技 主办券商:中信证券

安徽新富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北交所

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

部分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并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治理制度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该议案中的本制度无需提

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安徽新富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新富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内部审计工作,发挥内部审计在强化内部控制、改善风险管理、完善组织治理

结构、促进公司目标实现等方面的作用,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中国内部审计准则》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

管办法(试行)

》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

相关规定,以及《安徽新富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

”),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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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145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依据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公司及子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

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

价活动。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由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

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子公司。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

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章

内部审计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五条

公司设内审部,负责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内审部受董事会领导,

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指导下独立开展工作,内审部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

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六条

内审部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

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七条

内审部设负责人 1 名,负责内审部的管理工作。内审部负责人应

当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公司依据规模、生产经营特

点,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从事内部审计的工作人员应具备必要的

审计业务知识,并具有一定的财会和生产经营管理经验。

第八条

公司实行审计回避制度,与审计事项有牵涉或亲属关系的人员不

得参与内部审计工作。

第九条

内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子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

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子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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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

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

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配合公司聘请的外部审计机构,完成专项审计和年度审计工作;

(五)应审计委员会要求进行汇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

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六)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它审计工作。

第十条

内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

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十一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子公司应当配合内审部依法履行职责,并为

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妨碍内审部的工作。

第十二条

内审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内审部

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

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审计工作计划重点。

第十三条

内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

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

进行评价。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

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

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

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

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

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

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内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

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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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每半年对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检查一次。在检查

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时,应当重点关注大额非经营性货币资金支出的授权批准

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货币资金内部控制是否存在薄弱环节

等。发现异常的,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或董事会报告。

第三章

具体实施

第十八条

公司为内审部的正常运作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

(一)内审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进入公司经费预算,以保证审计工

作能独立、公正地进行。

(二)在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时间紧、人力不足的情况下,内审部可

以临时抽调其它职能部门或单位的人员参加审计,也可以联合有关职能部门进

行审计,或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参加审计工作。

(三)公司的预算计划、财务报表、各类经营报表等资料应无条件提供给

审计人员,保证其及时掌握信息。

第十九条

内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

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

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二十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

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内审部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

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

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

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一条

内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

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

的落实情况。内审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

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内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

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

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二条

内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

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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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

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授予公司董

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

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

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

券投资,独立董事是否发表意见。

第二十三条

内审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

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

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四条

内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

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

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五条

内审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

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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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

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是否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取得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

明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

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

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每半年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

次审计,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检查结果。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时,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

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主办券商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

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

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主办券商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

第二十七条

内审部应每年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进

行在审查和评价,审查与评价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了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

度,包括各内部机构、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

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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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

专人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应当根据内审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

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

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二)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三)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及其处理情况(如适用)

(五)改进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及其实施的有关措施;

(六)上一年度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的改进情况(如适用)

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

审计委员会和独立董事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保荐人应当对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第二十九条

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可根据情况

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内部控制审

计报告。

第三十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无保留结论审计

报告的,公司内审部应当针对审计结论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

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结论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内审部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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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奖惩

第三十一条

公司建立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

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

第三十二条

内审部对模范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做出显著成绩的部门和个

人,可以向董事长、总经理提出给予奖励的建议。

第三十三条

内审部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部门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向

董事会提交相应的处分、追究经济责任的建议: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等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审计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向内审部如实反映真实情况的员工的。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公司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董事会给

予相应的处分、追究经济责任: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四)泄露公司秘密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

件或公司章程相冲突时,按届时有效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生效。

安徽新富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7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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